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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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积极贯彻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动靠前服务,千方百计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扶持政策变成“真金白银”,助小微企业爬坡过坎、成长壮大。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一个条件、两类群体,三项指标”。

首先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发改委第21号令)执行)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发展历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起,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根据财税[2015]34号文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具有两个特点: ①、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②、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核算情况确定,下面就优惠政策落实具体情况做一说明:

⑴、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⑵、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⑶、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⑷、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⑸、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的规定? 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⑺、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⑻、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是否还能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加速折旧优惠、减计收入优惠等“税基式优惠”以及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税额式优惠”。

⑼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如何规定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⑽单位从事经营业务既有工业,也有其他行业,怎么确定所属行业。 对企业是经营多业的,无论企业如何核算,均根据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⑾、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异地经营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⑿、如何判断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工业企业包括三个行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三个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都属于其他企业。

⒀、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在折旧方面的规定?财税〔2014〕75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中的

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营业税和财产行为税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4〕71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3]52号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办秘[2015]7号),从2015年4月1日—9月30日中小微企业土地使用税仍按(宜政办秘[2008]9号文税额标准征收,暂缓执行宜政秘[2014]124号文。

3、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4〕78号

(三)、政府性基金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4〕122号 )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3、财税[2015]18号文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五)、其他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明确: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