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作業 103年9月
政府採購法常見之決標原則及意涵 最低標決標:就合格廠商比較其價格,價格最低且在底價(預算數額)以內,無採購法§58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依招標文件所定之審查基準,採評分方式審查其資格及規格,就及格分數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最高標決標:例如採購法§99收入性質之採購。 最有利標決標:依招標文件所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價格最低或權利金最高者未必是得標廠商)
假設採購儀器設備乙批,採最低標決標 投標廠牌 市場評價 市場價格 (台) 廠商報價情形(台) 價格折扣率 A 高 2萬元 1.6萬元 80% B 普通或差 1.5萬元 94% 假設機關底價為1.7萬元/台,則得標廠商為B廠牌之投標廠商。
最有利標決標與最低標決標之優劣勢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可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價格較高但屬合理之較好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 以價格決定得標廠商,除廠商有採購法第58條情形外,機關無選擇餘地 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較易形成惡性低價搶標 採購作業繁瑣、費時,例如須遴聘評選委員、研擬初審意見、辦理評選 採購作業相對簡單,時程較短 評選公平性易遭質疑 價格一翻兩瞪眼
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決標:係採購法§52-1-3所定決標原則之一;須依同法§ 56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非屬決標原則,而係緣於採購法§ 22-1-9~11各該子法中均有明定其「評選(認定)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而稱之。(準用,指性質相近可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 參考最有利標:係基於採購金額不大而採用之變通彈性作法。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之差異 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屬採購法§52-1-3決標原則之一 適用於依採購法§ 22-1-9~11辦理者 適用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辦法§ 2-1-3 須符合異質定義及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 須符合專業、資訊、技術服務、設計競賽定義 機關視標的性質及其重要性自行決定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皆須經上級機關核准 無須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之差異 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除依採購法§ 22-1-11辦理者外,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得自行成立審查小組,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如有減價必要,須於協商階段為之。 選出優勝廠商後,須再進行議價及決標。 擇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須再進行議價或比價及決標。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之差異 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開標家數門檻,視採行之招標方式而定 無開標家數門檻之限定 須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但可改採限制性招標 不訂底價為原則 底價依採購法§ 46及§ 47之規定
擬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採購之簽報 最有利標: 應先逐案檢討確屬異質情形,且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核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異質之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上級機關不得通案核准。但機關可彙整同性質之數個採購案或一定期間內之數個採購案1次報核。 已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之機關,均不宜採行。
擬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採購之簽報(續) 準用最有利標: 視採購標的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或房地產採購,依各該辦法敘明其屬該情形,簽經核准依該辦法辦理。 採購法§22-1-9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擬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採購之簽報(續) 參考最有利標: 通常用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3「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之採購。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並簽經核准。
擬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採購之簽報(續) 可預先簽請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 相關細部簽辦文件,可參考工程會範例(網址: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案件: 辦理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辦理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續) 簽報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如涉及成員名單者,應以密件為之。 委員會任務: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不包括其他內容);辦理廠商評選;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工作小組任務: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續) 委員會成立時間:招標前成立。但採購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簽內一併說明),惟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工作小組成立時間: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續) 委員會組成: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至17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可參考工程會之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工作小組組成:3人以上,其成員可由機關內部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續) 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應經本人同意。組成後需增加或撤換委員,如具正當理由,尚無不可(應限於評選前)。 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衡酌實際狀況分別支付相關費用,例如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工程企字第09700026030號函、第10300297350號函)。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續) 遴選評選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接受請託或關說; 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續) 不得遴選為評選委員之情形: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續) 委員會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不在此限。該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機關如決定採公告委員名單,擬外聘之專家學者不同意者,可改遴選其他同意公告之專家學者;內派委員依機關決定辦理。另機關簽報遴選名單階段仍需保密,直至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為止。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續) 於招標文件預先公告委員名單之評選案,招標文件可附記: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者,適用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 為期更審慎遴選適合個案之外聘委員,各機關宜減少使用工程會電腦系統按設定之條件遴選5倍委員建議名單之方式。
簽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續) 參考最有利標: 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異質最低標決標: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最有利標評選等規定。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 評定方式: 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之評定方式,大略區分為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並可採2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另配合價格是否納入評分或評比,又可衍生出不同之評定作業,機關得是個案情形自行擇定之。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選項目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 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A評選委員評分結果 例示 評選 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甲 廠商 乙 丙 評選意見(優、缺點) 1 35 28 26 2 30 25 24 23 價格 20 21 18 4 10 8 7 6 得分合計 81 80 73
出席評選委員評選總表 例示 委員編號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得分 A 81 80 73 B 83 76 C 78 77 D 86 合計 平均 名次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出席評選委員綜合考量結果 例示 廠商 平均評分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 最優者 甲廠商 90 900萬元 乙廠商 88 800萬元 最優 丙廠商 75 760萬元 標價不納入評分項目,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費用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 此評定方式,當廠商報價偏低時,其商數雖為最低,但其品質等其他條件相對亦較劣,故仍有可能造成廠商以低價搶標情形。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依價格納入評分、固定費用或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第14條) 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商數最低者決標。如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序位法:係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機關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1,且經委員會過半數(非指評第1之人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A評選委員評比結果例示 評選 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甲 廠商 乙 丙 評選意見(優、缺點) 1 35 28 26 2 30 25 24 23 價格 20 21 18 4 10 8 7 6 得分合計 81 80 73 轉成序位 3
出席評選委員評選總表例示 委員編號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得分 序位 A 81 1 80 2 73 3 B 83 76 C 78 77 D 86 合計 7 10 序位名次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序位法: 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序位法: 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費用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依價格納入評比或固定費用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第15條之1) 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如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定方式 分階段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招標文件明定第1階段及格分數,不及格者,不納入第2階段評選,惟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不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例如赴廠商處實地勘查,得列為第2階段。 第1階段未經評分而採票選前幾名廠商進入第2階段評選之方式,不得採行。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最有利標: 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最有利標: 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最有利標: 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最有利標: 財務計畫。如採購法第99條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準用最有利標: 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及第8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項目,視個案情形擇適合者訂定之。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準用最有利標:以專業服務為例,得為 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計畫執行方式。 如期履約能力。 價格。 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其他必要事項。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得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及第8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項目,視個案情形擇適合者訂定之。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1階段招標文件。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所擇定之評選項目及子項,應1.與採購標的有關;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4.明確、合理及可行;5.不重複。並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例如機關服裝採購,擬採行「全體同仁參加票選」方式者,其票選結果僅能列為評選項目之一。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招標文件已訂明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選項目及子項: 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 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評選項目及子項: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評選時須由廠商辦理簡報及詢答。 廠商簡報及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審標準: 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採固定價格給付,價格組成內容納入評選者, 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 廠商簡報及詢答如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20%。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審標準: 評選項目及子項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例如採購公務車,高於法定速限之車速差異即與採購目的無關。 例如不以合格標之全部廠商之標價平均值認定各廠商標價之合理性。
訂定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續) 評審標準: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資訊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以軟體開發為例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23%) 1.計畫主持人(含共/協同主持人)及工作成員名單,各人員所任工作,與本案相關之學經歷、專業技術證照、取得與採購案相關認(驗)證、訓練合格證明,有何優良或不良事蹟等情形,所列人員如何投入本案工作,如何確保非僅掛名 15 2.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與本案有關且已完成之實績(無實績者0分;實績有減價收受、逾期等違約情形且可歸責於廠商者,可扣分,至多扣4分,即本子項最差為負4分) 4 3.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受獎懲情形(含分包廠商;包括獎勵、優良事蹟、不良之紀錄,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查詢)(無獎懲者0分;有不良或懲處紀錄者,至多扣4分,即本子項最差為負4分) 56
資訊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續) 以軟體開發為例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執行能力及相關服務(55%) 1.主要工作人數及配置、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如何完整瞭解及配合機關需求、如何如期如質履約之說明、尚在履約相關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有逾期情形(有逾期且可歸責於廠商者,可扣分,至多扣4分) 12 2.軟體功能之規劃及建置構想 9 3.軟體發展模型與使用工具 4 4.軟體相容、擴充、穩定性 6 5.資訊安全及保密之規劃及執行方式 6.系統測試之規劃及執行方式 7.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方式 8.保固期間不另加價之系統功能更新及增修服務 9.保固期間不另加價之售後服務之方式及效率 10.其他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且含於標價內之附加或創新服務(不另加價者) 57
資訊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續) 以軟體開發為例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價格(22%) 1.標價合理性(將「標價金額」除以「以上各項得分」之商數作為評分依據,商數越低者,分數越高) 14 2.標價完整性及正確性 8 標價超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納為評選對象 註: 1.本表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其配分,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自行調整或增刪。 2.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於各子項之表現及評分: (1)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85%~100%之評分) (2)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70%~84%之評分) (3)屬劣者(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0%~69%之評分) (4)各子項內有扣分或計分方式者,從其條件。 3.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4.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章節順序應依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順序製作,以利評選。 58
準備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與投標須知之意涵。 招標文件之重要性: 有如機關門面 廠商異議、申訴之源由 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招標文件取得途徑: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歷史標案查詢\項下。(盡信書不如無書)
準備招標文件(續) 不得規定下列情形為不合格標: 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不符規定;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不符規定;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準備招標文件(續)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資格訂定: 基本資格: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準備招標文件(續) 基本資格: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例如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準備招標文件(續) 資格訂定: 特定資格: 相當經驗實績:例如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準備招標文件(續)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例如ISO 9000認證文件)
準備招標文件(續) 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招標文件應載明評選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該委員會提具建議名單交由機關首長決定。 準用最有利標常見之服務費用計算方式: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
準備招標文件(續) 常見之服務費用計算方式: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專業工作人員作時間短暫之服務,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準備招標文件(續) 常見之服務費用計算方式: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技術服務。 以總包價法計算者,廠商完成履約事項驗收合格後,機關照契約價金全數給付廠商,毋需檢附所有單證核銷各項費用,亦無節餘款繳回問題。實務上如有兼採2種以上之計價方式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註明,以資明確。
準備招標文件(續) 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並明定廠商報價超預算即為不合格標。 採用評選之案件,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提出標價者,宜採不分段開標。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規定廠商不用報價,但仍得規定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 勞務或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得於招標前辦理公開閱覽。
準備招標文件(續)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者: 招標文件內須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招標文件內須參考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規定,一併載明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等相關事項。
招標公告及疑義、異議處理 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案, 依採購法§22-1-9辦理者,第1次招標等標期依GPA第l1條規定,至少40日。倘採購案件於招標公告前已另行預為公告達40日,且未超過12個月者,則後續招標公告得縮短為不少於24日,緊急採購不少於l0日。(新增台星協定、台紐協定) GPA適用門檻?
招標公告及疑義、異議處理(續) 不得登記或詢問領標廠商之名稱。 不得向領標廠商索取名片。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開標 所稱「開標」指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授權書) 開標、議價、決標前準備事項,包括上網查詢及列印停權情形。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審標 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機關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含審查資格表?) 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或發現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時,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投標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 初審意見應載明事項: 採購案名稱;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優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職災及最近5年施工查核結果)。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續) 評選項目 ○○公司 評選項目A 評選子項A-1 評選子項A-2 1.內容摘要及差異分析 2.優點及缺點 3.建議洽廠商說明事項
採購人員、工作小組、評選委員之權責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機關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 委員會任務:辦理廠商評選;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工作小組任務: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評選作業(續) 評選前準備事項: 評選會議開會通知,應以密件分繕為之,並檢附議程表、廠商投標文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委員須知、委員切結書等。相關範例可參考工程會簽辦範例。 評選前宜掌握評選當日委員之出席狀況,俾得預為因應。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如無涉及議價者,不適用監辦規定。
評選作業(續) 法定開會人數: 評選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 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94-1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評選作業(續) 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選作業(續) 出席之評選委員應全程參與,避免遲到早退,且應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為免評選委員疏忽「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機關於評選前可再重申委員須知之內容。 例如: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評選作業 (續) 委員會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如公立學校與其聘任教師、協會與其理、監事)或代理關係。 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例如論文指導教授與學生之關係。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委員會作成決定。
評選作業(續) 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所稱「工作成員」範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機關人員不得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或任何可能造成廠商於評選前與評選委員私下接觸之情形。
評選作業(續) 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 (比) 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評選作業(續) 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者,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或為任何承諾。 委員評分表交齊後,始於電腦螢幕上顯示彙總表。
評選作業(續) 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並列入會議紀錄。 議決或決議得為: 1.維持原評選結果(例如討論後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評選作業(續) 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案例: 多數委員評定某廠商序位為前1、2名,卻有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 多數委員評定某廠商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分。 多數委員對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
出席評選委員評選總表明顯差異案例 委員編號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得分 序位 A 81 1 80 2 73 3 B 83 76 C 78 77 D 86 合計 7 10 序位名次
評選作業(續) 招標文件載明「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如係經對廠商評分之程序,方針對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尚屬可行。 委員會議應製作紀錄,由全體出席委員簽名。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招標文件如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為最有利標廠商或優勝廠商者,機關首長不得變更該評選結果。
評選作業(續) 協商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標準,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未列入評選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以評定最有利標。綜合評選不得逾3次。 機關採行協商措施者,應注意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且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評選作業(續) 協商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價格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 採行協商措施者,應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分別協商,並予協商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評選作業(續) 協商 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 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擬具協商程序(得採書面或書面加會議方式為之); 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執行保密措施;慎選協商場所; 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漏於其他廠商; 協商應作成紀錄。
評選作業(續) 協商 協商後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機關應再作綜合評選。但重行遞送之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其未參與第1次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評選作業(續) 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核定。亦得當場宣布,並向廠商說明該結果於簽報核定後始生效。 機關對於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需委員會再檢討者,得敘明意見及理由退回委員會。例如 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決標金額126億元,得標廠商報價較未得標廠商報價高達20億餘元,決標價格不合理。 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48-1-2不予開標決標。
底價與議價作業(續) 準用最有利標,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須再洽優勝廠商議價: 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
底價與議價作業(續) 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底價與議價作業(續) 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參考最有利標,於擇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須依招標文件所定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 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分別依其情形適用各該規定。
底價與議價作業(續)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且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協商措施,俾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 評選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招標文件明定協商機制,於評選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前採行協商措施。
決標資訊公開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1)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2)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通知其原因;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決標資訊公開(續)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其他(續) 機關對於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確實履約,不得任意變更。 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會加強稽核、查核。 埔里北梅新社區新建統包工程(決標金額4.6億餘元),廠商施工品質不良且進度落後,經工程會施工查核小組多次查核結果,列為丙等,顯示未能符合最有利標立法意旨。
其他(續)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辦理涉及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亦得依需要給與合理報酬後,取得授權,或取得全部或部分權利。 其他性質之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明亦可,惟建議事先知會主會計單位。可規定廠商須提出同意書,同意機關取得其投標文件內容之使用權,再支付該獎勵金。
其他(續) 最有利標決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可搭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予2家以上之廠商。 為機關傳輸決標公告後,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會自動以電子郵件洽詢評選委員評選過程是否有異常情形發生,並回傳系統;並由系統自動顯示異常標案,主動發覺異常案件,隨時查核。 據實登載決標資料,例如委員總額、出席人數等。
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 「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工程會102年11月20日訂定): 一、招標前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 委員名單,優點如下: (1)公告後即無洩漏名單之虞,可減輕相關人員保密責任,亦 可增加評選之透明度。 (2)廠商對於已公告之評選委員,如認為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四條之一(機關遴選評選委員不得有之情形)、 第五條(不得遴選為評選委員之情形)、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評選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 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 103
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 二、於招標文件預先公告委員名單之評選案,建議委員總人 數不宜過少,以免有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致委員總 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關於人數之規定,而須另行遴選委員補足時,不及於截 止投標前更正招標文件,影響採購作業。 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委 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故機關簽報遴選名單階 段仍需要保密,至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後,才無需 保密。 104
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 四、於招標文件預先公告委員名單之評選案,招標文件可附 記:「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 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 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 定。」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上開情形,機關可依政府 採購法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作成紀錄, 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上開招標文件規定,就 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 105
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 五、善用公務員具有守法專業特質,多遴選其他機關資深公 務員擔任外聘委員,經由機關間互相幫忙辦好評選工 作;工程會已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立遴選公務 員專區,可協助各機關辦理評選。 工程會101年6月1日訂頒「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立遴選公務員專區(常用公共工程專長類別)實施計畫」(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106
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 六、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具委託關係,洽辦機關薦派所屬公 務員擔任評選委員屬內派委員;倘非受直屬上級機關委 託而係機關自辦之採購者,則邀請直屬上級機關或同一 上級機關所屬其他機關之公務員擔任評選委員屬外聘委 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107
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 七、投標文件內容複雜、審標費時者,開標後得免當場審 標,攜回辦公室後利用較充裕之時間詳細審查。 八、機關得將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以密函分 繕發文予評選委員,讓評選委員提早瞭解案情,但要求 就內容保密,勿與廠商作任何接觸;如遇有請託、關 說、行賄、施壓等情形者,即時通知機關。 九、有通知廠商到場簡報及詢答之案件,提醒評選委員要公 正評選,勿在廠商面前對個別廠商公開誇讚或批評,勿 主動要求廠商變更或補充其投標文件內容。 108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工程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 *工程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辦 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適合需要之房地產(準用最有利 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一)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二)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 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 109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相關事項不明確,例如: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15條 )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十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不論採購性質為何,皆規定廠商須作簡報,並給予配分或權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第10條 )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110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未分別訂定底價。(採購法第46條、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組織準則第8條第2項 ) 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 ) 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又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亦將該資料納入評選。(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3項 ) 111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I、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於投標廠商未出席 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4項 ) J、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價格高低為計分基 準,未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 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 標之依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 K、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 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 基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第1項 ) 112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L、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 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 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分) 之計分方式辦理。(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 ) M、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 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 項 。(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 ) N、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於招標文件未 規定得採行協商措施,且未標示得協商項目之情形 下,仍於評選過程中進行協商措施,而未予廢標。 (採購法第57條第3款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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