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地區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注意事項介紹 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2
壹、前言 工程會關心地方建設執行問題,瞭解偏遠地區的工程管理制度尚須加強,有關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問題如下: 施工條件較差,無法吸引專業素質較好之設計、監造及施工承攬廠商參與。 幅員遼闊,管控不易。 原鄉公所工程主辦人員不足,部分甚至無專業承辦人員。 3
貳、注意事項介紹-1 工程會透過座談會找出癥結所在,協調相關部會整合一套適合原住民地區之執行方式,訂定「辦理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注意事項」,並於98年11月18日以工程管字第098005100780號函分行各機關,提供辦理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之相關機關據以推動。茲將內容說明如下: 4
貳、注意事項介紹-2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品質及執行效率,並協助解決原住民族地區地方機關專業及人力不足之問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5
貳、注意事項介紹-3 三、預算編列及經費核定: (一)中央補助機關: 1、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共工程依其工程困難度、特性及成本之實際需要,個案調高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補助經費,並應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地方機關專業人力不足,補助其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辦理工程。 2、除搶災搶險等特殊工程外,補助機關應提前一年補助工程規劃部分之經費。 6
貳、注意事項介紹-4 (一)中央補助機關(續): 3、補助計畫應於年度前完成審查,並於年度開始,預算通過後,即予核定。 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應寬列「基本設施及維持費」,以補助原住民族鄉鎮之工程維護費用。 5、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應以自行編列預算辦理為原則,避免請地方機關代辦;如請其代辦,則宜降低配合款比率,以減輕其負擔。 7
貳、注意事項介紹-5 (二)工程主辦機關: 1、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經費審議相關規定,視個案情形調高工程單價及經費,以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之特性。 2、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衡酌特殊個案特性及當地市場行情予以核實編列相關預算價格,不宜泛用一般性營建物料價格原則辦理。 8
貳、注意事項介紹-6 (二)工程主辦機關(續): 3、可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之二規定編列委託專案管理預算,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評選委託專案管理之優勝廠商,協助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因其代表機關執行公務,執行過程如發生弊端,依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規,應嚴予追究責任。另專案管理廠商不宜同時辦理監造業務,以免權責不分。 9
貳、注意事項介紹-7 (三)管理維護機關: 例行性工程維護費用,中央補助額度如不足時,法定維護機關應及早自行編列。 10
貳、注意事項介紹-8 四、災後復建之審議: 1、規劃設計階段,應依工程會所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辦理規劃設計。 2、災後復建工程經費之提報與審議,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3、機關提報經費時,應力求精確,以免造成核定經費不符實需。 11
貳、注意事項介紹-10 五、工程技術服務: (一)工程主辦機關: 1、為維護技術服務廠商之設計、監造品質及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不宜全面採用最低價方式決標。 2、技術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採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作業程序辦理 。 3、對小型或有時效急迫性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宜採合併招標或開口契約等發包方式,以提升採購作業效率,且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技術服務採購。 12
貳、注意事項介紹-11 五、工程技術服務: (一)工程主辦機關:(續) 4、如技術服務採購件數較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方式處理。另得於招標文件訂明依評選結果之優勝情形,給予得標廠商不同件數或金額。 5、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名單,並給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平等受邀參與各相關階段投標之機會。 6、應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研訂技術服務契約,並明定技術服務廠商之主要人員資格條件。 7、對工程技術服務標價偏低決標者,應加強設計審查及督導。 13
貳、注意事項介紹-12 (二) 縣政府: 1、就所屬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依前款規定辦理。 2、就全縣(含鄉、鎮、市)性質相同之小型或有時效急迫性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得分類後集中統籌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招標,以協助所轄基層機關,減輕其人力負荷。 14
貳、注意事項介紹-13 (三)工程會: (四)原民會:持續充實原住民族數位典藏系統內容,並協助推薦工程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相關訓練課程師資。 1、不定期針對承包量異常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廠商進行稽核或查核,以加強控管。另將上開異常資訊公告於工程會資訊系統,提供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履約管理之參考。 2、配合原民會建置原住民族文化之數位典藏系統等資料,不定期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之技術服務廠商教育訓練。 (四)原民會:持續充實原住民族數位典藏系統內容,並協助推薦工程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相關訓練課程師資。 15
貳、注意事項介紹-14 六、工程設計: (一)中央補助機關: 1、搶災、搶險或有時效急迫性工程應立即辦理;至於一般建設性之工程計畫,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給予設計者充裕時間,必要時透過機關與當地耆老溝通及進行設計,並明定於相關補助要點內。 2、針對特殊或大型補助工程,考量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地方機關外聘專家、學者協助設計審查,或寬列工程管理費以為支應。 3、原民會:持續建置原住民族數位典藏系統,由受委託辦理公共工程設計之廠商自行參考。 16
貳、注意事項介紹-15 六、工程設計 :(續) (二)工程主辦機關: 1、應於招標文件訂明,設計單位應優先參考部落耆老意見、部落原有特色或原民會數位典藏系統等資料,納入設計,以融入當地原住民族文化。 2、如機關內部人力或技術不足時,得外聘專家、學者協助辦理特殊或大型補助工程之設計審查工作。 3、對災後復建工程,應依工程會所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辦理設計 。 17
貳、注意事項介紹-16 七、施工及撥款: (一)中央補助機關: 1、調整撥款相關程序,依工作計畫進度及時撥款。 2、撥款得採下列方式辦理,但原撥款方式更有利於地方機關者,從其規定: 18
貳、注意事項介紹-17 七、施工及撥款: (一)中央補助機關:(續) (1)核定補助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受補助機關於其工程預算書經直屬縣政府審定,並依補助機關規定方式填報作業進度後,可檢送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經費之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補助機關請領第一期款。另於工程發包後,其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應檢送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發包明細表各一份,送補助機關憑撥剩餘之第二期款。 (2)核定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於工程發包後撥付全期補助款數額。 3、依政府採購法對原住民族地區之補助工程,辦理工程施工查核。 19
貳、注意事項介紹-18 七、施工及撥款: (二)工程主辦機關: 1、儘量依進度辦理分期付款,以提高廠商承攬意願。 2、應依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對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辦理工程督導。 3、對履約管理不良之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處置,情節重大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如技術服務廠商所屬技師、建築師等人員有應付懲戒情事者,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處理。 20
貳、注意事項介紹-19 (三)縣政府: (四)工程會: 1、調整撥款相關程序,配合進度及時撥款予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公所,以利分期估驗部分款項予廠商。 2、依政府採購法對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共工程,辦理工程施工查核。 (四)工程會: 依政府採購法對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共工程,辦理工程施工查核。 21
貳、注意事項介紹-20 八、工程維護: 九、機關工程專業人員: (一)管理維護機關:應編列維護費用,並辦理例行性之工程維護。 (二)原民會:對「基本設施及維持費」之受補助機關,辦理不定期督導,以加強工程維護。 九、機關工程專業人員: (一)工程主辦機關:專業技士缺額盡量透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基層特考)補實,以減低流動率。 (二)原民會:持續爭取預算,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地方機關聘請工程專業臨時人員,協助辦理「受補助工程」之督導、監造及設計審查。 22
貳、注意事項介紹-21 十、專業訓練及原住民就業: (一)工程會:協助規劃技術訓練課程。 (二)原民會:調查原住民族訓練需求,並辦理訓練及就業媒合。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配合原民會辦理訓練及媒合原住民族就業。 十一、查核、督導、訪查及勘查:由各權責機關,透過查核、督導、訪查及勘查等方式,督促各機關落實本注意事項。 23
參、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九六○○一○○七○○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九六○○一三二一○○號函修正 24
參、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2 壹、目的: 原住民族地區遍及全臺合計55個鄉(鎮、市),包括臺北縣烏來鄉等30個山地鄉及新竹縣關西鎮25個平地原住民鄉,歷年颱風豪雨往往在原住民族居住的遍遠山區造成災害,不僅威脅原住民族人生命財產安全、遲滯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亦影響原住民族對政府施政的信心,為提供各權責機關單位在災後復建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能針對原住民族地區特性加以考量,故研擬相關注意事項供參考。 25
參、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3 貳、參考注意事項: 一、各主辦機關辦理復建工程作業時,應考量下列一般性原則: (一)檢討災害原因 辦理復建工程規劃、設計作業前,應掌握災害地點之環境特性,因地制宜並系統性的進行調查,確實檢討災害成因,避免災害重複發生。 (二)研擬復建方式 復建工程應因地制宜,以恢復原有設施之服務功能為目的,進行整體性與全面性之規劃,而非僅限以原地原狀重建的方式辦理。 26
參、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4 (三)考量生態永續 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時,應儘可能維持原有之自然地形地貌,並考量當地生態特性設置適當的生態緩衝帶,評估避免或減少於生態繁殖旺季進行施工,降低噪音、振動等對生態之干擾,以保護當地生態。所需之施工材料應以現場周遭可取得而不破壞原有環境之材料為優先,減少對生態環境之衝擊。 (四)強調原住民族特色 原住民族地區之復建工程,應考量該地區獨特之人文、自然及生態環境,配合在地之發展重點,協助休閒觀光及生態旅遊等產業發展。 27
參、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5 (五)檢核設施安全 復建工程仍需以設施安全為最終考量,確實依相關設計規範辦理規劃設計,並擬妥將來維護管理方式。 (六)廢棄設施處理 已達使用年限或不符經濟效益之受損設施,應在不影響環境景觀及生態的前提下,使其逐步腐朽回歸自然,融入週遭環境,以達成工程減廢之目標。 28
參、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6 (七)凝聚在地精神 原住民族地區之復建工程,應鼓勵工程承包廠商配合僱用當地居民,提昇部落居民就業機會,並建立部落居民參與感及認同感。 (八)趕辦工程原則 復建工程趕辦時,可就個案破壞模式及致災原因,參考工程會訂頒之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彙編,以節省作業人力及時程,惟應參照基本圖與現地環境特徵之差異,就工法運用材料、施設地點、規模、尺度與所需之機具以及工程人員之技藝水準,調整工法內容,以適應多樣。 29
參、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7 二、道路設施復建規劃重點: (一)在車輛使用道路最小需求下,儘量減少道路面積。 (二)避免大規模的土方挖填作業,如無法避免時,應檢討區域內,最短運距之挖填平衡,及開挖面積。 (三)從源頭整治邊坡,去除肇因。避免採用混凝土,加重大地負荷,以及非緊急保護,避免採用噴凝土坡面保護工。 (四)路肩邊溝排水廊道除滿足基本排水功能外,應考量其生態功能,在不影響安全之前提下,儘量以天然材料代替混凝土,以利動植物生長。 30
參、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8 三、水土保持設施復建規劃重點: (一)土石流及崩塌地上方應進行源頭整治,如清除危木、填補裂縫、截水排水等。 (二)崩塌陂面視坡度的陡緩,採用適當之坡面保護工及截排水設施,如打樁編柵、植栽及截水分水工(橫向)等。 (三)土石流潛勢溪流,依集水區面積及設計降雨量,計算土石流所需溪流斷面積,做適當的固床及防砂設施。 31
參、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9 四、水利設施復建規劃重點: (一)河道應儘量維持原有之蜿蜒狀,避免直槽化而造成河道沖淤失衡與洪水災害。 (二)護岸及河床應儘量採用多孔隙與透水性材料。 (三)原有溼地應避免開挖、填土、排水或其他人為之改變,原有棲地應儘可能予以保留。 (四)河道整治須考量沖淤平衡,以保全河道棲地環境及結構物安全,同時考量如何改善河川溪流污染問題及維持河川溪流基流量,使河川溪流生物能永續生存。 32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