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撫法制暨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主任秘書 王幸蕙 99.09
壹、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制
自願退休 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 退休法適用對象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 ,係 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2條所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 皆屬之。所稱公務人員以有給專任者為限」 自願退休 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 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 二、任職滿25年者。 命令退休 任職5年以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滿65歲者。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 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5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退休金種類 者,得就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一次退休金與 月退休金等種類擇領之。 延長服務者 ,不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一、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任職15年以上者 者,得就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一次退休金與 月退休金等種類擇領之。 二、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65歲而 延長服務者 ,不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三、新制施行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 支給;新制施行後年資應領之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 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 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四、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俸加1倍 8%至12%費率 ,政府撥繳 65%,公務人員繳付35%。撥繳滿35年後 免再撥繳。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 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 1. 新制施行前: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 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 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 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 2. 新制施行後: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 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 個基數。 3. 公務人員於年滿55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5個 基數。(係指5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 ) (二)月退休金 1. 新制施行前: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任職滿15年者 ,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75%給與,以後每增 1 年,加發1%,但以增至90%為限。 2. 新制施行後: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1年,給與基數2%,最高35年,給與70% 。
補償金 一、本法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15年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未滿20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15 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一、每減1年 ,增給0.5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二、每減1年,增給基數 0.5%之月補償金。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未滿20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15年支領月退休金者,依其 在本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0.5個基數之補 償金,最高一次增發3個基數,至20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 超過20年者,每滿1年減發0.5個基數,至滿26年者不再增 減。其增減之基數,由基金支給。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一、發給對象: 二、給與標準: 撫卹或資遣,其具有新退撫制度實施前之任職年資 ,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者。 公教人員於84年7月2日以後依前款規定辦理退休、 撫卹或資遣,其具有新退撫制度實施前之任職年資 ,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者。 二、給與標準: 依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退休核定年資,計算其應領一 次退休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84年7月2日以後退 休者,依其退休時之俸薪等級,以當年度公務人員 相同俸薪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為 補償金基數內涵。補償金基數x基數內涵即為補償 金總額。
撫慰金 遺族一次撫慰金。一次撫慰金,以計算其應領之一 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 一、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 遺族一次撫慰金。一次撫慰金,以計算其應領之一 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 額,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職人員6個基數(12個月 俸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二、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 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 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三、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如為父母或配偶,給與終身。 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如為未成年子女,以給與 至成年為止。
公保養老給付 一、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 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養老 給付係以被保險人加保年資及退休、資遣或離職退 保事故發生當月之保險俸(薪)給為準計算之。即 按其加保年資核算出應核給之給付月數乘以保險俸 (薪)給,即得養老給付數額。 二、 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 。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三、 88 年5 月31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保險 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並受最高36個月之限制;其於 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仍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 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算。
四、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條件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 行前之公保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 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機關,其人員於84年6月30日以前曾任符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年資,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參加公保期間所計給之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 款。
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之檢討
一、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 第三層 商業年金(自願) 職域年金(強制) 第二層 國民年金(強制) 第一層 (退休、職、伍年金) (公、勞、軍保)
二、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①舊制退休金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二層)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二層)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 ②新制退休金(第二層) 每年本俸2倍2%(約相當舊制4%) 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第一層)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任職 84.7 實施新制 退休
三、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三、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基金89年第1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5.5% 基金97年第4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3.5%) 一、不攤提過去負債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2.43%(29.51%) 二、攤提過去負債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27.36%(40.66%)
(二)我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國別 性別 平均壽命 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 退休金 領取年限 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 美國 男 75 55歲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 13年至20年 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 女 81 19年至26年 英國 76 60歲 16年 男性65歲女性60歲 2020年將延為65歲 21年 德國 63歲 12年 ※ 82 19年 日本 79 一次退職金 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 86 韓國 74 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 14年 中華民國 50歲(任職25年) ;60歲(任職15年) 15年至25年 22年至32年
(三)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 80年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 63.58歲 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年 97年 55.53歲 內政部公布97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5歲平均餘命26.97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7年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 內政部公布97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31.29年 公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31年
(四)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 財團法人為公股代表或董監事,甚或是 經理人員者,目前缺乏合理的限制機制, 致有領取雙薪而被社會大眾質疑為不合 理的情形。 (五)目前確實有極少數退休公務人員每月所 領的退休所得,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每 月在職的薪資所得。
參、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之修正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政策目標 因應人口老化趨勢,促進貢獻與所得平衡 健全退休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緩和退休成本之累積,避免轉嫁成為後代沈重負擔 促成其他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成效
設計原則 僅對「以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 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 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 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修正後新進人員部分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以上。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任職滿25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者,或是任職滿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或55歲時,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指標數 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6(25+51)或(26+5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7(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8(25+53)或(26+52)或(27+51).....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1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2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3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84 110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 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員 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始得擇(兼)領月退休金;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符合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任職5年以上年滿50歲)且任職年資已滿15年以上者,仍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未符合上開條件之現職人員,適用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在本條文施行第1年至第5年間,其合於採計之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符合或高於各年度指標數時,即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55歲年齡限制,但其任職年資仍應達15年以上之標準。本法修正施行第6年以後,即應適用55歲之年齡限制。
(二)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彈性退休條件 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 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辦理退休時,符合 「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 50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 年」等彈性退休條件者,亦得准自願退休。 除任職滿20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 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三)配合政策退離者加發慰助金 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依相關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增列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規定。 參照有關延後離退人員按月數或按比例遞減之規定,規定最高1次加發7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四)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退休金計算標準(以月退休金為例)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現行: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2%),不滿半年者,計發1%。 修正: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給與。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現行:退撫新制施行前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修正:回歸依舊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五)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 民國101年1月1日前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於年滿55歲之日起1年內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休生效日起1年內,如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並繳回原服務機關。
(六)增加退休年資採計年限 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每年增給1%,提高至基數的75﹪。 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其超過35年,並增核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
(七)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 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雖已於95年1月起調整至現行法定費率上限之12%,但仍與正常成本費率存有差距 。 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應定期精算,並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2%至15﹪,惟撥繳滿40年後免再撥繳。
(八)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鑑於撫慰金為公法給付,將支(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配偶、子 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除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外,另增列已成年因 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得改領月撫慰金; 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年滿55歲或因身心 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條件,且其與退休人員應於 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 未滿55歲而不得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得自 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
(九)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 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因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爰參考民法繼承規定,規範配偶得就其選擇之撫慰金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十)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以下職務,應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1.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 達法院 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 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 基金轉投資金 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 2.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 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3.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 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 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十)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年滿65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前項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再任 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刪除現行施行細則有關再任工作報酬未達規定標準(31200元)而不須停發月退休金之但書規定。
(十一)增訂不適任現職者的淘汰機制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所訂的退休種類只有「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兩種。 考量目前公務機關確實存有部分公務人員不適任現 職的現象,將現行「命令退休」分成「屆齡退休-- 年滿65歲者退休」與「命令退休--因身心障礙,致 不堪勝任職務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之退休」兩種。 將現行5種退休金給與方式,僅保留一次退休金、月 退休金及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及二分之一之 月退休金3種。
(十二)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人才交流 刪除現行年滿35歲或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辦理退休者,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適用5年請領時效之規定。
(十三)年資採計規定 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84年7月1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就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
(十四)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 增列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法源。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 級人員現職待遇一定百分比,在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 限: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75%為上限;以後每增 1年,上限增加2%,最高增至95%。未滿6個月者,增加 1%;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等相關事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十五)其他修正重點 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升至本法規定: 新制年資之補繳規定。 請求權時效規定 傷殘命令退休之認定標準。 增列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十四)其他修正重點 參考各國法例,將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辦理程序。另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以其任用性質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身心衰弱不堪任職等情形外,不宜適用一般資遣之規定,以避免弊端。 明定不受理退休案申請之情形(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罪,尚未判刑確定、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喪失或停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規定以及各項退離給與之請求權時效等。
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一、推動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理由 〈一〉退撫新、舊制過渡期間,部分人員退休所得已有超過在 職同等級人員現職月薪資所得之情形。 〈二〉 18% 優惠存款差額利息已成為政府沉重財務負擔。 〈三〉退休所得偏高情形,造成公務人力資源無法有效管理運 用。 〈四〉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高於世界主要先進國家, 美國80%,英國56.25%,德國71.75%,法國75-80%。 〈五〉民眾高度企盼軍公教退休所得合理改革,民意調查結果 認為退休所得超過現職所得不合理,95年經續會結論亦 認為軍公教退休制度應做合理改革。
二、改革措施之基本原則 〈一〉適用對象為月退休所得超過規定之現職待遇所得 百分比之兼具新舊制退休年資之支(兼)領月退休 金人員。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支領之退休給與不作變動前 提下,減少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公保養老給付 得辦理優存之金額。 〈三〉18﹪優惠存款利率仍予維持,不予取消。 〈四〉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則不作限制。 〈五〉改革措施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亦應一體適用。
三、改革措施之計算內涵 * 現職待遇(分母值):含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1/12 * 退休所得(分子值):含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 存款每月利息及年終慰問金1/12 ,均依退休生效時之待遇 標準計算。 *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年終慰問金/ 12) ___ 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2)
四、改革措施之年資與百分比 一、 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85%為上限;超 過25年者,每增1年增加1%,最高增至95%, 滿6個月以上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 二、 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75% 為上限;超過25年者,每增 1年,上限增加 0.5%,最高增至80%。滿6個月以上未滿 1年 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
五、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 修正方案延續95年推動之改革,仍以兼具退撫新制 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為適 用對象。因此,下列3類人員將不會受到影響: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 〈二〉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 以前退休之人員)。 〈三〉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 以後新進之人員)。
六、修正方案之基本原則 簡單易懂-計算公式簡單,易於了解。 公平合理-退休所得愈高,扣減愈多。 縮小影響面-限縮改革措施的影響人數。 鼓勵久任-解決年資愈長扣愈多之不合理情形。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七、修正方案之內容 核算公式 修正案的 上限 退休所得 75%(年資25年)~95%(年資35年) 年資每增加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2% (未滿半年,增加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X2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依上開 公式計算。
計算範例一 某甲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31年(舊制16年、新制15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6年。 本(年功)俸 45,665 月退休金 舊制:35,636 新制:27,399 合計:63,035 改革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本金:45,665*32=1,461,280(百元以下不計) 每月利息:1,461,200*18%÷12=21,918 修正方案 1.每月退休所得上限:45,665*2*87%=79,457 2.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上限:79,457 -63,035 =16,422 3.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上限:16,422*12÷18%=1,094,800 (與改革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相較,取低者為準)
計算範例二 某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80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35年(舊制15年、新制20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5年。 本(年功)俸 51,480 月退休金 舊制:39,540 新制:41,184 合計:80,724 改革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本金:51,480*31=1,595,880(百元以下不計) 每月利息:1,595,800*18%÷12=23,937 修正方案 1.每月退休所得上限:51,480*2*95%=97,812 2.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上限:97,812-80,724=17,088 3.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上限:17,088*12÷18%=1,139,200 (與改革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相較,取低者為準)
計算範例三 某丙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79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年(舊制12年、新制13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0年。 本(年功)俸 50,835 月退休金 舊制:31,431(另支領月補償金:1,526) 新制:26,435 合計:59,392 改革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本金:50,835*26=1,321,710(百元以下不計) 每月利息:1,321,700*18%÷12=19,826 修正方案 1.每月退休所得上限:50,835*2*75%=76,253 2.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上限:76,253-59,392=16,861 3.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上限:16,861*12÷18%=1,124,066 (與改革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相較,取低者為準)
八、修正方案影響情形表 退休等級 100年退休生效人員 年資25年 年資30年 年資35年 五功十 1,264 51,349 4,269 扣減金額 退休所得 五功十 1,264 51,349 4,269 61,032 2766 66,207 七功六 1,309 58,182 4,722 69,177 3015 75,054 九功七 1,387 69,884 5,497 83,127 3442 90,205 十一功五 1,438 77,691 6,014 92,433 3726 100,312 十二功四 1,445 78,665 6,078 93,594 3761 101,573 備註:1.以100年退休生效人員為例,新制年資16年,並以99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2.退休所得含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九、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 --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25年之人員為例 退休等級/退休所得 現行改革措施 修正方案 扣減金額增減情形 非主管 主管 五功十/51,349 4,298 827 1,264 -3,034 437 七功六/58,182 3,723 1,309 -2,414 九功七/69,884 5,198 1,387 -3,811 1,378 十一功五/77,691 1,874 1,438 -436 十二功四/78,665 1,445 備註:1.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25年之人員為例,並以舊制年資9年、新制年資16年,以99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2.「扣減金額增減情形」欄標示負號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減少;未標示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增加。
九、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 --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 退休等級/退休所得 現行改革措施 修正方案 扣減金額增減情形 非主管 主管 五功十/61,032 11,214 7,538 4,269 -6,945 -3,269 七功六/69,177 11,515 6,463 4,722 -6,793 -1,741 九功七/83,127 14,636 6,090 5,497 -9,139 -593 十一功五/92,433 12,156 6,014 -6,142 十二功四/93,594 9,307 6,078 -3,229 備註:1.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並以舊制年資14年、新制年資16年,以99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2.「扣減金額增減情形」欄標示負號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減少;未標示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增加。
九、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 --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5年之人員為例 退休等級/退休所得 現行改革措施 修正方案 扣減金額增減情形 非主管 主管 五功十/66,207 13,621 9,742 2,766 -10,855 -6,976 七功六/75,054 14,189 8,855 3,015 -11,174 -5,840 九功七/90,205 17,909 8,889 3,442 -14,467 -5,447 十一功五/100,312 15,576 3,726 -11,850 十二功四/101,573 12,604 4,487 3,761 -8,843 -726 備註:1.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5年之人員為例,並以舊制年資19年、新制年資16年,以99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2.「扣減金額增減情形」欄標示負號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減少;未標示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增加。
十、採行修正方案之理由 公平性考量 鼓勵久任,以配合社會人口結構之轉變 符合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原則 限縮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影響層面,兼顧退休人員生活 18%優惠利率,形式上雖未調降,但退休公務人員實質所得已經降低,已形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政府財政支出亦將因而減少
十一、修正方案之配套措施 法制化-俟公務人員退休法完成修法程序後,與整體退休法制之改革同步實施。 修正方案與現行改革措施之銜接方式─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有利者:立即改適用修正方案。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不利者: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後,一體適用修正方案。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如有增加,應於修正方案實施前,至臺銀辦理回存手續;逾期回存者,僅得自回存之日起計息。 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
伍、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制
撫卹法適用對象: 下列在職有給人員準用之: 依本法撫卹之公務人員,以現職經銓敍機關審定資格登 記有案者為限。所稱審定資格登記有案者,係指依公務 人員任用、派用法規審定登記有案之人員。 下列在職有給人員準用之: 一、特任、特派及相當於特任職人員。 二、各部政務次長。 三、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四、省政府主席、委員及直轄市市長。 五、其他依機關組織法律規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 正、副首長。 六、在職有給之縣(市)長、鄉鎮(市)長。
撫卹金種類 公務人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因公死亡者,給與遺族撫 卹金: 一、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 金。任職每滿1年,給與1.5基數,尾數未滿6個月者 ,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 1年計。 二、任職15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外,其任職滿15年者,另給與15個基數之一次撫 卹金,以後每增1年加給半個基數,尾數未滿6個 月者,不計;滿 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最高給 與25個基數。
撫卹金種類 三、基數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1倍為準。年撫 卹金基數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本俸調整支給 之。 四、公務人員在職20年以上亡故,生前立有遺囑得改按 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 金 。 五、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 卹金額;增加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勳績撫卹金標準
肆、撫卹金年限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15年。 三、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年。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15年。 三、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年。 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因公死亡人員,一次撫卹金加25%;其係冒險犯難 或戰地殉職者,加50%。任職未滿15年者,以15年 論;任職15年以上未滿35年者,以35年論。 因公死亡人員,除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外,並依「公 務人員增加勳績撫卹金標準表」規定增加一次功績 撫卹金 。
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而殉職者。 98.04.03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條文: 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而殉職者。 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殉職者。 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指於執行職務時,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指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並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具有因果關係。 二、罹患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者。 銓敘部對於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之審定,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之。
撫卹年資及撫卹金支付 公務人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並均應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給卹。 公務人員曾以其他職位領受退休金者,應於計算撫卹金年資時,扣除其已領退休金之年資。 公務人員撫卹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付之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領卹遺族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限未再 婚。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限未再 婚。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實務以委託 1人代表請領為原則,遇有爭議無法協議1人代表請領,得以 個別請領其權額外,可共同提出申請,並指定1人收受撫卹 核定函,再由支給機關依每人權額分別撥付。
撫卹金領受權 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 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公務人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 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 發生之次月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 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 、讓與或供擔保。
殮葬補助費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者,應給予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考 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82年6月21日調整:在職亡故火化者, 核發7個月薪俸額殮葬補助費;入棺土葬者,核發5個月 薪俸額殮葬補助費。殮葬補助費最低不低於委任第5職 等本俸5級之5個月薪俸額。 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之遺族領受,殮葬費如 由遺族共同支付,殮葬補助費應由各遺族依實際支付比 例領受。 公務人員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遺族僅得依入棺土葬標 準請領5個月薪俸額之殮葬補助費。
陸、公務人員撫卹法制之修正
一、加強照護年資短淺公務人員之遺族 二、刪除撫卹年資最高採計35年之限制 為照顧年資短淺公務人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遺族生活,爰增列任職未滿10年之公務人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增加其撫卹金給與之規定,每減1個月加給12分之1個基數。由原本任職1年1.5個基數,每增1年增加1.5個基數,任職10年15個基數,修正提高為任職1年10.5個基數,每增1年增加0.5個基數, 任職10年15個基數。 二、刪除撫卹年資最高採計35年之限制 配合退休法修正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之規定,刪除撫卹年資最高35年之限制,領取一次及年撫卹金者,其一次撫卹金最高給與30個基數(採計45年)。 並修正撫卹金給與以月為計算基準。
三、將因公死亡撫卹規定,作合理之修正 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將施行細則「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因公情事範圍之「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以及「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予以提昇至母法規範,並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以及實務上「執行職務、公差、於辦公往返途中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增訂為因公死亡情事;並將因公死亡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作合理分級,分別加給50%、25%、15%及10 % ,給卹年限分為12年、15年及20年。 另為使因公撫卹規定更為合理,除將上開因公情事增列「因辦公需要,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外,並增列如係因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發生車禍以致死亡者,應以意外死亡規定給卹。
因公死亡情事加發撫卹金及給卹年限 (加發一次撫卹金50%、給卹年限20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加發一次撫卹金50%、給卹年限20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加發一次撫卹金25%、給卹年限15年)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 亡。(加發一次撫卹金15%、給卹年限12年)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加發一次撫卹金10%、給卹年限12年)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 死亡。(加發一次撫卹金15%、給卹年限12年) 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四、放寬改領一次撫卹金條件 五、因應時代潮流,修正領卹遺族範圍 現行規定任職滿20年以上者,得由公務人員立遺囑或由遺族 選擇改領一次撫卹金,以應遺族之特殊需要。為使得以兼領 一次及年撫卹金者均得視其家庭情況,依其意願選擇改領一 次撫卹金,並將得以改領一次撫卹金之任職年資從20年下修 為15年。 五、因應時代潮流,修正領卹遺族範圍 考量公務人員可能確有由其祖父母扶養或確實扶養有孫子女 等特殊情況,基於政府照護公務人員遺族及人道考量,爰將 領受撫卹金遺族範圍修正限縮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 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並保障配偶最少領取撫卹金之2分 之1。
六、其他修正重點 (一)明訂少數情況特殊之非現職人員得辦理撫卹規定--非現職人員於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得依規定辦理撫卹 (二)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制定施行,以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爰刪除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準用撫卹法之規定。 (三)涉及公務人員及其遺族之重要權益事項提昇至母法或明確授權於施行細則規定。
(摘錄自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2010年編印退休理財三部曲 ) 附錄、建構完美退休計畫 (摘錄自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2010年編印退休理財三部曲 )
五大退休問題 一、高齡化及早自存退休金因應 97年男性平均餘命75.59歲、女性81.94歲;男性60歲平均餘命21.09歲、女性24.7歲;預估2056年男性平均餘命82.2歲、女性89歲;活的時間比想像長很多,準備退休金也要多很多,特別是醫療及照護費用。 二、少子化不要寄望子女養你 據調查老人經濟來源1/2靠子女奉養, 1/3靠政府救助或津貼,其餘靠自己退休金、保險給付或繼續工作養活自己。98年出生嬰兒19萬1310人,99年上半年8萬2712人,全年17萬以下;98年65歲以上老人245萬7648人,占總人口數10.63%,老化指數高達65.05%;少子化加上高齡化,子女負擔及壓力遠大於我們這一代。
五大退休問題 三、提防養兒啃老 成年子女未能獨立,同住卻未分擔家用,甚至向父母要錢,侵蝕父母退休金,應儘早與子女溝通,父母對子女的責任有限,並非責任無限。 四、年金險有其不足及早估算退休金缺口 保險年金仍有不足,合計退休金是否足夠養老,應及早估算,如有不足就要預為準備。 五、退休金專款專用 退休金為養老專用,守住不被子女親友挪用,亦不輕易投資高風險股市,以免血本無歸。
退休規劃不能犯的錯 二、忽略長壽及老年醫療成本 三、退休金投資高風險的工具 四、急於移轉給子女財產 五、一次領取一大筆退休金 一、忽略通膨風險 二、忽略長壽及老年醫療成本 三、退休金投資高風險的工具 四、急於移轉給子女財產 五、一次領取一大筆退休金
完美退休五大要件 一、健康的身體 二、充裕的經濟來源 三、和諧的親子關係 四、適度的社交夥伴及團體 五、悠閒但積極的生活
四不三有-新退休主義 不該還有子女教育支出 不該還有房屋貸款 不該將所有財產留給子女 三有:擁有登記自己名下的房子 擁有現金1000萬元 四不:不該還有保險支出 不該還有子女教育支出 不該還有房屋貸款 不該將所有財產留給子女 三有:擁有登記自己名下的房子 擁有現金1000萬元 擁有健保以外的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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