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決標原則說明 --最低標及最有利標 會計室 郭素凰
壹、最低標(決標方式)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貳、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辦理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決標方式略述如下: 「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評選出優勝廠商後即決標:以公開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評選項目應含價格。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評選出優勝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後決標: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勞務採購。有專業服務(如校外教學參觀)、技術服務(如建築師遴選)、資訊服務及專案管理廠商之採購。評選項目應含價格。 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未達公告金額(100萬)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經評審委員會評選出最符合需要之廠商後,辦理議價或比價。評選項目應含價格。 異質性採購最低標:透過評選的方式,選出及格廠商後,再開所有及格廠商價格標,依最低標程序辦理決標。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 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貳、機關異質採購決標方式之差異 決標原則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採購最低標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購法第56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11款、採購法第39條 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工程會95.08.14函修「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招標公告 公開於工程會 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同左 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採購金額 不限 公告金額(100萬含) 以上 公告金額(100萬)以下 不限(公告金額以下可以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
貳、機關異質採購決標方式之差異 決標原則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採購最低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限制性招標、公開客觀評選 公開招標(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採評分方式審查) 採購種類 不限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為勞務採購
貳、機關異質採購決標方式之差異 決標原則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採購最低標 招標廠商數限制 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方可開標 不限 同招標方式 核准權限 依採購第56條第3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首長 評選(審)委員組成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委員五至十七人,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同適用最有利標 自行成立,不需外聘專家、學者,委員人數建議同左五至十七人。(建議稱為評審小組避免混肴) 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組成審查委員會
貳、機關異質採購決標方式之差異 決標原則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採購最低標 成立工作小組 需成立(3人以上,至少應有1人具採購專業人資格) 得不成立 需成立(3人以上)需成立(3人以上,至少應有1人具採購專業人資格) 訂定底價時機及原則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 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参: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http://www.pcc.gov.tw/) 首頁 > 法令規章 > 政府採購法規 > 招標文件案例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首頁 > 政府採購 >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