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報告人: 工程會 劉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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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報告人: 工程會 劉彩霞

大 綱 本會網站介紹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 招標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 大 綱 本會網站介紹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 招標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 本條明定採購之名稱及內涵,乃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及其他國家用法,不一定以金錢交付為限,具對價關係者亦屬之

採購流程 履約 驗收 審標 決標 招標前 置作業 招標 開標 驗收付款 驗收不符處置 結算驗收證明書 計畫奉核定 報上級核定 規格 資格 押標金 流標 廢標 招標文件製作 上網公告 法定家數 時間及定點

招標文件意涵 何謂招標文件? 指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之內容(GPL29-3)  指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之內容(GPL29-3) 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例如: 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草案、採購規範、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 一般而言,招標文件會隨採購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招標機關應視案件性質備妥所需之相關文件。 (29)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招標文件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四、投標標價清單 五、契約條款 六、招標規範 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 廠商切結書 其他(ex:規格書、評選作業規定…)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1 1.擅改法律文字:更改或增列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01條、第103條之文字 2. 漏記法規規定:漏記採購法第63條第2項、第70條第1項、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等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規定 (1).B/B不予退還: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101)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得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9( (63-2)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70-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細38)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2 3.違反法規規定: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4.曲解法規規定: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程序 5.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3  6.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56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由代理人出席會議。 7.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或雖將價格納入,但卻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礎,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分之合理性。 第四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七、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 八、其他必要事項。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4 8.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 9.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5 10.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11. 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12.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6 13.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14.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15.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7 16.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17. 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致錯漏頻生。 18.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招標文件不當限制 1.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2.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3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4.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5.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6.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投標須知範本-----內容 採購案件金額 招標方式 投、開標相關規定 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 押標金及保證金規定 決標事項 履約事項

投標須知範本-----採購案件金額 採購金額-如何認定? 預算金額 預計金額 決標金額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預計金額 決標金額 採購法27(3) 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一、(4)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6)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7)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等標期、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訂定、廠商救濟權益、效益分析等 採購規模 性質 巨額 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 金額 小額 工程 2億 5000萬 萬 10萬 財物 1億 勞務 2000萬 1000萬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等標期、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訂定、廠商救濟權益、效益分析等

投標須知本範本-----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 (2-1)為特定個案辦理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3)限制性招標 (4)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招標方式(公告金額以上) 公開招標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 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 依履約地點認定 無法承包之情形(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 第22條第1項第1-4、6-9、13、16款 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公告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後由全部投標廠商比價或議價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2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如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優先決標與優先減價之差異? 是否須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能開標? 投標廠商僅1家屬原住民廠商廠商?

案例 某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辦理85萬元之建築物耐震評估技術服務勞務採購 差異為何?(廠商家數、等標期、刊登採購公報、評選委員會之組成等)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單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決標 差異為何?(廠商家數、等標期、刊登採購公報、評選委員會之組成等)

國內標或國際標 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我國標案 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是否得參與投標 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我國標案 不允許:尚屬適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3、4-2,5) 允許: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政府採購協定(GPA) -1 確認適用GPA之案件(是否達門檻金額、是否為排除項目、是否為轉售用途之採購) 適用GPA之案件須符合GPA等標期規定(GPA第11條) 適用GPA之案件應另刊登英文摘要招標公告(含招標機關名稱及地址、招標標的、領投標期限、領標處所)。

政府採購協定(GPA) -2 得另行規定外國廠商之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採購法第36條第3項)。 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可規定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廠商投標時免附具公會會員證 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可限以新臺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可規定履約交貨地點為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提貨事宜。

投標須知範本-----投、開標相關規定1 開標時間地點:不公閞者免填 有權參加開標之人數: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一、 (27)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___年___ 月___日__午___時___分。 二、        (28)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29)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一、                   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

投標須知範本-----投、開標相關規定2 共同投標(家數)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不足1日者,以1日計。 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 開標前文件補正:是否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GPL 33-3) 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____日止 投標文件份數:1式 ______份

案例 案例:公告日99.04.04至截止投標日99.04.24惟須知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案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為99.12.18,投標須知之領標日期為99.12.15日至99.12.27。 案例:通訊購取方式:自公告日之次日起至開標前3日止,逕向本機關申購。 案例:招標公告之領標及投標期限至99.10.09下午5時止,惟徵求須知之收件截止日期,另載明郵寄者以10.07之郵戳為憑。

分段開標 分段開標之順序(細44-2 ) 價格 資格 規格 價格 資格+規格 資格 規格+價格

分段開標 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投標須知範本-----投、開標相關規定3 等標期: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公 開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之「下載專區」) 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等標期: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公 開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之「下載專區」)

招標文件(廠商資格) 基本資格: 一般採購案 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 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

基本資格 與招標標的有關 與履約能力有關 廠商設立、登記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加入 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證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 公司登記表 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 商業登記抄本 列印上揭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工廠登記制度簡化 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 工廠各界人士或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資料,可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查詢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廠商檢附下列任一文件影本投標,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合法有效之工廠登記證; 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自上揭網站下載之工廠登記資料

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相當經驗或實績 相當人力、財力、設備等 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資格限制競爭 案例:○○機關辦理新台幣5億元之500公尺隧道工程採購,規定廠商之特定資格條件: 1、於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曾為公家機關或公營事業完成單次契約不低於250公尺或累計不低於500公尺之隧道工程相關驗收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須為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

招標文件(技術規範)-1 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不得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者,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技術規範)-2 案例:某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教學儀器,規格定為;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長52X19X30cm。 案例:「OO雨衣」採購-「反光條採用進口PVC反光材質(不指定廠牌)需檢附進口證明」。 案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BOILER KING KGC 85-500國王熱水爐」,並應提出國外原廠總代理商證明。

招標文件(技術規範)-3 案例: ○○機關辦理「○○大樓興建工程(建築結構工程)」 -鋁門窗指定中華、力霸、大同三種廠牌;且僅大同廠牌之防音性達35級。 -圖說註明所有訂單及施作皆需經建築師核准方可訂製及安裝。 -無縫PVC地毯、天花板板材、矽酸蓋板、廁所隔間、更衣室置物櫃等材料規範除要求CNS外,另訂其他如ASTM、ISO或BS其他標準。 -玻璃僅台玻公司獨家供應。

投標須知範本-----押標金及保證金1 金額押標金/履約(保固)(預付款)保證金 減收情形與減收金額   押標金 /履約(保固)保證金減收金額( 效期 押標金有效期/履約(保固) (預付款)保證金有效 繳納期限  押標金/履約(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 繳納處所或金融帳號 現金

投標須知範本-----押標金及保證金2 特定情形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廠商得自由選擇繳納方式(30) 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P/B? 廠商得自由選擇繳納方式(30) 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押標金及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情形(32) 招標文件中規定發還&不予發還之情形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而無法履約者? 押標金如有不發還情形時,應全部不予發還(含溢繳之部分)?

投標須知範本-----押標金及保證金3 案例:公司票或個人票可否作為押標金或保證金? 案例: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其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權人會同辦理? 案例: ○○部○○局委託外商○○公司於澎湖舉辦「台灣風帆之王帆船賽」,預先支付37萬6千美元後,廠商突然以二岸情勢緊張為由,將比賽延期,最後避不見面。後查本案既未收P/B亦未收預付款還款付證金 。

投標須知範本-----決標事項 決標原則: 最低標/ 最有利標/最高標 是否為複數決標 決標方式 總價決標 分項決標(分組)(依數量) 決標原則: 最低標/ 最有利標/最高標 是否為複數決標 決標方式 總價決標 分項決標(分組)(依數量) 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投標須知範本-----履約事項 主要部分: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 /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其他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新台幣/外幣(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維護修理 :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 由機關自行負責

投標文件之送達 投標文件須於 年 月 日 時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收件地點或網站。 投標文件須於 年 月 日 時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收件地點或網站。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

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情形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投標須知範本99.12.30修正新增 依行政院99年8月27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規定,増訂派遣勞工之薪資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 。 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 報價明細表範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

綠色採購 -1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 。 環保產品包括下列3類: 第1類: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 第2類:非第1類,經環保署認定該產品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第3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例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產品

綠色採購 -2 招標文件不得排除提供非環保產品之廠商參與投標;有關採行優先決標予提供環保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方式,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由機關擇一辦理。另請注意採購法第26條(規格之訂定)及同辦法第9條(不適用之採購)規定。 環保署主管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訂定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查察該署綠色生活資訊網)。

刊登招標公告-1 後續擴充引用不當情形 案例:機關辦理餐廳委外經營,招標文件載明廠商得於契約有效期內申請續約,經機關同意得續約2年,但招標公告未敘明。本案得否得辦理續約?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09600351690號函) 原有採購招標階段:原招標公告及文件未分別載明/公告內容過簡/採購金額 後續擴充階段 :不符規定/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

[招標機關]OO博物館 [標的名稱]智慧型資訊設備維護保養 [案號]92099 [標的分類]370 一般用途ADP 設備軟體、材料及輔助設備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22條1項4款 [採購金額]5,612,600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開標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11時00分 [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92年12月08日17時00分 [預算金額]5,612,600 [預計金額]5,612,600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期滿,評鑑甲以上,得續約一年. [押標金額度]投標總金額百分之五.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監控系統施作或維護經驗相關業)。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購或郵購,如為郵購,請寄至…收,工本費(200)元,並附大型回郵信乙封,貼足郵資,快遞(150)元,限掛(72)元。 [其他]:須有松下電工株式會社之授權代理書面資料。

刊登招標公告-2 招標方式誤用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內不一 重行招標未考量是否屬重大改變,而以第2次招標處理(48-2) 案例:機關為特定個案刊登選擇性招標公告,公告上敘明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含資格、規格、報價及樣品)送達機關收發室,先就廠商資格審查及樣品測試合格後開啟規格標及價格標。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內不一 重行招標未考量是否屬重大改變,而以第2次招標處理(48-2) 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勞務 工程) 未依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而有漏填、錯漏或過簡(如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漏寫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刊登招標公告-3 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09400072390函釋) 一、招標公告常見疏失情形 誤繕[標的名稱]或[標的分類]或[依據法條]等無法更正情形/誤刊網頁/投標廠商報價應含稅,預算金額或採購金額卻未含稅。 二、招標公告違反法令情形 以單價決標者,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未將單價預算金額乘以預估需求數量/應填欄位未適法填寫。 三、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違反法令情形 非屬細則84條特殊情形而未公開底價金額及決標金額/採用複數決標者,其分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未分別傳輸決標資料/

投標廠商聲明書-1 聲明事項 廠商之營業項目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廠商有違反GPL 細則第33條之情形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GPL 15-4情形 廠商是否為GPL 38 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投標廠商聲明書-2 聲明事項 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否為GPL 39-2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投標廠商聲明書-3 聲明事項 廠商是否將有GPL 59-2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2, 3 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投標廠商聲明書-4 以上各項答「是」或未答者 機關得洽廠商澄清項目 不得參加投標 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機關得洽廠商澄清項目 是否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屬中小企業 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 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 原住民計╴╴╴人。

敬請指教! 對採購法若有任何問題,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或相關解釋函)查詢或利用諮詢專線02-8789-765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