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下迷藥 女友:下三濫 更新日期:2008/11/25 04:33 吳敏菁/彰化報導 為挽留女友過夜,彰化師範大學鄭姓研究生竟趁和女友在餐廳吃飯之際,偷偷在女友杯中下藥,鄰桌客人看不過去報警,女友送醫洗胃,痛苦得淚流滿面,直說男友是乖乖牌,沒想到也使這種下三濫手段。警方昨天將鄭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就讀彰師大碩士班一年級的鄭姓研究生和女友交往快三年,女友是台北人,兩人是在高雄讀科大的時候認識,彼此談著純純的戀愛。
鄭男說,女友大前天從台北到彰化找他,兩人在他的租屋處過夜,抱在一起同睡一張床,他要求進一步發生關係,但女友堅持不可以越雷池一步。女友賭氣閃人 他趁吃飯下藥 隔天,鄭男和女友為細故吵架,女友撂下氣話,說要回台北,鄭男說好說歹說,要求至少吃了晚餐再走,傍晚兩人到彰化市一家火鍋店用餐,鄭男趁女友上洗手間的空檔,掏出一包粉末,加在女友的飲料杯中,女友一回座位,一飲而盡。
鄰桌的客人將這一切看分明,怕女孩羊入虎口,悄悄吩咐店家留意,然後溜到店外報警,員警趕到,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帶,證實下藥動作,動手拘捕,鄭男的女友嚇得臉色慘白,被護送就醫,為求慎重起見,還進行長達三、四個小時的洗胃。鄰桌報警揭發 她送醫院洗胃洗胃過程痛苦,女友淚流滿面地說心更痛,沒想到男友這麼「可怕」,不從就下毒手,也不知道喝下什麼?都已經約好先談戀愛再結婚,男友卻一直提出「過分」的要求,她也不知道兩人接下來該怎麼辦?
彰化警分局偵查隊偵訊,鄭男罪怪女友亂發脾氣,吵著要回台北,才拿出原本打算自己服用的安眠藥加到她杯中。他也不確定如果女友昏睡,是否會真的對她性侵。 承辦員警聽得直搖頭,也感慨愛貴在兩情相悅,高學歷的高材生,處理感情的EQ卻這麼差勁。警方採樣的檢體送驗確認含安眠藥成分,昨天將鄭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
更新日期:2008/11/25 12:19 黃志偉 彰師大一名研究生,為了挽留女友在租屋處過夜,竟然趁兩人到餐廳一起用餐時,在女友的飲料中下藥,但過程被隔壁桌的客人看見趕緊報警,女友眼看男友被抓,擔心毀了大好前程,不但原諒男友,甚至還在警局裡替男友求情,希望從輕發落。
男女朋友一起在火鍋店用餐,沒想到才吃到一半,男友趁女友離開座位時,突然拿出一包粉末,摻在對方的飲料中,整個過程還被隔壁桌客人看見。火鍋店老闆娘:「客人跑去報警,走的時候,還叫我們員工把情侶留下,不要讓他買單就走掉。」 警方火速趕到現場,當場查出摻入飲料的粉末就是安眠藥,男友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女友回台北,留在他的租屋處過夜。
彰化市警局偵查隊長林世民:「情侶兩個人交往2年多,用餐的時間,女生剛好到廁所去,男生就在她的飲料裡下安眠藥。」 下藥的男友,目前就讀彰化師範大學碩士班一年級,女友擔心他被警察抓之後,毀了前途,甚至在警局裡替男友求情,但最後這名鄭姓男學生,還是被依照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
我們常聽到或看到電視新聞或報紙報導某甲對某乙犯下妨害性自主罪,大家心裡想不也就是女的不願意,男的霸王硬上弓,這答案只答對一小部份,因為現行的妨害性自主罪種類有多種,對象也不是只有男對女,它包括男對男,女對女,及女對男以種類來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就是犯了強制性交罪,犯此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21條1項 強制性交罪),有一點要注意,雖然沒有達到目的,但是還是一樣犯罪,也要罰(221條2項).
大家也不要以為所謂”妨害性自主罪”就是”強制性交罪”,這答案也是只答對一小部份,因為它還有比”強制性交罪”更嚴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那甚麼情形叫”加重強制性交罪”?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2.對14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3.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4.以藥劑犯之者.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8.攜帶兇器犯之者.(222條)犯這種”加重強制性交罪”,罪刑有多重?答案是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沒達到目的,一樣也要罰(222條2項)
聰明的你已經想到既然有”加重強制性交罪”,那應該就有”加重強制猥褻罪”,沒錯. 若是犯此罪時加上1.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 聰明的你已經想到既然有”加重強制性交罪”,那應該就有”加重強制猥褻罪”,沒錯!若是犯此罪時加上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2.對14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3.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4.以藥劑犯之者.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8.攜帶兇器犯之者.(224條之1),這種就是”加重強制猥褻罪”,犯此罪罪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有人說:我只有用輔助工具假陽具插入,生殖器並沒進入對方生殖器,算不算犯以上兩種罪. 答案是”算”,那又有人說:我只有用手指插入總不能算吧 那有人說:我只有用輔助工具假陽具插入,生殖器並沒進入對方生殖器,算不算犯以上兩種罪? 答案是”算”,那又有人說:我只有用手指插入總不能算吧! 答案還是”算”, 那又有人說:我用口交根本甚麼也沒進入對方生殖器應該不能算吧! 答案還是”算”,終於有人忍不住跳出來說:我只在她(他)全身上愛撫,這總不能算吧?這次總算答對了,但是有沒有犯罪?答案和強制性交罪一樣,如果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24條 強制猥褻罪).
還有一些壞心眼的人對於比較弱勢的對象如智能不足,或精神比較不正常,或身心障礙的人,利用他或她不懂也不知道,甚至於不能反抗而和他(她)發生性交或有猥褻行為,這種行為叫做”乘機性交猥褻罪”,犯性交者會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25條1項),犯猥褻者會被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25條2項),同樣的,雖然沒達到目的,一樣也要罰(225條3項).
性/別與教育 劉芳棋 我們知道現在拜傳媒及色情光碟雜誌等等的快速流傳,裡面就有很變態的性行為,所以有人犯下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等罪時,就模仿這種變態情節加在被害人身上,結果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或傷害,這時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將被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使被害人受到重傷,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226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性/別與教育 劉芳棋 若有人犯下”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等罪時,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到重傷者,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226 條之1)
有些人特別偏好所謂幼齒,所以會對青少年甚至幼童動起歪腦筋,法律當然對這犯行也有特別處罰規定,如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27條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27條2項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227條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27條4項).犯(227條1項)`(227條3項)之未遂犯罰之(與幼男幼女及未滿16歲男女之性交猥褻罪).法律對於青少年有特別的保護,所以訂有18歲以下之人犯(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227條之1).但是被害人可向法院提出告訴(告訴乃論)(229條之1)
性/別與教育 劉芳棋 還有一種是最常發生的狀況,就是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28條1項).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28條2項),犯(228條1項)之未遂犯罰之.這種犯罪稱為(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從以上所述可以讓大家瞭解所謂”妨害性自主罪”,其實包括(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與幼男幼女及未滿16歲男女之性交猥褻罪)`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詐術性交罪).對這些犯罪行為,我們瞭解後,應有所警惕,對這些犯罪行為的瞭解,也可保護自己及自己所愛的家人,從而建立更幸福美滿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