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外匯市場與境外金融中心 授課教師:__________ 金融市場與道德規範.徐俊明、黃原桂著.台灣金融研訓院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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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外匯市場與境外金融中心 授課教師:__________ 金融市場與道德規範.徐俊明、黃原桂著.台灣金融研訓院 出版

第一節 外匯市場概論 第二節 匯率的報價 第三節 外匯交易實務 第四節 境外金融中心 本章內容 第一節 外匯市場概論 第二節 匯率的報價 第三節 外匯交易實務 第四節 境外金融中心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一節 外匯市場概論 外匯市場(Foreign Exchange Market)係指外 國貨幣買賣(外匯交易)的場所,意指外匯 的供給者與外匯的需求者間,為進行外國貨 幣買賣所形成的市場。

一、外匯市場的特色 具有如下的特色: 通貨市場:是一個以通貨買賣通貨的市場。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一、外匯市場的特色 具有如下的特色: 通貨市場:是一個以通貨買賣通貨的市場。 無形的市場:大都以電話、電報、電訊、網路等 工具進行交易,沒有固定的交易場所。 全球二十四小時交易的市場:全球外匯市場中, 雪梨在七時開市,接著東京在八時開市,香港、 新加坡在九時開市,雪梨與東京在十四時收市, 收市後一小時半倫敦夏令開市,再隔半小時後香 港、新加坡才收市,至二十時二十分紐約夏令開 市,過三小時後倫敦才收市,紐約至凌晨三時才 收市,過四小時後雪梨又開市了,幾乎是一個二 十四小時交易的市場。

二、外匯市場的分類 依參與者分 依外匯管理分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外匯市場的分類 依參與者分 銀行與顧客間市場:廠商是銀行最主要的外匯需 求者和供給者。銀行居於被動地位,多數是由顧 客洽銀行櫃台進行交易,無最低交易金額限制。 銀行與銀行間市場:銀行間拋補行為所形成的市 場。銀行居於主動,且大多數以電訊網路方式完 成交易,通常有最低交易金額的限制。  依外匯管理分 管制市場:一國政府對人民買賣外匯做若干程度 的規定或限制,資金無法自由進出。 自由市場:一國政府准許人民可以自由買賣外匯, 資金可以自由進出而不加以干涉。

二、外匯市場的分類 依有無形體分 有形市場:有具體交易場所,參與者在一定時間 內集合於一定地點買賣外匯。又稱大陸制市場。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外匯市場的分類 依有無形體分 有形市場:有具體交易場所,參與者在一定時間 內集合於一定地點買賣外匯。又稱大陸制市場。 無形市場:沒有具體交易場所,參與者利用網路 電訊如電話、電報或螢幕顯示等方式,也沒有固 定交易時間或地點,來完成買賣外匯。又稱英美 制市場。 

二、外匯市場的分類 依性質分 依交割時間分 批發市場:外匯市場交易有最小金額限制,每次 交易金額龐大。交易單位成本較低,但買賣匯差 也較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外匯市場的分類 依性質分 批發市場:外匯市場交易有最小金額限制,每次 交易金額龐大。交易單位成本較低,但買賣匯差 也較小。 零售外匯市場:外匯市場交易沒有最小金額限制, 交易金額較小,多屬零星交易。交易單位小成本 高,且買賣匯差也較大。 依交割時間分 即期市場:進行即期外匯交易的市場。 遠期市場:進行遠期外匯交易的市場。 換匯市場:進行換匯交易的市場。 

二、外匯市場的分類 依地區分 地方性市場:組成份子,僅限於當地居民、企業 及銀行,交易貨幣也僅限於當地貨幣及少數主要 外幣。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外匯市場的分類 依地區分 地方性市場:組成份子,僅限於當地居民、企業 及銀行,交易貨幣也僅限於當地貨幣及少數主要 外幣。 區域性市場:組成份子除當地居民、企業及銀行 外,並擴及某些國家的市場參與者,交易貨幣也 較多。 國際性外匯市場:組成份子涵蓋當地居民、企業 及銀行,並擴及全球的市場參與者,可與世界各 大金融中心進行交易,交易貨幣也涵蓋全球各種 不同貨幣,市場規模跳脫國家市場和區域性市場 規模。

三、外匯市場的參與者 包括 顧客:顧客包括個人及法人。以交易動機來區別 顧客,可分為有實際交易需求顧客及無實際交易 需求顧客。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外匯市場的參與者 包括 顧客:顧客包括個人及法人。以交易動機來區別 顧客,可分為有實際交易需求顧客及無實際交易 需求顧客。 外匯銀行:辦理外匯交易的商業銀行。外匯交易 動機,在於服務顧客、從銀行間市場進行拋補, 以調節資金、規避風險等。 外匯經紀人:指介於銀行與銀行之間,代洽外匯 買賣收取仲介佣金收入為業者。 中央銀行:監督外匯市場運作、維持外匯市場交 易秩序、調節外匯供需穩定匯率發展,以實現政 府政策目標。

四、國際主要外匯市場 最重要的有倫敦、紐約、巴黎、東京、瑞士、 新加坡、香港、法蘭克福等。有下列的共同 特點: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四、國際主要外匯市場 最重要的有倫敦、紐約、巴黎、東京、瑞士、 新加坡、香港、法蘭克福等。有下列的共同 特點: 外匯經紀人在這些市場均占有非常重要的角色。 外匯交易大量使用電腦,主要以電訊網路完成。 均是三層次市場,即同時含顧客、銀行間與全球 市場。 市場的交易以即期交易和換匯交易為主。 基本上資金均可以自由進出。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四、國際主要外匯市場 根據BIS 2013年9月對各國中央銀行調查報告 顯示,2013年4月份全球外匯市場日交易量, 達5.3兆美元。英國占最大40.9%,次為美國 占18.9%,第三為新加坡占5.7%。以貨幣別 而言,美元、歐元、日圓及英鎊分別居前四 大幣別的交易地位,長久以來也都沒有改變; 以貨幣配對別而言,美元/歐元最大占24.1%, 次為美元/日圓占18.3%,美元/英鎊第三占 8.8%。

一、匯率報價法 直接報價法(Direct Quotation Method)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一、匯率報價法 直接報價法(Direct Quotation Method) 又稱價格報價法(Price Quotation Method)或支付 報價法(Giving Quotation Method)或美式報價法 (American Quotation Method)。 是指以他國貨幣為基礎,他國貨幣是商品角色,報 出一單位他國貨幣折合多少本國貨幣匯率的報價法。 例如,新臺幣與美元匯率之報價,實務上都是以 USD 1.00=多少新臺幣的方式報價。臺灣及大多數 國家的外匯市場所使用的匯率報價法,都是直接報 價法。

一、匯率報價法 間接報價法(Indirect Quotation Method)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一、匯率報價法 間接報價法(Indirect Quotation Method) 又稱數量報價法(Volume Quotation Method)或收 入報價法(Receiving Quotation Method)或歐式報 價法(European Quotation Method)。指以本國貨幣 為基礎,本國貨幣是商品角色,報出一單位本國貨 幣折合多少他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 例如,英鎊與美元匯率之報價,為GBP 1.00=USD 1.5550的方式報價。目前國際上只有少數大英國協 成員採用間接報價法,一般稱之為大英國協式 (Great Britain Terms)。 目前使用間接報價法的幣別包括英鎊(GBP)、澳 幣(AUD)、紐西蘭幣(NZD)、南非幣(ZAR)、 歐元(EUR)等。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匯率的漲跌 直接報價法下的匯率變大,表示本國貨幣貶 值,他國貨幣升值;匯率變小,表示本國貨 幣升值,他國貨幣貶值。間接報價法下的匯 率變大,表示本國貨幣升值,他國貨幣貶值; 匯率變小,表示本國貨幣貶值,他國貨幣升 值。

二、匯率的漲跌 例子:請回答下列匯率變動的意義? GBP對USD由1.5550變1,6000? GBP對USD由1.5550變1.5000?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匯率的漲跌 例子:請回答下列匯率變動的意義? GBP對USD由1.5550變1,6000? GBP對USD由1.5550變1.5000? TWD對USD由32.5變32.7? TWD對USD由32.5變32.0? 答:1.表美元貶值,英鎊升值。 2.表美元升值,英鎊貶值。 3.表美元升值,新臺幣貶值。 4.表美元貶值,新臺幣升值。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匯率漲跌的衡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匯率漲跌的衡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匯率漲跌的衡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四、外匯市場匯率雙向報價 外匯匯率有買入價格(Bid Rate/Buying Rate) 與賣出價格(Offer Rate/Selling Rate),這叫 雙向報價(Two-way Quotation)。 其中買入價格較低,放在左邊,賣出價格較 高,放在右邊。例如,某銀行報出美元對日 圓匯率為104.45/104.75,買入價格與賣出價 格之間的差額為日圓0.3元,稱作買賣價差/價 差(Spread),也有人稱為「匯差」。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四、外匯市場匯率雙向報價 這一雙向報價的意義,就是表示銀行願意以 日圓104.45元買進美元1元,願以日圓104.75 元賣出美金1元,從中賺取價差。銀行掛牌外 幣匯率都是以銀行的立場,掛出Bid Rate及 Offer Rate ,而不是以客戶的立場掛出的。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五、外匯匯率報價單位 外匯市場上的慣例,匯率的價格共有五位數 (不含小數點)。例如,EUR/USD 1.3345、 GBP/ USD 1.5655。 一般而言,匯率報價通常報到該幣別最小貨 幣單位的百分之一,稱為基本點(Point or Pip or Tick)。 例如,美元最小貨幣單位為0.01元,就是 「分」,「分」的百分之一就是0.0001元, 稱為一點。例如,英鎊對美元匯率由1.5655 變成1.5745,便稱為英鎊升值90點。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五、外匯匯率報價單位 每一百點(100 Points)稱之為「One Pfennig」。外匯交易員報價實務上,例如, EUR/USD 1.3345 /55,其中賣出價1.3355中之 33兩位數通常不報,這兩位數稱之為大數 (Big Figure)。

一、即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出口商操作即期避險模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一、即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出口商操作即期避險模式 例如,某出口商預計二個月後將收到貨款USD 30萬 元,因擔心二個月後美元對新臺幣匯率貶值,先借 進美元並在即期市場賣出,轉存成新臺幣存款,這 就是出口商的即期避險。 出口商借美元利率與存新臺幣利率之利差,為即期 對沖交易的利息成本。利差越大,利息成本越高, 避險效果越不理想;利差越小,利息成本越小,避 險效果越理想。

一、即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進口商操作即期避險模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一、即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進口商操作即期避險模式 例如,某進口商預計二個月後將付出貨款USD 50萬 元,因擔心二個月後美元對新臺幣匯率升值,先借 進新臺幣並在即期市場買進美元,轉存成美元存款, 這就是進口商的即期避險。 進口商借新臺幣利率與存美元利率之利差,為即期 對沖交易的利息成本。利差愈大,利息成本愈高, 避險效果愈不理想;利差愈小,利息成本愈小,避 險效果愈理想。

二、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匯率的計算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匯率的計算 計算遠期外匯匯率最常用的方法是「利差法」,以 利差法決定遠期外匯匯率的因素,包括即期匯率、 買入與賣出貨幣間之利差及遠期期限三項。其計算 說明如下: 式中之360就是指一年的計息天數,國際金融市場上 一年計息天數,有360天也有365天者。為360天者如 美元、日圓、歐元、加幣、澳幣等;為365天者如英 鎊、港幣、新加坡幣、南非幣、泰銖、新臺幣等。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匯率的計算

二、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匯率的計算 以遠期匯率公式所計算出來的遠期匯率,有下列三 種不同的現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匯率的計算 以遠期匯率公式所計算出來的遠期匯率,有下列三 種不同的現象: 貼水(Discount):當報價幣別利率小於被報價幣別利率 時,其利差為負數,所計算出來的換匯匯率為負數,此時 遠期匯率呈貼水。 升水(Premium):當報價幣別利率大於被報價幣別利率 時,其利差為正數,所計算出來的換匯匯率為正數,此時 遠期匯率呈升水。 平水(Par):當報價幣別利率等於被報價幣別利率時, 其利差為零,所計算出來的換匯匯率為零,此時遠期匯率 等於即期匯率,稱為平水。

二、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交易的功能,主要是廠商為了避險、投資 人為了套利套匯、投機者為了投機等。目前臺灣對 遠期外匯交易強調實需原則,必須憑適當的交易憑 證才可以承作,遠期套利及投機其實需之交易憑證 不易取得。所以,實務上恐難操作,最常看到的是 進出口廠商的遠期外匯避險功能。 進出口廠商預期未來將收付一筆外匯,為避免匯率 變動損失,以操作遠期外匯交易的方式來避險,稱 為遠期避險/遠期對沖(Forward Hedging)。實務上, 有預售遠期外匯與預購遠期外匯二種。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遠期外匯交易操作模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臺灣的外匯市場 臺灣中央銀行於1989年4月3日,廢除中心匯 率制度,取消即期匯率變動幅度限制,取消 銀行間交易價格限制,銀行間交易完全自由 化,這次改革一般稱為「外匯交易自由化」。 1995年8月30日中央銀行訂定「外匯收支或交 易申報辦法」,規定公司、行號自由結匯額 度調整為每年匯出與匯入各5,000萬美元,團 體或個人為每年匯出與匯入各500萬美元,迄 今仍然是這個額度。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臺灣的外匯市場 此外,重要的措施包括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實施外幣存款準備金制度、訂定金融機構外 幣風險限額、開放國外機構來臺發行有價證 券、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改採負面列管理等。 2013年2月6日起,全面開放兩岸外匯業務, DBU及OBU,都可以承做人民幣進出口業務 及匯款業務。 實施外匯指定銀行制度,2013年12月底止, 全體外匯指定銀行共3,356家。外匯指定銀行 可以辦理進出口及匯出入匯款業務、外幣存 款、貸款及保證業務、衍生性外匯商品等業 務。

三、臺灣的外匯市場 參與者除顧客、外匯銀行、外匯經紀商及中 央銀行外,尚包括各指定銀行成立的OBU、 參與台北外幣拆放市場的國外銀行。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臺灣的外匯市場 參與者除顧客、外匯銀行、外匯經紀商及中 央銀行外,尚包括各指定銀行成立的OBU、 參與台北外幣拆放市場的國外銀行。 2013年12月份臺灣外匯市場全體交易量為 5,437.6 億美元,日平均交易量為247.2億美元。 換匯交易最大占47.8%,大多數為銀行間交易 占70.9%,美元對新臺幣最大占49.9%,大多 銀行間直接交易占74.8%。 2012年度外幣拆款交易量約為1.805兆美元, 其中美元為1.793兆美元,占99.34%;拆放期 限以美元為例,隔拆(O/N)有1,647兆美元, 占91.86%。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四節 境外金融中心 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 or Offshore Banking Center)指一個資金來自國 外並融通予國外,以非本地貨幣為交易中介, 以非居住民(Non-residents)(境外客戶) 為交易對象,不受外匯管制及國內銀行業管 理規章限制,並在租稅上享有優惠待遇,以 吸引國際金融業者,從事金融交易的境外對 境外 (Outside to Outside or Out to Out) 之市 場,又稱為離岸市場或海外市場。 新加坡美元市場、紐約歐洲美元市場、歐洲 美元市場等,均屬此種市場。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特徵 境外對境外的市場:其資金源自國外且運用 於國外。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特徵 境外對境外的市場:其資金源自國外且運用 於國外。 排除境內金融業務有關規定:幾乎沒有銀行 規章管制與租稅,通常以特別立法方式使其 與本國金融體系隔離。 暴露風險較國內金融市場為高:營運上和國 內金融市場一樣,必須考慮信用風險、流動 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國家風險等, 其中之國家風險會相對較高。

以金融機構為主要參與者之批發市場:境外 金融中心雖以非居住民為交易對象,但最大 宗者仍為金融機構,其交易金額也比較大, 比較像批發市場。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特徵 以金融機構為主要參與者之批發市場:境外 金融中心雖以非居住民為交易對象,但最大 宗者仍為金融機構,其交易金額也比較大, 比較像批發市場。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境外金融中心發展的背景 二次戰後,當時蘇聯為了避免政治風險,將 其所持有之大量美元存款,轉存到歐洲的銀 行,大部份多是在倫敦,逐漸形成歐洲美元 市場(Euro-Dollar Market),此市場上的存 款被稱為歐洲美元(Euro-Dollar),是屬於 境外的存款。 由於蘇聯為規避風險,而自然形成歐洲美元 市場,事先並沒有經過特別規劃設計,但卻 因此逐漸發展歐洲日圓市場、歐洲英鎊市場 等,於是又發展成歐洲通貨市場,它是一個 境外市場。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二、境外金融中心發展的背景 如今,歐洲美元(Euro-Dollar)就是指存放 在美國境外(含美國境內的IBF)的美元存款。 顯然的,歐洲美元不只是包括在歐洲美元市 場上的美元,而是泛指在美國國內金融市場 以外的境外金融中心所收受的美元存款。

三、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 以成立背景而言 以資金結構而言 自然形成者:例如倫敦、香港、巴哈馬等。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 以成立背景而言 自然形成者:例如倫敦、香港、巴哈馬等。 政府規劃設立者:例如新加坡、紐約、東京、台北等。 以資金結構而言 內外合一型:境外與境內金融不分。例如倫敦、香港 等。 內外分離型:境外與境內金融分開。例如新加坡、紐 約、東京、臺北等。

三、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 以市場功能而言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 以市場功能而言 記帳中心型:只有記帳而無營運。例如開曼、巴哈馬 等。 營運中心型:有實際營運者。例如倫敦、紐約、台北 等。 大部份的境外金融中心,是人為規劃設立的實體市 場,並且與境內市場區隔分離的。例如,紐約、東 京、新加坡、臺北,均屬之。

三、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境外金融中心的名稱 特定名稱:經當地政府核准賦予特定名稱者,例 如: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境外金融中心的名稱 特定名稱:經當地政府核准賦予特定名稱者,例 如: 美國稱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y,簡稱IBF。 新加坡稱Asian Currency Unit,簡稱ACU。 日本稱Japanese Offshore Market,簡稱JOM 。

三、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境外金融中心的名稱 經政府核准但仍採 Offshore Banking Unit(OBU) 者: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三、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境外金融中心的名稱 經政府核准但仍採 Offshore Banking Unit(OBU) 者: 菲律賓於1976年9月公佈設立境外金融體系。 巴林於1975年10月開始核發OBU特許執照。 關島於1979年通過Offshore Lending Facilities,仍稱 OBU。 臺灣於1983年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境外業務 單位稱為Offshore Banking Branch,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之意,但實務上仍慣稱OBU。

四、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國際上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四、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國際上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銀行同業拆放:短期資金大部份都是向全世界各 地的銀行同業拆放而來,以隔夜(Over Night, O/N)、1M、3M及6M最常見。 吸收境外存款:吸收境外一般客戶(法人及自然 人)存款及銀行間同業存款。 發行各種籌資工具:例用B/A、NCD、EB、 FRCD、FRN等。 境外授信:貸款的對象以境外大企業、跨國籍企 業、各國政府及其代理機構為主,包括直接貸放、 聯貸、拆放銀行同業、NIF、RUF等。大都以 LIBOR為指標利率。

四、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國際上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境外證券投資:將資金運用於投資各國有價證券, 政府債券以美國、英國及日本為主。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四、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國際上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境外證券投資:將資金運用於投資各國有價證券, 政府債券以美國、英國及日本為主。 操作各項外匯交易,包括即、遠期外匯交易及換 匯交易。

四、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臺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四、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臺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臺灣於1983年制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於1984 年6月5日開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營業。Offshore Banking Unit是「境外金融業務單位」,簡稱OBU, 是指境外金融中心裡從事境外金融業務的場所,在 臺灣均習慣稱為 OBU。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於1983年完成立法後,迄今 歷經多次修正,其中以2013年的修正幅度最大,此 次修正最重要的是在現有OBU的架構下,開放綜合 證券商可以申設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ffshore Securities Unit, OSU),以經營國際證券業務。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四、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臺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四、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臺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五、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歐洲 包括倫敦、蘇黎士、巴黎、盧森堡等,其中以倫敦歷 史最悠久,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也是規模最大的境外 金融中心。倫敦的境外金融中心與國內的金融市場並 沒有隔離,境外與境內可以交流,稅負一致,屬內外 合一型的境外金融中心。其LIBOR經常被國際間用來 做為歐洲美元貸款、美元籌資工具的利率基礎,甚至 於連亞洲也經常以LIBOR做指標參考利率。 盧森堡因位於德國、法國、比利時之間,世界上很多 國家的銀行在此設立分支機構。由於政府鼓勵及地理 位置優越,加上免稅,遂形成國際金融中心,尤其德 國及法國居民就近將存款存入該國,享受免稅優惠。

五、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亞洲 包括東京、新加坡、香港及巴林等。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五、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亞洲 包括東京、新加坡、香港及巴林等。 東京:日本於1986年12月1日設日本境外市場(JOM)。 一般境外金融中心業務以非本地貨幣為交易幣別,但日本 銀行卻准日圓在其境外金融中心交易,與其他以美元交易 為主者不同。 新加坡:MAS於1968年10月核准美國銀行(BOA)設立 亞洲通貨單位(ACU),吸收境外居民美元存款,稱為亞 洲美元。SIBOR經常被國際間用來做為亞洲美元貸款、籌 資工具的利率基礎。

五、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亞洲 包括東京、新加坡、香港及巴林等。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五、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亞洲 包括東京、新加坡、香港及巴林等。 香港:長期受英國統治,在沒有管制下自然形成,與本地 金融市場沒有區隔。1973年放棄外匯管制後,發展得更快, 目前已與東京、新加坡,併稱為亞洲三大境外金融中心。 巴林:中東國家在1971年及1973年兩次石油危機後,因石 油價格的上漲賺進龐大油元,一般稱為石油美元,巴林 1975年10月開始核發OBU執照,方便吸收石油美元。

五、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美洲 美國:美國1981年12月成立IBF,其主要目的是 在吸收存放國外金融機構的美元回流美國本土。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五、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美洲 美國:美國1981年12月成立IBF,其主要目的是 在吸收存放國外金融機構的美元回流美國本土。 加勒比海與中南美洲:此地區最著名的境外金融 中心包括開曼群島、巴哈馬、巴拿馬、英屬維京 群島(BVI)、荷屬安地列斯等,此地區的境外 金融中心屬於記帳型,只有記帳而無實際營運, 稱為記帳中心或境外空殼分行或紙上公司。目的 在免稅,所以被稱為租稅避護地。 近年來在OECD之努力下,全球一些租稅避護地 也加入反避稅的行列,其避稅功能恐將逐漸褪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