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 授課教師:楊擴擧 EMAIL:josdaylaw@gmail.com 教學網站:http://mail.tku.edu.tw/131136/ 2016年2月
法律之解釋
法律之解釋 意義:法律在適用時發生疑義,為正確的適用法律,而探求法律真義。 法律的解釋是適用法律的前提,闡明法律的真義。 藉由法律解釋使法律規定具體化與明確化(與時具進) 民法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方法 有權解釋 立法解釋 司法解釋 行政解釋 學理解釋 文理解釋 論理解釋
有權解釋 意義:機關解釋,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 立法解釋 司法解釋 行政解釋
立法解釋(一) 意義: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含義所做的解釋。 例:(解釋法律用語之含義) 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民法第69條: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立法解釋(二) 將解釋的法律規定於施行法中 刑施1: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 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 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立法解釋(三) 法律規定某種事件的意義 故意犯與過失犯: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立法解釋(四) 例示規定:在法律條文中揭示例子,作為法律解釋的標準。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6條)
司法解釋 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質疑解釋 僅拘束該案訴訟當事人。 最高法院解釋或判例,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 質疑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對象包括憲法、法律及命令
行政解釋 意義:上級行政機關,在施行法律與命令時,對下級行政機關所做的有關法令含義的指示。 範圍: 以法令為限 以行政法令為限(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不包括) 下級機關所作的行政解釋應受上級機關的拘束
學理解釋 文理解釋 善意vs惡意 罰金vs罰鍰 沒收vs沒入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無行為能力人有無意思表示之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75)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76)
論理解釋 擴張解釋 限制解釋 類推解釋 法律對於某種事項,雖無明文直接規定,但對其他類似事項已有規定時,則應適用類似事項的法律,以為解釋。 代理人簽名之效力? 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可準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故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公司承認,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準用=明示的類推適用
法律之適用
意義:將抽象的法律規定,適用於具體的社會現象,對於某種具體事實,引用法律條文,而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過程。 方式:檢視某種特定事實是否該當於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而發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段論法:法律為大前提,事實為小前提,推得結論。
推定 指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因為無明顯的證據,而參考周圍的情事或已知的事理,以堆論其法律效果,但若有相反的事實即反證存在時,即得推翻推定的法律效果。例:民法第1063條第1項。 擬制 基於公益上的需要,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律的政策,而為的法律效果的擬定,法律條文中「視為」的字樣。例:民法第7條。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不告不理原則 不得拒絕審判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一事不再理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審判須在法庭內進行 形式上瑕疵 實質上瑕疵 一事不再理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審判須在法庭內進行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在法律允許且不抵觸法律的範圍內,得享有自由裁量權 可發佈命令 受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
法律之制裁
意義 國家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所給予的懲罰。 維護法律效力應有的方法。 確保法律的效力。
主體、原因及種類 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自然人及法人) 原因:違反法律之事實。 種類 公法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私法制裁 民事制裁
刑事制裁(一) 刑罰 對象:年滿十四歲以上而心神狀態健全者 主刑:刑法第32條 從刑:刑法第34條
刑事制裁(二) 生命刑 自由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財產刑 罰金:專科罰金、選科罰金、併科罰金、易科罰金 沒收:刑法第38條 資格刑
刑事制裁(三) 保安處分 感化教育 監護處分 強制工作處分 強制治療處分 保護管束處分 外國人之驅逐出境處分
行政制裁 對於行政機關的制裁 對於公務人員的制裁 對人民的制裁 撤銷原處分 履行一定的行政處分 損害賠償:不法行政行為為前提 vs.損失補償:法律上正當原因造成人民損失 對於公務人員的制裁 對人民的制裁
民事制裁(一) 損害賠償 回復權利 無效及撤銷 原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 內容:財產上損害vs非財產上損害 民法第767條 民法第72條 民法第88條 民法第92條 撤銷:自始無效→例外:民法第988條,結婚撤銷。
民事制裁(二) 契約的解除 返還利益 人格剝奪 停止權利的行使 強制執行 民法第254條、第255條 民法第256條、第259條 民法第179條 人格剝奪 針對法人的制裁,民法第36條:法人之解散 停止權利的行使 停止親權行使 強制執行
民法概論(一) 法例 人 出生 死亡 自然死亡 腦波停止(腦死) 死亡宣告 小林村事件 日本311地震 行為能力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民法概論(二) 法人 自然人以外,法律賦與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抽象單一體,與社員人格或個人財產彼此分離。 社團法人vs財團法人
民法概論(三) 法律行為 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代理 民法第982結婚 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標的合法、可能及確定 特別生效要件:附條件或期限 代理
民法概論(四) 債編 契約自由原則 有名契約 買賣 租賃 承攬 保證
民法概論(五) 物權編 一物一權主義 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 所有權 抵押權
民法概論(六) 親屬編 婚姻 訂婚 結婚 離婚 父母子女 監護 扶養
民法概論(七) 繼承編 遺產繼承人 遺產之繼承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