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介紹與核銷 會計室
介紹內容 依據 相關法規 各類憑證 報銷應檢附憑證及相關證明資料 動支及報銷經費應注意事項 本校動支或報銷經費常見錯誤
依據 校長要求 本室年度工作計畫 暑假 寒假
相關法規 會計法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會計法 第51條 第52條 第58條 第70條 第83條 第95條 第96條 第97條 第98條 第99條 第100條 第101條 第102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第2點 第3點 第4點 第5點 第6點 第7點 第8點 第9點 第10點 第11點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第13點 第14點 第15點 第16點 第17點 第18點 第19點 第20點 第21點 第22點 第23點 第24點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1項 第2項 第3項 第4項 第5項 第9项
各類憑證 統一發票 收據 印領清冊 規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支出證明單 購買財物-廠商 自然人領取報酬 機關團體(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印領清冊 規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支出證明單
統一發票
項 目 內容 發票類型 1.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2.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得一併附上。扣抵聯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3.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日期 1.應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12月31日(含)前開立者。 2.如在申請單核准前開立者,請請購單位註明理由。 3.報支時間過久者,請總務單位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買受人 1.二聯式及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國立台灣體育大學」名稱之抬頭。收銀機統一發票,則免抬頭,惟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02612744),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註學校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由經手人加註上開資料後蓋章負責。 2.買受人欄空白、書寫員工個人姓名或無「國立台灣體育大學」字樣之抬頭或無學校「統一編號」(學校名稱及統一編號應擇一具備),均屬無效,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出差住宿之發票,買受人得為員工個人姓名)。 3.公務車修繕費及外縣市加油費:統一發票買受人欄應打印「國立台灣體育大學」名稱及註明車號。無車號者,應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統一編號 1.本校統一編號:02612744 2.營運單位取得之發票,本欄應填列。
地址 1.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有無填列地址,均不予限制。 2.收銀機統一發票,無地址欄,故免填。 品名 1.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均應書寫或列印貨品名稱。 2.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有貨品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3.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數量 單價 金額 1.各種統一發票,除單筆(项)支出得僅列金額外,餘均應列示數量、單價、金額 2.單價乘數量,是否與總金額相符。 3.單價、數量是否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總計欄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是否相符。 5.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交廠商補正。無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1.各種統一發票,除單筆(項)支出得僅列金額外,餘均應列示數量、單價、金額。 3.單價、數量是否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是否相符。 5.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交廠商補正。無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備註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二、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者,不得報支。但收銀機統一發票,列有賣方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住址者,免蓋用本章。 2.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列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3.該章蓋不清晰者,應當場洽請賣方重複蓋明。 其他 1.多張發票一併報銷時,粘貼時應避免難以辯識開立日期等相關資料。 2.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證明要點之有關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4點)。
收據-購買財物(廠商、商店)
項 目 內容 要件 1.要件(1)「收據」名稱。(2)國立台灣體育大學之抬頭。(3)開立收據之日期。(4)摘要(品名)。(5)數量。(6)單價。(7)總價(金額)。(8)合計之中文大寫數。(9)店章。(10)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12)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2..缺漏上述收據之要件,應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 買受人 收據應有「國立台灣體育大學」之抬頭。(國外出差出差人交通費-機票部分,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得以個人姓名為抬頭) 日期或受領年月日 1.應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12月31日(含)前開立者。 2.如在申請單核准前開立者,請購單位應註明原因。 3.報支時間過久者,申請單位應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摘要(品名) 1.應書明領款事項或貨品名稱。 2.本欄與後附申請單或案據應相符。 3.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數量、單價、總價(金額) 1.應列示數量、單價及金額。但如數量無法計列者,得免予填列。 2.單價乘以數量,應與總價(金額)相符。 3.數量、金額應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是否相符。 合計 1.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應與總價(金額)欄之阿拉伯數字相符。 2.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無法補正者,以中文大寫金額為準。 店章或受領人簽章 應蓋用店章。店章應列明店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有上述內容者,應補填。 備註 1.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2.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4點)
收據-自然人領取報酬 以上金額業已如數領到無訛 此據 謹致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服務單位: 職別 姓名 (簽章) 時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費別或摘要 金額 新臺幣(大寫) X 仟 X 佰 X 拾 参 萬 X 仟 X 佰 X 拾 X 元整 以上金額業已如數領到無訛 此據 謹致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服務單位: 職別 姓名 (簽章)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身份證字號 存款帳戶: 銀行 分行 帳號: 郵局 支局 帳號: 日期: 年 月 日 計算標準:(例:鐘點費1600元/節*2=3,200元 交通費台北至高雄 台鐵 XXX元) :
項 目 內容 要件 1.要件:(1)「收據」名稱。(2)國立台灣體育大學之名稱。(3)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4)受領事由。(5)實收金額。(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7)受領人簽章。(8)受領人戶籍地址。(9)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 2.缺漏上述收據之要件,應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 買受人 收據應有「國立台灣體育大學」之抬頭。 受領年月日 1.應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12月31日(含)前開立者。 2.如在案據核准前開立者,承辦單位應註明原因。 3.報支時間過久者,申請單位應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費別或摘要 1.應書明領款事由。 2.本欄與後附申請單或案據應相符。 金額 1.應以中文大寫填明支領金額。 2.應於計算標準處列示數量、單價及金額。 3.各項目金額合計應與支領金額相符。 4.數量、金額應與案據相符。 受領人簽章 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暨國民身分證字號外,並應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其非本國人者應填列外僑護照號碼。 備註 1.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金額欄空白處,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2.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4點) 3.所得稅扣繳:由本校所得扣繳義務人填列並核章,並於領據或清冊空白處註記並核章。每次扣繳金額超過2,000元以上者,應代扣所得稅。若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支領所得為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應扣15%,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鐘點費等)應依給付總額扣10%,非固定薪資所得(如出席費、審查費、講授鐘點費)應依給付總額扣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收據-機關團體 繳款人 收入科目 金額 事由 備註 金額(大寫)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金額(大寫)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機關首長 主辦會計 主辦出納 經收人
項 目 內容 要件 1.公務機關、學校或非營利事業團體不論為定稿式收款收據(格式可自訂)或非定稿式收據,均需具下列要件。 2.要件(1)「收據」名稱(2)繳款人國立台灣體育大學之名稱(3)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4)受領事由(5)實收金額(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7)公務機關、學校及非營利團體印鑑(8)公務機關、學校及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如未設置會計或出納專責人員,未設置者得免簽章)。 3.缺漏上述收據之要件,應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 繳款人 應有「國立台灣體育大學」名稱。 日期 1.應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12月31日(含)前開立者。 2.如在案據核准前開立者,申請單位應註明原因。 3.報支時間過久者,申請單位應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事由 1.應載明受領事由。 2.本欄與後附案據事由應相符。 金額 1.應列示各收入項目金額。 2.項目金額應與案據相符。 3.阿拉伯數字金額與總計欄中文大寫數是否相符。 大寫金額 金額應以中文大寫填寫,並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請各機團體更正或重開。 簽名欄 1.需有該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及經手人蓋章,無該章者,不得報銷(如未設置會計或出納專責人員,未設置者得免簽章)。 2.需有機關、學校團體印信章。 備註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印領清冊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各項給與印領清冊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各項給與印領清冊 領款人 工作紀要 應發數 所得稅 實發數 填表日期: 印領清冊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各項給與印領清冊 填表日期: 填表單位: 所屬期間: 會計年度 月份 領款人 工作紀要 應發數 所得稅 實發數 領款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備註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數量 單價 合計 戶籍地址 總計:(大寫)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製表 單位主管 人事單位 會計單位 校長
審 核 項 目 審核重點 具領清冊之要件 1.具領清冊上應載有下列事項:(1)受領人姓名。(2)服務單位。(3)職稱。(4)受領事由。(5)計算式。(6)所得總額。(7)身分證字號。(8)戶籍地址。(9)通訊地址。(10)所得所屬稅額。(11)實付金額。(12)領款人簽章。(13)領款日期。(14)機關長官簽章。(15)單位主管簽章(16)組長簽章。(17)經辦人簽章。 2.缺漏上述各項之具領清冊,承辦人應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惟受領人如為本校人員免記其地址、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免記地址、身分證字號、所得所屬稅額。 受領人姓名 應與案據所列人員名單相符。 受領事由 應詳細列明受領之事由並與案據之事由相符。 計算式 若為非定額費用如稿費、鐘點費等應書明其工作名稱、內容、數量及單價,其單價並應與簽呈及行政院所訂標準相符。 所得總額 1.應與案據所列金額或計算式欄金額相符。 2.若為具領清冊應與所得總欄相符。 3.總額欄應以中文大寫填寫,並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1.均應列明清晰,便於出納人員開立扣繳憑單及郵寄扣繳憑單。 2.本國國民身分證第一位為英文字母,其餘9碼為阿拉伯數字。 3.外籍人員應填列外國護照字號、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國籍、英文姓名、在台地址。 所得所屬年月 應列明所得所屬期間,便於分辨歸屬年度以利開立扣繳憑單。 領款人 除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外,應由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領款人或代領人有數人時,應分別簽名或蓋章。 扣繳所得稅額、實付金額 由本校所得扣繳義務人填列並核章,並於領據或清冊空白處註記並核章。每次扣繳金額超過2,000元以上者,應代扣所得稅。若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支領所得為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應扣15%,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鐘點費等)應依給付總額扣10%,非固定薪資所得(如出席費、審查費、講授鐘點費)應依給付總額扣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加班費印領清冊 製表 單位主管 人事單位 會計單位 校長 填表日期: 填表單位: 所屬期間: 會計年度 月份 領款人 所屬期間: 會計年度 月份 領款人 加班事由 加班時數a 每小時支給標準B 報支金額 c=a*b 領款人簽章 備註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合計 總計:(大寫)新台幣 元整 製表 單位主管 人事單位 會計單位 校長
項 目 內容 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之要件 1.加班費具領清冊應載有下列事項:(1)服務單位。(2)加班月份。(3)員工編號。(4)姓名。(5)加班時數。(6)月薪。(7)時支。(8)加班金額。(9)加班人簽章(非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者)。(10)合計數。(11)人事單位或總務單位主管簽章。(12)校長簽章。(13)單位主管簽章。(14)組長簽章。(15)經辦人簽章。 2.月薪及特殊說明事項請填註於備註欄。 3.缺漏上述各項之清冊,承辦人應補正。未補正者,不予核銷。 加班月份時數 1.職員部分由人事室審核。工友、技工、駕駛由總務處事務組審核;臨時人員依本校编制內、外人事經費權責分工表由負責之人事主管單位審核。 2.應將加班月份及時數與加班指派單(加班申請單及明細清單)或簽呈核對。 姓名 由人事單位或總務單位審核。 月薪 1.應與所支月薪相符。 2.實支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由人事單位或總務單位審核其正確性 時支 1.月薪除以240小時。 非主管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之總合除以240小時支給標準,實施勞動基準法者,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每小時平均工資加給1/3;加班時間超過2小時在4小時以內者,按每小時平均工資加給2/3。 加班金額 時支乘以加班時數(會計室審核)。 加班人簽章 1.非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應由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領款人或代領人有數人時,均應分別簽名或蓋章。 2.未簽章或簽章不明者,由各該加班人補正。 合計 1.阿拉伯數字合計數,應與每位員工加班金額之加總數相符。 2.總計欄應以中文大寫填寫,並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規費 項 目 內容 要件 1.繳費證明: (1)開立機關名稱 (2)「收據」或「繳費證明單」字樣(存根聯) (3)字號 (4)金額 項 目 內容 要件 1.繳費證明: (1)開立機關名稱 (2)「收據」或「繳費證明單」字樣(存根聯) (3)字號 (4)金額 (5)經辦人簽章。 2.規費聯單: (2)費用別 (3)金額 (4)取得第一聯 (5)編號 (6)日期 (7)收費戳記。 3.缺漏上述收據之要件,應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 開立機關名稱 應有開立收據收款之機關名稱。 日期 1.應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12月31日(含)前開立者。 2.如在案據核准前開立者,申請單位應註明原因。 3.報支時間過久者,申請單位應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費用別 1.應載明受領事由。 2.本欄與後附案據事由應相符。 金額 金額應與案據相符。 字號 應有規費收據編號。 經辦人簽章 應有該規費經辦人收費章。 備註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規費金額。實付數如小於規費金額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規費收據空白處,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姓 名 應與出差請示單姓名欄及職稱核對 職稱 職等 姓 名 應與出差請示單姓名欄及職稱核對 職稱 職等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住宿費與膳雜費者,並與薪俸表核對其等級 出差事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止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應與出差請示單之起訖日期核對) 月 應與出差請示單之起迄月份核對 日 應與出差請示單之起訖日核對 起訖地點 應與出差請示單地點核對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1.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限經濟艙)、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2.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3.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依票價核對)。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4.調任人員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5.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 6.員工出差,應盡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同仁若出差申請行程假,請勿報支飛機及高鐵。 7.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學校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8.其餘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標準及限制辦理。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輪船
住宿費 1.出差地點距離學校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學校所在地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學校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2.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3.其餘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標準及限制辦理。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旅行業代收轉付) 應請該旅行業者於收據上明列機票與住宿金額 膳雜費 1.膳雜費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2.其餘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標準及限制辦理。 單據號數 小計 應將每日報支之相關費用逐筆加計後與合計數核對 總 計【大寫金額】 總計欄應以中文大寫填寫,並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備 註 報支出差旅費時,如有不合規定或需刪減或修改項目,應由承辦人補正並簽章 出差人 單位主管 主辦人事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止共計 日附單據 張(應與出差請示單相符)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姓名 (姓名應與出差請示單相符) 職稱 (職稱應與出差請示單相符) 職等 依審定資料填列(由人事室審核) 出差事由 (應與出差請示單相符)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止共計 日附單據 張(應與出差請示單相符) 月 日 起訖地點 (應與出差請示單相符,如與出國行程及旅費預算表之出國行程表不符時,涉及增加旅費負擔時,應由出國人員出具書面證明。國外期間因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費用,經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 1.與案據及機票票根所載地點相符。 2.與機票票面價格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相符。 3.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報支。 4.其餘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標準及限制辦理。 船舶 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1.依據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日支生活費標準表所定地區及金額按日列報核給日支生活費。 2.凡奉派參加國際性會議及談判者,如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原則上應有書面資料),而該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並另按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四折支給膳食費及零用費。 3.其餘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標準及限制辦理。 辦公費 手續費 1.辦公費包括出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均應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標準範圍內檢據核實報支。 2.辦公費中保險費之保險項目及保額400萬元,超出部分由出差人自行負擔。 保險費 行政費 禮品及交際費 雜費 小計(阿拉伯數字) 按日加計 單據號數 相關單據應按其依序之編號核對有無缺漏,且內容應合乎規定。 總 計(大寫金額) 1.各費用欄應分別加總,並與小計數核對,如同時有美金及新臺幣時應分別加計核對。 2.小計欄之美金及新臺幣加總數應分別與合計欄核對。合計欄之美金應以折合率乘以美金數,核對折合新臺幣金額。 3.合計欄美金折合率應與出差人檢具之匯兌手續費收據相符、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4.合計欄美金折合新臺幣數應與新臺幣數加總,並與總計數相符。 備 註 1.變更行程者,應於備註欄內註明,並附具相關證明資料。 2.其他主要之事項,亦應以備註列明。 出差人 單位主管 主辦人事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
支出證明單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 支出證明單 年 月 日 受 領 人 經手人:林○○ 姓名或 貨物名稱廠 支出證明單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 支出證明單 年 月 日 受 領 人 名 稱 周○○ 身分證或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T123456789 地址 桃園縣XXXXXXXXXX號 牌規格或支 出 事 由 水果禮盒(梨子) 餽贈貴賓用 單位 數量 盒/1 單 價 750 實付 金額 不能取得 單據原因 零售市場採買,無法取得農民收據 經手人:林○○ 附注:1.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統一編號 2.如為公共關係費,除經手人核章外,支用人亦應核章。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姓名或名稱 1.請填受領本款項者之人員或商家姓名、稱。 2.若具合法支付事實,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收據,且本機關人員確已先行代墊款項時,本欄得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且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自然人請填身分證字號,廠商請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受領人之地址。 貨物名稱廠牌規格或支出事由 1.購買財物請填寫貨物名稱及規格;非購買物品請填支出事由。 2.與請購申請單或案據核對是否相符。 單位數量 1.採購財物應填寫採購單位與數量。但如數量無法計列者,得免予填列。 2.與請購申請單或案據核對是否相符(不得高於請購申請單或案據核定數) 單 價 採購財物應列單價。 單價應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核對(不得高於請購申請單或案據核定數) 實付金額 1.單價乘以數量,應與實付金額相符。 2.實付金額應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核對(不得高於請購申請單或案據核定數)。 不能取得單據原因 1.需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方得由經手人開立本證明單據以報銷。 2.應確實填寫「不能取得單據原因」,以供審核。 3.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不得以開立本證明單方式辦理報銷。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無誤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經手人 1.由經手簽名或蓋章,免主管蓋章。 2.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時應負相關責任。 3.公共關係費除經手人核章外,支用人亦應核章。
報銷應檢附憑證及相關證明資料
動支及報銷經費應注意事項
壹、動支及報銷經費共同注意事項 一、經費動支 (一)經費支用項目限制: 1.固定資產:各單位應依分配預算會議(含行政單位及教學研究單位)獲分配之固定資產項目進行採購,採購經費餘款不得自行勻為他项資產採購,並由會計室依本校年度預算分配注意事項於每年9月底彙整簽請校長重新分配。 2.經常性支出:各單位應依分配預算會議獲分配數限額內,自行控管不得超支使用(含碳粉、紙張、郵資、電話費、差旅費、維護費(該單位設備維護)等各項行政費用),如需超支,須徵得支援經費單位同意會章辦理。 (二)財產與物品之區分: 1.財產:每件金額超過一萬元(含)以上,且耐用年限二年(含)以上之設備或圖書館館藏圖書(組成可使用狀態之組合財產算一件,如電腦;圖書則不限金額及耐用年限,如屬圖書館館藏者為財產,非屬圖書館館藏者為物品)。 2.物品:金額一萬元以下或耐用年限二年以下之消耗或非消耗品(單一條件符合即可) 3.加會總務處保管組確認並預為財物分類。 4.圖書加會圖書館確認館藏或非館藏。 (三)各項經費支用,請上會計室會計網路請購系統申請,請購單並請注意詳填支用理由及用途(勿僅填辦公用或計畫名稱)、支用經費來源並正確選擇A或B版申請。 (四)下列情形應先以簽案申請,並於簽案中詳述適用法令規定或依據、支付標準、總計及經費來源: 1.請購單無法清楚表達支用用途者。 2.特殊案件,除已設計定式申請單外(如學生校外比賽申請),其他如計畫全案、研討會(預算先行簽准,逐項財物採購時,再以請購單辦理)、便餐、禮品、教職員工相關津貼、借支、變更經費預算、追增經費及校長統籌款等。
(五)應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財物,無法依該契約採購者,應於請購單中詳述 無法依該規定辦理之理由。 (六)A版或B版申請經費選擇判斷: 1.B版:捐贈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委辦計畫、場地管理收入及利息收入所動支之支出,均使用B版請購。B版經費之使用,請先送使用單位指定之單位內部審核人員審核並核章後再依學校行政程序送核。 2.A版:除使用B版請購單動支經費外之其餘之經費動支事項,含學校教育部年度補助預算、學雜費收入、招生收入、其他機關補助收入等。 (七)未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共同性財物(如清潔品、文具、紙張等),全年需用數,應由財物保管單位集中辦理,整批採購。 (八)動支經費,應於行政程序核定後辦理,本校經費分層核定額度授權表,請參閱附錄條文規定: 1.授權單位主管決行部份:各單位(單位主管決行)→採購。 2.未授權單位主管決行部份: (1)採購財物:各單位→總務處→會計室→秘書室→副校長室→校長室。 (2)其它:各單位→有關會辦單位→會計室→秘書室→副校長室→校長室。 (九)請購案經會計室審核會章後即辦理預算控制,爰如需更動或停止辦理,請簽准並會知會計室更正。 (十)擬先行借支款項,應於簽案或申請單中敘明先行借支理由,奉校長或授權人核定後,檢承辦人借據及原簽核定影本送會計室辦理借支(一萬元以下請向事務組借支)。 (十一)下列項目,免送會計室會辦: 1.與學校財務無關之簽案。 2.授權單位主管決行項目金額之請購案。 3.出差申請單。 (十二)當年度預算,除奉核定保留案件外(固定資產、回饋金、委辦補助計畫),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之分配預算,一律停止支用納為當年度餘款。
二、經費報銷 (一)各項報銷憑證,應於年度終了(12月31日前;差旅費延至1月2日)前核銷完畢。 (二)收到發票或收據,應於2日內檢送第(五)項資料依相關程序送會計室核銷。 (三)經費報銷,應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緊急件,隨到隨辦;普通件,經辦單位2日,會計室2日,出納組1日之時限辦理付款,並請各單位辦理付款作業時,應簽註承辦及遞移時間。 (四)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請各同仁注意,以免觸法。 (五)發票或收據報銷時,請注意閱讀本章貳、報銷應檢附憑證、相關資料及注意事項。 (六)報銷時應附送原核准申請單或簽案影本及相關文件;核銷之項目應與申請核准項目相符,核銷金額,不得較原申請核准數為高。 (七)支出金額2,000元以上者,依財政部81.5.19台財稅字第811661406號函,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如因特殊原因,僅能取具收據(個人收據除外)核銷,請注意廠商收據應蓋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八)統一發票除繳納營業稅之營運單位應取具三聯式者外,其餘應取具二聯式發票。 (九)憑證黏存單黏貼憑證應注意: 1.黏貼之收據或發票,最多以十張為限,並注意收據或發票抬頭及日期不可被黏貼覆蓋且應確實緊密黏貼,不得散失。 2.應經經手人、驗收人、保管人核章,另驗收及證明人不得為經手人。 (十)可逕撥受款人之款項,依規定應逕付受款人,請承辦人勿代墊,如確有代墊需要,請事前於簽案詳述代墊理由簽准,核銷時於憑證黏存單中註記〝○○○〞代墊並加蓋職章。 (十一)借支款項請於核銷時詳填相關借支資料,若有剩餘款,亦請於辦理結案前至出納組繳回,並將收據影本併案核銷。
三、補助或委託計畫 經費之動支及報銷,除注意依本節一、經費動支及二、經費報銷辦理外,下列事項亦請注意: (一)各計畫經費,應按核准或訂約內容支用,非計畫用途或與計畫無關之費用,不得在計畫預算內開支,並應均依本校行政程序辦理(先簽准後辦理)。 (二)收據或發票日期應在計畫執行期間,未在執行期間之發票或收據,不得報支。 (三)儀器設備,應以核定內容所列設備為限。 (四)聘用助理(含專任及兼任)、工讀生,均應依行政程序填報新聘人員申請單,另新聘人員申請單請詳填用人之起迄日期,俾便審核發薪。 (五)經費之流用,應依各補助或委託機關規定辦理,簽辦時,應檢附辦理依據(各該補助、委辦單位規定)備查。 (六)由承辦單位或主持人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或由本校函請委辦、補助單位同意之經費變更或流用文件,均應附入支出憑證內,以憑核銷。 (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經費: 1.補助計畫經費: (1)本校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代表出席費。 (2)本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人員之稿費。 (3)本校人員審查費。 (4)本校人員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加班費。 (5)教育部人員除講座鐘點費外之其它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2.委辦計畫經費: (1)教育部人員除講座鐘點費外之其它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2)已按月支領該計畫固定津貼者(如薪、工資、工作費、主持人費等)
(八)國科會補助款,不得支用於下列經費: 1.不合計畫預算、與計畫無關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與國科會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購買土地或本校本身庫存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交際應酬費用、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5.本校之管理及總務費用: (1)車馬費、維持辦公室之費用。 (2)購買或租賃車輛、辦公設備及宿舍、房屋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6.臨時工及非計畫人員差旅費。 (九)計畫學校需負擔配合款者應注意: 1.配合款為各單位經費者,請於專案來文中簽辦註明。 2.配合款擬動支校務基金者,須專案簽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並簽奉校長簽准。 以上計畫均需附經費預算明細表(含配合款支用計畫),奉核後影本及相關資料乙份送會計室辦理登錄。
本校動支或報銷經費常見錯誤 申請金額未含稅,導致報銷金額與請購單申請金額不符 核銷金額較原申請核准數高 申請單用途未填明 憑證遺失 扣抵聯未與收執聯併貼核銷 收據無統一編號,統一發票未蓋發票專用章 憑證金額(含大小寫)塗改 發票或憑證日期於申請單日期之前 憑證金額大小寫不同 延遲付款 歸墊款未依規定簽准 印領清冊製作請款時間錯誤
印領清冊製作請款時間 依據本校研商經費收支處理作業流程會議決議整理 項目 造冊單位 送會計室日期 出納付款日期 備註 1.编制外員工薪資 按月計薪 到職當月 當月儘速計算 儘速送 當月 一單位有數受僱人員時,每月薪資清冊不得分開個別造冊請款,請指定專人統一造冊(補助、委辦案件除外) 以後月份 前1月23日前 當月1日 按時計薪 次月1日後 次月6日前 次月10日 同上 2.超支鐘點費 次月10日前 次月12日 3.導師費 次月17日前 次月22日 4.加班值班費 次月5日前 5.上下班交通費 次月15日後 6.學生工讀助學金 次月3日後
找碴時間
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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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畢,謝謝聆聽。 本校經費收支處理手冊上載於本校本室網頁-最新消息,歡迎下載參考
會計法 第51條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52條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或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四、會計報告書表。 十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第58條 (會計事務程序原則) 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第70條 (原始憑證之處理) 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依第九條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之。 83條 (憑證保存) 審計法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第95條 (內部審核之種類與執行人員)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內部審核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第96條 (內部審核範圍)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第97條 (內部審核實施方式)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並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第97條 (內部審核實施方式)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並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第98條 (內部審核之調查權)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第99條 (對不合法會計文書之處理)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第100條 (審核之效力)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第101條 (審核之效力)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第102條 (拒絕簽署)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 簽名或蓋章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十、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 法辦理之。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2.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3、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之。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附格式一),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收據或相關書據之簽名,如以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經二人以上之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各機關支付本機關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免另開收據。 5、收據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年月日。
六、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七、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八、各機關依法提存支付之款項,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者,應檢具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之提存書及公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九、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一)事項之主管人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除通知送審之機關外,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憑證上得免簽名。
十、各機關支付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構簽收。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十一、各機關支付員工前點以外各類支出款項,如以劃撥轉帳方式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免另開收據。 十三、各機關應建立國際電話費及郵費使用之管理機制,於經費結報時,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十四、各機關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支出憑證。 十五、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 十六、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附格式二),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
十七、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附格式三)。 十八、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附格式四),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十九、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收據,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二十、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證明。 二十一、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二十二、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三、團體或私人領受政府機關補助款項者,其支出憑證之證明,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十四、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1條 政府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採購支付公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第1條 政府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採購支付公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第2條 各機關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除遇天然災害之特殊因素外,對公款支付之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 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日。 前項第二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及特定假日;每日以八小時計算。 第3條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五日期限,各部門辦理時程如下: (一)經辦部門接到應(待)付款單據時,應即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有關規定手續,詳加審核後,遞移主(會)計部門覆核,期限不得超過二日。 (二)主(會)計部門收到前款文件,經覆核無誤後,應即逐案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並依規定核章後,遞移地區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或出納部門執行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二日。 (三)支付處或出納部門收到前款付款憑單或傳票,應即辦理付款手續,並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或將支票交付郵寄,或將款項電匯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期限不得超過一日。
第4條 為強化零用金功能,配合付款時效,各級公庫主管機關原定各機關零用金額度,應視實際需要,作適度調整。 於零用金額度內之零星採購支出,均應儘先在零用金內支付。 零用金經管單位對已開支之零用金,應依規定隨時檢齊有關支出原始憑證,編具零用金開支清單,送由主(會)計部門依規定手續處理撥還,以利迅速週轉 第5條 為利考核,各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遞移時間之簽註,除付款憑單內已有收受及付訖日期規定外,其餘憑證應本簡便原則,由各機關自行酌情規定,切實辦理,以明責任。 第9條 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估驗計價者,各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後,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二)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收合格後,應於五日內開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財物及勞務採購款項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審計法 27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 、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