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倫理審查業務興革 科技部人文司 蕭高彥 104/5/13
研究倫理審查 解決途徑:Prudence vs. 民主 過程:科技部人文司推動「人類研究倫理審查」 (99年起)、人體研究法(100/12)函釋排除社會 行為科學與人文學研究、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 查委員會查核作業要點」(103/8) 爭議: 學術自由 vs 規訓? 知識 vs 商品化? 知識 vs 權力? 解決途徑:Prudence vs. 民主
103年7月以來進程 人文社會學科倫理審查公聽會:成功大學 (103/3/28);台灣大學(103/4/14日); 中興大學(103/10/8);台東大學(103/11/3)。 研究倫理諮詢委員會(103/12/4; 104/1/8) 學會代表來函希望當面溝通(103/11/26);與學 會代表溝通討論(103/12/19);學會代表與第二 次研究倫理諮詢委員會(104/1/8)
研究倫理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104/1/8,基本原則) 討論事項:有關人文司未來推動人類研究倫理審查 制度的基本原 則與作業方式,提請 討論。 決議: (一)未來研究倫理審查,應由「人類研究」改為 「行為科學研究」,俾符合98年第8次全國科技會 議之決議,並與教育部所推動的「人體研究倫理審 查委員會」查核業務有所區隔。 (二)「行為科學研究」係指「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 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是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 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 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
研究倫理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 (基本原則) (三)對於「免送」倫理審查委員會之標準,可參考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7月5日公告之「得免倫理審查 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參酌行為科學 特性,明確訂定。 (四)明確規定由學門複審會議決定申請案是否需送 研究倫理審查。 (五)研究倫理審查係人文司持續推動業務,目前仍 維持審查會提供審查意見,供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 之參考,不做為本部審查計畫准駁之依據。 (六)未來應推動請計畫主持人於成果報告繳交時, 一併附上研究倫理審查會之審查結果。
本部104年度有關「人類研究」之補充說明(104/1/12,今年度作法) (一)「所稱人類研究,係指行為科學研究以個人或 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是使用可 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 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 者。」 vs. 之前定義:「本方案所稱之人類研究係以個 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觀察、介入、互動之方法或 使用未經個人同意去除其識別連結之個人資料,而 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 的知識探索活動。」
本部104年度有關「人類研究」之補充說明(今年度作法) (二)研究計畫非以未成年人、收容人、原住民、孕婦、身心 障礙、精神病患及其他受不當脅迫或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定 者為研究對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送倫理審查委 員會審查: 1、於公開場合進行之非記名、非互動且非介入性之研究, 且無從自蒐集之資訊辨識特定之個人。 2、使用已合法公開週知之資訊,且資訊之使用符合其公開 週知之目的。 3、於一般教學環境中進行之教育評量或測試、教學技巧或 成效評估之研究。 (三)研究計畫涉及研究對象所遭受之風險評估者,仍須經倫 理審查委員會判定。
本部104年度有關「人類研究」之補充說明(今年度作法) 二、送審證明文件尚未提交者,本部人文司將依據 各學門複審會議決議,針對須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計 畫案,另以電郵通知計畫主持人補件,於計畫執行 前(7月31日以前)檢送已送交研究倫理審查之證 明文件到部以憑核定。 三、研究倫理審查係本部人文司持續辦理業務,目 前仍維持審查會提供審查意見,供計畫主持人執行 計畫之參考,不做為本部審查計畫通過與否之依據。 四、前述各項原則將提供本部人文司學術審查之初、 複審委員參考。
研究倫理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 (未來推動方向 & 本次會議主旨) 臨時動議:行為科學研究倫理審查機制之建構,提 請 討論。 決議: (一)委請HRPP團隊邀集各倫理審查會以及學會 共同研議行為科學研究倫理審查作業流程。應參 酌行為科學之特性、整合各學會已經制定的研究 倫理守則,並完成審查程序準則,提供各倫理審 查會制訂其「行為科學倫理審查委員會」作業流 程之基礎。各倫理審查委員會制訂作業流程後, 應送科技部人文司核備,未來始得執行科技部人 文司所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倫理審查業務。
本年度預定期程 104/12/31以前:HRPP團隊完成審查程序準 則,提供各倫理審查會。 105/4/30以前:各倫理審查會完成制訂「行 為科學倫理審查」作業細則,並送科技部 人文司核備,始得執行明(105)年度科技 部人文司所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倫理 審查業務。
研究倫理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 (未來推動方向-備案) (二)若前項窒礙難行,則可考慮另外徵求計畫, 設立科技部人文司補助的審查機制,以執行人文 司所補助行為科學計畫之研究倫理審查業務。 備案:若前述HRPP團隊整合各學會已經制定的研 究倫理守則完成審查程序準則,並提供各倫理審 查會制訂其「行為科學倫理審查」作業細則無法 完成,或人文司「行為科學研究倫理審查」必須 與教育部依據「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 業要點」所查核成立的審查委員會「脫鉤」時之 備案。
未來其他相關議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 調查研究方法、巨量資料研究 etc.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 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 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 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 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調查研究方法、巨量資料研究 etc.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