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相關法令及案例 民用航空局 政風室 102.09
壹、前言 教育乃百年樹人之大計,對於從事教育工作者道德標準之要求相較一般人更為嚴謹。學校教職人員行使職權除須「依法行事」外,亦須遵循一定的道德規範;因此,教育人員的所作所為,將影響人們如何看待整個教育行政專業的道德地位。故教育人員執行公務或辦理與教學相關之工作應遵守的廉政誠信法令與規範,避免利用職權謀取私益,以達成恪守崇高的專業道德行為,維護教育人員尊嚴與形象,並逐步建構本國教育人員倫理制度之目的。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一、廉政倫理 (一)公務員服務法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即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務法 所規定之各項義務,如忠誠義務、保密義務、禁 止濫權、經商、兼職、請託或關說、禁止贈受財 物或接受招待、利益衝突迴避及禁止與職務有關 係者之互利行為等。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 契約關係。 3 、本機關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 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三)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 規範 1、 請託關說處理原則:公教人員不得接受涉及機關、學校業 務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請求,並應於3 日 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2、受贈財物處理原則: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惟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如屬公務禮儀、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內、或 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 百元以下、對機關學校內多數人 所為之餽贈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 千元以下者,得例外受贈 之。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3、飲宴應酬處理原則: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 係者之飲宴應酬,若係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民俗節慶 邀請一般人參加之公開活動、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正 常社交禮俗者,則不在此限;惟仍須注意若與公教人員身 分、職務顯不相宜者,應避免為之。另於視察、調查、出 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 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學校飲宴或其他 應酬活動。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4、落實登錄程序:各機關、學校之政風機構或協辦政風單位 受理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 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5、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公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 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 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6、禁止涉足不妥當場所:公教人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 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7、禁止兼職:公教人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 業務。 8、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 幣3 千元者。但同年度來自同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 萬元 為限。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一)適用對象: 1 、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適用之校長、總務主任、會計室 主任、事務組長及其關係人。 2、關係人界定包 括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其配 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之 營利事業。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二)圖利、關說之禁止: 1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 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而利益可分為財產或非財產上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係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 其他人事措施,其關係人亦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2、經調查有圖利、關說行為者,處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5 百 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三)迴避義務: 1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其 種類包括自行迴避、長官命令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 。知有迴避義務者,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同時應以書面 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報備。 2 、違反自行迴避義務或拒絕長官迴避命令迴避者,前者處新臺 幣1 百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鍰,後者處新臺幣1 百50 萬 元以上7 百50 萬元以下罰鍰。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四)交易行為之限制: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 服務之機關或受 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交易 行為之限制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 至3 倍罰鍰。 (五)圖利、關說之禁止: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 或關係人之利益;其關係人亦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經調查有圖利、關說行為者,處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5 百萬 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三、其他廉政相關法令 (一)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採購人員應依法辦理機關採購業務應廉潔自持,並嚴守客 觀中立之分際,避免與廠商過從甚密或失職觸法,應遵守 迴避義務、業務保密義務、財產申報義務、拒絕請託關說 、拒絕贈受財物、拒絕飲宴應酬等規範。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 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辦理教師初聘、續聘、長聘及聘期 之審查、教師解聘、資遣、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教師違 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與其他依法令應審查事 項時,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貳、廉政相關法令及規範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 、實作委員,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迴避之;另 前項委員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 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參、案例説明 案例1:聘用子女擔任約僱人員案 A 校長因其秘書請產後育嬰假,為利業務運作順 遂,聘用其兒擔任該行政職務之臨時約僱人員。 【解析】 A 校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A 校長與其兒係一親等血親關係 ,故聘用其兒擔任約僱人員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規定,依法得處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
參、案例説明 案例2:畢業季謝師宴案 六月鳳凰花開,驪歌輕唱,又到了畢業的季節,A 校於舉行 畢業典禮前夕,畢業B 班學生為感謝C 導師的諄諄教誨與辛 勞付出,特舉辦謝師宴並邀請B 班的所有老師出席餐會。 【解析】 B 班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夕向C 導師等師長為邀宴,因教師對 學生之課業等關係上,尚有相當之監督考核權,師生間具職 務利害關係,依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教師不可接受邀宴, 並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落實登錄程序。 如學生於畢業後,基於感謝等原因,邀請師長參加謝師宴, 則因師生間無職務利害關係,教師自可受邀。
參、案例説明 案例3:圖利親友陞任教務主任案 A 校長履新到任,該校B 老師係A 校長之弟媳,為爭取陞任 教務主任一職,B 老師遂向A 校長說情希望能利用親友私誼 獲得該職位,A 校長允諾後,積極運作人事甄審會議使B 老 師順利陞任教務主任職位。 【解析】 1 、 A 校長具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身分,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B 老師係A 校長之弟媳,與A 校 長為二親等姻親關係。
參、案例説明 2、 B 老師向A 校長請託協助陞任教務主任職位之舉,已違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8 條禁止關說規定,依法得處 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 應予追繳。 3、 A 校長明知其關係人B 老師有意競逐教務主任職位,未於涉 有利益衝突應予迴避之人事甄審會議上自行迴避,反利用 職務權力使B 老師順利陞遷,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6 條及第10 條第1 項等規定,依法得處新臺幣1 百萬元以 上5 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肆、結語 貪腐腐蝕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是邁向優質管理及提升競爭力的最大障礙。廉政乃政府施政的指標,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是為建立廉潔風氣,提供公務員及教育人員利益衝突時明確的指引及保護,使公務員於執行公務中,能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公務倫理對於建立公務員及教育人員正確的行為規範及內化為履行職務的專業信念而言,絕對是重要的;未來應致力於規範之落實,以一個具可操作性的架構,提供各類人員適當的行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