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2-國立宜蘭高中教職員研習 公教人員年金改革制度 及新公保法修正簡介 砍 報告人:退休人事主任 - 張茂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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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12-國立宜蘭高中教職員研習 公教人員年金改革制度 及新公保法修正簡介 砍 報告人:退休人事主任 - 張茂賢

淺談現行退休制度

現行退休制度 退休條件 自願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1.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2.任職滿25年者(任職24年11月又6天不得退休)。 註1:公務人員除符合自願退休條件外,必須於退休時所具「年資+年齡」之合計 數等於或高於當年之指標數時,得於退休時支領月退休金。ps 註2:教育人員55歲自願退休加發退休金規定:依本(年功)俸2倍為基數內涵, 一次加發5個基數。 (該條例仍然有效中)(支領月退休金者,須任公職年資滿15年以上) 命令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任職5年以上,且有下列情事者: 1.年滿65歲。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 現行服務年資25年自願退休者適用之指標數 適用期間(10年)職 指標數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6(25+51)或(26+5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7(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8(25+53)或(26+52)或(27+51).....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1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2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3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84 110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25年→60歲、30年→55歲)

現行支領月退休金者之每月所得內涵 月 退 休 金 舊制月退休金 + 新制月退休金 + 月補償金 + 每月18%優惠存款利息(公保養老給付)

退休金計算基準 : 月退休金給付公式: 一次養老給付: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計算。 1.舊制年資:【本薪5%年資(1~15年)+本薪1%年資(16年以上) 】+930 2.新制年資:【本薪2倍2%年資】 一次養老給付: 1.88年5月30日以前保險年資者:第1年至第10年,每年給付1個月;第 11年起至第15年,每年給付2個月;第16年起至第19年,每年給付3個 月;滿20年者,總計給付36個月。 2.88年5月3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替代率 月退休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80%~90% 月退休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75%~95% 本(年功)俸×2(相當全薪130%)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 ≦97.5%~123.5%(全薪) ≦89%~101%(全薪) 現行規定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替代率) 第一階段: 公教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7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 1年,上限增加 2%,最高增至95%。滿 6個月以上未滿 1年之畸零年資,以 1年計;未滿6個月者,加給1%。 教育人員:教育人員符合增核年資者,35年以上之年資,再每增1年加0.5%,最高至40年、97.5%;畸零年資滿6個月者,以1年計,未滿6個月者,增給0.25%。 第二階段: 公教人員:年資15年者,以70%計,每增1年加計1%,至最高35年,以90%計。畸零年資滿6個月者,以1年計;未滿6個月者,不計。 教育人員:符合增核年資者,35年以上年資,再每增1年加0.25%,最高至40年、91.25%;畸零年資滿6個月者,以1年計,未滿6個月者,不計。 上述所稱核定退休年資,不包括曾任私立學校教師之年資。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內涵 純月退休金 =舊制年資月退休金 +新制年資月退休金 +月補償金 +公保養老給付可優存之利息所得。註1 第一階段: 所得替代率= (月退休金+月補償金+公保優存利息)÷ 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二倍。 第二階段: 所得替代率=(月退休金+月補償金+公保優存利息)÷ 現職待遇。 現職待遇:包括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平均值(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年終獎金1/12 依上項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公式中,反推公保優存利息後,由優存利息再推算可優惠存款之金額,依前二階段及舊制年資可優存總金額中比較結果擇取優存金額最低者核定之。 純月退休金 =舊制年資月退休金 +新制年資月退休金 +月補償金 +公保養老給付可優存之利息所得。註1

未來退休金給付制度 ※ 公務人員退撫法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自102.4.11及102.4.25由考試院、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至今尚未三讀通過。以下論述,僅供參考。

確定給付制(現行) 確定提撥制(未來) 雇主承諾員工於退休時,按約定退休辦法支付定額之退休金或分期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俸 定期提撥一定數額基金 ,交付信託人保管運用 ;該累積基金及其孳息 或收益即為退休金 未退休前即保證可領取一定數額之退休金 無法保證未來可領取 之退休金數額 平常提撥基金與退休給付金額並無必然關係 退休金多寡視提繳金額 及投資收益而定 (如我國軍公教人員的退休制度) (如我國的勞工新退休金制度)

暫定新退撫法實施以後新進人員 三層年金 確定提撥 商業年金 雙 層 制 職業年金 (月退休金) 確定提撥 + 確定給付 單 層 制 (退休後參加) 雙 層 制 職業年金 (月退休金) 確定提撥 + 確定給付 單 層 制 社會保險年金 (公保、勞保) 確定給付

未來擇領月退休金條件

未來得擇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100年 110年 115年 85制過渡期 90制過渡期 全面實施 指標數 指標數 90制 (教育人員除外 75~84 90制過渡期 指標數 85~89 全面實施 90制 (教育人員除外 ,維持85制) 年齡≧60&年資≧30 年齡≧65&年資≧25 &年齡≧50 &年資≧25 &年齡+年資≧當年指標數 教育人員 年齡≧55&年資≧30 年齡≧60&年資≧25

未來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示意圖(以公務人員為例) 65歲 前5年起 到65歲 再領 月退休金 65歲 65歲 前5年起 60歲 一次退休金 年資滿25年以上 (未滿30年) 年齡滿60歲 (請領) 減額年金 每提前1年 減4% 60歲 前5年起 60歲 年資滿30歲 至60歲 再領 月退休金 展期年金 到65歲再領 或 減額年金 每提前1年 減4% 60歲 年資滿25年 年齡滿50歲 展期年金 年資滿30年以上 (未滿35年) 年齡滿55歲 (請領) 減額年金 每提前1年 減4% 年資滿30年 年齡滿50歲 展期年金 年資滿30年 年資15年 年資滿25年

什麼是公保年金

年金給付率最低0.75%、最高1.3% 給付率大於1.3%時,總給付最多只能領45.5% 公 保 年 金 先 設 定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每月公保年金 = 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保俸 × 公保年資 × 年金給付率 年金給付率最低0.75%、最高1.3% 給付率大於1.3%時,總給付最多只能領45.5% 公 保 年 金 先 設 定 退 休 所 得 上 限 1.年金給付率少於0.75%時, 依0.75%計算支領;如大於 0.75%未達1.3%時,另計超 過之給付率計算年金。 公 保 年 金 X 2.如未超過退休所得上限,即 可按1.3%最高給付率支領年 金。 月 退 休 金 3.實際給付率 = X÷10年平均保俸÷公保年資

公教人員一律適用基本年金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4項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13項 每月公保年金 = 保俸(10平均) × 公保年資 × 0.75%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4項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 一、依法資遣。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三、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 務責任: (一)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 設基金屬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13項 依16條第8項規定之給付率自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制 定通過後,另行調整。

須符合一定條件者,始能支領公保年金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 (第一項)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 (第一項)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 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第三項)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給與養老年金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三、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支領公保年金之例外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8條 1.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而屆齡退休者,只要加 保年資滿15年以上,不受年齡限制。 2.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本法所規定 之全殘廢標準,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 職) 或 資遣者,不受年資及年齡限制。(依104.12.2修正條文「殘廢」改「失能」) 3.符合本法第 16條第 3項所規定年資,但年齡不符者,得選擇 展期養老給付年金。即至年滿第 16條第 3項所規定之起支年 齡後,再領取養老年金給付。

公保18%優存與公保年金之主要差異簡表 項 目 公保養老給付18%優惠存款 公保養老年金 金額計算公式 項 目 公保養老給付18%優惠存款 公保養老年金 金額計算公式 可辦優存之公保養老給付本金 × 18% ÷ 12 10年平均保險俸額×0.75%×投保年資 限 制 【18%利息+月退休金】不得超過在職所得之一定百分比 總年資不得超過35年 穩定性 政策有調整時,須依規定調整 計算公式之保險俸(薪)額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額調整 死 亡 須立即解約;存放台灣銀行之養老給付本金全部歸還繼承人 累計領取之養老年金如少於原可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總金額時,發還其差額;另有遺屬年金之設計 其 他 1.具有新法實施前之公保年資者,得依意願選擇「依規定辦理18% 優惠存款」或「支領公保養老年金」。 2.新法將追溯自99年1月1日實施。但99年1月1日以後已退休並領 取養老給付者,如欲改選為年金給付,應於退撫法公布後6個月 內全數繳回已領之「一次養老給付」及「全部優存利息」。

新退撫法扣減退休所得方式 與歷次退休金改革之主要不同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年終獎金 歷次退休金改革之基本原則(計算公式) 99、100、102草案版 新舊制月退休金+月補償金+公保優存利息 95版 新舊制月退休金+月補償金+年終慰問金+公保優存利息 天花板條款 不分年資、職等 一律80% 95、99、100版 退休所得 按年資核定不同上限 ≦ 所得替代率 現職所得 102草案版 本(年功)俸 × 2 本(年功)俸 × 2 或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1/12年終獎金 95版 99版 102草案版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年終獎金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100版

退休所得超出上限之扣減原則 退休所得上限 優存 額度 優存 額度 優存 額度 無任何本金 發還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發還不能 優存之 公保本金 現行制度 新退撫法

新退撫法如何扣減退休所得 -月退休金部分

現行支領月退休金者之每月所得內涵 月 退 休 金 舊制月退休金 + 新制月退休金 + 月補償金 + 每月18%優惠存款利息(公保養老給付)

新退撫法各項退休所得簡圖 養老給付計算基準改採10年平均保俸 優存利率由18%降至【7%+台銀一年期 定存固定利率】,但最高以9%為限 公保優 存利息 舊制一次 退休金(含兼領) 補償金 1.法案公布後1年取消,已領者不變 2.計算基準改採10~15年平均 未 來 退 休 者 須 比 照 調 降 已 退 休 者 優 存 利 率 不 變 新制月 退休金 1.計算基準採10~15年平均 2.基數內涵由2倍降至1.6倍(或1.7) 3.迄112年,如退休所得超過現職所 得之80%者,須再次調降 ︵ 可 能 仍 有 變 化 ︶ 舊制月 退休金 計算基準改採10~15年平均

現行舊制月退休金計算方式 本(年功)薪 百分比 930 + × 15年以下,每年5% 15年以上,每年1%

+ × 未來舊制月退休金計算方式之變革 本(年功)薪 百分比 930 106年起,改採最後在職10年 平均數,並逐年遞增。 111年起,一律採最後在職15 年平均數 維持不變

現行新制月退休金之計算 本(年功)薪 2 百分比 × × 每年2%

× × 未來新制月退休金計算方式變革 本(年功)薪 2 百分比 106年起,改為1.9,並逐年遞減。 有新舊制年資者,減至1.6(109年) 只有新制年資者,減至1.7(108年) 維持不變 本(年功)薪 2 百分比 × × 106年起,改採最後在職10年平均數,並逐年遞增。 111年起,一律採最後在職15年平均數

以前已符合支領月退休金法定條件而於105年以後始退休者 ,重核月退休金之本(年功)俸基準,均不必採平均數 特殊例外:104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者,及104年12月31日 以前已符合支領月退休金法定條件而於105年以後始退休者 ,重核月退休金之本(年功)俸基準,均不必採平均數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41條第2、3、4項   下列人員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其所具退撫新制實 施後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改依附表一 所列基數內涵,逐年計算給與,不適用第32條第1項規定:   一、中華民國84年7月2日以後,至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以前已退休生效者。   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     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   前項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仍依 第31條第1款規定辦理。   第2項第2款所稱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指符合第38 條第2項及第3項、第39條第1項及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 第2項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特殊例外:自112年起,如退休所得仍高於現職所得之80%者 ,必須再次調降新制月退休金(即天花板條款)。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32條 (第2項)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依前項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逐年調降退休金後,其 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退撫 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 (第3項) 前項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之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 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新退撫法如何扣減退休所得 -年資補償金部分

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在退撫新制實施後 退休金反而變少了,爰有補償金之設計 何謂年資補償金 舊制月退休金 本(年功)俸 × 百分比+ 930 新制月退休金 本(年功)俸 × 2 × 百分比 15年以內,每年5% 15年以後,每年1% 每年2% 即相當舊制之4% 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在退撫新制實施後 退休金反而變少了,爰有補償金之設計 1.前提: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 2.可選擇按月支領或一次領取

舊制年資不足15年才有月補償金 15 年 舊制年資 每不足1年 月補償金 = 本(年功)俸 ÷ 100 一次補償金 = 本(年功)俸 1.擇領月補償金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年資,每減1年,增給0.5%之月補償金。 2.擇領一次補償金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年資,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 (基數內涵: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2倍)

年資補償金將廢止適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第43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並符合原公 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者,於本法公布施行 行後1年內退休時,仍得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 第97條   本法除第7條、第11條至第15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2條、 第42條、第45條至第56條、第63條至第65條、第74條至第76 條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現行月補償金對退休所得之影響 -不影響月退休金,但可能影響優惠存款額度 18% 退休所得上限 18% 18% 18% 18% 一次補償金 + 補償金 補償金 ∥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月補償金 × 8年4個月 (100倍)

月補償金在新改革方案中之影響 -不影響優惠存款額度不變,但可能影響新制月退休金之給付 不論年資、職等高低,一律80% 退休所得上限 18% 或年金 18% 或年金 18% 或年金 一次 補償金 補償金 + 補償金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擇領月補償金對退休所得之影響變化 公保 優存 優存 額度 退休所得上限 優存 額度 優存 額度 公保 優存 或 年金 補償金 補償金 月退 休金 月退 休金 發還不能優存 之公保本金 補償金 現行制度 新退撫法

擇領月補償金對退休所得之影響簡表 現制 新退撫法 月補償金 1.永久支領,領100個月 即相當一次補償金 2.可能擠壓公保優存額度 ;但如產生擠壓,可領  回無法優存之公保本金 1.永久支領,領100個月即  相當一次補償金 2.可能擠壓新制月退休金; 但如產生擠壓,亦無法領 回任何本金 一次 補償金 1.一次支領,較可能容納 較多公保優存空間 2.但未來優存利息如有減 少或取消,亦不得要求 改領月補償金

新退撫法如何扣減退休所得 -公保養老給付優存部分

未來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率變革 優存利息 106年利率立即降為12%,爾後再逐年調降1% 110年起,優存利率 =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由18%,逐年降至最多9% 106年利率立即降為12%,爾後再逐年調降1% 110年起,優存利率 =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 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未來公保養老給付核算基準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 (第1項第1款)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 (第1項第1款)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 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 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   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   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   年資之保險俸( 薪) 額平均計算。

未來公保養老給付可辦優惠存款之額度認定 ◆廢除優惠存款辦法附表(從優逆算表),公保 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實際可 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理。 ◆可能106年起實施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44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 一次退休金,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 一次退休金,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 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 存款。 (優存法源)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 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等相關 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授權依據)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退休人員辦 理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 辦理。(已退者條款,但對已退者不一定有利,因自106.1.1起仍然依規定調降)

公保養老給付優存額度重大變革 ◆現行公保養老給付之給付標準 ◆目前可辦優存額度上限認定(優存辦法之附表) 88年5月30日前 1—10年:每年1個月 11—15年:每年2個月 16—19年:每年3個月 20年以上:36個月 88年6月1日後 每年1.2個月 年資12年 降成14個月 ◆目前可辦優存額度上限認定(優存辦法之附表) 退撫舊制中 參加公保年資 1 2 3 4 5 6 7 8 9 10 可優存月數 13 16 18 20 22 24 26 11 12 14 15 17 19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搶退之迷思 注意,原規劃之防搶退措施已取消

依重核當年之規定,採計退休前一定年數薪俸平均值 ◆ 增訂「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一定 年限」之額外自願退休條件。 ◆ 依退休時間,規劃不同之退休金重核計算規定 完成立法總統公布 (預計102年下半年) 105年起 正式實施 計算方式 比照現職人員 重核退休金 毋須採薪俸平均 計算退休金 全面採薪俸平均 即105年重核退休金時,必須比照現職人員 依重核當年之規定,採計退休前一定年數薪俸平均值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41條最新重大修正 防堵搶退 保障權益 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其退休給與之計算 (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防堵搶退 保障權益   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其退休給與之計算 基準及基數內涵仍按其原適用規定辦理。   下列人員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其所具退撫新制實 施後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改依附表一 所列基數內涵,逐年計算給與,不適用第32條第1項規定:   一、中華民國84年7月2日以後,至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以前已退休生效者。   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     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   前項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仍依 第31條第1款規定辦理。   第2項第2款所稱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指符合第38 條第2項及第3項、第39條第1項及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 第2項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上項規定係指-起支年齡、年資)ps

搶退之迷思 -先退休者,退休金是否不受影響

完成立法總統公布 (假設102年下半年) 105年起 正式實施 一、除下列人員外,105年以前已退休者,仍必須比照現職人   員,自106年起逐年重核月退休金並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一)84年7月1日以後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公保優存仍須調降) (二)84年7月1日前退休者 二、重核時,除104年底以前已符合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 本(年功俸)可不採平均數外,餘均比照現職人員

搶退之迷思 -能否忍受依原收入至少打八折

改革後之退休所得變化 月退休金 每年減5%(0.1÷2),四年降幅達20% 由原基數內涵2倍,逐年降至1.6倍 優存利息 原基數內涵為2倍,未來每年減0.1 每年減5%(0.1÷2),四年降幅達20% 由原基數內涵2倍,逐年降至1.6倍 優存利息 利率由18%,逐年降至最多9% 由現行18%,降至5年後最9%,降幅至少50%

搶退之迷思 -愈晚退,退休金是否反而愈少 (月退休金部分)

【年功俸×1.6倍×8年×2%=25.6%平均10-15年年功俸】 105年起正式實施 112年起底定 年資增加8年 依現制,新制月退休金增加 【年功俸×2倍×8年×2%=32%年功俸】 改革後,新制月退休金增加 【年功俸×1.6倍×8年×2%=25.6%平均10-15年年功俸】 年資增加,退休金仍然逐年增加,只是增幅降低

特殊例外:自112年起,如退休所得仍高於現職所得之80%者 ,必須再調降新制月退休金(天花板條款),爰如退休所得 已達「天花板」者,縱繼續任職,退休所得亦不會增加 公保 優存 公保 優存 月退 休金 月退 休金 縱繼續任職 退休所得亦不會再增加

搶退之迷思 -愈晚退,退休金是否反而愈少 (年資補償金部分)

年資補償金將在法案公布後1年取消 舊制年資不足15年才有月補償金 15 年 舊制年資 原舊制年資每不足1年,可發給之金額如下: 月補償金 = 本(年功)俸 ÷ 100 一次補償金 = 本(年功)俸

搶退之迷思 -愈晚退,退休金是否反而愈少 (公保養老給付部分)

未來公保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將提高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 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給付年資提高為35年)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 點七五至百分之一點三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 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 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現制 採計30年 最高36個月 未來 採計35年 最高42個月 增加 6個月 投保俸額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自103.6.1起施行

未來公保養老給付計算基準及優存額度認定 ◆103年6月1日生效 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之計算標準,由現行最後  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之計算標準,由現行最後 保險俸(薪)額,改為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 險俸(薪)額平均計算(施行細則第37條目前暫緩實施 ) (公保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 可能106年起實施  廢除優惠存款辦法附表(從優逆算表),公保 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實際可 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理。 (銓敘部年金改革簡報及說帖) 注意,本項修正尚非絕對有利或不利

總 結

搶退考量(前提:新退撫法實施前已符擇領月退條件者)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公保(一) 優存額度 欲保障依現制核算之優存額度 必須在105年底以前退休(不用平均) 優存本金 維持依現制 核定金額 性質非保障 欲避開計算基準採10年平均數 必須在法案公布後1年內退休 公保(二) 給付總額 投保年資30年以上卻提高給付 必須在法案公布施行後再退休 補償金 欲領取年資補償金 必須在法案公布後1年內退休 新制月 退休金 可 能 有 利 不論何時退,影響都一樣 可 能 不 利 舊制月 退休金 不論何時退,影響都一樣 法案公布前退休 利率可能不影響 舊制一次 退休金優存

完成立法總統公布 (假設105年下半年) 106年起 (1)退休所得重核 (2)適用優存新規定 106年退撫法全面施行 公保法103年6月1日實施 搶退基本效益約0.5年 關鍵A 關鍵B 關鍵C 年資補償金 是否被取消 公保養老給付 總金額減少或變多 公保優存額度 是否減少 退撫法 公布後1年實施 退撫法 公布後實施 優存辦法 預估106年實施 支(兼)領一次退休金者,如欲舊制退休金優存利率不受影響,必須在退撫法公布前已退休(可能有變化) 影響決定之困擾 1.退撫法何時完立立法 2.公保年金給付率、百分比會否再變 優存利息較多亦不一定有利,務必審慎比較衡量

退休金試算程式及官方網站 參考高明賢主任自製退休金試算程式及退撫法改革對於退休金之影響試算程式。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試算專區現職人員退休金試算系統: https://iocs.mocs.gov.tw/precal/ADA1060000/ADA1060000_frm.aspx?hi_programid=ADA1060000&hi_method=Query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退休所得試算(依民國102年4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試算※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版本為準):https://iocs.mocs.gov.tw/precal/ADA1080000/ADA1080000_frm.asp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簡介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一、保費相關事項之變更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修法前規定 1.調整法定費率級距 7%~15% (§8) (105.1.1起費率8.83%) 4.5%~9% (§8) (104年8.25%) 2.私校被保險人費率之釐定 (§48及施行細則22條)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公保法第48條規定適用公保年金給付期間,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所需保險費率,應依精算機制覈實釐定,並自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生效後,即重新釐定。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修法前規定 3.刪除參加公保30年以上免繳自付公保保費及健保保費之規定 自103年6月1日起刪除參加公保30年以上免繳自付公保保費及健保保費之規定 88年5月30日以前已繳付保險費30年以上者,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11) 4.調整退休(職)已領養老給付後再加保者之自付保險費比例 退休(職)已領養老給付者於103年6月1日後再參加公保之被保險人保費需自付67.5%,服務機關學校負擔32.5%(§9)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修法前規定 5.增訂逾期辦理加保者需由要保機關繳付逾期利息之規定 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日起45日內,將應繳保險費連同要保表件,送承保機關核處。要保機關逾期辦理加保,其逾期部分之保險費應自逾期之日起加計利息,並由要保機關負擔,並由權責機關議處有關人員。(細則26及27條) 要保機關如超逾規定期限30日始予辦理加保者,應由其主管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原細則第23條)

二、調整給付之計算標準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修法前規定 養老給付 目前公教人員養老給付、死亡給付計算基準,依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仍以該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當月之保險俸(薪)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不適用「10年平均計算」之規定 二、調整給付之計算標準 項目 公保法修正案 修法前規定 養老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平均保俸額) 以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標準 死亡給付 殘廢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眷喪津貼 生育給付 無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

增列生育給付(§36) 一、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2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 準比例增給 。 二、另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 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公 教人員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 間之差額。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註)

三、調整一次養老給付月數 1.被保險人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第1年至第10年,每 年給付1個月;第11年起至第15年,每年給付2個月;第16年起 至第19年,每年給付3個月;滿20年者,總計給付36個月。 2.被保險人88年5月3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3.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36個月。 4.被保險人一次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或切結放棄優惠存款者),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給付36個月;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最高給付42個月(1.2月×35年=42月)。

案例: 被保險人於72年2月1日加保,104年6月1日退保,退保事故 當月保俸為53,075元(無優存): 1.88.5.30以前年資:16年3月30日 2.88.5.31-103.5.31年資:15年0月1日 3.103.6.1-104.5.31年資:1年 計算養老給付月數: 23+3(3/12+30/365) +1.2*(15+0/12+1/365) +1.2*1=37.2 >36 一次養老給付金額=37.2*53,075=1,974,390

四、調整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 公保法修正案 修法前規定 1.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1.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2.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依10年計算。(§38)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19)

五、公保養老年金施行日期: 分成以下二階段施行: 六、公保養老年金計算標準: (一)私校被保險人先自本(103)年6月1日開始施行。 (二)其餘被保險人應俟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的法律依據完成立法程序 後,再另訂施行日期。 六、公保養老年金計算標準: 按僅私校被保險人適用年金規定及全體被保險人適用年金規定2階段,說明如下: (一)僅私校被保險人適用年金規定期間:以該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退 保當月之保俸為計算給付之標準,不適用平均保俸規定。 (二)全體被保險人均得適用年金規定以後: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 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俸平均計算。但加保未滿10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俸平均計算。

符合年金要件者:一律支領年金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年金化後 新加保人員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年金化前 已在保之人員 (現職人員)

七、養老年金請領機制 項目 說 明 適用對象 限私校被保險人及在私立學校參加公保之駐衛警 (§48及細則38條)(※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教人員未來之養老年金俟公教人員退撫法通過後實施) 請領條件 1.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未滿20年)且年滿65歲。 2.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未滿30年)且年滿60歲。 3.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但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及準用公保法之外國人以支領一次給付為限。(考量社會觀感及旨在照顧本國人)

項 目 說 明 不符起支年齡者,可做選擇 展期年金 被保險人加保15年以上但不符合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減額年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不符合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按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從寬請領條件 傷病命退 公保全殘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不堪勝任職務命令退休,或符合公保之全殘廢標準,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不受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15年者,以15年計。

案例: 某私校被保險人出生日期為42年4月5日,103年8月1日退休時加保年資共19年,退保時年齡61歲3個月。 被保險人可依下列方式選擇領取養老年金: 1.展期年金:自被保險人65歲時(107年4月5日起)按月核 發。 2.減額年金:自被保險人退保時核發,但因提前3年9個月 核發: 減額比例=(3+9/12)*4%=15% 每月年金減給15%(至終身)。

項 目 說 明 給付率 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基本年金率)至1.3%(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16) 給付率之計算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 (§17) 按基本年金率計給之對象 1.依法資遣。 2.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離職退保 3.支(兼)領之月退休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者:(1)政府機關或學校。(2)政府機關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金屬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16)

項 目 說 明 財務負擔 基本年金 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由承保機關 (臺銀公保部)負擔。(§20) 超額年金 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負擔。(§20)

養老年金的追溯 ﹝其他給付不予追溯﹞ 追溯發給養老年金的運作機制: 養老年金給付的追溯: 溯自中華民國 99年1月1日施行 1. 已經領取一次性養老給付者,應在 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將原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含已領優存利息),一次繳回,再由承保機關重發年金 2. 未領取養老給付者,經要保機關或學校向承保機關請發年金

全體被保險人採單一提撥率 八、養老年金給付計算方式 計算給付的基準 最後在職10年的平均保俸 年金給付率 基本年金率:0.75% (基本年金率 ~1.3% ) 基本年金率:0.75% 上限年金率:1.3% ※計算給付基準(平均保俸) × 給付率 × 加保年資 ※年金給付率除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者外,也應 以所得替代率決定之 給付金額 保費提撥率 全體被保險人採單一提撥率

養老年金給付計算方式 養老年金給付的所得替代率 養老年金給付的一般限制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的設限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2倍≦上限百分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以後;1年2.5% ; 15年為30%;35年為80% )

養老年金給付計算方式 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計算公式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10年平均保俸額÷公保年資 步驟1:計算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最後保俸額×2×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退休金÷平均餘命月數) 步驟2:由養老年金給付上限反推給付率(a)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10年平均保俸額÷公保年資 步驟3: 如a≦0.75%→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0.75% 如0.75%<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a-0.75%) 如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1.3%-0.75%)=1.3%

案例: 某甲服務於新北市OO小學,出生日期為49年5月15日,112年8 月1日依法退休,退休前最後之投保俸額為48,000元,加保年 資32年11月,最近十年平均保俸為46,000元,退休後可領一 次退休金4,200,000元,退休63歲時之平均餘命為21年: 1.退休年金給予上限百分比: 15*2%+(33-15)*2.5%=75% 2.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退休事故當月保俸*2*上限百分比) 48,000*2*75%=72,000 按加保年資計算,前15年 每年2%,第16年起,每年 2.5%,未滿6個月者,以6 個月計;滿6個月以上者, 以1年計最高80%

3.某甲退保時為63歲,依銓敘部公告之平均餘命為21年: 21*12月=252月 4.一次退休金之每月攤提金額(已領每月退休給與): 4,200,000÷252=16,667/月 5.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已領每月退休給與) 72,000-16,667=53,333 6.回推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在0.75% 與1.3% 間) (53,333÷46,000) ÷(32+11/12)=3.645% 超過1.3 %,以每年養老年金給付率=1.3%計

基本年金率:0.75% (由承保機關-公保部負擔) 超額年金率:0.55%(=1.3%-0.75%) (由最後服務機關、學校) 7.財務負擔: 基本年金率:0.75% (由承保機關-公保部負擔) 超額年金率:0.55%(=1.3%-0.75%) (由最後服務機關、學校) 8.每月所領之養老年金: 基本年金(公保部負擔): 46,000*0.75%*(32+11/12)=11,356 超額年金: OO小學負擔: 46,000*0.55%*(32+11/12)=8,328 某甲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11,356+8,328=19,684

養老給付給付率計算明細(退休55歲時之平均餘命為27年) 註1 養老年金-案例一(一般年金) 基本資料 姓名 劉○○ 出生日期 48年2月17日 退休年齡 55歲4月 退休日/保俸 1030701/45,665 平均保俸 44,882 加保年資 31年6月0日 月退給與 一次退休金 3,500,000 優存利息 養老給付給付率計算明細(退休55歲時之平均餘命為27年) 註1 1.退休年金給與上限:66,214=45,665*2*72.5% (15*2%+(31-15)*2.5%+2.5%) 2.已領月退休給與:10,803 (3,500,000/324),平均餘命月數=27*12 3.養老年金上限:66,214一10,803=55,411 4.養老年金給付率:(55,411/44,882)/31.5=3.92% (以最高上限1.3%核給) 每月年金金額:44,882*1.3%*31.5=18,379 基本年金一公保部 44,882*0.75%*31.5=10,603 超額年金一服務機關、學校 44,882*(1.3%-0.75%)*31.5=7,776 ※退休時(103年7月1日)開始核發年金

養老給付給付率計算明細(退休53歲時之平均餘命為29年) 養老年金-案例二(展期年金) 基本資料 姓名 劉○○ 出生日期 50年2月17日 退休年齡 53歲4月 退休日/保俸 1030701/45,665 平均保俸 44,882 加保年資 31年6月0日 月退給與 一次退休金 3,500,000 優存利息 養老給付給付率計算明細(退休53歲時之平均餘命為29年) 1.退休年金給與上限:66,214=45,665*2*72.5% (15*2%+(31-15)*2.5%+2.5%) 2.已領月退休給與:10,058 (3,500,000/348),平均餘命月數=29*12 3.養老年金上限:66,214一10,058=56,156 4.養老年金給付率:(56,156/44,882)/31.5=3.97% (以最高上限1.3%核給) 每月年金金額:44,882*1.3%*31.5=18,379 基本年金一公保部 44,882*0.75%*31.5=10,603 超額年金一服務機關、學校 44,882*(1.3%-0.75%)*31.5=7,776 ※55歲時(105年2月17日)開始核發展期年金

養老給付給付率計算明細(退休53歲時之平均餘命為29年) 養老年金-案例三(減額年金) 基本資料 姓名 劉○○ 出生日期 50年2月17日 退休年齡 53歲4月 退休日/保俸 1030701/45,665 平均保俸 44,882 加保年資 31年6月0日 月退給與 一次退休金 3,500,000 優存利息 養老給付給付率計算明細(退休53歲時之平均餘命為29年) 1.退休年金給與上限:66,214=45,665*2*72.5% (15*2%+(31-15)*2.5%+2.5%) 2.已領月退休給與:10,058 (3,500,000/348) ;平均餘命月數=29*12 3.養老年金上限:66,214一10,058=56,156 4.養老年金每年給付率:(56,156/44,882)/31.5=3.97% (以最高上限1.3%核給) 5.減額百分比:4%*(1+8/12)=6.667% (提前1年8個月領年金) 每月年金金額:44,882*1.3%*31.5*(1-6.667%)=17,154 基本年金一公保部 44,882*0.75%*31.5 *(1-6.667%) =9,896 超額年金一服務機關、學校 44,882*(1.3%-0.75%)*31.5 *(1-6.667%) =7,258 ※退休時(103年7月1日)開始核發減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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