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防治相關法律簡介 陳琪苗律師
性侵害防治相關法規簡介 前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結語
前 言 恐龍法官外星判決?! 一名六歲女童遭男子抱於腿上性侵,高雄地 院法官說,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女童有反 抗的事實,加上被告和證人都表示女童沒有 哭喊或抵抗,於是改變了檢察官起訴時使用 的最少需判7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而 使用俗稱「兩小無猜條款」、刑度較輕的 「對未成年人性交」罪,並且還只以這項罪 名的最低刑期3年向上「酌加」2個月,判 決3年2個月。
前 言 輕判性侵案法官惹議白玫瑰運動號召10 萬人上街 前 言 輕判性侵案法官惹議白玫瑰運動號召10 萬人上街 接連幾起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例,已經讓臉書網 友發起的「開除恐龍法官」活動連署超過28萬 人,現在網友成立的「正義聯盟」更發起「白玫 瑰運動」,希望號召10萬人,在25日上街「柔 性」抗議司法弊端。 雖然輕判性侵案的法官並未違法,但卻毫無考慮 兒童心智發展狀況,顯然與社會脫節,因此,司 法院也在4日建議法務部修法,加重性侵7歲以下 幼童罪犯的刑期,但此舉仍無法平息民眾的抗議 之聲。正義聯盟發言人Eva表示,民眾要的是司 法院能有「自省式修法」,更要政府能傾聽人民 的心聲。
前 言 強壓浸水近昏迷 暴力色狼痛毆女子 後性侵 前 言 強壓浸水近昏迷 暴力色狼痛毆女子 後性侵 103年9月,桃園一名34歲的張姓男子, 在住屋處看一名女子獨自走在路上,一 時起了色心,竟讓女子嗆水近乎昏迷後 性侵得逞,還痛毆女子臉部,想讓女子 無法睜眼認人,隨後女子顧不得下半身 裸露,忍痛爬行到附近住戶求救,沒想 到張男事後還辯稱打錯人才臨時起意性 侵,但因為緊張所以無法勃起,只有用 手指得逞,最高法院今依強制性交罪判 張男9年徒刑定 讞。…NOWnews20150819
前 言 性侵殺害少女惡狼判無期 士檢再起訴補破 網 前 言 性侵殺害少女惡狼判無期 士檢再起訴補破 網 少女的母親外遇與許男同居,少女從2006年遭 到繼父性侵,一直到2011年報案,被認定至 2011年9月14日前,長達五年時間共被性侵 517次。一審時法官採「一罪一罰」原則,依強 制性交罪判刑逾2496年,再加上殺人罪被判處 死刑。 上訴至二審時,高等法院認為517次的性侵罪證 據不足,最後判決無罪,但因2011年9月14日 凌晨1時,這名繼父又性侵少女,成為第518次, 被檢方查獲衛生紙並檢測出體液,不過檢方並未 針對此次起訴,高院自行認為此次為「訴外裁 判」,認定性侵成立,判這名繼父3年10月徒刑, 而殺人罪部分仍維持死刑。
前 言 最高法院發現問題之後,認為繼父第 518次性侵被判有罪的部分,非檢方起 訴範圍,因此撤銷並要求士林地檢署重 新調查,僅將殺人罪部分發回更審,沒 想到檢方一拖卻拖了9個月,並未針對性 侵部分另行偵辦,才會出現如此令人無 法接受的判決。 士林地檢署事後坦承疏失,根據《中央 社》報導,21日檢方將9月14日凌晨1 時,許男性侵少女的部分起訴,請法院 從重量刑,下周一士林地院將會分案, 加速審理。…NOWnews20141121
前 言 性侵不成鐵鎚打癱女 惡狼重判17年半 去年10月,南投一名性侵前科累犯,在賣 場鎖定單身女子,先偷走機車再佯裝幫忙 尋找,將人載到郊區後意圖性侵,無法得 逞之下,竟拿鐵鎚將她打到癱,被捕後為 脫罪還自稱有神經疾病,南投地院不採信, 將他重判17年半。被害女子家屬接受判決, 也說明為了照顧她,無力再上訴,而1000 多萬的民事賠償,根本不抱希望,只期盼 政府能早日設置隔離性侵專區,別再讓無 辜女子有受害的機會。…民視新聞 20141101
前 言 裸身畫符誆騙女信眾 「龍王」夫婦被法官裁 定收押 前 言 裸身畫符誆騙女信眾 「龍王」夫婦被法官裁 定收押 自稱是「龍王」的蘇姓男子,因被踢爆自創「裸體 開龍咒」改運法,涉嫌拐騙60名女信徒,21日晚 間遭到檢方聲押禁見,法院晚間11時40分左右審 理後,裁定收押禁見。 蘇男將自己蘆洲區的住所稱為「龍神居」,並自稱 「龍王」、「龍少主」,還自創一套「裸體開龍咒」 改運法,只收女性徒,會要求對方要改運的話,必 須要脫光光讓他在身上畫符、搓乳。 蘇男甚至訂出了離譜的「龍女守則」,還分為四個 層級,最高級是龍女、其次是龍龜女,不僅要到 「龍神居」打掃,每個月要繳2萬元供養金,還被 規定不得吃素,要多吃牛肉,保持好身材,可跟 「龍王」性交、口交,藉此得到「精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性侵害犯罪之定義─ 係指觸犯刑法§221~§227、§228 、§229、 332Ⅱ(2)、 §334(2)、§348Ⅱ(1)及其特別 法之罪。 (一)強制性交罪─刑法§221 (二)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222 (三)強制猥褻罪─刑法§224 (四)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224之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六)加重結果犯─刑法§226 (七)結合犯─刑法§226之1 (八)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法§228 (五)乘機性交猥褻罪─刑法§225 (六)加重結果犯─刑法§226 (七)結合犯─刑法§226之1 (八)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法§228 (九)詐術性交罪─刑法§22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一、性交之定義─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 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 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 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二、強制性交罪(§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徒刑。 三、加重強制性交罪(§222)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 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 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 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四、強制猥褻罪(§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 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加重強制猥褻罪(§224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 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註:猥褻行為─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 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 色情行為而言。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 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 上尚 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 得謂係猥褻行為。參見最高法院63年台 上字第 2235號判例、27年上字第558 號判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六、趁機性交猥褻罪(§2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 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 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七、加重結果犯(§226)─ ─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 224條之1或第225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 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結合犯(§226) ─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 224條之1或第225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 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九、對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227)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 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未滿18歲者之減免刑責(§228)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十一、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229)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 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十二、詐術性交罪(§229)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 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各縣市之性侵害防治中心應辦理之事項: 1.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3.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4.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 供法律服務。 5.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 組。 6.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7.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8.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且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 員。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 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1.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2.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3.性別平等之教育。 4.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5.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6.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7.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8.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9.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 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 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 育訓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人員之通報義務─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 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 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通報之保密─ 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 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性侵加害人建檔─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 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相片、犯罪資料、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 錄等資料。 檔案之保密─ 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 提供;其內容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醫院、診所之義務及注意事項─ 1.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 驗傷診斷書。 2.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 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 之就醫環境。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驗傷及取證─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 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 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 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 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 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 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 行驗傷及取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證據之保存及銷毀─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 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 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 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 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 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保密、保護義務及禁止揭露之資訊─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 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禁止報導之資訊─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 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 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 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 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採行其他必要之 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 次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 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專責人員辦理及受訓─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 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 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 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社工等陪訊及陳述意見─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 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 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 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被害人訊問、詰問之限制─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 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 告或法官隔離。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 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不能自由陳述 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 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 審判長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 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被害人陳述之證據力─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 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 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陳述之證據力─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 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 必要者,得為證據: 1.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2.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 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審判原則不公開─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判官認有 必要者,不在此限: 1.被害人同意。 2.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被害人之補助─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 請,核發下列補助: 1.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及心理復健費用。 2.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3.其他費用。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加害人之治療及輔導─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 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1.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 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 易服社會 勞動時起執行之。2.假釋。3.緩刑。4.免 刑。5.赦免。6.緩起訴處分。7.經法院、 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 止強制治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觀護人對保護管束之加害人之處遇方式: (註: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 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最長 不得逾一年。) 1.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 為。 2.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 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 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 3.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 4.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 執行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 於指定之處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5.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 再犯罪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命 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 6.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測 謊。 7.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 設備監控。 8.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 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 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9.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 10.其他必要處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加害人未遵守處遇方式之處罰: (一)行政處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1.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 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 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 不足者。 3.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 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二)刑事處罰─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施以強制治療─ 1.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 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 之一者 2.依第二十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 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 第九十一條之一者 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 之處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登記及報到之義務─ 犯刑法§221、§222、§224-1、§225Ⅰ、 §226、§226-1、§332Ⅱ(2)、§3342) 、 §348Ⅱ(1)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 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 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犯刑法§224、§225Ⅱ、§228之罪,或曾犯 刑法第§227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 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 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介 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 查訪及於登記內容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 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公告─§21Ⅰ之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 亡或藏匿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 資訊登載於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高二女喝神仙水腦死! 疑遭下藥性侵 高二女喝神仙水腦死! 疑遭下藥性侵 桃園一名高二女學生上個月跟6名男子出遊, 到汽車旅館續攤開趴,沒想到喝醉後突然昏迷, 送醫後腦死,而警方查出女學生喝下的提神飲 料中,被摻入俗稱神仙水的液態快樂丸,也疑 似遭到性侵,但在場6名男子否認性侵,只坦 承下藥迷昏。 醫師指出,神仙水俗稱液體快樂丸,無色無味 加入飲料中,不易察覺,有抑制中樞神經作用, 過量會抑制呼吸,嚴重恐怕導致死亡,而女高 中生又因為喝了酒,作用恐怕加乘導致命 危。…20121204TVBS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刻板印象 不知求助 雲林縣某一所高中的男性教官,涉嫌長期對一名男 同學性侵害,導致該生身心受創自殘。台北市北投 區某國中的外聘胡姓壘球男教練,涉嫌多次性侵共 17名男學生。另外,還有台中某國小謝姓教師性侵 男童案等等。 男童遭性侵的黑數很可能更高。除了男性刻板印象 認為男兒有淚不輕彈、有問題應該自己解決之外, 目前校園內的性侵防治仍是以女性為主體;且因性 侵、性騷擾的相關單位經常冠上「婦女」二字,因 此不少男性在遭受到性侵以及性騷擾時,除了因社 會男性刻板印象不敢說出來之外,相關單位對於男 性而言也較為無法接近使用。…20120730台灣立 報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聽障女暗戀告白 反遭心上人性侵17次 聽障女大學生小安(化名),前年向陳姓男同 學告白感情,不料陳男後來卻在校園內性侵她 17次,高等法院認定陳男犯下17次加重強制性 交罪、1次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昨重判他18 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4月,小安鼓起勇氣向她心儀已 久的陳姓男同學(20歲)告白,唯事後她得知 陳男有女友,打算結束這場暗戀。但陳男卻不 肯放過小安,趁小安落單、上廁所等空檔,強 拉她到頂樓樓梯、男廁旁的教室內、校內涼亭 等處,強迫口交、性侵,一年多時間共性侵她 17次,讓她痛苦不已。…20141010自由時報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孩子的正義使者 勇揭校園暗角 2006年5月,有個媽媽帶孩子來到人本基金會 南部辦公室,那是位無法說話的聽障女孩,甜美 可愛的她是爸媽的心肝寶貝。爸媽以為能讓她接 受最好的特殊教育,但沒想到,孩子在校內被學 弟性侵,當時的校長還對她媽媽說:「既然發生 這樣的事情,就讓兩個孩子結婚吧!」 加害者被判3年有期徒刑,學校卻全身而退。這 太沒公理了,我們決定提起國賠,我知道9成9會 輸,當時連「師對生」性侵案都沒國賠前例,更 何況是證據都藏校內的「生對生」?但我真的不 甘心。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果然,一審輸了。我們想上訴,再去拜訪受害者的 媽媽,孩子爸爸說:「算了吧。」但媽媽不肯,她 說:「就算給我1000萬,都無法彌補我女兒受到的 傷害。我打官司,是希望政府重視特教小孩的受教 品質,不要再疏忽他們了。」2011年2月,二審判 決結果宣布,我贏了。我當場掉下眼淚,這是國內 第一起校園性侵害國賠案例。但這只是冰山一角, 該校不當管教、性侵申訴湧入,滾雪球般地滾出 128件,宿舍、校園到校車上,都是性侵發生地。 該校集體性侵案長達數年,至少92位學生捲入,曾 能解救孩子的關係人卻集體沉默,充耳不聞也視而 不見。監察院專案調查,共彈劾16位教育部官員、 該校主管與教師。我們今年再發起連署,呼籲教育 部及學校代位向失職人員求償國賠金額,有4萬 3000多人連署拒絕全民買單。…20141007中時 電子報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一、立法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 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 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 二、名詞定義─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 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 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 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 或威脅之行為且 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 生者。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四、平等待遇─ (一)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 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 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 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 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 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 提供必要之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五、通報義務及處理─ (一)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 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 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三)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六、陳述答辯機會及資料保密─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時,應秉持客觀、公 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二)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 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七、必要之處置─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 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 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 或工作權。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八、權益告知、轉介及提供協助─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 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二)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 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 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 助。 九、懲處─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 主管機關 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 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二)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 置,並得 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 處置。 (四)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 意見之 機會。 (五)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 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十、事件說明及公布─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 予以說明。 (二)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 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一、申請調查及檢舉─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 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 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二)任何人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 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十二、不予受理及申復─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 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三)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 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或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十三、調查小組之成立、成員及職權─ 十四、延長調查及書面報告─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 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 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 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 告及處 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 出報告。 (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 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 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 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為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十五、申復及重新調查─ (一)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 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 由向學校或 主管機關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 足以影 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 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十六、另組調查小組─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 關重新 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 (二)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介 十七、提起救濟之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 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 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 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附 論 被襲擊時該如何? 1.降低歹徒的警戒心--無論攻擊歹徒與否,皆 應儘量降低歹徒的警戒心,使歹徒易於分心, 增加逃脫的機會。如歹徒持有刀械私武器, 應設法讓歹徒放下武器。 2.與歹徒攀談--儘量使用方法拖延、困惑歹徒, 如告訴歹徒你正值生理期、懷孕、生病(如 性病、高傳染疾病),或要求歹徒更換至你 較熟悉可掌控的地點。
附 論 3.選擇歹徒最脆弱的部位攻擊--若情況允許,攻擊 歹徒而逃脫的機會很大;歹徒的眼、耳、鼻、髮、 下體等脆弱的部位,給與奮力一擊後,趕快逃跑, 儘快求救 4.僅有一次逃脫機會--萬一遭遇歹徒施暴時,保持 冷靜,衡量打擊歹徒後的利弊得失,及攻擊後逃脫 的機會有多少。如果可以,尋找僅有的一次機會, 針對人體要害,在最短時間內奮力一擊,並趕緊逃 離現場。(這裡必須再提醒,攻擊歹徒,也可能導 致自己更大的傷害) 5.逃脫時,求救以喊「失火」代替喊救命或非禮, 較容易引注意。
附 論 被性侵害後該如何處理─ 1.尋求安全:萬一遭受襲擊,一定要先設法到一個安全的 地方 附 論 被性侵害後該如何處理─ 1.尋求安全:萬一遭受襲擊,一定要先設法到一個安全的 地方 2.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以利警察 採證與蒐集資料 3.保留證據:先找一件外套裹身,報警處理,由可信任的 朋友與社工人員或女警陪同,即刻到醫院檢查傷處,蒐集 證據,做好醫療處理後,再淋浴沖洗,切勿在發生事清後, 即淋浴沖洗、更換衣物或毀損身上衣物,而毀滅證物。 4.記住歹徒的人、車特徵,以正確描述所看見的重點線索
附 論 常見詐騙性侵手法及防範 ★常見手法: 1.佯稱租屋,藉機性侵 2.假借應徵工作,藉機性侵 3.網友碰面,趁機下藥迷姦 附 論 常見詐騙性侵手法及防範 ★常見手法: 1.佯稱租屋,藉機性侵 2.假借應徵工作,藉機性侵 3.網友碰面,趁機下藥迷姦 4.假藉宗教名義改運,藉機性侵
附 論 ★因應之道: 1.避免單獨赴約 2.不喝來路不明飲料 3.注意見面場合,勿進入密閉空間(如 工作室、賓館) 附 論 ★因應之道: 1.避免單獨赴約 2.不喝來路不明飲料 3.注意見面場合,勿進入密閉空間(如 工作室、賓館) 4.隨身攜帶防狼液噴霧器等
結 語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