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辅导 闵行区纳税人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出口退税申报要求重新作出了规范!
一、申报前须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退税申报所需主要单证资料说明: 1、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3、收汇证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3、收汇证明资料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也需按照要求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
4、出口销售发票 出口企业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开具的通用机打专用出口发票。
三、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 1、申报系统取得 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或者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上海分站(shanghai.taxrefund.com.cn)下载
2、系统安装 点击安装程序 ,选择默认选项安装即可。
3、登录系统 用户名:sa(小写) 密码:(空)
4、确认申报年月
5、系统初始化及系统配置(仅首次使用时操作) (一)执行“系统维护”—“系统初始化”选项
(二)执行“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 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必须正确填写。 修改完成后需重新进入系统确保修改内容生效
三、执行“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需修改为2011.09.01
6、申报数据录入 点击工具栏上“向导”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操作。
先进行“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报关单号:18位海关编号+“0”+项号 美元离岸价:非美元成交出口都需按当期记账汇率折算成美元,并换算成离岸价形式
2、填写“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可以不用填写
3、出口和进货数据录入完成后,请执行 操作。 本步操作遗漏,将无法生成申报数据。
关联号编写规则 关联号由10位数字组成,规则为首位为“0”+2位申报年份+2位申报份月+流水号,例如2013年7月申报第一笔出口业务其关联号就为“0130700001”。 注意:关联号不可以重复使用
注意:关联号使用规则 ①同一张出口凭证(出口报关单)必须使用同一关联号; ②同一关联号下,属同一商品代码的进货明细与出口明细数量、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③同一关联号下的明细记录必须是同一次申报; ④同一张进货凭证不能在同一次全部申报的,可开具分批单作为下次申报的进货凭证
4、退税申报数据检查
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 如检查结果出现上图错误,请仔细检查录入的申报数据。
换汇成本检查 注意:对于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如无合理情况说明是不予退税的
5、生成预申报数据
关联号处填写10个9
按照系统提示,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审 (一)访问“http://e.tax.sh.gov.cn:8000/ckts/index.jsp”
(二)电脑连接上ca证书,选择相应USB型号,填写海关代码和ca证书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网站。
(三)点击“申报文件上传”页面,点击“浏览”选择预申报数据文件
(四)、点击“预申报”发送申报数据。
(五)预申报文件发送成功后,点击“申报文件反馈”标签,查看下载反馈文件
7、预审反馈信息处理 通过“退(免)税申报预审信息读入”读取网上下载的反馈疑点。
根据“退(免)税预审信息处理”中疑点内容提示修改错误数据,修改完成后重新预审,直到反馈无错为止。
8、正式申报 (一)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二) 申报表打印 点击“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和“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进行申报表打印
点击查询窗口工具栏上 按钮,进行申报表打印 点击查询窗口工具栏上 按钮,进行申报表打印 注意:申报表必须在正式申报数据生成前打印,否则将无数据可打印。
(三)生成汇总表并打印。
点选“增加”按钮后,填写正确的申报年月和申报批次,系统自动生成汇总表数据;点击右上角 ,打印汇总表。
(四)生成正式申报数据
9、 网上正式申报 (一)访问“http://e.tax.sh.gov.cn:8000/ckts/index.jsp”,输入海关代码、ca证书密码并连接usb证书介质,登录网上申报网站。点击“申报文件上传”标签。
(二)浏览生成的正式申报文件夹,点击“正式申报”发送数据。
(四)等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及反馈回执,根据回执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注意: 1、当网站出现错误反馈回执,请务必重新发送申报数据。 2、如果网站长时间无反馈回执出现,请勿反复发送申报数据,避免造成网站数据堵塞,请耐心等待反馈!
四、免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2(39)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申报免税 “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系统操作方法:在“免税出口申报数据录入”输入数据。根据向导提示,进行申报操作(操作步骤与退税申报一致)
五、单证申报 企业如有涉税事宜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使用本功能进行申报。
六、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