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最有利標與企劃書 品質標! 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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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講解 1 是非題 (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 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因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 機關內部成立評審委員會即可。 答案:X Why? 講義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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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最有利標與企劃書 品質標! 限制性招標?

前 言 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類: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公告金額以上採購【56】 前 言 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類: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公告金額以上採購【56】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22.1.9) 三、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 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 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八八一一五四三號

最有利標與企劃書分野 一、相同:都是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及性質 依個案(非通案)成立評審會 二、相異: 最有利標 企劃書 二、相異: 最有利標 企劃書 依據: 【52】 【 49 】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 訂有底價(亦可採固定費用率) 等標期: 14天 5天 金額規定: 公告金額以上(實際面 )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限制: 【94】報上級機關核准 評審小組 開標程序: 正式開標 可先詢價後開標 評選會人數限制:5至17人 3人以上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天 可免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法源﹞ 一、勞務採購案準用委託技術服務,財物採購準用委託專業服務、但電腦方 面採購準用委託資訊服務 (一)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第十九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九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第二十二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九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第三十一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二、工程採購案不宜以企劃書辦理,如以企劃書辦理者,採統包、共同投標 方式辦理。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法源﹞ (一)採購法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 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二)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一項第三款依本法第四十九 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 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第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 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 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 有關之服務。 第七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前項評選作 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法源﹞ 第八條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 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 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 優先議價。 第九條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 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 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流程﹞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流程﹞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流程﹞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流程﹞ 1、特性:品質標(準用最有利標)。 2、時機:未達公告金額採最有利標。【49】。 3、性質: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監工責任) 4、招標公告:預算金額【27-3】、概況需求。 5、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準用)最有利標。 6、適用對象:任何採購皆可,惟工程採購涉及設計規劃範圍,應考量 安全、合 法性,較不適合採用。 7、開標方式:A、未訂開標時間地點者,先審企劃書後,擇符合需要者通知遞送 正式文件進行議價(非開、決標,資格標、押標金等可免附,) 屬詢價性質,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B、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屬正式分段開標方式,先審資格後評選 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決標。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流程﹞ 注意! 假『企劃書』之名,行『限制性招標』之實情事。 8、決標限制:如無擇符合需要者,可廢標處理,另擇符合需要者亦可作小局部 調整後進行議價,議價範圍含項目數量及其他履約條件等【細 52】 9、擇符合需要者做法:A.由個人或評審小組決定並未明文規定,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B.評審內容宜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並公布評審項目等內容供廠商。 C.擇符合需要者不宜選多家廠商進行比價,因各家規格不 同無從比價,有劣幣驅逐良幣之嫌,有違提昇採原則。 注意! 假『企劃書』之名,行『限制性招標』之實情事。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 ﹝解釋令﹞ 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八五號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至是否另行提供規格書及比價須知等招標文件,則由招標機關視案件需要自行決定;有關底價之訂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亦可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六七四號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 ﹝解釋令﹞ 一、未達公告金額而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本會資訊網路,仍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由承辦採購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評估符合需要者,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逕與該二家或一家廠商採比(議)價方式辦理。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二一一號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不必有公開開標、監辦之程序。後續之比價或議價時,方適用此等程序。(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一O九號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 ﹝解釋令﹞ 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水電、便餐、汽車油票、季節性臨時工之事務性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可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實務慣例無估價單者,得免之。八八○九一七六號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八八一四六四一號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 ﹝解釋令﹞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因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書面密封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標示之規定。惟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四三五○號 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作業,不同於「招標」,故相關作業文件得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予以簡化處理。八八○九八九○號 關於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擇定對象之適用疑義,依揭條項改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如原係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其對象應以有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為限;如非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而係以詢價性質於擇符合需要後再邀請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原遞送書面報價、企劃書之廠商應納為擇定對象,並得視需要另邀請其他廠商參與比價或議價○九一○○四六二二三○號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 ﹝解釋令﹞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招標機關如於公告中已敘明符合需求之標準及開標時間,即可依規定進行開標、決標作業,免另再擇期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比價。 八八一五二九八號 所詢以公開取得並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比價方式辦理者,因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審查決定」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開標、監辦之程序,惟後續之比價或議價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八八一六一八五 號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 ﹝解釋令﹞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八九○二七九九三號 機關於辦理招標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八九○○六四○五號

最有利標 對誰有利? 機關?key man?廠商?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vs【 22.1.9 】 相同: 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第四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四條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 依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相異: 一、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廠商投標。 二、決標方式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九條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總評分法。二、評分單價法。三、序位法(價格納不納入評分或採固定價格給付)。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三、【56】報上級機關核准。 ◎【22.1.9】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限制。 ◎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子法規定評優勝廠商序位後議價或採固定費用(率)。 ◎免報上級機關核准【22】

構 成 要 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前項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稱「商業條款」,指機關與廠商關於交易條件的約定,如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所列舉之履約期限、付款條件、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復請 查照。八八一二六七八號

招標前 ◎制定規格審查表,自我檢視確認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中:(應規定條文、招標文件載明 何處) 附註:「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四、五、六、七、九 、十一、(八、十二、十四 、十六)、(十五、十七)、十八、十九條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本案請明訂「明顯差異」之標準尺度,免生不公平情事 。

招標前(統包篇) ◎制定規格審查表,自我檢視確認是否依「統包實施辦法」、「共同投標辦法」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中:(應規定條文、招標文件載明 何處)「統包實施辦法」第四、六、七、八 、九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七、八 、九、十、十二、十三、十四條。 有關統包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六款中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其中主要工作項目部分得以機關列舉及投標廠商自選二部分,機關基於採購需求宜主動列舉,俾供評選委員會評選。 三、案如為統包標的為公有建築,採購金額查核金額以上,共同投標廠商資格請參卓「水電、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綠建築」規定,考量共同投標廠商資格增列水電、電氣廠商為其中之一廠商。

統包篇 一、制度面: (一)資格標重組:二家以上異業廠商(共同投標) (二)規格標重組: (不受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範) 二、產業結構面: 既非「招標方式」也非「決標方式」,屬另類採購契約辦理招標。勞務(規劃設計)與工程採購結合,由工程廠商主導的策略聯盟(不含監造)

統包篇 三 、招標面: (一)成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廠商: 本法第三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之一(諮詢及審查、監造)(PCM) (二)評選統包商:非複數決標不定底價最有利標 決標。

合格規格標? 第四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第四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 商及評選之對象。 五、……………………

合格規格標?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規定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評比報告,載明處理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 對工作小組之評比報告,經本委員會決議,應予接受並以之為本委員會之評選結果,或附記理由退回,由工作小組修正或另提評比報告。

明訂主要需求範圍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時應先確認基本需求範圍,並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六條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 ◎第六條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擇定子項。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評選項目 第五條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 第五條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 八、財務計畫。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評選項目(價格篇) 第十六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十六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四項 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盎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第十七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三項 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評選項目(價格篇) ◎採固定費用決標應注意事項: 一、先確認預算編列是否詳實?與經濟景氣脈動是否配合?(鋼筋、便當案) 二、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自由回饋」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回饋採購項目或數量功能,不宜捐贈現金或與採購無關標的) 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四、無法節省公帑或增加採購效益。 五、變更設計如何計價? 六、准用採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納入合約書中。

評選項目(簡報篇) 第十條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第十條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協商除罪化)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評審標準 第七條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第七條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第八條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二、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三、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評定方式 第十一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第十一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評定方式(決標價) 第十二條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原味的)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定方式(決標價)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第九條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第二十二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本法第四十七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評定方式(總評分) 第十四條  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註三、)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評定方式(總評分) 第十六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第十六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三、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評定方式(總評分) 第十八條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第十八條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六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評定方式(總序位) 第十五條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第十五條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定方式(總序位) 第十五條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第十五條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二、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定廠商序位,再將其序位乘以各該項之權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之方式,準用前條規定。 @第四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評定方式(總序位) 第十七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 第十七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 二、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三、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評定方式(總序位)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六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第六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總權重)

評比結果 第十九條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第二十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採購評選委員會(招標前)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二條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評選。 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人數)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人數)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有第十四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資格)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第四條之一 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但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利益迴避)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六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第六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採購評選委員會(利益迴避)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十四條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本委員會逕為評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 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評比報告,載明處理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

採購評選委員會(保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七條 工作小組擬具評比報告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保密) 第八條 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發還。

採購評選委員會(決標公告)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七條第二項 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七條第二項 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最有利標防弊機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制衡: 一、組織準則第二條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組織準則第二條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 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圖利罪之明知違背法令適法性)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但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

最有利標防弊機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人數制衡: 一、組織準則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審議規則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三、審議規則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

最有利標防弊機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個別委員制衡: 壹、審議規則第六條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 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 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貳、審議規則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 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 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 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最有利標防弊機制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 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 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肆、審議規則第十四條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 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 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 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最有利標防弊機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個別委員制衡: 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六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 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六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 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三、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 招標文件載明。 陸、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 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 商之序位。

最有利標防弊機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制衡: 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四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 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四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 選之對象。(規格標也要為合格標) 貳、組織準則第八條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 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

最有利標防弊機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制衡: 參、審議規則第三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 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評比報告,載明處 理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 (工作小組前先審查合格標) 對工作小組之評比報告,經本委員會決議,應予接受並以之為 本委員會之評選結果,或附記理由退回,由工作小組修正或另 提評比報告。 (工作小組前先評估投標廠商規格標分析報告) 肆、第六條之一 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 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伍、第七條 工作小組擬具評比報告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 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