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宣導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大網 壹、交通法規 貳、路權 參、事故分析 肆、案例
壹、交通法規重點說明 一、道路相關法規說明 二、安全駕駛及超速、闖紅燈、酒駕、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 慢車違規、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之處罰
法律位階 一、法律 二、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行政函釋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行政函釋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一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第二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 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 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 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速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二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安全駕駛的概念 為什麼不能超速? ‧很多人喜歡開快車,進而超速行駛,目的在追求刺激與快感。但車速太快,駕駛人的視力會跟著車速上升而明顯降低,導致視野模糊範圍增大,使駕駛人難以看清前方狀況。 ‧車輛在高速行駛時,發生撞擊所產生衝擊力跟車速的平方成正比,所以超速行車極易釀成車毀人亡的慘劇。
舉例車速: 100km/h 視覺為40° 90km/h 視覺為50° 70km/h 視覺為65° 50km/h 視覺為70° 30km/h 視覺為90° 10km/h 視覺為100°
車速 VS 衝擊力 ‧車子發生衝擊時的衝擊力,與當時車速有關,而且是與車速的平方成正比。車速愈快,其撞擊後產生的危險也就成倍數提高。例如車速為60公里/小時,衝擊水泥牆壁的其衝擊力約相當於自14公尺高(約五層樓頂高)處落地所受之衝擊力。 ‧兩車對向相撞時,衝擊力等於兩車速度之相加。
車速 VS 環境 ‧車速的快慢基本上可以從儀表上看出來,但是駕駛人很容易被外在環境影響,而無形間加快了車速。 ‧週邊環境很空曠時(如高速公路)會有低估車速的錯覺。
車速 VS 環境 ‧同向車流中,別人開車開得很快時,自已會在不知不覺中加速。 ‧下坡路段會產生重力加速度。
車速 VS 離心力 ‧車子開到彎道處會產生離心力的現象,如果離心力太大,則車子就會駛出車道而發生危險。而離心力之大小是與車速的平方成正比,例如:車速由35公里/小時加速到70公里/小時,則離心力變成4倍,而不是2倍而已。
國外讓車輛減速創意
施工前
超速 超速會面臨何種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2款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闖紅燈會面臨何種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2.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闖紅燈的駕駛人幾乎須負完全肇事責任。
酒後駕車 屏東縣97-99年酒後駕車肇事死亡人數統計表 年度 事故死亡 總人數 酒駕致死 人數 致死比例 97 156 56 36% 98 153 33 22% 99 160 68 43%
酒後駕車 誰最容易酒後駕車? ‧男性特別容易酒後駕車肇事,比率高達90% ‧年齡介於31-50歲之青壯年所佔比例超過5成。 ‧機車為第一肇事車種,A1(死亡)佔52%, A2(受傷)佔66%;其次為自用小客車,兩者即佔了84~88%。
誰最容易酒後駕車? ‧A1(死亡)當事人職業以「勞力業」最多,若是騎機車者,則更是勞苦人家。 . 酒後駕車 誰最容易酒後駕車? ‧A1(死亡)當事人職業以「勞力業」最多,若是騎機車者,則更是勞苦人家。 ‧酒駕肇事有73%以上是青年人或壯年人(21~50歲),這些人都是家庭的支柱或社會的中堅份子。
酒後駕車 酒駕者具有僥倖心理 ‧酒駕者心理前四大因素: 1.確信不會發生車禍。 2.確信不會超過取締標準。 3.認為不會被抓到。 1.確信不會發生車禍。 2.確信不會超過取締標準。 3.認為不會被抓到。 4.知道不能酒後駕車,但餐會後不知何故又駕車。
酒後駕車 酒駕者會面臨何種責任? ‧未發生交通事故:0.26-0.54MG/L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1.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 2.車輛將被警方當場移置保管。 3.駕駛執照將被吊扣一年,在這駕照被吊扣的一年內,如果再次酒後駕車,除了直接處6萬元的最高罰鍰外,駕照也將被吊銷。
酒後駕車 酒駕者會面臨何種責任? ‧未發生交通事故:0.55MG/L以上 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交通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交通危險罪 1.開立罰單、車輛當場移置、駕照吊扣一年的行政責任 2.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的罰金。
刑法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倂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酒後駕車 酒駕者會面臨何種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不論酒測值高低 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交通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交通危險罪 1.開立罰單、車輛當場移置、駕照吊扣一年的行政責任 2.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的罰金。 3.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駕照吊扣期間將延長到二年,如果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駕照將被吊銷,並不得再考領。 4.強制責任險不理賠。
汽車前後座繫安全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前後座繫安全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前後座繫安全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如何繫安全帶才是妥適安全? 一般人部分,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孕婦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使用三點式安全帶時,應將腰帶置於腹部下方,以免緊急煞車或撞擊時壓迫或傷害腹中之胎兒。
安全帶 未繫安全帶死亡率為繫安全帶3.6倍 101年2月1日起起締小型車後座成人未繫安全帶 101年8月1日起起締小型車後座兒童未繫安全帶 4-12歲及8-12公斤之兒童小型車後座繫安全帶配合使用增高型座墊
安全帶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 (一)未繫安全帶。 (二)安全帶及相關配件不齊全,並有毀損、鬆脫或變更等不堪使用情事。 (三)每條安全帶供2人以上使用。 (四)安全帶有扭曲或反轉或帶扣未確實緊扣。
安全帶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兒童乘坐後座應繫安全帶 1、附載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 2、如兒童之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就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安全帶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 特殊情形之一者,不予舉發 1、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如員警當場發現傷、病乘客無法繫安全帶者,同樣不宜舉發)。 2、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未能依規定正常繫安全帶之兒童(係考量計程車在實務上無法因應不同兒童,而準備其所需之不同輔助座墊)。
安全帶 3、中華民國80年7月1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97年1月1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予後座乘客。 4、對於違規行為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之規定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注意前方路況 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3. 車輛安全駕駛 1.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安全邊際觀念的好處:減少時空壓力;即時、正確處置各種狀況……。 2.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方法: (1)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距離:大車車速-20;小車車速÷2 (2)一般道路跟車距離:40K(16M)、50K(30M)、60K(35M) (3)順著道路車流速度行駛 (4)天候惡劣因應之道:迷霧與濕路×2;結冰×5
路權 路權是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路權」須知 IOT 1.「路權」在一特定時空下,其「路權」之歸屬應以單一使用者為原則,以兩人(或車)以上共同持有為例外。 2.「侵害路權」,是以一方用路人之路權範圍,侵入他方用路人之路權範圍為判斷依據。 3.一旦一方路權範圍侵入相對方路權範圍時,實質上已使雙方用路人均陷入欠缺避險能力之險境,當然這種先行行為,即需為事故之結果負責。 4.與用路之速率、方向、位置有關者,始屬路權探討之範疇 。 IOT
基本路權範圍 基本路權範圍可定義為: 1.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2.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為限 3.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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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蒐證應將反應時間加入 ②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 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如附件)中提及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 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 才產生煞車效果…。 反應時間所需距離 煞停距離 最短停車視距 A車路權範圍 A車A
單車或車隊首車行進時之前方路權範圍 車隊從車行進時之前方路權範圍 A車路權範圍 A車A A車路權範圍 B A 反應時間所需距離 煞停距離 最短停車視距 A車路權範圍 A車A 車A 安全跟車距離 (反應時間所需距離) A車路權範圍 車B B A 車隊從車行進時之前方路權範圍
A車路權範圍 B A C車原有路權範圍 C 插入車隊過程中,C車之路權變化
路權 一般路權 機車路權 行人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 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 ,交互輪流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 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 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一般路權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警察指揮 號誌指示 支線道車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行進、轉彎優先順序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2.路權 交岔路口路權-幹支道 B A
車輛行進路口應注意事項
交叉路口幹、支道劃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路權 交岔路口路權-少讓多
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
交岔路口路權
爭道處罰 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 駛執照三個月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 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 駛執照三個月
機車路權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2、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機器腳踏車應 在最外側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3、不可違規行駛人行道。 4、依規定進行兩段式左轉。
行人於道路行走路權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通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同條例第8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 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行人於道路行走路權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故行人使用行人穿越道時有優先之通行權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行人於道路行走路權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五款:「行人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行人 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會面臨何種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影響交通。
99年屏東縣前十大肇事鄉、鎮(市)
99年全縣前10大肇事因素
99年 155 160 +7 事故期間 A1 件數 死亡 增減 94.95.96.97.98.99年度A1交通事故比較 94年 167 179 -23 95年 188 191 12 96年 169 177 -14 97年 148 156 -21 98年 151 153 -3 99年 155 160 +7
99年A1肇事因素前五名 1.酒後駕車失控 31 肇事因素 件 死 2.未注意車前狀況 28 30 3.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間隔 19 20 4.違反號誌管制 17 18 5.未依規定讓車 15
危險路段路口平面圖 危險路口 路口名稱 發生件數 死 傷 A1 件 A2 件 A3 件 危險路段 道路名稱 發生件數 死 傷
貳、交通事故處理 處理事故單位劃分 交通隊 交安組 屏東市事故 分局 交通事故處理小組 傷亡事故 派出所 無傷亡事故
一、員警到達前
二 標繪事故現場的方法 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噴漆、 尖硬物(如石頭、磚塊、鐵器)等具有 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工具。 1、汽車: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 並 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2、機(慢)車:描繪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 與把手的位置
三 放置警告標誌 事故發生後,首先要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撤離車上乘客至安全處所,在適當距離放置故障標誌: 1、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3、最高速限超過50-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4、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5、交通擁擠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交通事故警告標誌設置距離一覽表 高速公路 100公尺 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 30公尺 發生地點 設置距離 快速道路或60公里以上之路段 80公尺 速限50至60公里之路段 50公尺 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 30公尺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時 5公尺 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距離放置之。 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放置距離應酌予增加。
四、標繪事故現場的示意圖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 現場相片 初步分析研判表 和解 調解 訴訟
三責任 行政責任:肇事當事人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依法應接受罰鍰、計點、講習、吊照、沒入、註銷駕照、註銷牌照、扣留等行政罰的責任,也就是會收到警方開立的「罰單」。 民事責任:駕駛人駕車如故意或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造成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他人受傷,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或家屬如不能達成和解,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賠償。 刑事責任:肇事人因其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例如肇事過失致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或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前者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者家屬亦得提告訴;後者,則須被害人或其配偶等提出告訴。
3圖表的申請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委託「其他第三人」(須附委託書),攜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至處理事故之警察機關或直接至交通隊,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提出申請,並可選擇取件方式(直接至指定警察機關、交通隊領取)。
和解 (一)和解的效力與進行方式:和解為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時地進行,或至警察機關進行。 (二)和解後的相關權利:「和解書」等同民法上之「契約」,對方不履行約定,可以再找對方洽商,或至法院訴請對方履行契約。但「和解」後,仍可在事故發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調解 (一)調解的效力與進行方式: 未經和解或是雙方和解不成,當事人或家屬可自行或請警方代為轉介至肇事雙方住所、營業所或肇事地之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自行至「法院」申請調解,調解具有民事及行事上之效力。調解委員會除勘驗費外,原則不收任何費用。 (二)調解後的相關權利: 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判決確定有相同效力。放棄刑事告訴權利後,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對方不履行約定,可以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 訴訟的進行方式: 刑事部分,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可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民事部分,針對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於6個月內可至警方或地方法院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刑事)。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除可在筆錄中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賠償外,另可至地方法院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民事)。
鑑定的申請方式: 當事人對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列肇事原因如有疑義,得向事故發生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屏東縣內事故案件,可向「台灣省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高雄區監理所檢驗場2樓)提出申請,電話:07-7612215、傳真:07-7159861。申請人身份需為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需附駕駛執照(或保管單)或身分證影印本,每案鑑定費用新台幣3000元,以郵政匯票繳納。該案件須發生在各該區鑑定委員會轄區內,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且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始可申請。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申請方式 汽、機車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如果肇事的汽、機車有投保強制險,該受傷者,或死亡者的家屬,可以向肇事的汽、機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申請項目包含急救、診療、接送、看護費用均可理賠。查詢汽、機車有無投保強制險,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2-23219167)。
特別補償基金的申請方式 如果該肇事的汽、機車肇事逃逸或沒有投保強制險,或雖有投保但未經同意使用,除自摔、自撞或酒駕等特殊情況外,該受傷者,或死亡者的家屬,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電話:0800-565678)(可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