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室 99年5月17日
報告大綱 壹、取具原始憑證注意事項 貳、經費動支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參、常用經費報支說明 肆、常見錯誤態樣
壹、取具原始憑證注意事項 二聯式統一發票 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收銀機統一發票 普通收據 個人領款收據
二聯式統一發票
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收執聯 扣抵聯
收銀機統一發票
普通收據
個人領款收據
貳、經費動支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經費動支原則 事前申請(網路購案編號) 務必敍明 總需用金額 及 經費來源 動用他單位預算時,請加會該單位 請購單之「名稱規格」及「用途說明」欄,務請清楚表達購置內容及事由 ( 勿僅填「詳附件」、「公務用」或「教學用」) 同一購案請勿化整為零 勿拆成數個小額購案請購 勿拆成數張發票核銷
經費核銷原則 1 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經費核銷原則 1 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
經費核銷原則 2 支出憑證黏存單 檢附相關奉准簽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核銷 按同一受款人及同支出科目黏貼,以不超過十張為原則 經費核銷原則 2 支出憑證黏存單 檢附相關奉准簽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核銷 按同一受款人及同支出科目黏貼,以不超過十張為原則 無法取得單據時,請填寫「支出證明單」 核銷金額小於憑證金額時,註明實付數並簽章 金額或相關資料改正,經辦人請在改正處簽章 於網路請購系統內編輯受領人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經費核銷原則 3 支出憑證黏存單 國外支出憑證 經辦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經費核銷原則 3 支出憑證黏存單 經辦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為落實本校支出憑證保存完整性,爾後取得收據或收銀機統一發票時,請以『膠水』取代『訂書機或口紅膠』,確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後,再循校內程序送出報核,惠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國外支出憑證 註明折合率,並附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經費核銷原則 4 各項印領清冊 書明印領清冊內容(例:98年2月薪資) 書明各個受領人姓名、職別、應領金額、奉准簽文號、聘期、支領標準等 經費核銷原則 4 各項印領清冊 書明印領清冊內容(例:98年2月薪資) 書明各個受領人姓名、職別、應領金額、奉准簽文號、聘期、支領標準等 聘僱人員薪津請檢附奉准案據影本(第一次) 工讀金請書明實際工作時數及時薪,並檢附學生助學工時紀錄卡、工讀助學簽到表 於最後結記總數 各類所得請加會出納組辦理扣繳
經費核銷原則 5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經費核銷原則 5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98.12.29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
經費核銷原則 6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98.12.29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
經費核銷原則 7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經費核銷原則 7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98.12.29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
經費核銷原則 8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經費核銷原則 8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98.12.29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七點規定)
經費核銷原則 9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經費核銷原則 9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98.12.29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
參、常用經費報支說明 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 講座鐘點費 國內出差旅費 國外旅費 借支(或預付)與撥還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 出席費 稿費及審查費 支給對象:校外之專家學者 支給標準:每次會議以 2,000 元為上限 請於報支領據上註名會議名稱、日期時間、地點及出席人服務機關職稱 稿費及審查費 支給對象及標準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請於報支領據上註名篇名、字數及給付標準
講座鐘點費 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支給標準 專題演講每場次最高以3,000元為限 請於報支領據上註名時間、地點及題目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備 註 授 課 時 數 外 聘 國 外 聘 請 2,400元 單位:新臺幣元/節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國 內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1,600元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元 內聘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元 講座助理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本校同仁奉派代表 機關出席會議,可 否領出席費? 會議因人數不足流 會,可否支給出席 費? 專題演講人員所提 供之書面演講資料 邀請之學者專家未 能出席會議,其指 派之代理人可否 領出席費? 邀請之學者專家未 出席會議,以提供 書面資料代替,可 否領出席費? 會議因人數不足流 會,可否支給出席 費? 專題演講人員所提 供之書面演講資料 ,可否再支稿費?
國內出差旅費 出差至臺北縣市不得報支差旅費 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實需事先經過核准 報支項目重點提醒 交通費→除搭乘飛機及高鐵應檢據核實列支外,其餘得免檢據 住宿費→在規定標準額度內檢據核實報支; 未檢據者按規定標準1/2報支 膳雜費→依規定標準報支,免檢據;若供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僅得報支雜費(以膳雜費1/2 計)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99.2.25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表ㄧ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宿費 新臺幣 2,000元 1,600元 1,400元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650元 550元 500元
郵局代售火車票 收取之手續費, 可否報交通費? 出差住宿可否 刷個人信用卡? 個人進修參加考試 可否報支差旅費? 出差以自有手機聯 繫業務,電話費用 可否申請? 個人受獎或代表單 位受獎時,可否報 支差旅費? 出差後以休假前往 第三地之交通費可 否報支?
國外旅費 出差日數、行程與經費,應事先經過核准 報支項目重點提醒 交通費→除機票應檢附下列三項書據外,其餘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登機證存根 生活費→住宿費60%、膳食費30%、零用費10% 辦公費→包括出國手續費、保險費及雜費等,均應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未辦結滙→以出國前一日臺銀賣出即期美元滙率計 機票
國外出差人員之 保險項目及保額 為何? 赴國外出差,若對 方供應膳食一餐或 二餐,其膳食費如 何計算? 奉派出國時,若 一日內跨越兩地 區,其日支生活 費如何計算?
借支(或預付)與撥還 款項支付原則 因業務需要必須先行借款時 借支款項請勿於年底時方辦理核銷結案 10,000元以下→以零用金支付 超過10,000元→逕匯入廠商存款帳戶 因業務需要必須先行借款時 敍明預借原因及預借金額簽報核准 活動日 1 週前提出借款申請 活動結束後,餘款立即繳回, 2 週內備齊單據辦理結案沖銷 借支款項請勿於年底時方辦理核銷結案
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得以個人信用卡辦理支付項目 員工出差旅費 員工自強活動 特別費 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各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各單位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
肆、常見錯誤態樣 憑證範例
1. 請購單 請填載清楚,勿以「公務用」、「教學用」統括 請填載清楚,勿以「詳附件」統括
2. 收銀機統一發票 如未有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者,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學校統一編號 1. 勿僅以鉛筆填寫 2. 經手人補正相關資料後 2. 經手人補正相關資料後 ,應簽名或蓋章 僅列貨品代號,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如未有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者,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學校統一編號
3. 普通收據 缺漏記載「數量」及「單價」 實付金額小於憑證金額時,經手人應加註實付金額並簽名或蓋章 實付金額與憑證金額不符時,加註說明並蓋章 實付金額小於憑證金額時,經手人應加註實付金額並簽名或蓋章
4. 郵資與憑證黏貼方式 憑證黏貼線 1. 憑證請貼於憑證黏貼線上 2. 若使用多張憑證黏貼用紙,請加蓋騎縫章 註明郵寄內容並核章
5. 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發票 請勿將超過1萬元以上之購案拆分成2張發票核銷 ( 同日期、同一廠商 ) 收執聯 與 扣抵聯 應併附
6. 領款收據 各項資料務請詳載,請勿缺漏 請註明會議名稱、日期、時間、地點 簽名或蓋章,不可為打字
7. 支出憑證黏存單 未具體敍明採購項目名稱
8.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出差人核章 出差人和具領人應為同一人
9.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出國行程請與事先核定之出國行程表核對 如有不符,應出具書面證明。國外期間因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費用,經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10. 學位考試各項費用印領清冊 服務機關務請寫明 各頁請結記總數 各項資料請填報清楚
溫馨小叮嚀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第71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 (審計法第74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 (審計法第78條) 財務責任仍應由相關承辦人員負責, 並予以收回。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正 會計室全體同仁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