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製作 觀光行政與法規
第一篇 觀光組織與政策 第一章 觀光組織 第二章 觀光政策
第一章 觀光組織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第一章 觀光組織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第五節 國際觀光團體 第六節 外國駐台觀光推廣單位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一、觀光行政組織建置與發展 (一)民國45年台灣省政府設立「台灣省觀光事業 委員會」;民國55年6月改組成立「觀光事業管 理局」。 (二)民國49年交通部設置「觀光事業小組」;民國 55年10月1日擴大成立「觀光事業委員會」。 (三)民國60年6月24日,交通部將「觀光事業委員 會」與台灣省「觀光事業管理局」裁併,成立 「交通部觀光事業局」,民國62年3月1日更名為 「交通部觀光局」。 (四)民國74年3月,台灣省政府將原交通處觀光組編 制擴大,成立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五)民國85年11月,行政院成立跨部會的「行政院 觀光發展推動小組」,負責觀光政策之擬定與 跨部會業務之協調。 (六)民國88年7月1日,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 調整,「旅遊事業管理局」裁撤併入交通部觀 光局,成為「交通部觀光局霧峰辦公室」,負 責原有業務。 (七)民國90年8月1日,交通部觀光局增設國民旅遊 組,由原霧峰辦公室人員移撥,霧峰辦公室裁 撤。 (八)民國91年7月24日行政院為有效整合觀光事業 之發展與推動,提升「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 組」為「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二、觀光行政體系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條規定:主管機 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復依同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 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 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 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二)目前觀光行政體系,在中央係於交通部下設路 政司觀光科及觀光局;在直轄市、縣(市)政 府則分別由下列單位予以掌理。 1.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2. 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桃園縣政府:觀 光旅遊局 3. 高雄市、連江縣政府:觀光局 4. 南投縣、花蓮縣、金門縣政府:觀光處 5. 基隆市、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 6. 澎湖縣政府:旅遊處 7. 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9.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10.彰化縣政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11.台東縣政府:觀光旅遊處 12.嘉義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13.嘉義市政府:交通觀光處 14.屏東縣政府:觀光傳播處 15.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 16.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 建設處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四) 在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方面,除觀光行政體系 所屬及督導之風景特定區、民營遊樂區外,與 (四) 在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方面,除觀光行政體系 所屬及督導之風景特定區、民營遊樂區外,與 觀光遊憩區管理有關之單位,尚有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森林遊樂區、休閒農業)、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農場、國家林場)、 教育部(大學實驗 林、高爾夫球場)、內政部 營建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經濟部 (水庫及國營事業附屬觀光遊憩區)等。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三、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一)任務:行政院為協調各相關機關,整合觀光資 源,改善整體觀光發展環境,促進旅遊設施之 充分利用,以提昇國人在國內旅遊之意願,並 吸引國外人士來臺觀光,特設置「行政院觀光 發展推動委員會」。 (二)組成:目前由行政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擔任召 集人,交通部觀光局局長為執行長,行政院副 秘書長、各部會副首長、直轄市副市長及業 者、學者為委員(委員26~32人,其中專家學者 7~13人),交通部觀光局(企劃組)負責幕僚 作業。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四、交通部路政司(觀光科) (一)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 進事項。 (二)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五、交通部觀光局職掌 交通部觀光局下設:①企劃、業務、技術、國 際、國民旅遊五組。②「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 服務中心」及「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並於台北設立「旅遊服務中心」及台中、台南、高 雄服務處。③東北角暨宜蘭海岸、東部海岸、澎 湖、大鵬灣、花東縱谷、馬祖、日月潭、參山、 阿里山、茂林、北海岸及觀音山、雲嘉南濱海、 西拉雅等13處國家風景區管理處。④「旅館業查 報督導中心」。⑤舊金山、東京、法蘭克福、紐 約、新加坡、吉隆坡、洛杉磯、首爾、香港、大 阪、北京、上海12處駐外辦事處。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交通部觀光局各業務單位主要職掌 1.企劃組:觀光事業法規之審訂、整理、編纂事 項;觀光市場之調查及分析事項。 2.業務組:觀光旅館業、旅行業、導遊人員及領隊 人員之管理輔導事項。 3.技術組: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經營、管理之 督導事項。 4.國際組: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及展覽之參加與聯 繫事項。 5.國民旅遊組:觀光遊樂業及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及 輔導事項。 6.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旅館業、民宿管理與輔導 工作。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六、縣(市)政府觀光單位職掌 (一)觀光資源規劃開發及管理。 (二)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核。 (三)公、民營風景遊樂區旅遊安全督導。 (四)旅館輔導及管理。 (五)海水浴場、遊樂區申請設立之核轉及管理。 (六)各項觀光工程興辦計畫。 (七)風景特定區管理。 (八)觀光巿場資料之調查研析、蒐集編譯及出版。 (九)旅遊服務中心資訊建置。 (十)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 (十一)國民旅遊推廣、宣導。 (十二)民俗節慶活動推動。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一、觀光遊憩區 (一)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 由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並設置管理處 專責經營管理,目前設有陽明山、玉山、雪霸、 太魯閣、墾丁、金門、東沙環礁、台江、澎湖南方四島等9處國家公園及壽山國家自然公園。 (二)國家農場 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置,由各專責農場單位管理,計有武陵、福壽山、清境、嘉義、屏東、台東、彰化及花蓮等8處國家農場。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三)國家森林遊樂區 依據森林法及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劃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管 理權責分屬教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 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已劃設22處森林遊 樂區。 1.大學實驗林:溪頭及惠蓀等2處。 2.會屬農林機構:明池及棲蘭等2處。 3.國家森林遊樂區:太平山、觀霧、東眼山、滿 月圓、內洞、八仙山、大雪山、合歡山、武 陵、奧萬大、阿里山、藤枝、雙流、墾丁、池 南、富源、知本及向陽等18處。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四)風景特定區 1.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由交通部觀光局所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規 劃經管,目前13處。 2.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經管,目前 直轄市級7處、縣(市)定4處、縣(市)級11 處、完成特定區計畫尚未辦理評鑑等級16處。 (五) 海水浴場 由交通部觀光局與縣(市)政府主管,目前計 有馬沙溝、三條崙、大安、崎頂、通霄、翡翠 灣、萬里、新金山、福隆、杉原、磯崎、旗 津、溪邊及頭城等14處。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六) 溫泉 溫泉之觀光業務由交通部觀光局與縣市政府主 管。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自民國95年7月15日 發布實施之後,迄民國103年5月底止,據交通 部觀光局統計資料,業輔導285家公民營溫泉業 者取得溫泉標章。 (七)高爾夫球場 高爾夫球場,由教育部(體育署)與縣(市) 政府主管,截至民國103年6月,業經主管機關 核准開放使用52家,許可籌設中11家,合計63 家。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八)休閒農業 休閒農業指農政機關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 辦法」,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輔導設置經營休 閒農業之場地,截至民國103年6月,劃定休閒 農業區75處,累計輔導297家休閒農場取得許可 登記證,其中38家已通過認證取得「休閒農場 服務品質認證標章」。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一、 觀光遊樂業 一、 觀光遊樂業 由民間投資建設,交通部觀光局與縣(市)政府主管,截至民國103年6月,業經主管機關核發觀光遊樂業執照者計有八仙海岸、野柳海洋世界、雲仙樂園、小人國主題樂園、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小叮噹科學主題樂園 、萬瑞森林樂園、神去村、西湖渡假村、香格里拉樂園、火炎山溫泉渡假村 、麗寶樂園、東勢林場遊樂區 、杉林溪森林生態渡假園區、泰雅渡假村、九族文化村、劍湖山世界、尖山埤江南渡假村、頑皮世界、8大森林樂園、大路觀主題樂園、小墾丁渡假村、遠雄海洋公園等23家。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二、旅館業與民宿 (一)旅館 1. 觀光旅館 (1)國際觀光旅館:其受理審查機關為交通部 1. 觀光旅館 (1)國際觀光旅館:其受理審查機關為交通部 觀光局,迄民國103年6月,有72家國際觀 光旅館。 (2)一般觀光旅館:其受理審查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非位於直轄市地區為交通 部觀光局,迄民國103年6月,有40家一般 觀光旅館。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2.一般旅館 經營旅館業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 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後, 始得營業,據交通部觀光局民國103年4月統計資 料,合法旅館2,839家,未合法旅館440家,合計 3,279家。 3.星級旅館 交通部觀光局自民國98年起辦理星級旅館評鑑, 領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及領有旅館 業登記證之旅館均可報名參加評鑑。迄103年5月 底,第1次至第12次星級旅館評鑑完成503家旅館 評鑑,其中1星級旅館26家,2星級旅館168家,3 星級旅館196家,4星級旅館45家,5星級旅館68家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二)民宿 經營民宿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 「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 營。迄民國103年4月底止,據交通部觀光局統 計資料,各縣市政府函報民宿5,064家,業輔導 4,608家民宿(18,467房間)合法登記 。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三、旅行業 (一)旅行社 由交通部觀光局主管,旅行社依經營業務分為 綜合旅行社、甲種旅行社、乙種旅行社等3種。 截至民國103年5月交通部觀光局之統計,綜合旅 行社120家、甲種旅行社2,262家、乙種旅行社 199家、合計2,581家(另分公司分別為395家、 366家、12家,合計773家) 。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二) 導遊人員 由交通部觀光局主管,截至民國103年5月交通部觀光局之統計,甄訓合格34,222名,領取執照31,949名 。 (三)領隊人員 由交通部觀光局主管,截至民國103年5月交通部觀光局之統計,甄訓合格60,646名,領取執照49,794名 。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一、人民團體種類 (一)職業團體: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 業之從業人員組織之團體。 (二)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 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 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 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 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二、觀光團體 (一)主要任務 觀光團體,多屬社會團體,但亦有職業團體, 其主要任務如下: 1. 有關觀光事業之調查、研究及宣傳。 2. 有關政府政策、政令之協助推行。 3. 向政府建議有關觀光事業之改進與發展事項 4. 配合政府發展觀光事業。 5. 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6. 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及協助解決有關困難問 題。 7. 其他有關觀光事業之促進事項。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二)台灣主要觀光團體 1.職業團體: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 會、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旅行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展覽暨會議商業同業公會。 2.社會團體 (1)協會: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中華 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臺灣觀光協 會、縣(市)觀光協會、台灣觀光遊樂區 協會、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民宿協會 及其他全國性觀光社會團體。 (2)學會:與觀光有關學會有中華觀光管理學 會、中華民國戶外遊憩學會、台灣華亞旅 遊學會、中華國際觀光教育學會、中華民 國觀光學會、臺灣觀光休閒健康管理學會
第五節 國際觀光團體 據統計,全世界的國際性觀光組織接近80個,惟我國實際參與的只有下列幾個。 一、美洲旅遊協會(ASTA) 二、亞太經濟合作觀光工作小組(APEC-TWG) 三、拉丁美洲觀光組織聯盟(COTAL) 四、國際會議與觀光局協會(IACVB) 五、國際領隊協會(I.A.T.M.) 六、國際會議協會(ICCA)
第五節 國際觀光團體 七、國際會議籌組人協會(IAPCO) 八、亞太旅行協會(PATA) 九、旅遊暨觀光研究協會(TTRA) 十、美國旅遊產業協會(TIA) 十一、美國旅遊業協會(USTOA) 十二、世界觀光組織(UNWTO) 十三、國際青年旅遊組織聯盟(FIYTO)
第六節 外國駐台觀光推廣單位 一、外國駐台觀光代表聯誼會 (一)外國駐台觀光代表聯誼會(ANTOR),是由世 界各國國家或州政府觀光組織在台觀光代表處 所組成之聯誼會。 (二)聯誼會成立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所屬會員觀 光資訊之交流,進而提昇旅遊品質與台灣海外 旅遊之便利性。 二、外國駐台觀光推廣單位 目前計有35國國家或州政府觀光組織在台設有 觀光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