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理財規劃 第九章 稅務與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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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理財規劃 第九章 稅務與保險規劃

前言 本章就以下作說明介紹 : 一、綜合所得稅的基本規定、規劃空間。 二、贈與稅的基本規定、節稅及常見贈與 稅問答。 三、遺產稅的基本規定、節稅及常見遺產 四、自用住宅的節稅規劃。 五、保險規劃。

第九章 稅務與保險規劃 本章主要內容: 9-1 所得稅的節稅規劃 9-2 贈與稅的節稅規劃 9-3 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第九章 稅務與保險規劃 本章主要內容: 9-1 所得稅的節稅規劃 9-2 贈與稅的節稅規劃 9-3 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9-4 自用住宅節稅規劃 9-5 保險規劃

9-1 所得稅的節稅規劃 本節要探討的問題: 一、綜合所得稅的基本定義 二、綜合所得稅的規劃空間

2009年綜所稅5大新規定 1.4大扣除額調高,稅率級距拉大 2.國民年金保費可計入列舉扣除額 3.捐款私校興學基金會100%抵稅 4.遞延繳稅最長可延3個月 5.課錯稅全額退稅,不受5年限制。

1.4大扣除額調高,稅率級距拉大 項目 97年度修法後 修法前 調高金額 146,000 92,000 54,000 73,000 標準扣除額夫妻 146,000 92,000 54,000 標準扣除額單身 73,000 46,000 27,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0,000 78,000 22,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77,000 23,00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000(每人) 25,000(每戶) 由每戶調整為每人

稅率級距拉大 表9-1 綜合所得稅額速算表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28,700元 21% 115,900元 30% 312,100元 0元-410,000元 6% 410,001元-1090,000元 13% 28,700元 1,009,001元-2,180,000元 21% 115,900元 2,180,001元-4,09,000元 30% 312,100元 4,090,000元以上 40% 721,100元

2.國民年金保費可計入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可扣除的保險費總額,包含國民年金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每人每年以不超過24,000元整,至於全民健康保險費則可全數扣除不受24,000元限制。 而個人依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等係屬政府的贈與,依法都可免納所得稅。

3.捐款私校興學基金會100%抵稅 政府爲促進私立學校的發展,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在97年度,如有捐贈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即捐給各級學校的款項,比照捐款公立學校,享有100%捐贈抵稅的權利。

4.遞延繳稅最長可延3個月 因應失業潮,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只要其中一人符合國稅局延期繳稅暫行辦法條件,可以申請延期繳納。 同一筆稅款以申請一次為限,最後繳納期限不得超過98年12月31日。

5.課錯稅全額退稅,不受5年限制。 民眾因政府機關的錯誤而溢繳稅款,可獲全額退稅,且不受之前退稅期限最長5年的限制。

一、綜合所得稅的基本定義 1.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方式 綜合所得稅將個人全年(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取得的各項所得總額,合併課徵所得稅。 計算所得稅首先應將全年取得的所得加總,且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即為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再按綜合所得淨額決定稅率及累進差額,即可算出應納所得稅。 目前綜合所得稅的稅額速算表如表9-1所示:

表9-1 綜合所得稅額速算表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28,700元 21% 115,900元 30% 312,100元 40% 表9-1 綜合所得稅額速算表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元-410,000元 6% 410,001元-1090,000元 13% 28,700元 1,009,001元-2,180,000元 21% 115,900元 2,180,001元-4,09,000元 30% 312,100元 4,090,000元以上 40% 721,100元

申報及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可分為下列四種 依「所得稅法」規定,除於新婚及離婚年度夫妻可決定採合併或分開申報外,其餘年度夫妻均應合併申報所得稅,其申報及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可分為下列四種: (1)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夫妻所得合併報繳; (2)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妻所得合併報繳; (3)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妻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所得 稅,但妻其他所得扔與夫合併計稅,且夫妻所得 仍合併申報; (4)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所得 稅,但夫之其中所得扔與妻合併計稅,且夫妻所 得仍合併申報。

2. 免稅額 免稅額是指符合特定條件下,依人數作為減除標 準者,包括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 額,每人免稅額為77,000元。 2. 免稅額 免稅額是指符合特定條件下,依人數作為減除標 準者,包括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 額,每人免稅額為77,000元。 本人、配偶及納稅義務人、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年 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每人免稅額為115,500 元,但配偶依第15條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配偶之負稅額。

3.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眾多,將有關扣除額規定及金額列表如下 如(補充資料一)

二、綜合所得稅的規劃空間 1.綜合所得額部分 A.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 江小姐定期對其投資於股市之組合做整理,而且在投資前針對稅法亦稍做研究,瞭解目前買賣股票僅在出售股票時,須繳交0.3%的證券交易稅;至於股票交易之利得則免稅。 若參與除權,則受配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則須合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也可享有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享受扣抵。 所以江小姐在可接受之投資報酬情況下,考慮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較個人適用邊際稅率還低的情況下,針對部分所投資之股票,於除權前出售獲利了結,不參與除權配股。 江小姐若想繼續投資該公司股票,可在除權後立即再購回。這就是將課稅的股利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之一例。

因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制度,課稅所得愈高所適用之邊際稅率也愈高。若能將所持資產之持有方式及 其孳息做調整,將部分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對降低所得稅應有幫助。 B.延緩所得發生時點 基本上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採現金基礎,於本年度取得之所得,須於下一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間完成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若是在年底左右會收到一筆所得,但將該筆所得安排至次年1月初取得;雖是延遲數日收到所得,卻可延遲1年課稅,在資金運用安排上更具彈性。 在無法降低課稅所得,但能安排所得之取得時間之情形下,進一步將所得安排於總所得較低之年度取得,除可延遲繳稅時間,也能降低所得稅負。

2. 扣除額 欲節省所得稅,除了從降低課稅所得著手外,亦可考慮增加扣除額,消極的方法是保管並收集一年當中所有之單據,於申報所得稅時運用各項扣除規定,積極的方法是增加列舉扣除項目及金額。 由於「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係擇一採用,單身可適用之標準扣除額僅73,000元,而夫妻合併申報者也只有146,000元。所以若有房屋貸款或在外租屋者,應積極規劃採用列舉扣除的方式。 補充: 1.若將消費卷捐贈予政府或慈善機構可以當列舉扣除額(99年5月申報98年所得稅時可用到喔) 2.看護、作月子中心費用非屬醫療費用不能扣除 採用網路報稅及申請自然人憑證方便又快速。

9-2贈與稅的節稅規劃 本節所要探討: 一、贈與稅之基本規定 二、合法節省贈與稅 三、常見贈與稅問題

98年度遺產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 稅目 項目 98年修正 遺產稅 被繼承人免稅額 1200萬元 配偶扣除額 445萬元 父母扣除額 111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受撫養親屬兄弟姊妹等 45萬元 未成年子女每年加扣扣除 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 557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品金額 80萬元 被繼承人職業之工具之金額 贈與稅 每年免稅額 220萬元

一、贈與稅之基本規定 1. 課稅標的 我國贈與稅課徵採屬人兼屬地主義,贈與人若是中華民國國民,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只要是在國內有戶籍登記,或是無住所但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365天,則其將於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依法均需向國稅局申報繳納贈與稅。 若是非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只有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他人時,才需向我國國稅局申報繳納贈與稅。 若欲籍由放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達到境外資產贈與行為免徵贈與稅之目的,需放棄身分2年以後,才能開始行動。

2.納稅義務人 一般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當贈與人無法履行納稅義務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若受贈人有2人以上,如受贈人是母親與兒子2人,可否由母親一人負擔所有之納稅義務呢?答案是不可以。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受贈人有2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所以若由母親1人負擔贈與稅的繳納義務,則母親為兒子負 擔之稅額,很可能被視為母親對兒子之贈與,將造成兩次贈與而被重複課稅,相當不划算。

3.贈與稅的計算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之時價為準」 ,同法第3項則規定:「第1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 告現值或評定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所以,若贈與標的物是新台幣1,000萬元,或是新台幣1,000萬元等值之汽車,在計算贈與稅時的價值均為新台幣1,000萬元。若不動產的市價為新台幣1,000萬元,但並不是以此作為計算贈與稅的標準,而是以該不動產的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一般不動產的公告現值與評定價格會低於市價,若是郊區甚或台北市以外之其他縣市,兩者差異將更大。

此外,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較特別的為股票。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之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價值,以贈與日當日之收盤價格計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以贈 與日當日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未上市(櫃)公司持有上市(櫃) 公司股票,若移轉該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贈與資產之價值是否即是該未上市(櫃)公司帳面上的資產淨值呢? 依據財政部79年發佈的解釋函令說明,若未上市(櫃)公司持有上市(櫃)公司股權,今若以該未 上市(櫃)公司股權為贈與標的物,在計算該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淨值時,須併計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權成本與當日收盤價之差價。

範例 有一家未上市(櫃)公司資本額為100萬元,已發行股數為10萬股,公司總資產減除總負債為200萬元,換言之,每股淨值為20元。( 200萬元÷ 10萬股) 但該公司資產中有轉投資台積電股票,帳列成本為100萬元。而目前之市價已為500萬元,也就是說有400萬元之未實現利益。 因此今天要贈與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其他不相關之第三者,必須包括這400萬元未實現之利益,不會僅就公司帳面上之每股淨值,作為評價的唯一依據。

若明瞭贈與標的物價值的認定標準,贈與稅計算便不困難。首先,贈與總額可以減除一個免稅額,依現行法令規定,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 另若贈與標的物本身,由受贈人出資的部分,可以在贈與總額中減除(第21條參照)。 例如,父親贈送一部價值500萬元的汽車予子女,但子女需負擔200萬元之汽車貸款。計算贈與價值時,除可扣除220萬元之免稅額外,另需由子女負擔200萬元貸款亦可減除。如此一來,贈與稅之贈與價值只剩下80萬元。

二、合法節省贈與稅 以下簡述幾項合法節省贈與稅的方式供同學參考: 1.時間換取空間:分年贈與 王先生對資產逐步移轉與下一代有清楚之概念,在公司股權價值逐漸提升之際,即在專業人員配合下,每年夫妻共同移轉公司5%的股權予三位子女(共有660萬元的免稅額)。雖然仍需繳納贈與稅,但因分年贈與(每年在220萬以內)之金額不大,所繳納之稅金亦十分有限。 十幾年後,子女雖然皆未成年,但已擁有公司逾60%之股權;待未來子女可以接掌公司經營工作時,王先生夫婦名下之股權將不超過5%,如此非但無須考慮鉅額資產贈與的問題,也無須擔憂未來之遺產稅問題。

二、合法節省贈與稅 2. 掌握資產移轉時點 當資產移轉予下一代子女時,最常面臨且令人裹足不前的問題,就是負擔高額的贈與稅。若要避免這項困擾,除了有計劃分攤贈與金額外,另一項重點工作就是把握資產價值大幅成長前的時點。 在資產價值尚未鉅額增加時移轉予下一代子女,讓子女享受資產價值提升之成果,這對贈與稅負之節省有相當好的效果。 例:張董事長以新台幣1,000萬元投資一未上市公司股票(100萬股),每股投資成本為新臺幣10元。目前每股淨值為新臺幣12元,預計再過半年該公司股票即將掛牌上市;目前尚未確定承銷價格,但一般估計價格約為每股新臺幣60元。

分別以上市前與上市後移轉予下一代子女為例,試算在不同狀況下之贈與稅負擔。 上市前贈與 上市後贈與 贈與價值 12,000,000元 60,000,000元 贈與稅額 1,843,300元 20,667,800元 由上述贈與稅額分析表可清楚瞭解,贈與時間之差異僅僅6個月,但需負擔之贈與稅差異竟達約1,882萬元;因此可瞭解未掌握資產移轉之時點,贈與稅負擔將有很大差異。 若需分次進行資產之移轉,在順序安排上,應將資產價值成長高者列為優先,讓資產價值成長之利益歸屬於下一代。如此資產增值部分就不會併入移轉成本中,相關稅負的負擔自然會降低。

二、合法節省贈與稅 3.夫妻相互贈與免稅 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用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夫可以先將一半資產贈與給妻,來創造2個免稅額,也就是夫妻每年各有220萬元免稅額。 例如洪爸爸想將3,300萬元的財產贈與給其一名女兒,若以分年贈與每年贈與220萬元,必須花15年時間贈與完竣。 若是洪爸爸先將3,3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650萬元贈與予妻,則洪爸爸及洪媽媽每人每年都有220萬元免稅額的額度,也就是2人每年共計可贈與440萬元,則3,300萬元花7.5年時間即可贈與完竣。

二、合法節省贈與稅 4.婚嫁贈與(每年最高100萬元) 遺贈稅法規定,兒女在結婚前6個月內,父母各贈與每人的財物,在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免計入贈與稅額,因此,結婚當年夫母親每人每年最高贈與額度320萬元免稅額,2人一年可移轉640萬元。 例如:洪先生女兒結婚,洪爸爸共贈送320萬元(一般贈與免稅額220萬元+100萬元婚嫁贈與免稅額),洪媽媽共贈送320萬元(一般贈與免稅額220萬元+100萬元婚嫁贈與免稅額),故女兒結婚當年共可合法贈與640萬元(免稅) 。

清楚交代資金流程 在執行資產移轉時,最重要的關建就在資金流程。財稅機關在稽查資產移轉是否涉及贈與稅時,主要的稽查重點也在資金流程是否合理,此包含資產價值的認定與資金之交付過程,分述如下: 資產價值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資產在計算贈與 稅時的價值,係以「時價」為準,即公平市價。針對 部分資產項目有特別的規定:

(1)不動產: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上市(櫃)公司股票:贈與日之收盤價。若當日無買賣價格,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若價格有劇烈變動者,依贈與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 (3)未上市(櫃)股票: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因素,會影響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權交易價值,即該未上市(櫃)公司是否有轉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 若未上市(櫃)公司有轉投資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權,則在計算未上市(櫃)公司資產淨值時,依據財政部頒布之解釋函令規定,需將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權之成本與市價間之未實現利益,併入資產淨值中計算,未注意到此項規定,而遭國稅局 補課贈與稅者不在少數,不可不慎。

資金交付流程 決定資產移轉的價格後,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資金 流程。資金流程不只是一筆資金自買方帳戶匯入賣 方帳戶,甚或有人利用「現今存入賣方帳戶」的方 式,便算完成。 最重要的是,當事人是否承受得起國稅局就資金 來源進行調查,此項目概略分為兩部分來說明。 (1)資金來源 (2)資金流向

(1)資金來源 這項資金必須是買方所有。若父親欲將資產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子女,以避免直接贈與所產生之贈與稅負擔。 此時,子女向父親購買資產之資金必須是自有 的,這可能是子女所賺得或是父母分年贈與資金所累積。當然子女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這筆貸款不得由父親擔任保證人,也不得由父親提 供資產作為擔保品。

(2)資金流向 前例,子女以自有之資金向父親購買資產,必須有資金自子女帳戶匯至父親帳戶之證明,建議勿以現金提存方式完成。因為未來向國稅局舉證說明,該筆資金為子女之自有資金,將會面臨許多困難。此外,在父親收到此筆資金後,資金流向為國稅局稽查之重點。要注意的是父親切勿將該資金以任何方式回流至子女之帳戶中,或自父親之帳戶中無故「消失」。 因為國稅局稽核贈與稅之方向,其中之一即是調 查整筆資金之來源與流向。

三、常見贈與稅問題 1. 父母將資金匯至海外與子女共同持有之「聯名帳戶」 ,是否會產生贈與稅的問題? 2.不動產移轉給子女,如何合法節稅? 1. 父母將資金匯至海外與子女共同持有之「聯名帳戶」 ,是否會產生贈與稅的問題? 2.不動產移轉給子女,如何合法節稅? 3.夫妻離婚,一方請求之贍養費是否應課贈與 稅? 4.土地移轉予子女,應選擇生前贈與或死後繼 承?

1.父母將資金匯至海外與子女共同持有之「聯名帳戶」,是否會產生贈與稅的問題? 一般人開設「聯名帳戶」的目的,大多不是為了贈與資金的考量,而是擔心一旦自己發生事情,無法簽字動用該筆海外資金,所以安排另一人簽字動用資金。 然而本身未清楚瞭解帳戶性質時,銀行人員也未充分說明之情況下開設了「聯名帳戶」,將引發贈與稅之風險。其實要避免本人發生意外,導致無法簽署動用資金,只要在開戶申請書中安排一位(多位)被授權人即可。 這些被授權人的簽字將可被銀行所接受,並依據其簽署文件之內容動用資金。

2.不動產移轉給子女,如何合法節稅? 在討論此問題前,應先瞭解不動產在贈與稅上的價值認定。如前所述,土地以公告現值與房屋以評定 標準價格為準,這二者之價值均較市價為低,有的甚至不到市價的一半。 因此,若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在節稅考量下,與其先贈與資金,再由子女購買不動產;不如直接贈與不動產,或者是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如此一來,在計算贈與稅時,贈與價值即是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而不會是購屋的資金(市價),對節省贈與稅有相當貢獻。另外,若父母名下不動產要移轉予子女,則可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據此,若父母將不動產作為抵押品向銀行貸款,之後再將該不動產贈與子女,連同之前的貸款亦轉由子女負擔;如此一來,不動產贈與價值(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將可減除貸款金額後再計算贈與稅額,對降低贈與稅負擔將有相當貢獻。

3. 夫妻離婚,一方請求之贍養費是否應課贈與稅? 一般而言,夫妻離婚方式可分為兩種:一為兩願離婚,另一為判決離婚。 當夫妻非透過司法途徑辦理離婚,而是私底下兩人講好,雙方同意離婚時,即為兩願離婚。 依據財政部89年發怖函令解釋,夫妻依雙方之離婚協議,決議一方必須給付他方財產時,非屬贈與行為,免課贈與稅。即夫妻於離婚時,雙方簽訂之離婚協議書中載明之贍養費給付,非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 因此,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若有給予任何非離婚協議書所載之財產,稅務機關應依事實認定,並本於職權查明該財產之給付是否與離婚協議相關。換言之,夫妻兩願離婚時,若有給予協議書所儎以外之財產,將被推定為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 當夫妻係透過司法途徑,由法院判決離婚時,稱為判決離婚。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一方應給予他方贍養費,此性質屬於扶養請求權,收受贍養費之一方,於取得年度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4. 土地移轉予子女,應選擇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 4. 土地移轉予子女,應選擇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 贈與行為需申報繳納贈與稅,遺產繼承亦需申報 繳納遺產稅,而兩者對不動產之價值認定,均以土地 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子女以受贈或繼 承方式取得原為父母之土地,前者(贈與方式)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而後者(繼承方式)則無需繳納,當然採死後繼承方式較有利。 然而,盡管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不需繳納土地 增值稅,似乎不需考量以生前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予子 女,但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 土地增值的空間:若土地價值增加空間很大, 未來繼承時之公告現值將遠高出目前之公告現值。 可預見的是,未來的遺產稅可能會高於目前的贈 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因此,未來再以繼承方式移轉土地予子女,在稅負成本上未必有利。 2. 土地是否可以分割:若土地可以分割,甚至可 利用夫妻分別持有部分土地,這時尚可考慮以分年分批的方式進行土地移轉。 因為土地已被分割為若干較小的單位,假若每筆 公告現值正好等於新台幣220萬元,則父母每年各贈 送一筆土地予子女,子女即可獲得440萬元公告現值 之土地;且因父母各有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度, 因此不需繳納任何贈與稅。此時比較稅負時,只需比較土地增值稅與未來之遺產稅的多寡。

9-3 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本節要探討之問題 一、遺產稅的基本規定 二、合法節省遺產稅 三、常見遺產稅問答

一、遺產稅的基本規定 1.課稅標的 2.遺產稅的計算 3.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1.課稅標的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主義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將就其國內與國外所有遺產一併課徵遺產稅。 但財稅單位考量久居國外僑民的海外資產,在課徵技術上有其困難,且影響華僑回國投資之意願,因此訂定課稅的範圍,分為三類:若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就其境內與境外之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另雖為中華民國國民,但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僅就其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課稅。

2.遺產稅的計算 原則上遺產稅計算並不困難,基本算式即是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後之淨額,依據所適用的累進稅率計算,即可得出遺產之應納稅額。但其複雜之處在於,決定何種財產須列入遺產總額內。 當開始計算遺產稅前,除依據本節首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規定根據被繼承人是否為我國國民以及是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來判定其境外財產是否非我國遺產稅的課稅範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4條規定:遺產總額應包含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據第1條規定支全部財產,及依第10條規定計算之價值。但第16條規定下 計入遺產總額財產,不包括在內,因此,基本的遺產稅計算公式如下: 全部遺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遺產總額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累進稅率-累進差額=應納遺產稅額 在計算出被繼承人之課稅遺產淨額後,只要再根據 所適用之稅率計算得出應納的遺產稅額。

3. 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包括以下各項: (1)贈與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 公營事業之財產。 (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 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 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旦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 讓時,扔須自動申報補稅。 (5)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6)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 以下部分。

3. 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7)被繼承人職業上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 (8)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扔須自動申報補 稅。 (9)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 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 金。 (10)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11)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 或確有證明者。 (12)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 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 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 地部分,扔應計入遺產總額。 。

3. 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13)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 者。另外,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 加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A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B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 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 益。 c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 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三、 合法節省遺產稅 在瞭解遺產稅規劃可達成之目的後,遺產稅規劃可分為生前與死後兩部分進行,以下分述說明: 1. 生前部分 2. 死後部分

遺產稅額預估稅額-範例 若遺產為2,000萬元則應納稅額 (2,000萬元-1,846萬元)*10%=15.4萬元 1.設配偶存在,2子女皆已成年之情形預估。 2.稅法基本減除項目如下: 免稅額 1,200萬元 配偶扣除額 445萬元 子女扣除額45萬*2= 90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 111萬元 --------------------------------- 合計 1,846萬元 實際申報時,尚可以合法主張扣除未償還之銀行貸款及其他稅法上之扣除額。 若遺產為2,000萬元則應納稅額 (2,000萬元-1,846萬元)*10%=15.4萬元

三、 合法節省遺產稅生前部分 (一)儘早規劃資產移轉 資產持有人應在生前即考慮逐步將資產移轉予下 一代子女(將應稅財產轉為免稅財產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用地必須在生前移轉),生前作適當的規劃將稅額降至最低 (二)善用信託工具 信託並非只是一項節稅工具,甚或在特定狀況下 還會加重稅負。信託之主要功能在於資產持有人 無法親自管理資產、分配利益時,信託受託人可 依信託合約之約定,代行其勞。

(三)訂定資產分配意願書 「資產分配意願書」即是一般所謂之「遺囑」。國人一般避諱生前談死,因此一談到「遺囑」,多少總有些不舒服的感覺,但此份「資產分配意願書」的重要性是相當得高,資產持有人可透過「資產分配意願」將未來資產分配方式交代清楚,將可有效避免未來繼承人,因分配資產所引發之糾紛。 陳先生於民國89年突然過世,過世前僅交代資產「平均」分配予三位子女。陳先生遺產總額約計3 億元,其項目包含現金、國外基金、上市股票(含傳統類股與高科技股)、未上市股票、市區不動產、市區土地與市郊土地等。

三位子女依據父親交代欲平均分配,但是「平均」的標準為何?因此,是將每一份資產拆作三份,仰或在遺產總額1/3的金額內,各自分配特定項目之資產;因各項資產之未來價值成長不一,而各項資產又未必能完全劃分為三,因此大家均不願意負擔申報父親遺產稅之工作。 三位子女對於國稅局的繳稅通知單也置之不理,最後陳先生之遺產便全數由國稅局徵收。 理由是陳先生的遺產價值所適用之稅率已高達 50%,但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而國稅局逕行發單通知繳稅又未繳;因此本稅加上1至2倍之罰鍰,已超過陳先生之遺產總額,三位子女再也不必為分配遺產而爭論。 .

(四)繳稅資產之安排 另一項遺產稅之規劃重點即在於繳稅資產之安排。 原則上遺產稅與其他稅款相同,需採現金繳納,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例如王先生持有自行創立公司之價值2億元股權資產(股本2億),若王先生不幸過世,在現金資產十分有限的情況下,繼承人要面臨龐大的稅額負擔(遺產稅率為50%,所得稅率為40%,均暫不考慮累進差額,負稅總額高達1. 2億元,佔60%之股權 比例),若用股票抵繳稅款,會發生喪失經營控制權之情況。 故王先生若在生前瞭解其嚴重性,可籍由股票作為擔保品,與金融機構談好借款額度,一但發生事故時,銀行立刻撥款。未來繼承人則可運用此筆資金繳稅,以保障公司股權的完整性。

三、合法節省遺產稅 死後部分 (一)清楚掌握不計入項目與免稅額及扣除額 若被繼承人已過世,各項生前遺產稅規劃均已無法進行,此時只有準確地計算遺產稅,把握每一項可以不併入遺產總額之項目;同時小心地扣除免稅額與可利用的扣除額。 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捐贈予財團法人或政府單位之資產可以不計入。但須注意的是,若以財團法人為受贈人,財團法人需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即已成立,所捐贈之資產方才不計入遺產總額;若以遺產成立一新的財團法人,則不適用。 此外,不計入之項目包括:人壽保險給付(要保人=受益人)、被繼承人過世前5年內所繼承之資產已納遺產稅者,以及政府闢為公眾通行之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用地。

(二)掌握報稅時限,避免受罰 雖然此問題似乎很簡單,但違反有關遺產稅申報 等規定的處罰甚重,依法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 內,應完成遺產稅之申報;若未申報也未申請延期,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另即使文成申報程序,而未於遺產稅繳納期限內繳納,每逾2日即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倘若應納稅額為1億元,每逾繳款期限2日之滯納金即為100萬元,金額不小。這些問題雖為遺產稅規劃之細節,須謹慎處

(三)藉由「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以時間換取空間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還有一個可資利用的節稅空間,即是「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基於其婚後夫妻財產不論由何方取得,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應該是一人一半。 現今一方死亡,若不考慮此因素而全額課徵遺產稅,未免有失公平。因此夫妻一方過世,可先計算夫妻名下資產之差異,該差異之1/2應歸資產較小之一方所有;即若夫過世時名下資產有3千萬元,妻名下之資產僅有500萬元,則妻可請求夫妻間財產差額的 1/2,即1,250萬元屬妻之資產;該數額得由夫之遺產中扣除,藉以降低夫之遺產稅負,同時爭取移轉資產予子女之時間。 但運用此項工具時,需注意下列事項: (1)夫妻之財產係採法定財產制。 (2)所請求之資產需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之資 產,不包括婚前各自所有之財產。 (3)需排除婚姻貢獻無關者。例如因繼承及贈與 所取得之財產及慰問金。

遺產規劃3招保住自身權益 想要節稅而作生前規劃,但又怕子女不孝,該怎麼辦? 招式1:擅用遺產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若配偶存在,2名成年子女,遺產總額在1,846萬元額度內都課不到稅,故不用急著把財產全數移轉。

遺產規劃3招保住自身權益 招示2:不動產採繼承移轉 贈與不動產予子孫,除了繳交贈與稅,還要面對移轉不動產而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目前的土地增值稅,稅率有20%、30%、40%等級距,因此,若採繼承移轉不動產,只要繳交遺產稅,不用負擔其他稅負,也不會喪失生前對不動產的掌控權,若能結合遺囑規劃,也可以免除子孫分配產權的爭議。

遺產規劃3招保住自身權益 招示3動產設立家庭信託 動產的型態、數量(如存款利息、股利股息)變數較大,所以較不建議寫入遺囑,不妨於生前成立一份家庭信託來照顧自己及家人。 成立家庭信託,可以透過信託機制,將財產轉入信託專戶,同樣可運用每年贈與免稅額的權益,達到節稅效果;另一方面,父母仍然可以保留信託財產的支配權,這樣對自己及兒女都能產生雙重的保障。

三、常見遺產稅問答 1.將資金匯至海外,可否逃避遺產稅? 2.被繼承人之遺產,可否由第二代子孫 繼承?

1.將資金匯至海外,可否逃避遺產稅? 國人將資金匯至海外投資,藉以降低個人所得稅之情況時有所聞,此時即有資產持有人欲藉此規避遺產稅,也有不少海外金融公司之業務人員附和此一說法。但須注意,對經常居住台灣之我國國民而言,我國之遺產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個人全球資產均為國稅局稽徵遺產稅的範圍。 若想藉由將資金匯至海外而規避遺產稅,必定成為國稅局稽查之重點,年齡較長者尤其會受到國稅局注意。 雖然目前我國邦交國較小,與他國簽訂之租稅協定亦不多,但國稅局究竟以何種方式取得個人海外資金資料,納稅義務人實無法完全掌握,也許是他人檢舉。漏報遺產除需補稅外,國稅局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至2倍之罰鍰。 因此,建議趁早就資產進行遺產稅規劃,絕對會有相當良好之效果;而將資金匯至海外規避遺產稅的作法,無法視為規劃,並且要負擔極大的稅務風險。

2. 被繼承人之遺產,可否由第二代子孫繼承? 依據民法規定,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一代)。所謂由第二代子孫繼承,大概可分下列二種:一為當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一代)全部拋棄繼承權時,由該被繼承人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代)繼承,亦即第一代無人繼承。 另一種情況,為被繼承人子女其中一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因第一代中有一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可由該喪失繼承權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亦即由其第二代子孫與其他第一代合法繼承人一 起繼承。

9-4自用住宅節稅規劃 四、重購自用住宅退土地增值稅規定 一、列舉扣除額中「購屋借款利息」規定 二、特別扣除額中「財產交易損失」規定 三、重購自用住宅退所得稅規定 四、重購自用住宅退土地增值稅規定 五、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一、列舉扣除額中「購屋借款利息」規定 申報所得稅時,若採列舉扣除,有關自用住宅房屋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目前之金額為30萬元,其扣除的要件為: (1)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實際房貸利息支出(還本部分不 在內),須先扣除享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餘額每 年不得超過30萬元申報。 (2)限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 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檢附該購屋借款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如因貸款銀行變 動,從原貸200萬元增貸為300萬 元,僅得就原始購屋借款 未償還額度內,即轉貸時剩餘本金之利息支出申報扣除。 由於房貸利息支出列舉扣除前,須先扣除享有儲 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因此房貸族應儘量減少金融機構 之利息所得,可將本金轉投資於非儲蓄利息類收入, 如股票、國內債券、基金及海外基金等。

二、特別扣除額中「財產交易損失」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個人於出售自用住宅時,出售房屋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須繳納所得稅。若當年度有其他財產的交易產生損失或前3年度尚有未扣抵的財產交易損失,可將該財產交易損失,先行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後再課稅。 惟若出售房屋係產生損失,則可用來扣除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三、重購自用住宅退所得稅規定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其價格超過原出售價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故若個人於出售房屋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除可運用上述之財產交易損失的扣抵以降低所得稅外還可運用重購自用住宅退稅的規定。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時,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需繳納所得稅。如果兩年內,民眾另行購買自用住宅房屋,而且購屋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則可以在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將當年因舊 屋交易所得而產生的稅負,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或退還。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

三、重購自用住宅退所得稅規定 若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至於「自用住宅」是指: 所有權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此地址辦理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的契約書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辦理。 $重購自用住宅退土地增值稅規定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 用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 另行購買未超過3公畝的都市土地;或者沒有超過7 公畝的非都市土地,扔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新購 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 後之餘額者,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的土地 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 地稅法第35條)。

四、重購自用住宅退土地增值稅規定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另行購買未超過3公畝的都市土地;或者沒有超過7公畝的非都市土地,扔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 地稅法第35條)。

1. 條件: (1)原出售及新購土地需符自用住宅用地,始得申請 退還。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 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即新購之土地地 價總額須較出售土地之稅後地價為高。 (3)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 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 地。 (4)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 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 亦準用之。 (5)依土地稅法第37條,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 日起5年內,如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情形 時,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外,並且要追繳原退還稅款。

2. 重購土地應檢附之證件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時,應該由土地所有權人原出售及另行重購土地 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契約文件影本,或者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的證明文件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契約文件影本,向原出售或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

五、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一般房屋出售時,可能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稅率有20%、30%、40%三種差額稅率級距。但若是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法律賦予民眾一生可以使用一次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符合使用的條件如下: (1)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得 超過7公畝。 (2)每人一生以享受一次為原則,但在民國66年2月2日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已申報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稅率的民眾不在此限。 (3)出售的前1年之內,不得出租或有營業行為。 (4)出售時,所有權人須設戶籍於該房屋內。 由於此項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使用 一次,因此應該用在土地增值稅最高的土地。

9-5 保險規劃 以下介紹兩種保險需求的計算方式,未成家者未確定購屋、退休金、子女教育金金額需求,可用淨收入彌補法;已成家者可用遺族需要法計算出需要的保險額。 一、淨收入彌補法(未成家者) 二、遺族需要法(已成家者)

一、淨收入彌補法 此方法利用營生資產來估計人身的價值,並據以估算應有的保額。一但被保險人死亡時,可減低對預定家庭規劃的不利影響。 在國外飛機失事時,依罹難者不同的身分收入來理賠的例子,即大公司負責人與小職員的理賠額不同,便是採用淨收入彌補法。在預期年收入與可享天年之條件均相同下,年輕者的保額較年長者高,主因是其未來總收入較高;而在年齡相同時,收入高者身價較高,應投保較高的保額。 以下面的例子來解釋如何運用淨收入彌補法:

範例 假設被保險人現年30歲,年收入為100萬元(單位), 打算60歲退休,享天年80歲。 若現在被保險人死亡,則未來一生的收入會減少: 100×(60-30)=3,000(單位),若目前的家庭支出為70(單位),其中有20(單位)為被保險人的個人支出,50(單位)為其他家人支出。 則被保險人死亡會減少的支出為20×(80-30)=1,000(單位),所以應彌補的淨收入=減少的收入3,000-減少的支出1,000=2,000(單位),這個數額就是應保壽險額度,為年收入100萬的20倍。 本例假設,收入成長率=支出成長率=儲蓄利率, 如此到期值才會等於現值。(即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

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知情況: 若設實質利率為5%,以上例查年金現值表,收入期間30年,查n=30,r=5%時,年金現值係數=15.372 支出時間50年,查n=50,r=5%時,年金現值係數 =18.256 淨收入彌補法的保險需求=年收入100×15.372-個人 支出20×18.256=1,172,合理的保額1,172為實質收入 100的11.72倍。

二、遺族需要法 這種算法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族終其一生的需要為基準,扣除被保險人生前儲蓄所累積的淨值,就是應該投保的額度。 假設在收入成長率=支出成長率=儲蓄利率時, 若被保險人現在(30歲)死亡,則遺族還有50年的生活 需求,每年的生活支出是50萬元,遺族總需求=50年×50萬元=2,500萬元 假設被保險人20歲就開始工作,年收入100萬,家庭年支出70萬元,至30歲時可累積的淨值為(100萬元-70元)×(30年-20年)=300萬元(儲蓄的錢) 故需補償遺族需求=2,500萬元-300萬元=2,200萬元,為收入的22倍。 由於遺族需要法可調整原生涯規劃中不足或超出的部分,所以一般較常採用此法來計算應有的保額。

相同的,若考慮貨幣時間價值,我們可以5%的實質投資報酬率折現來計算遺族需要法的保額,以上例來算,現有多少淨值可依實際情況算出, 假設實際淨值為300,查年金現值表n=50,r=5% 時,係數為18.256, 則遺族生活保障需求=50萬元×18.256=912.8萬元 遺族需要法的所需保額=912.8-實質淨值300 =612.8 故應有保額為年收入(100萬)的6.13倍。

練習題 假設被保險人現年35歲,年收入100萬元,打算65歲退休,享年85歲,若目前年支出70萬元,其中20萬元為被保險人個人支出,實質報酬率3%,設被保險人累積淨現值300萬元,若以淨收入彌補法及遺族需要法分別計算需要多少保額?

練習題-淨收入彌補法解答 (1)未來收入現值=100萬元*現金現值係數(n=30,r=3%)19.6 =100萬元*19.6=1,960萬元 =20萬元*25.73 =514.6萬元 (3)收入彌補法保險需求=1,960萬元-514.6萬元=1,445.4萬元

練習題-遺族需要法解答 (1)未來家人支出現值=50萬元*年金現值係數(n=30,r=3%)19.6 50萬元*19.6=980萬元 (2)遺族需要法保險需求=980萬元-300萬元(累積實質淨值)=6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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