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簡介 政府 資訊 報告單位:法務部 壹、本法架構圖 貳、立法目的、位階、政府資訊涵義 参、本法規範重點 肆、代結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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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簡介 政府 資訊 報告單位:法務部 壹、本法架構圖 貳、立法目的、位階、政府資訊涵義 参、本法規範重點 肆、代結論—案例

壹、本法架構圖 立法目的、位階 代結論 本法架構圖 本法規範重點 、政府資訊涵義 —案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三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三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第四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第五章 救濟 第六章 附則

本法詳細架構圖(註:以下數字代表本法條項次) 第一章、總則(目的1、位階2 、資訊定義3、政府定義4 、公開或提供原則5) 第二章、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三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得主動公開6 應主動公開7 申請提供 申請更正或補充   申請人9 申請人14(1) 15(2)準用9 申請書10 聲請書14(2)(3) 程序審查11 程序審查15(2)準用11 實體審查12 實體審查15(1)、15(2)準用2(2)至(4) 主動公開方法8 提供方法13 准駁之通知16 移送申請之義務17 第四章、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18 、19 第五章、救濟 20 第六章、附則22、23、24

本法架構圖 立法目的、位階 、政府資訊涵義 本法規範重點 代結論 —案例 貳、立法目的、位階、政府資訊涵義 立法目的 (§1)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並促進民主參與 法律位階 (§2) 普通法(與檔案法、個資法、行政程序法之關係) 政府資訊定義 (詳見§3)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 各種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 、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貳、立法目的、位階、政府資訊涵義(續) 政府機關定義 (詳見§4各項) (一)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 理等機構。 (二)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 人或團體

参、本法規範重點 立法目的、位階 代結論 本法架構圖 本法規範重點 、政府資訊涵義 —案例 一、政府資訊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6) 。 二、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範圍與方式(§7 、 §8) 。 三、得申請政府提供資訊之主體(§9 、 §14第1項) 。 四、政府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處理,及資訊 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之諮詢(§10至§17) 。 五、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18) 。 六、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 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之行政救濟(§20) 。 七、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 收取費用(§22) 。

肆、代結論—案例 【事實】:某甲申請抄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承接原台灣省政府建築廳所留存之某乙建築師開業登記資料,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應如何處理? 本法架構圖 立法目的、位階 、政府資訊涵義 本法規範重點 代結論 —案例 肆、代結論—案例 【事實】:某甲申請抄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承接原台灣省政府建築廳所留存之某乙建築師開業登記資料,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應如何處理? 【參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 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故行政資訊除應主動公開者外,行政機關應人民之申請仍應提供,但有同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例如第6款規定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者) 。如該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時,依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10日內表示意見。

註:首頁人偶插圖引用自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網站 www.ctclife.com.tw/ TML/INFOOPEN.HTM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請自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j.gov.tw 首頁【法律事務司】之【政府資訊公開】項下瀏覽條文相關資料。 註:首頁人偶插圖引用自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網站 www.ctclife.com.tw/ TML/INFOOP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