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顾晓莉 专利申请实务 备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顾晓莉
目 录 专利电子申请介绍 一 网上银行专利缴费介绍 二 中国专利查询服务系统介绍 三 四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与专利权质押登记介绍
一、专利电子申请介绍
专利电子申请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局的重要内容。 是有效提升专利管理能力、缩短审查周期的重要举措。 是服务申请人、降低专利申请成本的重要方式。
专利电子申请概况 专利局电子申请系统于2004年3月正式开通。 新电子申请系统于2010年2月10日上线运行。 电子申请系统7*24小时开通,包括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 电子申请网址为http://www.cponline.gov.cn 电子申请咨询电话010-62088050。
专利电子申请推进情况 2010年2月10新系统正式上线。 2010年1月电子申请率不足10%,12月份电子申请率达到52%。 2011年12月份电子申请率达到77%,全年平均电子申请率68%。 2012年目标:全年电子申请率达到80%。
电子申请相关内容介绍 电子申请的基本概念 电子申请接受文件的范围 电子申请的费用缴纳 文件的提交与发文的接收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发文 电子申请 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电子申请用户 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数字证书 专利电子申请数字证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部门为注册用户免费提供的用于用户身份验证的一种权威性电子文档,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电子申请文件中的数字证书验证和识别用户的身份。 电子申请接收文件范围----电子申请系统目前接收以下文件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接收XML、WORD和PDF三种格式文件。外观设计只能接收XML格式文件。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接收XML、WORD和PDF三种格式文件。 电子申请系统不接收保密专利申请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电子申请入审周期快 电子申请的文件采用XML格式文件,其中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核苷酸序列表可以接收XML、MS-WORD和PDF三种格式文件。 XML格式文件不需转换一般在1小时内可以直接进入审查; WORD和PDF格式文件至少需要5-7个工作日可以进入审查。 电子申请的费用缴纳 电子申请的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均应按照现行专利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 缴费方式和纸件申请一样。 网上支付功能即将正式开通。 文件的提交与发文的接收 局令第57号第六条 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递交日的确定--局令第57号第九条第1款 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送达日的确定--局令第57号第九条第2款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关于电子申请接收文件的形式---局令第57号第七条第1款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关于电子申请接收文件的形式---目前暂时不能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 :复审请求 、行政复议请求 电子发文 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应当及时接收专利局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 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 对于申请日为2010年7月21日后的电子申请,专利局将主动发出受理阶段的纸件通知书。-盖有专利申请受理章。包括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等 从2011年7月13日,针对电子申请,专利局将主动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注意: -申请人不需要通过电子申请网站提交请求 -以其他方式提出纸件副本请求的,不予处理 -要求更多份副本的,需通过流程服务方式办理 详细的纸件通知书的请求办法和办理电子申请办理纸件通知书、文件副本及证明文件的说明,请查看网站相关信息栏里新的《关于电子申请办理纸件通知书、文件副本及证明文件的说明》。
电子申请使用流程 注册方式:当面注册(专利局受理大厅、代办处)、邮寄注册(只能邮寄专利局)、网上注册 注册手续及材料: 注册材料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协议 相关证明文件(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表格可在电子申请网站首页下载 客户端系统推荐安装环境:Windows XP操作系统、IE 7 浏览器、Microsoft Office 2003、计算机内存1G以上 下载、安装客户端系统。下载位置:网站首页-工具下载
电子申请网站功能介绍
电子申请网站服务功能 注册信息维护 用户证书管理 纸件通知书申请 通知书重复下载申请 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请求 提交案件情况查询 电子发文查询
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纸件申请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纸件申请 纸件申请转电子的请求书表格书单独构成一个独立请求,不能够与其他类型文件在一个案卷包内提交。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纸件申请,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应当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请求书,提交人用户注册信息中的姓名或名称应当和纸件申请的代表人或者第一申请人的名称一致,不一致的不能通过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纸件申请,代理机构应当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请求表格,电子申请系统验证代理机构注册中的代码和纸件申请数据库中的代理机构代码是否一致,验证一致可以通过系统正常提交。 纸件申请可以转为电子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是纸件申请; (2)申请或专利不是保密专利申请,且未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审批合格的发出电子形式和纸件形式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发出电子形式和纸件形式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二、网上银行专利缴费介绍
网银缴费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作为专利电子申请的配套系统,有力助推电子申请的推广工作。 从根本上解决专利费用盲收盲缴问题,提升专利费用管理能力。 简化流程,方便专利申请人。
网银缴费的适用情况 适用范围 银行卡支付-拥有带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 对公账户支付-企业网银账户(目前仅支持12家银行) 适用人群 注册电子申请的所有用户 适用缴费种类 国内申请的所有费用,PCT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 适用方式 网站输入申请号缴费 导入缴费模板批量缴费 适用缴费时间 支持7×24小时缴费
网银缴费的操作流程 登陆电子申请网站 选择网上支付功能模块 导入国家申请缴费单 导入PCT国际申请缴费单 以国家申请号缴费 选择并导入模板 填写申请号查询应缴费用或直接选择可选费用 填写申请号,选择可选费用 填写缴费人相关信息 生成订单 确认 交款 稍后支付 支付成功? 否 是 确定缴费日 复制订单 查询订单并进行支付
登陆电子申请网站 从此处下载缴费模版 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
选择网上支付功能模块 缴费入口 最近更新内容
银行卡支付
对公支付支持的银行列表
三、中国专利查询服务系统介绍
中国专利查询服务系统概况 中国专利查询服务系统将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上线; 网址为http://www.cpquery.gov.cn; 咨询电话:010-62086383; 咨询邮箱:query@sipo.gov.cn
中国专利查询服务系统主界面
查询服务系统用户范围 分为注册用户和普通用户: 注册用户:指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使用电子申请的注册名和密码登陆,查询该注册用户名下的所有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 普通用户:指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输入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专利权人名称等内容,对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已经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关内容进行查询; 注:注册用户所查询的数据每天进行一次更新。 普通用户所查询的数据每周进行一次更新。
查询服务系统查询内容 专利申请方式查询: 电子申请 、纸件申请 基本信息 审查信息 公开公告信息 费用信息 专利授权证书信息
注册用户的查询页面
注册用户的查询结果页面—基本信息
注册用户的查询结果页面—费用信息
注册用户的查询结果页面—审查信息 注:只提供申请日在2010年2月10日之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图形文档;提供图形文件的打印。
注册用户的查询结果页面—公布公告信息
注册用户的查询结果页面—专利授权证书
公众查询页面
公众查询结果显示页面
公众查询页面—基本信息
公众查询页面—审查信息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与 专利权质押登记介绍
引述: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激励创造、有效运用、合法保护、科学管理” “要使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主要内容: 1.专利实施许可的概念和类型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概念、作用和效力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及政策 4.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现状 5.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常见问题
专利实施许可的概念和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的行为 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25条 1.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 3.普通许可、 4.分许可 5.交叉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概念和作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开的行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作用: 1.信息公开 2.对抗善意第三人 3.证据效力 4.侵权赔偿数额参照标准
许可备案的效力 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 备案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1986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12号)已废止 2002年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施行 2011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2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修改点:办法名称、当事人称谓、适应专利法修改、相关程序和文件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124号,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公告指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
相关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实施权的企业可以凭借许可备案证明作为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材料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2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办理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手续时需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证明。 2008年4月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新特点。其中,要求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实施权的企业可以凭借许可备案证明作为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材料。通过调查发现,在近几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大幅增加的数量中,大部分主体是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2009年2月1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签署《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该办法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根据办法明确,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数据统计 第一位 第二位 第三位 总计 为评定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30% 9% 15% 54% 作为企业对外汇付的凭证 0% 26% 14% 40% 规范交易行为,降低风险 44% 36% 94% 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参考 8% 12% 24% 《专利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 18% 10% 6% 3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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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为其他组织的情形(如:部队医院) 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常见问题 专利权转移是否对在先的许可构成影响 专利联盟许可统一许可与分许可 专利独占许可的重复备案问题 经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变更项目 当事人名称、专利、许可方式、合同终止日期等 专利权共有人之间能够相互许可 被许可人为其他组织的情形(如:部队医院)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 主要内容: 1.专利权质押的概念、特征和常见形态 2.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对象、公示和效力 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及相关政策 4.专利权质押现状 5.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常见问题
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专利权质押的特征 质押风险大 手续较繁杂 评估有难度 质权难实现 质押标的的无形性 价值的不稳定性 评估标准 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 变现渠道 交易范围 质押风险大 专利质押与传统担保物权相比,由于其质押标的——专利权——其故有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法定授权性的特点,致使专利权质押的预期收益稳定性降低[1],其质押风险较大。专利权的无形性使其更容易被抄袭、复制、模仿和传播,相对侵犯其他民事权利而言,侵权成本较低。也正是由于专利权无形性的特点,专利侵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权利人发现,即使权利人发现后,在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专利质权的风险还体现在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随着专利年限的推移其专利权价值逐年递减。此外,由于我国的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做检索,则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较差,在实践中常会有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其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风险更大。实践中,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时如果认为质押担保存在风险,通常会要求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或直接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反担保的标的,从而规避风险。 手续繁杂 目前专利权质押贷款手续复杂,办理时间比较长,贷款前双方当事人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专利质押登记。登记机关要对专利权质押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实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最终做出是否进行质押登记的决定。目前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周期为两周左右,如果当事人的文件不齐全,或专利权处于缴费滞纳期,要等到文件补充完整,专利费缴纳齐全后才能予以登记,这样一来质押登记的周期会更长。 登记部门应尽可能的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减少登记项目,加快公告程序,使当事人能够方便、及时的了解专利权质押状况。 评估的难度 此外,专利权价值评估也是制约专利权质押发展的一个瓶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关键环节,也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即使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机构也不一定认可。另外不同的评估机构、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也会使评估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虽然对无形资产评估制订了总体标准,但操作性不强,缺少统一、规范、可供借鉴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制度。 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包括确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制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标,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继续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的监管。[2] 质权难实现 出质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不同于固定资产等传统抵押物,受变现渠道、交易范围及对象所限,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另外,由于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专利质权的实现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而令许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长期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质权人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因此,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就更低了。
专利权质押的常见形态 直接担保: 间接担保: 反担保: 银行债权人(质权人) 企业债务人(出质人、专利权人) 企业债务人(非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出质人) 反担保: 银行债权人(担保质权人) 担保公司(反担保质权人) 债务人(出质人、专利权人)
质押登记的对象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目前不予登记的 专利申请权 专利实施许可权 效力未定的专利权 专利权部分出质 专利权作为可出质的知识产权,既包括专利人身权也包括专利财产权,专利人身权主要是指署名权、获得奖励权、专利文件的修改权等。专利人身权只能归属于发明人和设计人,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成为专利质押的标的。 财产权:独立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识权
专利权质押的公示 公示的形式 公示的范围——社会公众 公示的内容 专利公报予以公告(事务公告) 专利登记簿记载 专利分类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事项、登记号、出质人事项、质权人事项、质押登记日 公告状态:质押登记、注销、变更
质押登记的效力 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 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模式的选择 未经公示当事人之间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物权变动还需要公示方法的具备 法定的公示方式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未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模式的选择 质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担保法》79条) 专利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系统操作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部门规章 沿革 内容 1996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010年《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 质押合同的内容 质押登记的条件 质押公告
相关政策(1) 相关部门政策 2006年2月国务院 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 2008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的通知》
相关政策(2) 金融机构政策 200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在信贷原则前提下尽量满足这部分中小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银行可接受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相关政策(3) 地方政府政策 2007年3月 北京知识产权局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总额为20亿元的 《首都知识产权“百千对接工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5月 《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除了对企业根据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贷款贴息外,中关村示范区还有望对担保机构、贷款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2009年以来,上海、南昌、河南、吉林、广东东莞等地相继出台了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政策。2010年2月,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常见问题 专利质押中不可出质的标的 专利质押是否需要转移证书 专利质押期限的设定问题 专利权最高额质押 专利申请权、部分专利权、专利实施权等 专利质押是否需要转移证书 专利质押期限的设定问题 专利权最高额质押 专利权评估报告是否必须提交 专利权能够向外国人出质 保密专利能够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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