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澎湖縣政府未設政風機構機關業務採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業務專案稽核專題報告 報告人:政風處政風預防科李政嬿
壹、稽核標的 針對本府102至104年度採最有利標 方式辦理達公告以上之採購業務案 件,共計97案,並以5分之1之比例 約計20案為本次稽核範圍。
貳、稽核結果 1 準備程序 未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案件適合採行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項次 稽核項目 缺失態樣 違反法令規定 1 準備程序 未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案件適合採行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未就個案敘明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並簽准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第2點: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 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 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第3點:已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 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及相關法規執行保密措施 採購評選委員組織準則第6條 項次 稽核項目 缺失態樣 違反法令規定 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及相關法規執行保密措施 採購評選委員組織準則第6條 評選委員評選結果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未訂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
稽核常見缺失
相關法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 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 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 名單之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 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 單者,不在此限。
澎湖縣政府採購評選委員遴聘保密防弊措施
項次 稽核項目 缺失態樣 違反法令規定 3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辦理開標時的投標廠商家數與招標文件載明不符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等標期及投標廠商家數不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4條、政府採購法第18條及第48條 4 開標與審標 招標文件審查意見表中日期填寫錯誤 有廠商投標,惟開標紀錄中未填寫投標廠商名稱 資格標紀錄中審標結果處空白 開標紀錄中未有主計之簽章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 開標紀錄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之範本不同
相關法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理第3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 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 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項次 稽核項目 缺失態樣 違反法令規定 5 評選 有簡報程序者,未規定廠商不得利用簡報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及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該文件應不納入評選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 參與評選須知中列有簡報程序,惟評選會議紀錄無廠商簡報項目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之內容未包含所有應載事項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 評選委員於評選時未就相關事項逐項討論後再進行評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1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會議紀錄名稱不正確 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中未記載紀錄人員姓名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
項次 稽核項目 缺失態樣 違反法令規定 5 評選 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規定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 評選委員意見表中委員簽名處空白 未就評選結果彙整製作總表,且評選會議紀錄未由出席委員簽名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1條 評選委員評選總表格式錯誤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未已記名方式秘密為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相關法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3項: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 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 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1條: 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 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 並簽名或蓋章。 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 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 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相關法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3-1條、第11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 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項次 稽核項目 缺失態樣 違反法令規定 6 議價與決標 決標紀錄中主持人未簽名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 決標紀錄中兼辦政風人員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逕採書面監辦 機關主記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 評選結果未先行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7 決標資訊公開 未通知未得標廠商之評選結果及決標結果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決標後30日內未刊登決標公告 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 8 驗收 未於30日內辦理驗收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 驗收紀錄未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政府採購法第72條
項次 稽核項目 缺失態樣 違反法令規定 8 驗收 驗收時未由主(會)計及有關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 驗收時無法得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驗人員 政府採購法第71條 驗收程序錯誤,欠缺相關驗收簽及核派主驗人員 驗收紀錄非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版本 未對招標圖說、規範及其他品質規範進行驗收 辦理複驗不落實且無監驗人員
項次 稽核項目 缺失態樣 違反法令規定 8 驗收 無相關驗收會議紀錄資料及簽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 無相關驗收紀錄及簽 9 其他 為公開取得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而非公開取得報價單 未依據合約規範檢測 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未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第21條 招標文件未訂固定金額決標,卻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評選項目中卻未列入廠商之標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
項次 稽核項目 缺失態樣 違反法令規定 9 其他 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未確實 招標案僅執行45%,後續相關責任未敘明
肆、建議事項 確實於招標前確認可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 加強採購評選委員名單保密措施 確實依照相關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文件宜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範 例辦理採購 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程序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肆、建議事項 評選委員會之文件資料應確實依照法規辦理 確實依照相關規定監辦採購案件 確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驗收程序 文書管理流程應依法規程序辦理 加強採購人員專業及實務訓練
伍、其他 (一)部分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廢標或保留決 標階段,疑似公開底價,違反政府採購法 相關保密規定。 一、另本處近日於監辦採購案件中本府部分單 位發生缺失,說明如下: (一)部分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廢標或保留決 標階段,疑似公開底價,違反政府採購法 相關保密規定。 (二)另本府承辦單位於辦理採購案件驗收 程序中,未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於 事前簽會監辦單位辦理採購監辦程序。
二、相關重要參考資訊 (一)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二、相關重要參考資訊 (一)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二)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報告完畢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