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各国一般均以民商法予以规制。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有不同表述。 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二)法律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合法性。 4、公司的有限责任性。公司仅以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自己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公司的主要类型 (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 (3)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4)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股份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是,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三、公司人格与否认制度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同时也是被民法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公司依法成立,便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取得公司能力,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享有特定权利、履行特定义务,又拥有以自己的行为亲自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司人格的否认,又称揭开或刺破法人面纱(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法律的行为出现时,否认公司人格,直接追究法人的出资者或股东的责任的一种法律原则。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即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而设立公司。 公司设立是指为了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世界各国在公司设立的立法上实行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等原则。我国实行准则与核准相结合的原则。 (二)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即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三)设立程序 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是一般而言,公司的设立程序主要包括:召集法定人数的发起人;拟定公司章程等;组织认购股份;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成立公司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五、公司的资本 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财产,主要来源是股本和公司债款,除此,公司的利润留成以及受馈赠的资金等也是公司的资本来源。 (一)公司资本的原则 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二)公司资本的构成 1、货币 公司要从事各种营活动,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现金,任何公司成立都不可缺少货币出资。为了保证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现金,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对货币出资的比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2、实物 实物属于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厂房、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其他建筑物等。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商誉和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同样需要权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公司股份 (一)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东的权限,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各国公司法针对普通股,规定了股东在股份公司事务上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和平等权利。但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优先获得股息和优先获得剩余财产分配权。 2、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股份可以划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除原主外,其他持有人都不得行使其股权。 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股份可以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二)股份的转让 各国公司法都允许公司股份持有者转让其股份,但同时又做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即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的其他股东。二是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即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 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 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股份持有人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就成为合法的股份持有人。 (2)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由记名股东通过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即通过公司股份的记名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进行转让。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相关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才发生记名股份转让对公司的效力。 (3)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除了上述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外,各国对发起人、公司管理人员等股份的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也做出了限制。
七、公司的组织机构 典型的公司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机构)以及监事会(监察机构)三部分组成。三机构之间的权力于相互关系各国公司法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单层制。 2、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 3、以法国为代表的选择制,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予以选择。 4、以日本为代表的三角制。
八、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财务会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司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均应办理会计手续。公司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另立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1、公司财务报告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前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定公司,必须依法定期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公积金与公司盈余分配 1、公司公积金 公司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保留在公司内部备用,而不作为公司股利分配的基金。依据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积金可以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
2、公司的盈余分配 公司盈余,是指公司在每个营业年度末结算时,净资产超过已收到股本与累计公积金之和的余额。公司的盈余主要是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作为其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回报。 股利,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一定方式和程序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有盈余时,才能进行分配,即“无盈不分”原则。 公司的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九、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及二者之间的合并。各国公司立法规定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完成,参加合并的各方公司股东当然取得合并后公司股东资格。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完成,参加合并的一方或各方的公司人格归于消灭。同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一般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使得公司发生变更、设立或解散等不同后果,股东和股权会发生相应的变动。公司分立,应当由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分立前的债务按照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十、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组织的解体和法人资格的消灭过程。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是尚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只能依法从事特定的活动。公司解散到终止,须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自愿解散;二是出现了法定事由,由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而强制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必须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进入清算程序,公司由经营公司转变为清算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 1、公司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自愿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公司清算程序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清偿债务、处理和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3、公司的注销 公司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后,应当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十一、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要求一般为50人以下; (2)公司不能向社会募集自有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3)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4)股东股份一般不能随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E、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A、发起人发起设立筹办活动。 B、制订公司章程。 C、 股东出资。 D、注册登记。股东出资、验资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公司业务管理和经营决策,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的,连选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有关公司设立的案例案情: 某单位A、企业B和C签订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科技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B以自己的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C以现金25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不足,实际出资20万元。 问题:1、该公司能否有效成立?说明理由。2、A、B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3、C以现金25万元出资,后实际出资20万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1、该公司能够有效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三万元,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满足了公司成立的要件。 2、A、B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应该办理以下手续:交付技术资料和厂房;合理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 3、C承诺出资25万元,实际出资20万元,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对A、B两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则任,公司则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有最低法定股东人数的限制。 (2)全部资本均等的分为股份。 (3)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 (4)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5)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B、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D、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F、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3)公司发起人及注册资本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职权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公司董事任期及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关于监事会的其它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基本相同。
案例分析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案例来源: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简答 1、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特点? 2、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简答 1、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特点? 2、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3、公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如何理解公司资本三原则?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区别? 5、试述公司的组织机构? 6、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哪些具体要求?
三、案例分析题 1、某合伙企业欠甲借款2万元,同时合伙人乙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货款1万元。 请问:甲的这一付款义务,可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B.甲以对该企业享有的2万元债权的一半相抵销;C.乙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D.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 2、李某在××郊区王某家租了4间房子开粉条厂,李某要给王某租金,但王某要利润的1/4,双方同意。第一年生意红火,李某给王某1.8万元,第二年1万元。后来李某扩大生产多处开厂,结果导致供大于求而出现亏损,到第五年李某已欠债5万元,而且李某自己已无力偿债,债主找王某要债。 请问:王某是否应还债?
3、谭某、杨某、李某于1997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年4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2)杨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5)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4、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公司成立半年后,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丁则想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回出资不行,丁若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请问:(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