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相關實務 報告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第一區工程處政風室主任 陳春杏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簡 報 大 綱 壹 前言 貳 基本觀念 參 填表前準備工作 肆 填表時注意事項 結語 伍
壹、前言
壹、前言1 一、為何要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範意旨,乃要求擔任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務狀況可供公眾檢驗,進而促進人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 二、如何面對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係採強制申報制度,故申報財產乃應申報之公職人員個人法定義務,應不待受理申報機構之通知主動申報。 申報人應秉「透明財產、誠實申報」態度,遇有疑義主動向受理申報機構查詢,以正確申報財產。
壹、前言2 三、故意申報不實遭裁罰—您不可不知道的嚴重性 (一)裁罰金額重(財申法第12條) 故意隱匿財產:處20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財產來源不明:前後年度申報財產增加總額逾全年薪資所得總額1倍以上,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15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處6萬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受罰後經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壹、前言3 (二)裁罰確定公布姓名 申報義務人受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財申法第12條第6項) (三)裁罰時效長達5年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財申法第15條) 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翌日起,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5年,期滿即予銷毀。
貳、基本觀念
一、申報種類及期間1 (一)就(到)職申報 初任具申報義務職務或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之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申法第3條第1項) 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二)代理(兼任)申報 代理(兼任)具申報義務之職務滿3個月後,再給予3個月申報期間。(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 (三)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
一、申報種類及期間2 (四)卸(離)職申報、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構申報離職當日或解除代理(兼任)當日之財產情形。(財申法第3條第2項) ※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 EX:退休、離開公職、由原應申報財產之職位 調整為毋須申報財產之職位等。
一、申報種類及期間3—申報競合問題 Q1:申報人於定期申報期間,尚未辦理申報即喪失申報身分(如:於11月20日離開公職或退休),應如何申報? 定期申報開始 98.11.1 離職 98.11.20 之財產申報表 繳交定期申報 98.12.31前 離職申報 擇一 辦理 定期申報 申報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如到職申報、定期申報等)喪失申報身分者,該項申報與離職申報得擇一辦理。(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
× 一、申報種類及期間4—申報競合問題 Q2:申報人於「離職申報」期間,尚未辦理離職申報,即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如何申報? 98.5.20離職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 98.6.20再任 需辦理離職申報 98.7.20 前 之財產申報表 繳交到職申報 98.9.20前 到職申報 申報人於辦理離職申報期間,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應辦理新職之「到職申報」,免辦理舊職之「離職申報」。(財申法第3條第2項但書)
二、應申報財產內容及申報標準1 (一)不動產(土地、房屋及停車位):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二)汽車(含重型機車):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三)船舶: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四)航空器: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五)現金: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六)存款: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七)有價證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二、應申報財產內容及申報標準2 (八)事業投資: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九)債權: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十)債務: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十一)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20萬元以上。 注意! ※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者)各別所有之財產,應申報之標準亦各別計算。 ※每類財產達申報標準者才須申報;達申報標準者則該類財產每一筆都要申報。
故某甲僅須申報配偶某乙之有價證券財產即可 不同人財產分別計算 個人財產累加計算 Q:以有價證券類財產為例,請問申報人甲應如何申報? 1.申報人某甲名下有「寶來一債券」計1張10萬元、「保德信科技島基金」計1萬單位共25萬元、「國泰R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計1萬單位共11萬元 2.某甲的妻子某乙名下有「嘉裕股票」計15萬股共150萬元 3.某甲的16歲女兒某丙名下有「福雷電存託憑證」計1萬單位共10萬元、「群益B2認購權證」計10萬單位共3萬元 A:有價證券類之申報標準:合計達100萬元以上即應申報 某甲:合計46萬元(10+25+11)…………未達申報標準,免申報 某乙:合計150萬元 ……………………已達申報標準,須申報 某丙:合計13萬元(10+3)………………未達申報標準,免申報 故某甲僅須申報配偶某乙之有價證券財產即可
三、申報方式及範圍1 具有2種以上申報身分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併列於申報表內;但受理申報機構為同一機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構變動者,仍 應辦理「到職申報」(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如 受理申報機構無變動,則不須辦理到職申報。 夫妻均為應申報人時,仍應申報配偶之財產。 申報義務人除申報自己達申報標準之財產外,亦 應申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指未滿20歲者,以 申報日當日為準;已成年子女財產免申報)達申 報標準之財產。
三、申報方式及範圍2 兩個日期均須在申報期間之內! 應申報之財產,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之財產狀況為準,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達到申報標準者,均應申報。 係指申報人財產資料 查詢日。可於申報期 間任擇1日,全部財產 均須以該日為基準。 (查詢財產基準日) 申報日(首頁) 係指申報人繳交財產 申報表至政風室之日 期。 (申報表送件日) 交件日(末頁) 兩個日期均須在申報期間之內!
四、申報表之補正或更正1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經受理申報機構為形式審查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補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5條) 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但進行實質審查時,仍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報資料為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
四、申報表之補正或更正2 受理申報機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申報人於接獲通知後,如發現有錯誤者,應即檢具正確財產資料之證明,申請受理申報機構更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0條)
五、其他重要觀念 本法所稱「故意申報不實」,指財產申報內容因申報人故意短報、漏報、溢報或虛報而不正確者而言。因此申報不實之金額計算,包括「漏報」、「短報」、「溢報」之總和,請勿擅自扣抵。 故意申報不實之「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同時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
六、法院裁罰案例實務見解摘要1 申報人明知自己有該土地之所有權,卻主觀認定土地係既成道路即不予申報,仍有漏報之直接故意。(92判字78號) 申報人未加查證即憑自己主觀之臆測,照抄前次申報財產資料,放任可能不正確的資料,存在於受理申報單位,仍具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92判字78號)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理應補登帳簿以查明正確之存款金額,捨此不為,其預見不補登存簿有可能導致申報不實之結果而任其發生,不能因此免除其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90判字2152號)
六、法院裁罰案例實務見解摘要2 申報人以「公務繁忙」及「業務單位未送申報書表」為由,未於申報期間內申報財產。申報財產乃應申報人個人之法定義務,應不待受理申報機構之通知主動申報,亦不因其服務機關相關單位未通知,即可免申報財產之義務。(88判字3588號) 申報配偶財產,係為履行申報人之法定義務,申報人未向配偶詳加查詢,已違反法定誠實申報義務。(97裁字1549號)
六、法院裁罰案例實務見解摘要3 申報人辯稱漏報財產係因首次申報,其財產名目龐雜、種類繁多,且其配偶名下財產無從得知。申報人每年均已依法繳納房屋及存款利息等稅,無從以其財產繁雜且屬配偶所有而卸責,其對申報不實縱無直接故意,至少有間接故意。(86判字2760號) 注意! 如未確實查詢財產即申報,縱使自認財產非不法 所得、非來源不明,仍可能會被認定具有申報不 實之「間接故意」,而無法解免故意申報不實之 責任喔!
七、受裁罰處分之行政救濟1 行政訴訟 訴 願 如不服行政院之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 願 如不服行政院之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起訴狀應載明事項,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參考範例請至司法院網站www.judicial.gov.tw/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項下查詢。 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法務部,由法務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訴願書應載明事項,規定於訴願法第56條,參考範例請至行政院網站www.ey.gov.tw/爲您服務/訴願服務項下查詢。
七、受裁罰處分之行政救濟2 Q:受處分人對處分不服,欲提起訴願,罰緩可否先不繳? A:依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故受處分人如逾期未繳罰鍰,處分機關仍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此受處分人無論有無提起行政救濟,均應於處分書送達後10日內繳納罰鍰;若其提起行政救濟後,原處分被撤銷,處分機關將於確定後將罰鍰退還予受處分人,但不加計利息。
參、填表前準備工作
一、選定申報日1 (一)選定方式: 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得於申報期間內自擇任一日作為申報日。 離職申報、解除代理(兼任)申報:不能任選,僅能以實際卸(離)職日或解除代理(兼任)日作為申報日。 繳交申報表 查詢申報日 之財產狀況 填寫 申報表
一、選定申報日2 (二)建議儘量不要以填寫申報表之當日,作為申報日,因為查詢當天財產,容易產生誤差(如:早上去查詢存款餘額,下午卻又有入帳),因此為避免申報人混淆致填報錯誤,建議可採「倒填申報日」之方式為之,較能避免查詢時發生財產數額之出入。 EX:申報人選定以11月15日為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於11月18日至22日查詢「11月15日」當日財產數額,於11月27日填寫完畢後,嗣於11月30日繳交申報表予受理申報單位。 申報表應填「申報日」為11月15日,「交件日」為11月30日。
二、查詢財產狀況 1 (一)可至任一稅捐機關申請查調「財產總歸戶」及「所得」資料(免費全國跨區查詢): 1、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財產稅資料查調」項目查詢個人財產(目前僅開放機關查詢) 2、國稅局各分處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之「全功能服務櫃檯」項目查詢須本人(代理人)到場申請 3、財政部財稅入口網之「線上查調」項目查詢 以自然人憑證 (或工商憑證 )上網申請
二、查詢財產狀況 2 ※本人(代理人)到場申請應備證件: 1、申請查調「個人」財產: (1)本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即還) (2)代理人:本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授權(委託)書 2、申請查調「全戶」(同一戶籍所有成員)財產: (1)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2)全戶成年人(含配偶)之身分證正本 (3)全戶戶口名簿或當日核發之全戶戶籍謄本 (4)授權(委託)書
注意! 二、查詢財產狀況 3 ※財產總歸戶及所得資料雖得作為申報土地、房屋、汽車、存款、股票、債券、事業投資等財產之參考資料,然因該資料係稅捐單位為課徵個人稅捐所設置之資料庫,故多為前一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且存款、股票、債券部分僅記載金融機構名稱、證券名稱及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並未載明存款餘額與證券餘額。 詳細情形仍應以自己持有之所有權狀、存摺、存單、股票等資料為主,建議仍應分項向權責機關(構),如:地政機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股票集中保管公司、事業投資公司等,分別查明為宜。
二、查詢財產狀況 4 (二)可至稅捐單位申請查詢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資料。 (三)可至地政事務所查詢,或上網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不動產(土地或建物)謄本(需付費)。 (四)存款及集保存摺請務必登簿查詢(亦可使用網路銀行、電話查詢,惟宜留存紀錄證明)。 (五)存款帳戶於申報前最好能作一清理(如:登打餘額或累積利息或註銷帳戶等),並以「申報日」為準,依存摺填載。請勿自行刪減尾數以整數申報,或將日後可能存入支出款項預先累計或扣除。
肆、填表時注意事項
一、填表格式注意事項1 (一)申報表應詳細填寫,可採下列任一方式申報: 1、人工填寫:字跡不得潦草或模糊,表末申報人欄須申報人本人簽名或蓋章。 2、電腦繕打:表末須申報人本人簽名或蓋章。 (二)金額或數字之填寫方式應一律以阿拉伯數字為之,凡千進位處均應標明「,」號。 (三)除新臺幣外,均應表明其幣別;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 ※匯率有即期、現金、買進及賣出等4種,可逕擇其中1種為計算標準,並建議於申報表該欄位內加註所採匯率。
一、填表格式注意事項2 (四)若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時: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 (五)若有增、刪、塗改時:應於該增、刪、塗改處蓋章。 (六)各欄如不敷填寫時: 1、人工填寫:得影印該頁附於同類財產申報表之後,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 2、電腦繕打:應就申報表格式新增欄位填寫,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 (七)申報表末「受理申報機關(構)」欄應填寫全稱。 (八)交件日:指繳交申報表至受理申報機構之日期。 、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基本資料 1 ★注意事項: 應填申報義務人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非本國人,應填「國籍」與「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應於申報期間擇定1日為「申報日」,作為查詢財產狀況之基準日【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僅能以離職日或解除代理(兼任)日作為申報日】,各類財產應用相同之申報基準日。 應勾選「申報類別」。 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如有超過2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基本資料 2 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候選人應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用。 已婚或有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者,應填寫配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之財產。與配偶分居時,仍應填配偶資料;與配偶離婚時可免填配偶資料,但仍應填未成年子女之年籍資料。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1 ※不動產: 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建物。 1.土地 ★填寫方式: 「土地座落:○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2 ★注意事項: 土地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填載前可先向各地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調取本人及 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或上網以自然人憑證下 載),並比對手邊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逐一 填載土地地號、面積及持分。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 受贈土地情事,最好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 謄本(亦得上網調取之)。 一宗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 土地不論價值、面積、持分之多寡及地目(如:道 路用地、農地、林地、墓地等)為何,均須申報。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3 土地應填載登記(取得)之時間(可查土地所有權 狀)及原因(可查土地登記謄本),如係申報日5 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超過5年者不 必申報取得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 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可上網查詢或查土地稅單) 或市價(可上網查詢)。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4 ★常見錯誤態樣: 誤以為土地為上面沒有建物才算土地: 僅申報房屋未申報其坐落土地,為錯誤觀念,應一併申報,並分別填載於土地、建物二欄位。 因不知地籍重劃而仍以舊謄本申報: 原則上只要能證明不動產之同一性,即可認為誠實申報;惟仍請申報人以最新之資料加以申報,以利後續之電腦比對,並可減少事後說明之累。 誤將數筆不動產面積及持分合併申報: 每筆不動產須單獨申報,不可逕將持分乘以面積而為申報。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5 ★常見錯誤態樣: 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 我國採當然繼承主義,事後之繼承登記僅具「宣示之效力」,亦即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請一併申報。 不動產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 請申報時於「備註欄」說明並於事後說明時提出滅失之證據(如:照片或事後補辦註銷登記)。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建物1 2.建物: 係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填寫方式: 「○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建物2 ★注意事項: 建物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填載前,可先調取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並比對建物所有權狀,逐筆填載,避免按房屋稅單或推估方式填寫。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事實,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查填。 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停 車位,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在內,亦應申報。 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填載建號;未 登記建物(違建)應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並加註 係「未登記建物」。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建物3 建物及其坐落之基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 地欄。 建物應填載登記(取得)之時間(可查建物所有 權狀)及原因(可查建物登記謄本),如係申報 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 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 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可上網查詢、查 房屋稅單或財產總歸戶資料)或市價。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建物4 ★常見錯誤態樣: 漏報「共同使用」部分或「附屬建物」: 此類不動產在交易上及法律上均具有一定之獨立性,亦須單獨申報。申報前應注意是否僅申報主建物而漏報共同使用部分(如大公、小公等)或附屬建物(如花台、陽台等) 。 透天房屋之面積,誤以建物之建坪面積計算: 其面積計算方式係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之各樓層總地板面積為準。
Q1:如何查詢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 ※土地: 可上網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地政相關系統查詢」/「公告土地現值」查詢。 ※房屋: 可至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詢「房屋稅現值證明」。
Q2:如何申領網路不動產電子謄本? ※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 (http://clir.hinet.net/)首頁/網路電子謄本/網路電子謄本申辦作業。須以自然人憑證 (或工商憑證 )申請 ※Hinet地政服務: (http://land.hinet.net/)首頁/地政電子閘門/網路電子謄本/網路電子謄本申辦作業。須以自然人憑證 (或工商憑證 )申請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船舶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注意事項: 船舶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汽車1 ※「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 車、貨車,包括汽缸總排氣量逾250 C.C與電動馬 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之大型重型機 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注意事項: 申報標準: 汽車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包括失竊或廢棄(未報廢)之汽車等。 應按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 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汽車2 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 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 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以市價申 報。 ★常見錯誤態樣: 排汽量誤植:應依行照所載實際排汽量申報。 車牌號碼誤植:繳交申報表之前,應再行核對有 無錯誤。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航空器 ※「航空器」包括飛機、飛艇及滑翔機。 ★注意事項: 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應註明登記(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 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 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 以市價申報。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現金 ※「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注意事項: 申報標準: 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 「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存款1 ★注意事項: 包括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均屬之。 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存 款總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時,即應逐筆申報。 外幣(匯)存款須折合新台幣時以申報日收盤匯率計算。 申報義務人應逐筆查詢(如刷簿、瀏覽定存單、詢問 金融機構人員等)每筆存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 不得自行刪減尾數以整數申報,或將日後可能存入或 支出款項預先累計或扣除。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存款2 ★常見錯誤態樣: 僅申報財產概數:應申報之財產,應依實際狀況確實申報,不可僅申報概數;若僅為一時方便而估計錯誤,致誤差在社會通念無法接受之範圍者,可能被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 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不符金額計算為「漏報金額+溢報金額+短報金額」。 同意他人以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登記不動產、存款、投資或買賣股票等:凡名義上屬於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財產而達申報標準者,依法均應申報,惟應於「備註欄」說明。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存款3 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若金額相差太大,則可 能因未盡清查財產之義務而被認為申報不實! 漏報利息:請於申報前先行補登存簿,以免日後說 明之累。 銀行於存簿補登後或申報日自動轉帳:如係不可歸 責於申報人之事由,申報人仍需提出存簿影本證明 確依存簿所載誠實申報。 預料受款人將於申報日領取支票存款但未領取:請 向受款人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行確認。 同一銀行各別存款帳戶僅填列總金額,未區分存款 種類:須將每筆存款金額、種類(如定期存款、支 票存款等)逐項各別填列。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存款4 存款為零存整付,雖未到期,仍須依規定申報。 遺忘久未使用之銀行帳號:若金額龐大,依社會通 念認為不致遺忘者,可能會被認定為申報不實。請 於申報前清查,平時妥善保管存簿。 存單遺失(忘)致漏報:若金額龐大,依社會通念認 為不致遺忘者,可能會被認定為申報不實。平時請 妥善保管存單。 以存單申報,但銀行未依限入帳:原則上以非故意 申報不實認定。平時請妥善保管存單,並請於日後 說明時提出。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有價證券1 ★注意事項: 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 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 各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 筆申報。 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 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 利登載;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融機 構或發行公司查詢。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有價證券2 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 市(櫃)股票、下市(櫃)股票,價值甚低之股 票(水餃股、壁紙股)亦應申報。 申報價額計算基準: 1、股票:票面價額(10元)。 2、存託憑證: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 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3、認購(售)權證: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 計算。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有價證券3 4、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 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 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5、國庫券:票面價額。 6、債券:票面價額。 7、基金受益憑證: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 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如無單位淨值者,以 原交易價額計算。 8、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有價證券:以 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 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有價證券4 ★常見錯誤態樣: 發行公司辦理增、減資或下市致股數發生變動或 漏報自動配發之股利: 若股數與實際申報數誤差過大,且發行公司曾寄發通知單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者,則可能會被認為申報不實。平時請即留意其股票之變動。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1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 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會員證、 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 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衍 生之交易契約。 ★注意事項: 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Q:如何計算「黃金條塊」是否達申報標準? A:慮及市場交易習慣,原則上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1項」計算其價值。(法務部95法政決0951114497函釋)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2 價額之計算: 有掛牌市價者,填載申報日掛牌市價,無市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Q:如何申報黃金存摺之價額? A:黃金存摺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掛牌市價」計算,故申報人須向銀行查詢「申報日當天」黃金存摺之「買進」價格(亦即將存摺內之黃金餘額回售給銀行之價格),與申報日之黃金餘額相乘後,如逾新臺幣20萬元,即達申報標準而應申報。(法務部87政決019903函釋) 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著作權請參照著作權登記申請書記載內容填寫,金額分為自訂價格與零售價格2種。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債權 ※「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 ★注意事項: 債權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係指為方便社 員短期週轉、轉存股金、繳息、還款及各種代繳代 辦款項)。 「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權 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債 權數額申報。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債權總額 累計達100萬元以上時,申報人即應逐筆申報。 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債務1 ※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債務雖屬消極 財產,亦應申報) ★注意事項: 債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 等貸款或私人債務等。 「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 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 申報。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債務總額 累計達100萬元以上時,申報人即應逐筆申報。 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債務2 Q:申報人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時,應否列為「債務」申報財產? A:依申報人若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物上 擔保人者,因申報人非主債務人,不必列為 債務申報。惟如主債務人已無法履行其債務 時,申報人自應將其所負保證或擔保責任之 債務,列為「債務」申報。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事業投資1 ※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 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 ★注意事項: 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儲蓄互助社非屬銀行法第 139條所稱金融機構,其社員股金依儲蓄互助社法不得有保 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性質上與銀行存款有別)。 事業投資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可先從財產總歸戶、總所得資料,初步確認事業投資公司, 然仍應向事業投資公司詢問申報日當日之實際投資金額。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事業投資總額累計 達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事業投資2 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 獨資等事業之投資,不論投資公司瀕臨破產,申報 時有無投資價值,仍應依當時投資金額據實填載。 事業之投資型態為「合夥」者,投資金額按民法所 稱合夥係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 公司共有。惟各合夥人出資額應仍係各自可分,應 以各合夥人出資額計算。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備註 申報義務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 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 事證供審核。 倘係他人借用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 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 並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註 明實際使用狀況。 「預售屋」或「繼承但尚未完成繼承登記」之財 產,可在 「備註欄」註明。 他人將財產信託為自己名下,亦須申報,可於 「備註欄」註明。
A:各種保險、投資型保險及其等所衍生之有價證劵,均無須申報 ※其他特殊財產:應否申報? (法務部97.10.28法政決0971113655函釋) Q:人民幣現金 ? A:視為外幣之現金,折合新台幣後, 與其他現金累計達100萬元以上者,即須申報 Q:合會? A:與其他債權、債務累計達100萬元者,須申報 Q:保險? A:各種保險、投資型保險及其等所衍生之有價證劵,均無須申報 Q:連動債? A:無庸申報
伍、結語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申報義務人身為執行公權力者,應超越私 益,優先追求公共利益,落實正確之公務 倫理觀念。 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為依法應申報人員 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請向各該受 理申報機構洽詢。 提醒您:98年度定期申報期間(11月1日至 12月31日)將屆,請記得在12月31日前如期 申報—提早準備,從容申報!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