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動支與結報 報告人:主計室 張琍雲 104年11月20日
課程大綱 壹、經費動支與結報重要宣導事項 貳、增(修)主計相關法規 參、行政會議等宣導事項 肆、經費動支與結報其他應注意事項 伍、經費動支與結報錯誤態樣─共同項目 陸、經費動支與結報錯誤態樣─業務費 柒、經費動支與結報錯誤態樣─旅費
壹、經費動支與結報重要宣導事項 一、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時,外聘人員(如外聘演出相關 專業人員工作費、出席費、講座鐘點費、演講費、諮 詢費、審查費、稿費…等)應敘明其學、經歷、支付 其報酬金額及依據,專簽奉核後據以辦理。 二、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請按簽案或場次,將相關憑證彙 整及加具支出明細表,核章後辦理結報。同簽案或同 場次需分次結報者,則請檢附經費結報累計表。 三、預借款應依簽案或計畫分別辦理,避免預借轉正時預 借款與報支單據無法搭配,造成混亂。
四、申購單、支出黏存單、印領清冊、分期付款表及相關 附件等請承辦人、單位主管核章完整,並加會相關權 責單位核章後再送主計室,避免一再由主計室退件或 分會各單位,另同處室之單位請自行分送會辦,勿再 發生逕送主計室再由主計室分送之情形,以提升行政 效率。 五、經費動支簽案時,請將總金額於簽文中敘明,勿僅以 附件方式表達,另如屬計畫之經費動支簽案,則應於 簽文內敘明擬動支計畫歸屬項目及與計畫之相關(符) 性,若舉辦活動或演出者,請註明名稱,以利會簽。 金額未確定之案件則無須簽會主計室。
六、簽文及結報時,各項金額加總、計算應正確,取得單 據應檢視其要件如買受人、統編、品名、單價、數 量、金額大小寫等是否完整無誤。含消耗品或財產 者應先送保管組製作消耗品或財產增加單。採購案 報支時,承辦單位並應核對契約單價及金額,以避 免退件。 七、各項支出如需代墊者,除畢業製作得由學生代墊外, 其餘款項應由本校教職員工或兼任教師等代墊,不 得由學生或校外人士代墊,由於各單位報支時多未 註明學生或專、兼任老師身分,嗣後將不退件補正, 請各單位本權責核處,以提高行政效率。
八、依主計長信箱,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採購全部流程 之招標、決標、訂約、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 照片、錄影存證或機關內部之簽呈文件等,均屬政 府採購法第107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應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12.4工程企字第 09100516140 號令辦理。 依會計法第71條規定,上述採購文件只須註明其保 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即 無需將採購文件存放於會計室保管,以資簡化。至 於送主計室報支之相關支出憑證,仍應依「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取妥單據報支。 ※彩色掃描者視同影本。
十、依教育部及法務部合辦104年度採購稽核小組講習會 議資料,限制性招標錯誤態樣摘錄如下: 九、採購案件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申購時請先加會相關單 位後再送會主計室。(請依總務處第222次行政會議通過之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辦理採購授權表」辦理) 十、依教育部及法務部合辦104年度採購稽核小組講習會 議資料,限制性招標錯誤態樣摘錄如下: (一)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辦理之採購案,應由 需求、使用會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 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案例1】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辦理採購案於簽 陳時,除引用採購法相關條文外,並應就個案逐一具 體敘明符合要件之業務理由。【案例2】 1.要件一: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 2.要件二: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採購案,應 為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 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如屬重複、 例行性者應非屬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例如辦理年 終尾牙餐會。【案例3】 十一、符合共同供應契約提供項目之採購(如碳粉匣) , 不論金額大小均由總務處辦理採購及報支,如不利 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應敘明理由加會總務處後, 簽准後辦理。【案例4-錯誤案例,未由總務處辦理 報支】
十二、各單位進用及管理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含各類部分 工時工作人員),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 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本校「推動強 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措施」辦理: (一)產學(建教)合作計畫依研發處擬訂之「實習演出對 應學生課程學習流程圖」辦理,其餘案件如擬發放實 習津貼則應專案簽准。 (二)報支實習津貼時,應於用途說明欄敘明為「實習津 貼」,本權責核處。 (三)勞僱型經費報支時應檢附其差勤系統列印出之出勤 資料,加註其工作內容及每日時數並加總總時數,如 有忘刷卡時,應檢附忘刷卡申請單,並經單位主管核 准。
十三、依據「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設立區域 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要點」規定: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 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經查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予 報支且追繳外,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 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各單位執行北區教 資計畫時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 十四、各項計畫之計畫主持人非為單位主管擔任者,應 請其於報支之支出粘存單或印領清冊上簽名或核章。
十五、其他錯誤態樣案例: (一)○○單位邀請團體演出費,未加會總務處採購且未 依採購授權表檢付估價單或預算表,直接送主計室,由 本室協助轉會總務處,致案件會辦延宕費時。 (二)○○單位執行演出案辦理結報,主要係因餐費收據 大寫金額錯誤、原始憑證單據加總與報支不符、說明用 餐人員身分及人數與雜支金額不符、未會保管組製作非 消耗品增加單及經費支出表更正等,經本室退件多次補 正,請各單位於第一次退件即更正所有錯誤,以免延宕 付款時效。
(三)各項費結報時,除檢附相關支出憑證、附件及簽奉 核准辦理之簽案或申購單等外,採購案應另行檢附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 約者,應檢附契約正本(或副本、抄本)。委辦及補 助計畫則應另行檢附核定之計畫書正本(並含經費預 算內容)、已完成核章之收支結算表。 例1:○○單位執行演出案辦理機票及食宿、交通之購 案報支,未檢附相關採購案之原簽正本、驗收紀錄、 分期付款表及全案結報之收支簽文等。 例2:採購案未依合約分期付款,皆於事畢後一併支付 如:空飄載人氦氣氣球、服裝設計勞務費。
貳、增(修)主計相關法規 有關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之差旅費支給事宜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11.9主預字第1040102334號函) 各機關學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項目。(附件1)
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2.24主會財字第1041500024號函) 主計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六,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業經本總處104年2月12日「研商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等事宜」會議決議修正如下: 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於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以員工為給付對象之個人出差旅費、健康檢查費、子女教育補助費、進修訓練補助費、報名費等,與辦理員工自強活動、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其他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惟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零用金支付之零星支出,在不增加政府支出及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餘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仍有使用個人信用卡支付時,由機關本權責卓處,爰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使用個人信用卡支付時,請敘明原因,經由單位主管審度實情核准。
參、行政會議等宣導事項 一、103年12月10日第202次行政會議 日前發現業務單位於結報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時發生核定金額、補助金額及比率等相關資料與原申請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資料不一致情事,導致去年帳務錯誤或補助金額減少,為免再次發生類似情形,俟後請各承辦單位於報支最後一筆補助經費時應確認計畫之核定金額、補助比率、實支數及自籌款等,本室將於年度結束前列出未結案補助計畫請承辦單位清查計畫執行情形。 依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六 點第四項規定,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機關、學 校或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
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惟本室於審核出席費報支案件時,發現部分業務單位並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有教職員支領出席費情事,俟後請承辦單位於報支時依規定覈實認定。 於報支差旅費之住宿費及交通費時,為利人事室審核各 單位假別及職務等級,無論是採預借轉正、代墊或直撥 同仁帳戶方式,請均以差旅費報告表清冊結報,原始憑 證黏貼於後。另預借轉正時,請各單位依本室網頁差旅 費報告表清冊格式,自行下載使用並黏貼於轉帳之支出 憑證黏存單上(請蓋住黏存單原核章欄位,無須重覆核章 )辦理報支。【案例5(錯誤) 】、 【案例6(正確) 】
二、104年3月18日第208次行政會議 依據行政院103 年7 月7 日修正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 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各單位因業務需要需搭乘計程車,應事前填具「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搭乘計程車申請單」(電子檔置於本室網頁「表格下載」內),奉核後檢據報支。 (二)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三)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三、104年4月1日第209次行政會議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4 年2 月12 日召開「研商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等事宜會議」,會議決議內容摘陳如下: (一)原則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於非專任採購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二)以員工為給付對象之個人出差旅費、健康檢查費、子女教育補助費、進修訓練補助費、報名費等,與辦理員工自強活動、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四、104年5月13日第211次行政會議 近來部分計畫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時,外聘人員未事前簽准,及1 萬元以上勞務採購未依規定加會總務處辦理採購。請各單位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時,相關外聘人員應事前敘明其學、經歷、支付其報酬金額及依據,金額達1 萬元以上並應依規定加會總務處辦理採購,專簽奉核後據以辦理。 (現依「國立臺灣戲曲學院辦理採購授權表」規定,金額1至5萬元應加會總務處辦理或授權採購) 由於出差旅費係依據核定之公差假核給,鑒於本校出 差雜費係以當日未滿4小時以半日計算,滿4小時以1 日計算,爰請同仁結報出差旅費時,務必完整填寫出 差日期及時間,並依規定加會人事室審核出差時間, 如有漏(錯)填經本室審核後補(修)正者,因事涉雜費 支計算,請再次加會人事室核章確認,俾憑辦理報支 。
五、104年7月8日第215次行政會議 依據104年5月13日第211 次行政會議主席裁示「外聘人員均應先行簽准…」,惟仍有少數單位於辦理會議或講座時,相關出席費、講座鐘點費及演講費等,漏未事前簽准,仍請注意依規定辦理。
六、104年9月16日第220次行政會議 各單位未來訂定與經費相關之規定,建請先簽會本室,奉核後始得提案討論,以求周延。
肆、經費動支與結報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一)收據及統一發票要項: 1.個人及非營利團體收據:「收據」名稱、買受人之抬 頭及支付機關名稱(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03813207)、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實收金額、合計之中文大寫數、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如未設置會計或出納專責人員,未設置者得免簽章)。 註: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 明,並簽名證明之。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 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 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 章。
2.免用統一發票商店收據:「收據」名稱、買受人之抬頭(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03813207)、開立收據之日期、摘要(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店章、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註: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 項填記。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 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 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 章。 依據財政部函,各單位取具普通收據時,請注意運用財政部稅務 入口網之營業登記公示資訊查詢瞭解各該開立收據營業人之營業 現況,俾單據合法報支。前揭資訊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 (http://www.etax.nat.gov.tw)/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稅籍)登記 資料公示查詢。
3.統一發票: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一編號03813207)。 註: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 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數量、 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 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 項填記。 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三聯式及電 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如有扣抵聯得一併附上。扣 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 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 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 章。 各機關(構)員工向廠商洽取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報支經費時, 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 查考之用,無需另行影印。
電子發票證明聯因財政部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格式 未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在格式尚未檢修前,請業務單 位於洽取發票時,請廠商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 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 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 註: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二)分批(期)付款案件報支時,附分批 (期)付款表 (附件2),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 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 本(非影本)。 (三)數計畫或科目、數機關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 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附件3、附 件4)。 (四)鑑於本校遺失支出憑證情形頻繁,如有遺失或供其 他用途者,統一發票於次月結報前請先洽請廠商作 廢後重行開立,其餘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 之原因,並簽名。
(五)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 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附件 5),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六)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 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七)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 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八)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 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十)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 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 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十一)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 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 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 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二、其他: (一)各項維護合約之維護紀錄除由承辦人簽認外,亦請 單位主管核章確認。 (二)為減張減紙,辦理同一活動經費結報時,相同性類 型(如:車資、運費、餐費、工讀費等),日期雖不 同,其支出憑證請黏貼在同一張黏存單上,且承辦 人需分別加註日期。 (三)工讀費及志工服務費權責單位應於次月統一辦理報 支,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四)誤餐便當報支時應檢附開會通知單,註明開會時間或 會議結束時間(須超過12:00及17:30)。 (五)接受校外機關學校補助或委辦計畫辦理報支時: 1.為利審核流程,請於黏存單「用途說明欄」敘明經 費用途、分項計畫名稱及預算項目名稱。 如:北區教資計畫為例:主軸三技優再造計畫-3-1-03實務專精提 升-場地佈置費-oooo活動紅布條 2.如為辦理演出、講座、研討會、說明會等性質者,並請按場次,檢附開會通知單及課程表,將相關憑證彙整及加具支出明細表,核章後辦理結報。
(六)103年度修正之國內出差旅費規定,膳雜費已修訂為雜費,爰各項演出或活動,出差人報支差旅費僅能支領雜費,另如因應團體勤務特殊需要,而由機關統籌提供餐點時,應檢據廠商之發票或收據結報,並敘明供餐理由。 (七)依據會計法第102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應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應拒絕簽署之,前項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爰各項憑證應由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依本校分層負責分工規定自行負責業務審核。
(八)已開立傳票入帳之項目如需修正,應專簽或填具「受款人更正申請書」(附件6)奉准後,正本送主計室俾憑辦理調整。 (九)各項計畫之本校配合(自籌)款,應於報支時於憑證粘存單「用途說明」欄加註為○○計畫配合(自籌)款,如未及於報支時加註,則應另案專簽簽奉核准後始得納入。 (十)辦理各項活動或演出,原則上應全案執行完竣後,檢附全案收支明細表併同原始憑證一併辦理報支,如有特殊原因需無法一次報支者,最終應將全案之收支明細另案專案簽陳。
(十二)另依「會計法」第100條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簽會會計人員,否則不生效力。 (十一)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六點、(四)規定: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有關差假部分請逕洽人事室依規定辦理。 (十二)另依「會計法」第100條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簽會會計人員,否則不生效力。 註: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3條規定: 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 人員審核。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 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1.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2.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3.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 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十三)其餘非採購事項,則依性質、相關規定程序及標準,於分配額度內辦理,非例行性業務、辦理計畫、研討等活動,案件複雜者(支出項目超過1項以上),請以專簽辦理。
伍、經費動支與結報錯誤態樣─共同項目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報支案件相關人員或單位主管漏章、漏未先會相關組室等,致主計室需一直退件或補會其他單位,增加近2倍時間,降低經費報支效率,延遲付款時效。 1.報支案主辦單位內部相關人員及單位主管均核章完整後,先會辦相關組室,最後再送主計室審核。 2.檢附一般案件會辦單位一覽表供參(附件7),並請視案件性質自行增加會辦單位。 辦理報支作業時,未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 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為利考核,各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以利釐清財務延遲支付責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未移請總務處辦理。 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由總務處辦理採購及報支。 支出憑證黏存單承辦人與驗收人同一人。 依採購法規定採購人員與驗收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10萬元以上採分期付款之案件未依規定製做驗收紀錄。 應製做驗收紀錄。 以專簽辦理請購者,未於簽上註明購號。 依據本校第149次行政會議決議:為簡化流程,以簽案方式辦理 請購案件者,請於簽案內註明請購編號,無須再由請購系統列印請購單核章,於款項報支時檢附簽奉核准之簽案正本以代替請購單。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以個人信用卡逕行支付小額採購支出經費,未敘明原因,經由單位主管核准。 1.以員工為給付對象之個人出差旅費、健康檢查費、子女教育補助費、進修訓練補助費、報名費等,與辦理員工自強活動、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2.其他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惟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零用金支付之零星支出,在不增加政府支出及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爰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使用個人信用卡支付時,請敘明原因,經由單位主管審度實情核准。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以支出證明單報支之匯款匯費,漏未填受領人之「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資料。 相關欄位應填寫完整。 註: 「統一編號」查詢方式: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 公示資料查詢 /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依營業人名稱查詢 捐款同意書無相關人員核章、捐款內容未由捐款人簽名確認,致衍生爭議。 1.捐款單請承辦人核章,並詳實記載捐款內容,由捐款人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確認。 2.捐款單統一格式詳附件8。 演出收支報表、報支相關附件資料(如工讀費紀錄表)等,以單位戳章辦理。 相關報表及資料應由承辦人及單位主管核章。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印領清冊採領現方式辦理者,未請受款人先行簽名,逕行辦理報支;已完成簽名之相關資料(含金額)因錯誤需修正,逕行修改後由承辦人核章,且未告知受款人。 應請受款人先完成簽名,再辦理報支,如簽完名後相關資料(含金額)有塗改,應重行簽名。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但各機關以匯款方式支付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得以匯款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印領清冊以匯款方式支付非屬採購案者,領款人得免簽名。 印領清冊及出差報告單等報核「單位」錯誤。 1.加班費、工讀費及鐘點費均按「時」報支。 2.出席費按「次」報支。 3.旅費按「天」報支。 以印領清冊辦理報支時,匯款及領現之人員之資料混為一體。 應將匯款及領現之人員分別造冊。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統一發票僅以扣抵聯或影本辦理報支。 為避免重複申報,應取得發票「收 執聯」進行經費報支,如有扣抵聯 應一併附上,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 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廠商開立收據惟印章為「統一發票專用章」。 廠商章使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應請其依規定開立發票。 廠商開立收據惟印章內無編一編號。 應於收據上填寫廠商統一編號。 預借及報支經費,未檢附簽奉核准之簽案及相關附件等資料。 預借應檢附簽奉核准辦理之簽案;報支經費,則應檢附簽奉核准之簽案及相關附件等完整資料。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電子發票證明聯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 應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後,再併同電子發票報支。 1.收據或統一發票漏(未)註明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或金額大寫登載錯誤等。(如:買受人誤植為「臺灣戲曲學院」、「國立臺灣戲曲學校」、「國立臺灣戲曲專科學校」) 2.收銀機發票未輸入學校統一編號,且未由營業人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1.收據或統一發票須註明買受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03813207)、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等。 2.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接受客委會、台北市就業服務處 及教育部委辦及補助等案,結報 時已核章送出之報表及相關原始 憑證,經補助單位審核後,以不 符其規定予以退回修正或剔除。 1.原核定計畫如有新增支出項目,或變更計畫規模等應依程序辦理計畫變更。 2.請承辦單位注意結報時限,若未能及時結報,請發函申請展延。 3.報支時應注意補助及委辦單位之相關規定,如:依比例補助、按場次計算上限、雜費支用上限…等,並於簽案時敘明或檢附相關規定,俾憑報支。 註: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4.計畫之結算收支報表,應先洽補助或委辦單位瞭解相關欄位之定義及查填應注意事項,已核章送出之報表如需修正,應敘明理由,簽准後修正。 5.報支時請於黏存單「用途說明欄」敘明分項計畫名稱、預算項目名稱及經費用途。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建教合作案未依規定於事前提出預算表。 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規定」,建教合作案事前應提出預算表,簽奉核准後,據以辦理。 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等,相關外聘人員未事前專簽簽准。 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相關外聘人員應事前敘明其學、經歷及支付其報酬金額之依據,專簽奉核後辦理,報支時並請加註「外聘」。 教育部補助計畫核定雜支項目內報支鐘點費。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雜支」為前列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等屬之。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承辦人代墊金額超過1萬元。 採購支出承辦人代墊金額上限為1萬元,其餘以直接支付受款人為原則。 註: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本部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結報經費憑證為三聯式發票時,僅報支未稅金額,漏未報支營業稅。 結報經費憑證為三聯式發票時,應報支發票含稅總金額(大寫金額)。 發票開立錯誤逕行修正後由負責人於修正處蓋章。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行作廢,另行開立。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專案計畫提報預算表時未附簽呈即要求核章,而核章僅有承辦單位、主計室、機關學校首長欄位,致計畫執行時常遇到經資門分類錯誤或勞健保未估列情事。 請各單位於提報預算表時,檢附「專案計畫預算表會辦簽核單」(附件9),電子檔置於主計室網頁「表格下載」內),以利相關單位簽辦,以免造成計畫核定後執行之困難。 暑期重(補)修班及加強班授課鐘點費報支僅以印領清冊報核。 報支時除檢附印領清冊外,另應檢附教學記錄表(附件10),並由承辦人及系主任核章(業經本校第128次行政會議通過) 。
陸、經費動支與結報錯誤態樣─業務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書面審查費報支時,未檢附書面審查意見表。 依行政院頒之「統一彙整修正個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支給之審查費,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爰報支時應檢附書面審查意見表。 派車單核章不完整、未用本校合約廠商。 1.本校租用巴士及箱車均已依採購法遴選廠商並簽定合約在案,爰應優先運用合約廠商派車,報支時並應檢附核章完整之派車單。 2.若有特殊原因而不用合約廠商,應敘明理由並加會總務處。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工作、授課,未附上課簽到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 除應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外,報支時除支出原始憑證外,另應檢附上課簽到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
柒、經費動支與結報錯誤態樣─旅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未依本校「國內出差暨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辦理: 1.於台北市公出報支交通費。 2.搭乘高鐵未依規定事前簽准。 3.每日公差假未達4小時者,報 支全額雜費。 教職(團)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應依本校「國內出差暨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辦理。 報支出差旅費時,於差旅費報告表未勾選出差性質及敘明出差起迄日期及時間。 報支出差旅費時,應於差旅費報告表勾選出差性質及敘明出差起迄日期及時間。 註: 1.公差假性質具講習或訓練性質,不得報支 雜費。 2.公差假若有取得終身學習時數,應具講習或訓練性質。 3.公差假未達4小時者,雜費報支1/2。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出差時間無急迫性而簽請去程或返程搭乘高鐵或飛機。 應依會議或活動實際時間需要申請,如無急迫性者,不得申請搭乘高鐵或飛機。 搭乘計程車未事前申請簽准。 搭乘計程車應先洽總務處派車,無車可派者於事前填具申請表(附件11)簽准後搭乘。 報支國外機票費未檢附相關憑證正本、登機證遺失,僅以支出證明替代。 國外出差報支機票費,應檢附下列憑證正本: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報支國外旅費未向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辦理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保額及保險種類超過規定。 1.應向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 2.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原則上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提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以賦予執行上之彈性,並將辦理情形函知外交部及副知人事行政總處。 3.無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提供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應敘明理由並加會總務處,簽奉核准依本校採購程序,按規定保額及保險種類上限,洽其他廠商投保。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因公奉派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未依規定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陳機關首長核定。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因公出國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特殊情形者,由本人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附件12),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得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報支國外旅費未檢附結匯水單或非按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換算並檢附匯率表。 如有結匯,應檢附結匯水單;未結匯者,則按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換算並檢附匯率表。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按單據日期匯率結報。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如有結匯,應檢附結匯水單;未結匯者,則按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換算並檢附匯率表。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