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表報實務 報告人:孫秀鳳 9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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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表報實務 報告人:孫秀鳳 94年5月17日

壹、前言 退休:乃指機關人員,於其年老力衰,或傷病成殘,或服務滿相當年資,退離所任公職之意,並給與相當之退休金安定退休生活。 撫卹:公務人員如在職死亡,賴其仰事俯蓄之遺族將頓失依靠,由政府給與相當撫卹金,以除後顧之憂。

貳、公務人員退休    退休制度沿革      84年7月1日以前─恩給制      84年7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退休對象、退休種類及條件 一.退休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亦即依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現仍在職人員。 二.退休種類:  (一)自願退休。  (二)命令退休。 三.退休條件:  (一)自願退休: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二)命令退休: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2.任職五年以上,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上述退休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降低,但自願退休年齡不得少於五十歲;命令退休年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退休給與─支領方式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4.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5.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三)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發給遺族一次撫慰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領月撫慰金。 (四)離職退費  1.公務人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2.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條件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台銀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退休給與─給與標準 (一)一次退休金  1.新制施行前: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    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2.新制施行後: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   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二)月退休金  1.新制施行前: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外,任職滿十五年者,按月照   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   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2.新制施行後: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   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三)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人員,各依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與   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

(四)加發退休金:  1.因公傷病以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2.服務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休,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 (五)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遺族撫慰金:  1.一次撫慰金:以退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員之本俸或年功俸,依新舊制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2.月撫慰金: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六)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第6項增發之補償金:  1.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規定,退撫新制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1)每減一年,增給半給基數之一次補償金。(2)每減一年,增給基數百分之0‧五之月補償金。  2.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6項規定,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施行後退休,其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支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

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一)發給對象:  1.公務人員於民國59年7月2日以後,84年7月1日以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辦理退休、撫卹者,及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資遣或比照辦理資遣者。  2.公務人員於民國84年7月2日以後依前款規定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者。 (二)給與標準:   依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退休核定年資,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如於59年7月2日以後至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依其退休時之俸薪等級,以85年度公務人員相同俸薪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者,依其退休時之俸薪等級,以當年度公務人員相同俸薪 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 (一)優惠存款制度之緣起:係調節早期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偏低,為維持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求所為之補貼措施,依立法院法制委員會48年7月15日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的決議,比照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經考試院會商行政院同意後,於49年11月2日會銜發布「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實施。 (二)辦理優惠存款之條件:  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2.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3.依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 事業機構待遇者,其任職期間所計給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給與如何作妥善選擇 (一)擇領一次退休金:  優點: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可一次全部領取,加以運用(例如投資置產)或儲存生息(優惠存款或一般定期存款),退休人員不必擔心未來政治、經濟及個人健康等風險。  缺點:因國民壽命普遍延長,消費支出相對增加,固定利息收入漸難維持適當的生活水準,容易受個人投資理財的不利影響,以及通貨膨脹的侵蝕使退休金迅速耗盡,影響經濟安全保障功能。 (二)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優點: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除隨現職人員之薪資而調整,充分保障經濟安全,不必擔心投資理財及收益等問題,實際所得較一次退休金為高,可以維持適當的生活水準外,另有年終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等制度設計;其亡故時,遺族尚可領取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亦可獲得保障。  缺點:茲以擇領月退休金人員無法辦理退休金優惠存款,且如退休人員善於投資理財,其擇領一次退休金之實際收益可能較擇領月退休金者為高。

新舊制服務年資之採計 對於合於新舊制年資採計規定逾三十五年之公務人員,因年資取捨形成之舊制畸零年資併入新制計算給與,其較有利之退休給與取捨原則如次: 1.擇領一次退休金,如其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及核發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者,則先採計舊制年資較為有利。 2.如一次退休金不得優惠存款,亦無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則以先採計新制年資,所核計之一次退休金給與較為有利。如其一次退休金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得核發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仍以先採計新制年資為優。 3.擇領月退休金者,如舊制年資低於十五年,以先採計全部舊制年資,再採計新制年資給與較為有利;舊制年資高於十五年,則以先採計舊制年資十五年再採計新制年資,如仍未達三十五年最高年資採計上限時,再採計積餘舊制年資,合併計算退休給與,始較為有利。 4.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人員,則視其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比重,依前開原則計算較有利於退休給與。

退休金經費之負擔及支給機關 (一)新制施行前─依最後服務機關劃分: 1.屬於中央者由國庫支出,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  1.屬於中央者由國庫支出,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  2.屬於直轄市級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以直轄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3.屬於縣(市)級者,由縣(市)庫支出,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4.屬於鄉(鎮、市)級者,由鄉(鎮、市)庫支出,以鄉(鎮、市)公所為支給機關。 (二)新制施行後:由退撫基金支付,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 月退休金給付條件是否太寬鬆 —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 退休所得替代率是否太高 1.月退休金是否調降或取消    ※ 月退休金給付條件是否太寬鬆 —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 退休所得替代率是否太高      1.月退休金是否調降或取消      2.退休金及公保優惠存款是否會廢除      3.五十五歲加發五個基數之規定是否廢除

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之研議 壹、研議背景 一、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 二、退撫新舊制過渡期間退休人員所得有偏高 現象,影響退休給付合理性 三、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年齡偏低 四、公務人員自願提前退休比例增加,平均退 休年齡下降,造成工作人力

貳、研擬規劃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起支年齡延後方案其配套措施 一、方案設計原則 (一)延後自願退休公務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 年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不受 影響 (二)月退休金領取條件以年齡搭配年資設計 (三)自願退休條件與月退休金領取條件分離 設計 (四)訂定10年過渡期間,方案溫和漸進

二、具體內容 (一)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 1、自願退休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1)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者。 (2)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 2、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符以上月 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 取月退休金。

二)方案實施時已在職人員 1、方案實施時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 年滿50歲」之條件者,仍得按個人意願 於辦理退休時,立即開始支領月退休金。

2、方案實施時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 歲」之條件者 (1)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為推行方案之過渡期 間,適用「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 過渡規定。 a、法定指標數:自方案實施第1年為75,其後逐 年加1,至第10年為84。 b、個人指標數:合於採計規定之任職年資,以 及實際年齡之合計數。

c、計算式: (a)(75-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 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1=X X=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b)個人實際年齡+X-1=Y Y=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個人實際年資+X-1=Z Z=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資 (c)Y不得小於50;Z不得小於25。

(2)方案實施第1至第10年間過渡期間,不適用 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3)現職人員個人指標數無法於方案實施後第1 至第10年間符合法定指標數,則至方案實 施第11年後即適用與初任人員相同之規定。

  參、公務人員撫卹     一、撫卹制度沿革       84年7月1日以前─恩給制       84年7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

(一)適用範圍─現職經銓敘機關審定資格登記有案者。 (二)準用範圍─ 二、公務人員撫卹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一)適用範圍─現職經銓敘機關審定資格登記有案者。  (二)準用範圍─    1.特任、特派及相當特任職人員。    2.各部政務次長。    3.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4.省政府主席、委員及直轄市市長。    5.其他依機關組織法律規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正、副首長。    6.在職有給之縣(市)長、鄉鎮(市)長。

(三)給卹事由─ (四)因公死亡事由─ 1.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2.因公死亡者。   1.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2.因公死亡者。   3.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前經考試院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第八屆第二十八次會議決議,一律以病故給卹。因此,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准予比照病故死亡給卹。 (四)因公死亡事由─   1.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2.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3.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4.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金之核計─   1.任職不滿十五年者,僅給與一次撫卹金。核計方法為,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年資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2.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給與下列兩種撫卹金:    (1)一次撫卹金:任職十五年者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     金,以後每增加一年加給半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     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     數。    (2)年撫卹金: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     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十年;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     子(女)之寡妻或鰥夫,給與終身。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     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     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六)因公死亡撫卹金之核計─ (七)撫卹金基數內涵─   1.年資計算:因公死亡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均以十五年論;其為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而任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   2.撫卹金加發:因公死亡人員,其撫卹金除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規定計算撫卹金外,其一次撫卹金部分,加發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發百分之五十。年撫卹金給與年限為十五年,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至於給與終身及延長給卹之規定,與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相同。 (七)撫卹金基數內涵─   1.一次撫卹金基數: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或年功俸加一倍為準。   2.年撫卹金基數: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或年功俸加一倍為準,但應隨同在職同等級人員調整。

(八)遺族領卹順序─ (九)殮葬補助費─ 1.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2.祖父母、孫子女。   1.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2.祖父母、孫子女。   3.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4.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撫養者為限。   以上四個順序中,每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   如同一順序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   該順序之其餘遺族領受之。但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就上   開四個順序中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九)殮葬補助費─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入棺土葬者按公 務人員死亡當月五個月薪俸額之標準發給。火葬者按公務人 員死亡當月七個月薪俸額之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用最低不 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五個月俸額計算發給。

退休撫卹相關網站─ 一、本府員工業務網─人事業務專區─退休意願調查申請、退 休申請(網址:https://km.e-land.gov.tw) 二、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退撫司(網址: http://www.mocs.gov.tw)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退休金撫卹金試算(網址: http://www.cpa.gov.tw)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