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費 資本支出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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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費 資本支出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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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財物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物,乃財產及物品之統稱。 其中財產係指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築物、 建築物改良、機械及設備和其他設備,暨金額超過一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物品係指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 品及消耗用品。

財物標準分類 ( 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 修正 ) 財物之定義:所稱財物,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 其中 (一)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 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 設備。 (二)物品:係不屬於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 耗品及消耗品。

校內經費(行政單位及學院) 教育部獎勵校務發展計畫經費(教補款)、教學卓越計畫等 研究計畫 其他經費(管發基金、捐款等) 設備費

臺北醫學大學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準則 臺北醫學大學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準則 二、各單位應切實依照預算計劃及經費項額執行, 其有統一規定之支付標準者,應切實依照標準支付, 非先經法定程序或事前簽准,不得自行提高或變更支 付標準,否則不予核銷。 預算編制與執行作業稽核 查核資本支出預算變更,是否以「簽呈申請變更」, 並註明變更原因及其影響,同時評估預算變更核准是 否浮濫。

校內經費 101 學年度行政單位之統籌事務費討論案。(101 學年度第一次預算會議 紀錄): (一)行政單位之統籌事務費依人員定額編列(工讀生、技工除外),依每 人每月800 元編列,由單位統籌運用。 (二)可使用項目為:文具用品、辦公室使用各項消耗品(碳粉、紙張、租 用影印機、資訊用品等)、事務機器維護費用(非定期保養合約)、教育訓 練相關費用(報名費、差旅費)、單位業務活動費(電話費、郵資)。 (三)不可使用項目為: 單位聚餐、聘用專兼職之工讀生(需專簽)、發放 單位獎勵金(購買郵政禮券、超商禮券及百貨公司禮券等均不可使用)、 公關費用(餽贈校內或校外各級單位禮品)。 (四)事務費流用資本支出比率控管,超過30%需專簽辦理。 (五)小型搬遷及修繕請於年度預算提出編列,大型搬遷及全校性修繕由 總務處統籌辦理。

臺北醫學大學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準則 三、院、系、所經費由院、系、所會議決議,並 應依年度預算編審日程表辦理,呈報校長核定。 四、有關經費授權部份及預算執行規定項目如下: (一)採購暨營繕作業程序依採購作業及相關辦法辦 理。

本校採購辦法 採購分級與核決權限表

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委辦案件編列之資本門經費,以購置與委辦計 畫有關之特殊性設備為限,不得購置一般事務 設備。 (二)經費之流用: 1、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 者外,不得流入。 2、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3、經常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 至資本門。

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補助計畫: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 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 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委辦計畫: 1、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 本部財產,應列入本部財產帳。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 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並於設備採購完竣後,編製採購清 冊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本部得 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 財產代管契約。

教育部 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 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本部所定資本門與經常 門支用比率及流用方式,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 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其流用以百分 之十為限。購置固定資產,其單價一萬元以上 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獎勵、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部所指定之 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校內財產清冊, 並辦理登錄。

教育部 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 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 完竣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 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 費;其所稱執行完竣,指已完成核銷並付款。 使用本部獎勵、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 理系統,並貼妥「○○年度教育部校務獎勵、補助 經費」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 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 關資料登錄備查。

教育部 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 臺北醫學大學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準則 八、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經費 核銷之執行依預算委員會核定之清冊辦理,清冊 項目變更需專簽經校長同意後辦理,提送預算委 員會報告。

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實施要點 使用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 系統,並應貼妥「○○年度○○○○○○○○ 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 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 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01.07.30函—修正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自101年8月1日生效 函及全文可從 財務處網站查看 101.07.30函—修正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自101年8月1日生效 (一)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項目分為「業務費」、「研究 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四大項。 (二)「業務費」、「研究設備費」與「國外差旅費」三個 項目間流用之比例限制,由現行流入20%、流出30%放寬 至流入流出皆50%,超過此比例才須事先報本會核准。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除前述補助項目的新增與補助項目間經費流用超過 50%者須事先報本會核准外,各項目內支出細目是否與研 究相關,及如因研究需要而有細項變更與經費調整必要 者,授權由執行機構認定並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刪 除原規定中研究設備與耗材等經費用途之例示項目,俾免 誤導。 (四)增訂經費浮報虛報之處置,明定追回管理費額度為浮 報總額之一定倍數(一至三倍)及增列「書面告誡」處分。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二)研究設備費: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 在核定經費限額內核實列支。 各補助項目之支用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支出; 一次核給多年期(同一計畫編號)者,於計畫 執行期間,各年度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 執行機構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依其內部行 政程序於該補助項目內跨年度調整支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三、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 外差旅費),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 畫需要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增列, 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 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 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補助項目項下調 整。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依前項規定辦理研究設備費變更者,其變更之設備 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須於本會線上系統 登錄。 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須與其他補 助項目互相流用時,如累計流出及流入均未超過計 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執行機構 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如任一項累計流出或流入 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執 行機構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始得流用。 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經費流用以同一研究計畫為限,不同研究計畫間, 不得相互流用。

國家衛生研究院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而必須變更設備項目者,如擬變更 之設備項目單價未達新台幣十萬元,則由計畫主持人循 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及採購之:如擬變更 之設備項目單價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則計畫主持人應 於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構備 函向本院申請,經本院同意後始得變更及採購之。惟需 注意無論是否辦理設備變更,均需符合第一期核銷前採 購完畢並完成核銷之規定。

國家衛生研究院 設備費因計畫需要,須流入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 時,如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由計 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如 流用數額超過上述比率,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 變更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 間(註),備函向本院申請,經本院同意後始得流用 或變更之。

國家衛生研究院 註:如有不敷支用而需流入者,必須於當年度第 一期核銷前備函提出申請;如有賸餘而欲流出者, 至遲需於當年度計畫執行屆滿2個月前提出申請。

行政院衛生署 如因實際需要必需變更經費時,各項目間之流 用,其流入流出金額,以原核定金額百分之十 五為限(人事費不得流入),由受補助單位首長核 定辦理;超過此變更經費項目時,得提出經費 變更申請,徵得甲方(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後,在 計畫總經費內調節支應,且經常門與資本門之 經費項目間不得互相流用。如違反前述之規定 者應予減列。計畫經費變更以一次為原則,且 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 更。

教育部-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八、行政院衛生署補助經費除人事費及該署核 定計畫所列不得支用之項目外,必要時得於用 途別科目間流用,其流入流出金額未超過各該 用途別科目預算金額15%時,得由受補助之單 位首長核定辦理(資本門與經常門仍不得相互 流用)。超過前述比例須修改預算時,應填具 預算調整明細表申請修改,但以1次為限且於計 畫結束前1個月不得為之。

教育部-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計畫經費,資本門不 得流為經常門;人事費除因政府規定基準調整增加 而有不敷者,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外,不得自其他科 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雜支科目實支數不 得超過原核定金額或其補助預算之10%。如有必要 須修改計畫預算時,應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 理由,於計畫結束2個月前申請變更預算。

教育部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範例 執行計畫辦理財產、物品或勞務採購時,應依照政 府採購法、撥款單位規定及科研採購等相關規定辦 理。除國科會科研經費採購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或採購法辦理外,超過10 萬元之採購案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不得意 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 依據公庫法第16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各項支付,依 規定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 款人。另行政院主計處87年8月31日台87處三字第 07182號函規定:「各機關對公款支付,除零用金外, 應採劃撥轉帳方式處理。」因此,超過1萬元(零用 金限額)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有特殊狀況, 須由承辦人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教育部-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設備應按計畫核定清 單核定之項目購置,未購置之設備費應繳回國 科會,非核定或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之設備 費,不得核銷。 計畫核列研究設備費係配合執行計畫之所需, 故研究設備應儘量於計畫開始執行時即辦理採 購,避免於計畫將結束時始購置,致該研究設 備對計畫之助益遭到質疑。

教育部-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Q: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核定清單中列有研究設 備費項目,實際採購時,未達金額1萬元以上且 使用年限2年以上者,該物品應歸屬到研究設備 費或業務費(物品)?若於業務費列支,是否會 以為研究設備未採購,整筆金額要繳回國科會? Ans:於經費流用授權範圍內,執行機構可自行 由研究設備費流出至業務費支用(物品),於辦理 經費結報時,在收支報告表或公文中加註說明 即可。如超過授權範圍者,請依核定清單的核 定項目報支,研究設備費核定之項目如均已採 購,則不會要求繳回經費。(國科會網站)

教育部-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研究設備費在1萬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 者,需列入設備;資訊設備、圖書也受此限制 嗎? Ans:屬圖書館典藏用之圖書,無論金額大小均 需於研究設備費項下列支;資訊設備則限單價1萬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財務標準分類、 國科會網站)

財務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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