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與博雅教育 第6週單元 政府組織功能與運作
【前言】 一、內閣制(具虛位元首) 二、總統制(實權元首) 三、雙首長制(混合制)(半總統制) 四、至2005年止,修憲共計七次,增加(修)條文,憲法本文未更動。國民大會已不存在。
壹、我國中央政府體制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一)總統直選─1996年起,4年選一次。 (二)五院 1.行政院長,總統提名,不須經立法院同意。職權:任命、副署、發布職權、代行職權。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名後,由總統任命。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2.立法院院長由委員互選產生,委員113席。分區及不分區;立院職權。 彈劾總統:1/2提議、2/3決議、憲法法庭 罷免總統:1/4提議、2/3決議、人民公投(選舉人總數過半通過),任期內公投一次為限。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3.司法院下轄各級法院,設大法官15人,其中2人為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司法院職權:訴訟審判、懲戒、解釋憲法、法律、命令等。 4.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共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考試院職權。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5.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共2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職權:彈劾、糾舉(違法失職公務員)、糾正(行政院機關設施及工作)、決算審計、調查權等。
二、總統職權及其與五院的關係 (一)總統與行政院的關係─提名、任命、副署、緊急命令、總統負責國防、外交及兩岸決策。 (二)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被動解散權、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法案窒礙覆議權、人事同意權(司法、考試、監察及審計長)、彈劾與罷免。
(三)總統與司法院的關係─提名權、憲法法庭(彈劾案) (四)總統與考試院的關係─提名權 (五)總統與監察院的關係─提名權、審計、財產申報
三、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 (一)行政向立法負責。 (二)行政院的覆議權,覆議(立委1/2通過,行政院院長接受執行。 (三)立法院的不信任案,1/3連署、1/2通過,10日內辭職,並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貳、我國中央政府功能 一、政府概念的比較 (一)有限政府─依法行政(憲法及法律),不過度侵害人民權利,守夜者身分。 (二)萬能政府:積極為人民謀福利的大有為政府,特別是經濟方面,失業補助、成立公營企業、1882-1945年美國羅斯福「新政」,徵收直接稅、減低貧富差距,公共扶助、社會保險。我國五權憲法偏向萬能政府。
貳、我國中央政府功能 二、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中央政府功能 (一)國防:2000年國防二法立法、文人領軍、軍政軍令一元化。 (二)國民經濟:平均地權、節制私人資本、發達社會資本。 (三)社會安全:弱勢之扶助、法案訂定。 (四)教育文化:預算比例投資 (五)原住民之保障:工作、應考、服公職、原住民立委6席保障。
貳、我國中央政府功能 三、政府改造及政府功能的再界定 (一)政府組織改造、組織文化、功能角色、定位。 (二)如何進行改造?以行政院為優先主要有 1.組織調整(扁平化) 2.去任務化(解除管制) 3.地方化(古蹟管理) 4.行政法人化(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原屬教育部) 5.委外化(BOT)Build-Operate-Transfer例如高鐵,由民間開發營運,經一段時日再交給政府。
參、地方政府組織與功能 一、地方自治的重要性─民國39年起 法人團體─地方政府,具行政地方性、 民主素養培養、政府分權性。 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憲法、地 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監督、委 辦、補助關係。
三、地方政府的組織與權責 (一)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中央集權(法國)、地方分權(美、南非)、均權制(我國)。 (二)地方政府的組織─省、直轄市(5)、縣市、鄉鎮市 1996年精省,現行法規設省政府(委員9人,其中1人為主席)及省諮議會(議員5-29人),皆由行政院院長提名請總統任命。省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
肆、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一、權責相符與效能政府 (一)責任政治 1.意義─政治責任(道歉、辭職下台)、法律責任(行政、民事、刑事)。 2.課責─人民與政府之間委託代理關係。 (二)政府績效評估─效能(公共服務實現程度)、經濟與效率、參與性、公平性。
二、法治原則與依法行政 (一) 法治原則─權力應受拘束、權力行使以法律為依據。 (二) 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原則(消極)、法律保留原則(積極)、正當行政程序。
三、行政中立 (一)意義: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因政黨屬性或個人價值等因素而改變其作法與態度。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分。 (二)目的:維持行政健全運作、促進正當競爭公平性、確保社會多元發展、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三、行政中立 (三)應謹守行政中立的對象與範圍─主要是事務官、政務官、民選首長、民意代表與政務人員。行政事務、資源與場所之分配及使用。 (四)如何推動行政中立 1.觀念上─加強教育訓練、區分國家、政府、政黨。 2.制度上─建立完整行政中立的法制體系及完整人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