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合同管理及法律培训 商务法律部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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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合同管理及法律培训 商务法律部 2016年5月

目录 Contents 一、增值税相关知识 二、公司 “营改增”合同管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目录 Contents 一、增值税相关知识 二、公司 “营改增”合同管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1、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2、增值税法将会成为我国税收史的第四部法律。 3、营业税的营业额和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一样的; 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营业税,即通常所说的价内税; 增值税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即通常所说的价外税。 4、营业税在地税交,增值税在国税交。 5、不论什么情况,营改增后,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都是万分正确的。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也可选择一般计税。 我司涉及阀门、技改、民用建安项目,原则上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是比较稳妥的策略。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应当与业主进一步明确开具发票类型、发票开具时间、发票金额,并通过补充协议书面确认。 新项目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2017/3/4

7、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可抵成本费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税率。可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能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0万元 生产、劳务 80万元 批发、零售 500万元 应税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企业,会计核算健全的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向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非特殊情况,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8、税率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项目 营业税 增值税 9、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项目 营业税 增值税 计税原理 及特点 重复纳税; 价内税(价税合计)。 基本消除重复纳税; 价外税(价税分离)。 计税基础 营业额 增值额 进项税 不涉及 “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 征管特点 简单、易行 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 增值税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税率 较低,3%、5%。 较高,建筑业为11%、17%、13%、6%等。

销项税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营改增后,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入约10%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 采用销售额和税额合并定价 方法: 销售额=营业额÷(1+税 率) 举例:向业主收取100万元工程款 1、营业税下(适用3%税率)   确认收入100,营业税=100*3%=3万 2、增值税下(适用11%税率)   确认收入=100/(1+11%)=90.1万   确认增值税销项税=90.1*11%=9.9万

进项税额=可抵扣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适用税率 实行增值税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费用及资产价值将下降。 进项税额=可抵扣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适用税率 抵扣基本原则: 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即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例1:购进设备价款100 原固定资产计价100 现固定资产计价=100/(1+17%)=85.5 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85.5*17%=14.5 举例2:发生设计、咨询业务支出100 原确认营业成本100 现确认营业成本=100/(1+6%)=94.3 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94.3*6%=5.7

1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 (1)公司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简写); (2)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3)纳税人识别号; (4)公司地址; (5)电话。

11、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主要内容 (1)客户或供应商名称、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注意区分纳税人识别号与银行账号); (2)货物或接受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区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 (3)开票日期、开票人、收款人等。

13、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要注意要哪些事项: (1)真伪辨别;查看开票日期( 180天之内 ); (2)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3)字迹清楚,不压线、错格; (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因货物明细多,将货物名称写为一个大类的名称,直接写详见销售清单,需对应每张发票提供销货清单(抵扣联与发票联各附一份); (6)全部为机打发票不得涂改,不得有复写字迹; (7)注意税率与所购项目; (8)收款方与提供发票的公司必须一致;

1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5、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6、增值税发票遗失如何处理? (1)无论是发票的哪一联次,已认证,未认证,都需登报作遗失申明; (2)如果是发票联和抵扣联都已丢失,需要向供应商索取《已抄税证明》.凭供应商记账联复印件(加印公章)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3)如果单独丢失发票联,只需作登报遗失,用发票的复印件作相应作用; 补充:登报事项 登报:指定《中国税务报》。 国税局要罚款200元/1份。

目录 Contents 一、增值税相关知识 二、公司 “营改增”合同管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1、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3)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搭脚手架等工程作业。

“现代服务”是指黑线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 在“商务辅助服务”指人力资源服务等,在“人力资源服务”中,指提供劳务派遣、劳动力外包等服务活动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投标报价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下,工、料、机等均为不含税价,计算公式为:工程投标价格=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 *(1+增值税税率) 。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作以下适应性调整,其他与现行定额的内容一致。 (1)企业管理费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改列入人工费;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暂列入企业管理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具体可见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的通知

具体可见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的通知

3、经济合同八大要素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4、合同条款中需要关注的细节 (1)确保三流一 致,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名称,收款方名称,在源头上进行审核; (2)明确要求供应商及分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能提供专用发票的,要在价格上做出相应的调整。还要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真实性,以及对提供不合格发票的违约责任; (3)合同中必须明确不含税价格、税率及增值税额;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价格是否为含税价。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如“合同总价XX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增值税税率X%,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

(4)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要求在合同签订时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5)合同中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对于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在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免到时候与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的实质内容产生争议,带来税务风险。附加税率包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业务部门可向财务部门咨询当地的附加税率。 或对于合同标的物中涉及多项服务内容,并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应分别签订合同。 如:EPC合同,要区分其中施工占多少、设计占多少、设备材料采购占多少,因为各项业务的适用税率都不一样。如施工为11%,设计为6%,采购为17%。针对EPC项目分签合同、分别开票(在合同总价不变情况下)。

(6)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细节 在合同中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政策。 (7)修改发票、付款时间条款 在分包、采购合同中明确发票开具时间,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提前款项,后来发现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的情况发生。 (8)增加增值税过失责任条款内容 在与甲方合同中增加“责任条款”,约定“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丢失或未及时认证,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在与乙方合同中增加“责任条款”,约定“因供应商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带来的材料、设备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公司的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

(9)重大信息及时通知条款 双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10)合同中明确税收内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甲方不得代扣代缴。 (11)采购合同中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要求供应商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5天内交付我司,并且形成双方交接签认记录,发票和内容不一致时,确保及时更换; (12)发票开具不合规的责任与赔偿义务。如:对发票的规定必须出具真实、有效发票,如发现对方提供虚假发票,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无偿更换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或延付后续款项。 (13)对于合同中约定甲方代扣的水电费部分,要求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尽量争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5、材料采购业务的应对 营改增后,尽量避免为降低成本而选择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现象,推行材料集中采购,既能保证材料质量,又能统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材料运输管理 营改增后,由于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7%,而运输业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1%,因此,材料应尽量选择由材料供应商运输,由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金额包括运费来结算。 7、设备使用的应对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采购可全额抵扣进项税,设备租金可分期取得进项税发票。所以,营改增后,适当增加固定资产购买的比例,适当减少租赁的比例。

8、甲供材料的应对; 尽量把不能提供专票的、税率低的材料甲供。 分公司可与业主单位进行商谈,建议业主单位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处理。 (1)取消甲供材料,全部归施工单位采购; (2)甲供材料改为甲指乙供,发票直接开乙方,由分公司采购并付款; (3)甲供材料甲方采购并付款,平时不与施工单位结算,在决算造价中直接扣减,相应的直接减少了销项税。 (4)若业主单位不愿采取以上几种方法,则将导致税务成本的大幅上升,要求业主单位进行补偿。

9、对分包方验工计价 按期对分包方进行验工,并及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销项税额较大,进项税额低,给公司的现金流造成很大的压力。 10、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1.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商是具备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无资质的劳务公司或工程队伍; 明确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原则,明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明确发票开具时间、提供时间、开具类型、发票丢失的配合责任、开假票的法律责任等。对于没有任何资质的分包商,建议不进行业务往来。如果是挂靠性质的,应规避税务风险。建议同分包商签订补充协议,列明此风险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承担。为了取得更多的抵扣凭证,要求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取得税务局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不同个人分包商进行业务往来。

12、日常服务合同。 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日常服务合同归入现代服务类合同,在5 月1 日前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不适用简易征收的方式,将直接适用6%的增值税。对在4 月30 日前无法开具的日常合同,应做好税点差的测算,与业主进行将税制改革导致的税负增加部分税点差补偿的商务谈判,补充合同中要明确发票类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总价。 该类业务,新签合同,适用“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6%税率。

13、大修服务合同。 各单位应梳理大修服务存量服务合同情况,对在5 月1 日前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做好税点差的测算,与业主进行将税制改革导致的税负增加部分税点差补偿的商务谈判,补充合同中要明确发票类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总价。 该类业务,新签合同注意事项:适用6%的增值税。

14、技术服务合同。 原按6%增值税税率计税的合同,本次不涉及营改增,继续按原合同相关要求执行。 新签合同,应规范“技术服务”类服务合同相关条款。

15、工程技改合同。 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工程技改合同归入建筑类合同,对在4 月30 日前无法开具发票的合同,应做好税点差的测算,与业主进行将税制改革导致的税负增加部分税点差补偿的商务谈判,补充合同中要明确发票类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总价。 该类业务,新签合同,适用11%税率。

16、合同价格的调整计算 若原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约定税费另计,则无需调整,结算时直接按新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若原合同金额为含税价,则根据合同所适用营业税与增值税实际税率调整合同价格; 新合同价格(含税)=原合同价格(含税)×(1-营业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

17、人力支持服务合同。 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人力支持服务合同属“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类别,适用6%增值税税率。在2016 年5 月1 日前未执行完毕的存量合同,不适用简易征收方式,适用6%的增值税。对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未结算/执行中的日常合同,应做好税点差的测算,与业主进行将税制改革导致的税负增加部分税点差补偿的商务谈判,补充合同中要明确发票类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总价。 新签合同,应按“人力资源服务”类6%税率签定合同。

18、采购类合同。 。

19、采购类合同。 (1)梳理四个流向的一致性,即合同签订双方、发票开具取得双方、款项取得支付双方和物资供应使用双方保持一致; (2)合同价款做价税分离,明确“先开票后付款”; (3)在合同中若包含多项经济业务按照服务内容进行分解,分别列示服务金额,满足增值税政策对不同税率业务应分别计算缴纳税款的规定; (4)设置变更条款:合同中应设置税制变革等原因影响合同金额的应进行相应调整的条款; (5)采购合同对于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予以明确; (6)合同条款中关于对发票开具类型、税率和税额、开具时间等具体的规定。

“三流”一致 资金流 发票流 物流 20、“三流一致” 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即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物流(或劳务流)的相互统一, “三流”一致 资金流 发票流 物流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中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分公司与业主方直接签订合同,由分公司实际执行、开具发票,但公司收取工程款的,如大连分公司,建议分公司财务应与财务部沟通,征得财务部同意后,分公司商务、财务应与业主沟通变更合同收款条款,将款项直接收入分公司银行账户。收款后,再转入公司收入账户。或者与业主协商签订多方合同,即“一个甲方,多个乙方”,将签订主体乙方约定为公司及分公司,既可满足投标时的资质要求,又可避免出现“三流”不一致问题

2)公司与业主方直接签订合同,由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但由分公司实际执行的,如深圳、防城港、福清、大连(中广核工程公司)等,建议分公司商务、财务应与业主沟通变更合同,由分公司直接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 ,收款后,再转入公司收入账户。若业主方不同意,则按适当的金额由公司总部与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予以完善。或者与业主协商签订多方合同,即“一个甲方,多个乙方”,将签订主体乙方约定为公司及分公司,既可满足投标时的资质要求,又可避免出现“三流”不一致问题

3)公司与业主方直接签订合同,收取工程款,但由分公司实际执行、开具发票的,如海盐、连云港、大连、福鼎、阳江,建议分公司商务、财务应与业主沟通变更合同,由分公司直接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 ,收款后,再转入公司收入账户。若业主方不同意,则按适当的金额由公司总部与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予以完善。或者与业主协商签订多方合同,即“一个甲方,多个乙方”,将签订主体乙方约定为公司及分公司,既可满足投标时的资质要求,又可避免出现“三流”不一致问题

21、在总承包合同基础上,若存在业主指定分包的情况下,业主、总包和分包必须签订“业主指定分包方的三方分包协议”,合同中有三个当事人:业主、总承包方、分包指定方。必须明确“业主是指定分包方工程款的直接支付义务人” 指定分包商应按经总承包商和业主确认的工程量金额,向总承包商开具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商则应向业主单独开具等额的并标明指定分包工程名称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主按总承包商向其开具的发票金额,在扣除照管费或管理费(如约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后,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 业主将扣减照管费(如约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支付给总承包商。

目录 Contents 一、增值税相关知识 二、公司“营改增”合同管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防止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⑴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⑵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⑶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在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增值税是唯一入“刑法”的税种。 增值税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这条高压线绝对不能触摸。 《刑法》第三章 、第六节 第二百零一条至二百一十二条全部涉及增值税违法行为,不是危言耸听,千万别糊里糊涂当了阶下囚,害了自己也毁了家庭。 从1994初年至2003年12月,已有194人因增值税发票犯罪被一审判处死刑,70人已被执行死刑。 共有12名税务人员被判死刑,4人已被执行死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