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員: 陳禹予、陳承安、王品雯、黃怡寧、李儀婷 審議民主理論 組員: 陳禹予、陳承安、王品雯、黃怡寧、李儀婷
理論的由來與落實 審議民主的發展是復興而非創新。這個概念本身 以及實際運作的歷史和民主概念一樣久遠。早在 西元前五世紀,雅典人伯里克利(Pericles)在 稱頌雅典民主時就已經提到。起源於丹麥「公民 會議」(或稱「共識會議」)的公民參與模式, 它嘗試建構一個公共討論的場域,讓一般公民 們,能夠了解政策議題,並在知情(well- informed)的條件下,經由理性溝通而形成共同 的意見。公民會議的召開,是邀請十二位到二十 位不具專業知識的公眾,事前閱讀相關資料並經 由專家授課來瞭解政策議題,然後在公開的論壇 中,針對爭
議性問題詢問專家和利害當事人的意見,最後, 他們在具有知識訊息的基礎上,對爭議性的問題 相互辯論並作判斷,並將他們討論後的共識觀 點,寫成正式報告,向社會大眾公布,以供決策 參考。公民會議彰顯「民眾參與、理性討論、追 求共識」的民主理念,深受國際重視而逐漸推展 到OECD各國。到今年為止,全球曾有十七個國 家針對各種公共政策舉辦公民會議,包括在亞洲 的日本與韓國。這種概念對於導正目前民粹的、 粗糙的、金權的政治形態深具啟發意義。
理論內容 (一)審議的定義 有的人從「程序」的面向將審議定義為:「集體 決定之前個人依序發言與聆聽所形成的對話」; 有的則以溝通對「結果」的影響,將審議定義為 「透過溝通所產生的偏好改變」。由於對審議的 定義不同,也就導致對審議的結果不同的評價。 藉由公共理性概念的建構,我們主要將審議定義 為:「平等之人自由且公開的推理」。
(二)審議的目的 為了達成一個由公共理性所驅動的共識,找出能 夠說服所有人的「理由」。尤其在一個合理多元 主義下的民主社會,平等公民之間的公開證成過 程,不能僅限於對每一個人的利益給予平等的考 量,它同時需要具有不同觀點的公民,藉由公開 審議的過程,提出所有自由、平等公民皆能接受 的理由。因此公共證成這個基本原則,會對民主 的運作設下基本的要求:除了民主程序運作所必 須確保的基本權利之外,同時必須保障如宗教、 言論表達,與道德自由等許多民主程序之外的實 質自由與機會。
因此,審議是「一種本質上值得追求的事物」。 然而對經驗研究者而言,審議是否為值得追求的 事物,仍只是一種假定,尚待經驗的檢證。 Adam Przeworski即清楚地指出:「要證明 審議具有規範上的理想的正當性,就應該提出結 論而非假定。支持審議的人所面對的挑戰是要說 服我們,如果人民參與一場自由、平等與理性的 公開討論,他們確實會根據好的理由來投票。」 換言之,單是堅持只要經由審議的程序,必然可 以得到合理的結果,而未能證明這些結果的正當 性,審議民主理論終究無法擺脫只是烏托邦的疑 慮。
(三)審議的程序 在許多深受哈伯瑪斯早期溝通行動理論影響的審 議民主理論家,在審議程序的建構上往往有幾個 特點:重視對話者的動機、強調論證的有效性、 追求一致性的共識,以及強調策略行動與溝通行 動的區別。在這樣的觀點之下,審議指涉一種系 統性的決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每一位對話者都 必須藉由理性論證的說服過程提出「理由」,以 證成他們的立場,同時心悅誠服地服膺在較佳的 論證力量之下。此外,對話者必須具有真誠且公 正無私的動機,而對話的終極目標則是尋求理性 的共識。
(四)審議的利弊 藉由檢視「公開性」原則可能對決策品質帶來的 負面影響,指出區別策略性行動與溝通行動的困 難。要求對話的過程符合公開性的審議機制,可 以對於對話者產生一定的自我監督的心理壓力, 迫使每一個人比較自私的主張或選項不容易提出 來,並採以公共利益的語彙來呈現。因為在公開 的場合中,發言者會試圖隱藏自己的自利意圖, 以「理由」取代「利益」的主張,使得審議能更 趨向於訴諸公共利益的理想。然而這種「偽善的 教化力量」,卻是一種「論證策略性應用」的結 果。此一說法將對於審議過程中所謂真誠的主張 提出強烈的質疑。
Fearon也呼應這樣的說法:「公開討論的好 處,是建立在人們不想讓自己看起來很自私的預 設之上。」 Gambetta則指出公開討論也會強 加審議者一些對話的成本,但卻使得「審議」與 「議價」之間難以區別。當一個人為了維持自己 的一貫形象,或避免講出「政治不正確」的主張 而受到懲罰,進而迫使其修正或放棄自己的偏 好,這種讓步是一種不得已的行為,而非心悅誠 服地相信這個論證,因此審議與議價的差別,僅 在於審議具有的教化力量。如此一來,「公開 性」原則迫使對話者掩飾自己的真正動機,導致 要區別誰是真誠、有原則的審議者,以及誰又是 為了策略性利益而這樣做的審議者,不僅有其困 難度,同時究竟檢視審議者的「動機」是否必 要,也值得商榷了。
更重要的是,「較佳論證的力量」是否具有審議 民主理論所賦予的規範性力量,也將受到質疑。 James Johnson便指出,「這種因果過程很 難提供審議倡導者所渴求的堅實道德資源」,因 為「理性的同意」,看起來和勉為其難的「順 服」,沒有太大的區別。此外,自利的主張是否 真的與審議程序不相容?面對有關公共利益的討 論過程中,排除自利的考量是否可能?倘若自利 的主張不能成為在審議過程中,探索不同意見的 差異,或澄清以何種方式比較可行的重要資訊, 則所謂公共利益的宣稱是否真的考量每一個人的 利益,就頗令人質疑。
James Johnson便指出,作為審議的重要資 訊,審議的過程無法排除自利的主張,因為「參 與審議會議的任何一方雖然是以解決問題為目 標,卻也很清楚參與者有理由反對自己被他人所 利用。」尤其是當審議過程中,排除個人對自利 主張的宣稱與探究,而只能以「我們」而非 「我」的利益來宣稱,我們恐怕也要擔心社會的 主流團體或強勢社群,藉由主導對於公共利益的 詮釋,進而支配審議的過程。
(五)審議的效果與正當性 假定審議民主是一套有關政治正當性的規範性理 想,則這套規範性理想所要檢視的,究竟是一套 程序,還是程序之外的實質價值?換一種方式來 說,主張經由審議民主程序一定可以產生比較好 的結果,究竟是因為審議程序具有知識上的可信 度,使得好的結果比較容易經由民主審議的程序 產生?還是說由於民主審議的程序本身確保個人 自主性、平等與自尊等價值,所以它本質上就是 值得追求的事物,因此凡是經過審議民主程序所 產生的結果,它就一定是好的結果?大多數都認 為透過審議的程序,可以產生比較好的決策品 質。
除了Fearon、Gambetta與Gargarella提出審 議對決策品質可能帶來的好處之外, Gerry Mackie透過對於社會選擇理論的檢視,展開全 面性的回擊,試圖將民主從「意義的危機」當中 拯救出來,也替民主的審議,作為戰勝欺騙的最 好方式,提供有力的辯護。Cass Sunstein指 出,當前許多民主審議所產生的缺失,與制度的 設計有密切關聯,因此在制度的改革上,他即針 對國會與行政部門該如何發揮民主審議的功能, 提出個人的獨到見解。而在本文中,Sunstein 提出的不完全理論化的協議,是他除了對審議可 能產生團體極化的精闢分析之外,另一個非常
值得重視的主張。Roberto Gargarella則指 出,思索如何才能產生公平的政治決定,除了需 要探討審議的重要性之外,也必須考慮「誰來審 議」的問題。在合理多元主義的社會環境之下, 他認為當前代議制度的設計,已經無法具體反映 社會上各種不同的觀點,導致「完全代表」的理 念無法彰顯。因此,如何避免審議的運作走上菁 英主義的危險,而讓各種合法的主張都能被聽見, 則政治制度的改革,實屬必要。Adam Przeworski與Susan Stokes即指出,我們 必須關注審議民主可能存在的扭曲性溝通,所帶 來的負面效果。
審議民主理論經常被批評對於權力的滲透作用缺 乏敏感度,以為設定了一套審議的程序或機制, 排除所謂外在強制力量的作用,就可以打造一個 權力真空室,讓所有人皆服膺在較佳論證力量之 下。Susan Stokes即點出了審議的類似病徵, 並提出了治癒病徵的診斷書。對Stokes而言,關 於「偏好」的爭議焦點,不在於偏好的形成究竟 是內生或外生的,而在於公共溝通對偏好形成所 帶來的操縱與支配性。藉由公共溝通的過程,在 具有特殊利益的傳遞者有系統的操縱之下,可能 誤導一般人民相信不正確的資訊,以形塑公民虛
假的偏好與認同,卻使公民不知道透過溝通所帶 來的偏好改變,可能是政治操縱之下所形塑出來 的錯誤信念。因此,審議所帶來的「自我轉化」 未必是朝向正確的方向,反而有可能降低人民的 認知能力,引導人民相信不正確的、但有利於傳 遞者的資訊,進而引導公民相信、甚至堅持與自 己真實利益相反的信念。
審議民主 總合民主 超級比一比 審議民主與總合民主的不同 方式 目標 尋求公共福祉 透過協商、議價、投票的方式 謀取個人利益與所屬團體的利益 提倡以公共證成的方式凝聚共識 尋求公共福祉 總合民主 透過協商、議價、投票的方式 謀取個人利益與所屬團體的利益
理論發展 在往審議民主轉向的政治思潮中,Simone Chambers指出,「投票中心」的民主理論,正逐 漸地被「討論中心」的民主理論所取代。「投票中 心」的民主理論所理解的民主,是固定不移的偏好與 利益,透過投票的機制相互競爭;相較之下,審議民 主所關注的,則是投票之前,意見形成的溝通過程, 「審議民主的理論家,他們的關心所在,是審議如何 形塑偏好、緩和自利傾向、調解差異,產生合理的意 見與政策,並可能導致共識的形成。」Chambers進 一步指出,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初,民主化所關心的 是擴大選舉,使每個人都有投票的權利;今天,民主 化所關心的,則是如何擴大公共領域,使每個人都能 發聲表達意見---「發聲,而非選票,是新的賦權的 管道」。
總結 近二十年來,「審議民主」堪稱政治學界的「顯 學」。正如兩位著名的審議民主理論家Amy Gutmann 與Dennis Thompson 所言: 「政治理論沒有任何主題較審議民主獲得更多的 討論。」它不僅成功地轉變了民主理論討論的焦 點,為現有代議民主的運作格局注入新的想像; 同時這一個民主理論的審議轉向,也為民主實踐 的方向提供非常重要的動力。尤其近年來隨著不 同理論途徑的投入,審議民主吸引了許多經驗理 論家的研究興趣,審議民主理論的發展開始經歷 所謂經驗的轉向。
不同理論途徑的學者藉由不同的研究方法,進行 審議民主的經驗檢視,試圖將抽象的理論轉化為 可以運作的方法,或是尋求制度設計的可能方 案,使得審議民主已經從理論陳述的階段,進入 到了實際運作的階段。審議民主不再只是一套抽 象的理論,而成為具體的實踐知識。在台灣,在 許多學者、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的努力之下, 審議民主早已進入實際運作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