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綜合所得稅課 羅淳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1
十大類所得(所§14)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五 月 份 綜 所 稅 申 報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給與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 第11條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士 著作人 經紀人 代書人 工匠 表演人 其他 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 第11條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士 著作人 經紀人 代書人 工匠 表演人 其他 依法規定基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 專業證照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 技術鑑定證照 牙體技術師、社會工作師、語言治療 師... 領有證書登記執業 齒模製造技術員 (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商標代理人(商標法、專利法) 其他 書畫家、命理卜卦、接骨師... 執 行 業 務 者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非基於僱傭關係--- 執所 在受託範圍內具有獨立裁量權--- 勞務具專屬性--- 執所 具獨立自主性---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非基於僱傭關係--- 在受託範圍內具有獨立裁量權--- 勞務具專屬性--- 具獨立自主性--- 自備執業所需之主要設備--- 定期擔任指定工作、受指揮監督--- 定期領取報酬--- 由雇主提供並負擔進修訓練費用--- 與公司不具從屬關係,未享受員工權益--- 自負盈虧、成本費用及經營風險--- 受競業禁止規範--- 執所 執所 薪資 執所 執所 薪資 薪資 薪資 執所 執所 薪資
廢止駐診拆帳規定-楊志良條款 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 應認屬僱傭關係。 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 應認屬僱傭關係。 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聘僱並辦理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 業務之勞務報酬 → 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 所之個別開業醫師 → (財政部101.1.20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 薪資 執所 5
楊志良條款之補充規定 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明文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 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經營診所,共 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 間不具僱傭關係者,係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盈餘, 得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101.4.24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 6
駐診拆帳 醫療機構與醫師間無僱傭關係 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 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 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 美國的醫師可同時跟多家醫院合夥拆帳,長庚卻不 准旗下醫師在外開業,這就是僱傭制。
薪資? 執所? 長庚醫院若經營困難或虧損,醫師需要拿錢 出來分擔嗎? 長庚醫師是否擁有長庚醫院? 醫院可否分盈餘給醫師? 薪資? 執所? 長庚醫院若經營困難或虧損,醫師需要拿錢 出來分擔嗎? 長庚醫師是否擁有長庚醫院? 醫院可否分盈餘給醫師? 長庚醫院以駐診拆帳制,讓實際上未共同負 擔房屋、人事、水電成本的醫師,報稅時可 扣除執行業務成本,醫院賺健保費、醫師賺 所得稅對依法納稅的國民不公平。
醫院評鑑制度要求醫院訂定合理的基本薪資, 如果長庚採取零底薪的合夥制度,此一項目不 合格,就不能成為醫學中心。 健保三個支付點數標準: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 接受評鑑時→醫師有基本薪資→僱傭制 報稅時→駐診拆帳→合夥制 兩本帳,欺騙國稅局,欺騙衛生署。 不符「醫院評鑑基準」,衛生署將取消其醫學 中心資格,使其連降兩級成為地區醫院,影響 其健保給付等級。
繳超收健保費的罰款4億元 幫長庚醫師補繳5年份的所得稅 醫師申報綜所稅時只能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醫療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法(合夥定義) 醫院評鑑制度 除了每家醫院1名負責醫師,以及在行政院衛生署登記、 聯合在同一間診所看診的個別開業醫師外,其他醫院的醫 師,原則都視為「領薪水」的受僱者,不再允許以「駐診 拆帳」或 「合夥」方式報稅。 寧可戰死沙場, 該做的事情就去做。
醫療院所計算方式-中醫師為例 摺頁上有費用率;很多診所的稅務都是先生娘在處理的,有幾間診所的算是每年都錯,在這裡跟大家輔導一下 項目名稱 收入 1 ─ 費用率 所得額 扣繳稅額 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 3,086,534 2,685,429點 x 0.78 991,899 - 掛號費收入 219,550 (1 - 78%) 48,136 減:免收掛號費收入 750 一般門診收入(訪查表) 247,050 (1 - 45%) 135,878 人壽保險收入 (1 - 35%) 利息收入 1,252 50 其他扣繳收入 60,846 13,307 100 合 計 3,614,482 1,190,472 150 摺頁上有費用率;很多診所的稅務都是先生娘在處理的,有幾間診所的算是每年都錯,在這裡跟大家輔導一下 以上是實際案例喔,醫生年所得才50幾萬!除以12個月,每月收入不到兩萬塊耶!他們讀了七年的書取得碩士、博士學位,年所得甚至比在座的各位還要低!我們都要繳那麼多稅!他們買一大堆股票分配到可扣抵稅額,還可以退稅ㄟ!請各位先進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正義,請幫他們誠實申報,年收入至少要120萬以上吧,每月盈餘10萬差不多吧,拜託訪查表多填一點,再這樣下去真的每件都要深入查核了…… 為了怕大家睡著,我來講一個笑話好了,提振一下精神 有三個兄弟姊妹,他們姓蔣,名字都只差一個字,最後一個字是羽,有一天,他們騎車三貼遇到臨檢,警察說,光天化日之下三貼還沒戴安全帽! 就問騎車的人說,你叫甚麼名字!他說:講韓語…,警察就說,我怎麼可能會講韓語!就問第二個人,你叫甚麼名字!講英語……我也不會講英語啦!真是歹年冬搞蕭郎…就問最後一個人,你們到底叫甚麼名字! 最後一個人就很大聲的告訴他,講國語! 序號 合夥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盈餘分配比例 盈餘分配數 扣繳稅額 1 AAA A111111111 20% 238,094 30 2 BBB B222222222 30% 357,141 45 3 CCC C333333333 50% 585,237 75 合 計 100% 1,190,472 150 11
免收掛號費收入計算方式 (219,550 – 750) x (1-78%) = 48,136 219,550 x (1-78%) – 750 x (1-78%) = 48,136 錯誤: 219,550 x (1-78%) – 750 = 47,551 漏報: 48,136 - 47,551 = 585 屬同一療程或連續處方箋者,僅能減除人數一次 12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請至全功能櫃台辦理扣繳單位名稱變更
第十類 其他所得 相關函釋 私立 實質課稅原則 有所得就要課稅 密醫 → 非執行業務者 → 其他所得 (財政部61.2.4第31185號令) 第十類 其他所得 相關函釋 實質課稅原則 有所得就要課稅 密醫 → 非執行業務者 → 其他所得 (財政部61.2.4第31185號令) 借名登記 → 實際所得人 → 非執行業務者 → 其他所得 (財政部86.11.21第861924319號) 私立 補習班 例:駕訓班 文理補習班 技藝補習班 幼兒園 托育中心 養護、療養院所 保姆 15 15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如何申報? 申報時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假日順延) 申報方式:填報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審核機關: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變更地址 → 申報年度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負責人戶籍地之稽徵機關 所得計算方式:收付實現制 例外:折舊 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 計紀錄者,得採用權責發生制,惟須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16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網路申報 17
申報時應檢附文件(查核辦法第5條) 財產目錄 收支報告表 損益計算表 收入明細表 聯合執業合約書 盈餘分配表 (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得由代表人檢附) 盈餘分配表 將收入、必要費用成本及所得額填寫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虧損者,仍須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詳實填報為宜。 18
應檢附文件 執行業務者 聯合執業 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 & 於事實發生年度,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執業執照 (登錄資料)影本或合夥契約書及主管機關核准函,於辦理當年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變更、註銷時亦同。 其他合夥人應檢附盈餘分配比例表供核。 代表人如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及盈餘分配比例表者,除能提示 相關證明文件外,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或查得資料分配各聯合執業者或 合夥人所得。 變更分配比例或執行業務者(合夥人),應另行訂定合約書 (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財高國稅審二字第0980082479號函修正發布
應注意事項 執行業務者 聯合執業 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 & 聯合執業合約書或合夥契約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合夥主體: 執業名稱、執業地址、各合夥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合夥經營期間: 載明實際合夥期間之起訖日(包含年月日)。 (三)合夥之出資: 資本總額、各合夥人出資方式 (如:金錢、其他財產權、勞務…)及其對價。 (四)各合夥人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 (五)其他記載事項(如合夥人得支領薪資等)
應注意事項 執行業務者 聯合執業 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 & 盈餘分配結果,顯有稅率差異、或不合常理之安排以達規避 稅捐情事者,得請業者提示出資(力)證明及盈餘分配等相關證 明文件供核,若無法提示或經查確有規避稅捐者,應依實際所得 人或變更前之執業(經營)者分配盈餘。(補稅處罰) 數人聯合執行業務,應以具有相同執業資格者,始得聯合執 業;依法需具備專門職業資格始得執業者,各合夥人均應依法取 得該項專業資格始得聯合執業。 (不具執行業務資格者應視為非聯合執業者並通報該主管機關)
盈虧互抵 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有虧損部分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0890454042號函) 書面審核純益率核定案件,不適用盈虧互抵
盈虧互抵 夫妻經營按其他所得課稅之補習班等可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 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0890455400號函) 書面審核純益率核定案件,不適用盈虧互抵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私立 醫師 補習班 藥師 助產士 著作人 經紀人 幼兒園 代書人 托育中心 工匠 養護、療養院(所) 表演人 執行業務者 其他所得者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士 著作人 經紀人 代書人 工匠 表演人 其他 私立 補習班 例:駕訓班 文理補習班 技藝補習班 幼兒園 托育中心 養護、療養院(所) 盈 虧 互 抵 書面審核案件,不適用盈虧互抵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