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程序及實務 台中市政府行政處 發包科科長 劉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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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程序及實務 台中市政府行政處 發包科科長 劉金龍

前言-政府採購之屬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4.11工程企字第09600082350號函對於採購審標、決(廢)標結果之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函釋。 依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00786號判決,機關辦理招標公告,性質上為「要約之引誘」,廠商投標行為係屬「要約」,而機關決標之行為,則屬「要約之承諾」(決標契約是否生效?)

適用採購法之主體 §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為限。 §4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5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適用採購法之客體 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 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 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機關與民間團體「合辦」活動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按「合辦」(或其他類似方式名義辦理者)指機關與廠商共同具名辦理活動,機關負擔部分或全部經費之情形,且不以負擔經費比率為條件,合先敘明。(工程會89004916、8811736) (一)有支付對價關係之「合辦」,其「合辦對象」之選定適用政府採購法。(0預算是否適用採購法) (二)「合辦」性質之採購, 若係以機關名義辦理者,無論是否動支機關之經費,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 如係以法人或團體名義辦理者,其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如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非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 至其以法人或團體自有資金辦理之採購,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6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並不因採購金額大小而有不同。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勞工薪資不得低於20000元,廠商報18000元,可否? 標價清單單價未填寫、塗改未蓋章,是否有效? 押標金裝入價格封是否有效?

壹、採購法簡介 一、確認採購屬性 二、分批採購或分別採購 三、確認預算金額、採購金額 四、選定招標方式 五、選定決標原則

一、確認採購屬性(工程、財物、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畢業紀念冊究屬勞務或財物? 學生營養午餐究屬勞務或財物?

二、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GPL14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中未達6)

二、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細則13 分別採購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惟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 不同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可否分別辦理?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否分別辦理採購。?(工程會8814610)

三、預算金額、採購金額 預算金額: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用以訂定廠商資格。(細26-1、資格標準5) 採購金額:門檻金額,決定機關採購作業程序。(細6) 薪資委託金融機構代辦轉帳,採購程序如何辦理?

細則6採購金額如何認定? 3.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5.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7.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9.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10.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採購金額級距 工程 財物 勞務 巨額 2億 1億 20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 1000萬 公告金額 100萬 小額 10萬 採購屬性

巨額以上採購 巨額採購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核准下列事項。 等標期28天以上之合理期限。 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 評估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 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 等標期28天以上之合理期限。 得訂定廠商特定資格。

公開閱覽(採34)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中央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購,依工程會90年7月17日(九十)工程企字第90024752號函說明三及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說明二之(四),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四、招標方式 GPL18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採19) :除依採購法第20條及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採20、21):先以公告方式邀請廠商參加資格預審,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採22):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如僅有1家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 公開取得(採49、中未達2-1-3) 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底價是否須重訂?

統包、共同投標 統包(採24) :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共同投標 (採25) :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 應以有無不當限制競爭,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為限。 道路工程廠商資格為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清混凝土廠商共同投標,可以嗎?

五、決標原則(採52、細109)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採複數決標(細65) 最低標、最高標或最有利標決標 訂底價時機(採46、細54) 得不訂底價時機(採47) 最低標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採54,細74) 是否採複數決標(細65) 分項複數 依數量複數 最低標、最高標或最有利標決標 最有利標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最低標者為限 (採52-2) 甄選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最高標決標(細109)

貳、採購作業程序 一、最低標決標程序 二、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三、異質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比較

開標程序-先形式後實質 形式審查 (細則55) 實質審查 (GPL42資格、規 格、價格)

形式審查合格家數 招標方式 第一次招標 公開招標(採48、細55) 3家以上合格 個案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採20-1-2~5) 1家即可辦理 經常性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採20-1-1) 建立6家合格廠商 限制性招標(採20-1-1~16) 公開取得(採49) 3家(可改限制性) 第二次及以後招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 無家數限制(細56)

形式審查(細則55) 依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投標文件書面密封,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指定之場所,外標封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無細則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投二標) 二家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如何處理? 無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原規劃設計廠商,得否參與後續依該規劃設計成果辦理之採購?(工程會8812951)

標案不予開標決標情形(採48) 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工程會09500256920,工程會09600293210 )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部份廠商不予開標決標情形(採50) 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工程會09100516820,工程會09200438750 )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一、最低標決標程序 最低標作業流程圖 優先減價: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比減價格:最低標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所有廠商比減價,不得逾三次,。 (採53、54) 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細62)

最低標決標程序 僅餘一家合格廠商或採議價方式辦理,廠商可照底價承攬。(細72-2);限制廠商減價次數,應先通知廠商。(細則73) 超底價決標:比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求時,惟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採53) 標價偏低之處理: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採購法58條執行程序)

二、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圖

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法規依據 採購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刊登採購公報 適用採購類別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法規依據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第13款至第14款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金額 不限金額(惟未達公告金額者不具效益) 未達公告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逐案核准 免報 評選委員會 應成立 採22-1-9,10應成立 成立評審小組即可 工作小組 得成立 刊登採購公報 應刊登 得刊登 適用採購類別 工程、財物、勞務 勞務(採22-1-9,10)

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底價 評選結果核定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後續處理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公開招標3家,經常性選擇性招標應有6家,個案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無家數限制1家即可 3家,可事先簽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如有減價必要應納入協商程序時洽減 非固定價格,應訂底價或由評審委員會提建議價格 分資格及最有利標評選二階段 分資格、優勝廠商評選及議價三階段 分資格、擇符合需要者評審及比價或議價三階段 評選結果核定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無規定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後續處理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3款 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可依序通知議價,免召開評選委員會 (同準用最有利標規定)

成立評選委員會 組成(組織準則4) 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人至17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得由下列程序之一辦理:(工程會09700349310修正) 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出5倍之建議名單中,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或抽籤排序。 利用工程會建置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或抽籤排序。 外聘之專家、學者,應優先自工程會建議之名單遴選,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方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工作小組初審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初審意見: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參考 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評選委員會議 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專業簡報人如何處理?是否採統問統答方式 ?

評選委員會議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 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1.維持原評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價格納入評選項目 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 固定價格給付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 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各種評定方式,得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惟建議採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其評選結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對於總評分最高或商數最低,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最有利標14) 招標方式 評定方式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或固定價格給付) 評分單價法 1.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相同時,依前款規定辦理

對於序位第一,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最有利標15之1) 招標方式 評定方式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 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比或固定價格給付)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相同時,依前款規定辦理

最有利標決標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將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再宣布決標。 限制性招標評選優勝廠商,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將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再洽該廠商議價決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 公開取得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大家來找碴:案例一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序位 合計 名次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1 2 5 11 乙 3 10 丙 4 13 丁 15 戊 20

大家來找碴:案例二總評分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均分數 優勝序位 廠商 委員A 委員B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均分數 優勝序位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0 84 78 87 82 411 82.2 1 乙 81 85 83 410 2 丙 75 397 79.4 3 丁 72 77 79 390 4 甲廠商得分411分最高,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

大家來找碴:案例三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序位 合計 價格 名次 甲 1 2 8 200萬 乙 3 4 16 198萬 丙 丁 18 195萬 評選結果甲及丙二家廠商均得為決標對象,經抽籤結果由甲廠商為最有利標。

大家來找碴:案例四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準用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比)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序位 合計 價格 名次 甲 1 2 8 198萬 乙 3 4 16 丙 200萬 丁 18 195萬 評選結果甲及丙二家廠商均得為決標對象,以序位第一較多者丙廠商為最優勝廠商。

三、異質最低標與異質最有利標之比較 依據 決標原則 報上級機關核准 委員會 工作小組 評定方式 底價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異質最有利標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 (作業流程圖) (投標須知案例) 依據 異質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 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決標原則 整體表現最有利標(52-1-3) 評分及格最低標(52-1-1,2) 報上級機關核准 逐案核准 免報 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比照評選委員會規定) 工作小組 應成立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序位法、評分單價法 (除固定價格外,價格應納入評選) 總評分法 (價格不納入審查)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 訂底價或由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採54,細則74)

歡 迎 指 教 台中市政府行政處 發包科科長 劉金龍 04-22206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