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科学管理 (一)对出口合同的管理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科学管理 (一)对出口合同的管理 1999年11月,原外贸部颁布《外经贸企业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评审及统计、合同档案的管理和合同管理的责任及对外经贸企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一)对出口合同的管理 1.合同的签定管理 2.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后续管理
(二)掌握出口合同的执行情况 1.“四排队”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通过排队,摸清货、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2.“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运(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保证按时交付和装运货物,保证出口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二、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 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主要包括:货(备货和报检)、证(落实信用证)、运(安排装运)、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图解
传统的散货(件杂货)运输中,装船后,大副签署大副收据(M/R Mate’s Receipt);集装箱货物运输中,装船后,大副在正本集装箱场站收据(D/R Dock Receipt)上签署。发货人或其代理凭上述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一)备货和报检 1.备货 ⑴备货工作的内容 安排生产或组织收购货源 核实检查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情况 在外包装上刷制运输标志和其他必要的标志等
⑵备货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质量: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出口合同一致。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凡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图片等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凡凭样品成交的,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 --若既凭说明又凭样品成交的,则交付的货物必须与两者相符; 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交付的货物的实际质量不能低于合同规定,低于合同规定就是违约;此外货物的实际质量也不宜高于合同标准,有时高于合同标准也可能构成违约。
数量 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与L/C的规定 --L/C中的“约”量:10%
国际有关法律和公约对“超交”和“短交”的规定 1、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卖方完全不交货,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同时还可要求卖方对因此引起的损失给予赔偿; 2、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即超交),买方除非有使他得以拒收货物的其他理由,否则必须至少收取合同中所规定的数量。至于超交部分,买方既可拒绝收取,也可收取其一部分或全部;对所收取的任何超交数量,买方必须按合同价格支付。如买方拒绝收取超交数量,则卖方须对因此而使买方遭受的损失负责。
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货物包装如同品质一样,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 备货中应认真核对货物的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或包装不良情况,如有则及时更换,以免在装运时得不到清洁提单,影响出口收汇; 按合同规定或客户指示刷制运输标志 在保证商品质量不变和不违反出口合同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压缩货物包装的体积和重量,节约运费开支
货物备妥时间 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井提出索赔,甚至还可宣告合同无效。
所有权 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不得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例如来样定做时的商标、专利等都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2.商检 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必须报检 在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到出口地换证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 ,出口合同也未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则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委托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由生产部门、供货部门进行检验,或者由外贸企业自行检验,合格后装运出口。
2.商检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 食品,冷冻品的船仓、集装箱等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的基础上,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检验,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2.商检 检验证书的时效:值得注意的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的有效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必须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口。
(二)落 实 信 用 证 落实信用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
1、催证 ⑴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⑵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但如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1、催证 ⑶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⑷即使开证限期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⑸催证的方法,一般为直接向国外客户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或代理商给予协助或配合协助催证。
2.审证 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不负责审证只鉴别印鉴。而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银行一般从政策上审核、审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从而确保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审证 UCP500第7条明确规定:“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该通知行无需承担责任,但如该行愿意通知,则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⑴审证的依据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条款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同时还需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和规定。
⑵审证内容 总的方面的审核要点 开证行 ---资信如何? 信用证的性质---可否撤消 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按合同 是否有限制L/C生效的软条款 适用惯例—UCP500 专项审核要点
支付货币 信用证规定的支付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同,如不一致,应按我国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表”折算成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原合同货币总金额时才能接受。否则,原则上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按合同规定的支付货币改正。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金额一般应与合同金额相符,信用证上金额总值的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文字必须一致,若两者不一致,应要求改正 。 UCP5oo第39条A 款规定:在金额前有“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文字的,应解释为有10%的增减幅度 信用证金额是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金额,因此,发票和/或汇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否则将被全部拒付。 如果合同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按溢装幅度增减或规定相应的机动条款,信用证未按此规定的,装货时不能使用溢装权利。
信用证金额 按UCP5oo第39条A 款规定:在金额前有“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文字的,应解释为有10%的增减幅度。该条C款又规定:“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如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装运,另如信用证规定单价而该单价并未减低,则支取金额可允许有5%的减少幅度。”
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 到期日: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 到期地点:即以受益人最迟应向何地银行交单 交单期: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 最迟装运日期: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最晚日期
到期日、到期地点 UCP500第42条A款指出: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 信用证到期地点的规定有:在出口地、进口地和第三国到期三种方法。
交单期 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按惯例,银行有权拒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如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距装运期过近,例如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2天或3天,则应提前交运货物,或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推迟交单期限,以保证能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制备单据,如期向银行交单。
最迟装运日 UCP500第46条对装运日期的一般表述作了如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将被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 “发运”、 “收妥待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等及类似词语,还包括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
注意: 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 ,不能使用 凡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 按惯例,银行有权拒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 在实际业务中,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通常就是装运日期。 按UCP500第46条规定,在表述装运日期时“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可能快’及类似词语,如使用这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如使用了‘于或约于’及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规定于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之内装运,起讫日均包括在内”。 假如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按UCP500第44条b款规定,受益人所提交的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转运和分批装运 信用证的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按UCP500规定:信用证如未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和“不准转运”,可以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运”。 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定量装运,则其中任何一期末按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按UCP500规定,在海运情况下,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交的提单或不可转让海运单证明有关货物是装在集装箱、拖车及或驳船中装运的,如果同一单据包括全程海运,银行也将接受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大都是买卖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买方),但也可能是对方的客户(实际买户或第二买主) 受益人通常是我方出口企业,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付款期限 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必须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如迟于合同规定,必须要求改正。 如系承兑信用证,买卖合同规定有由买方负担利息条款者,则付款日期的确定方法和利息条款也应与买卖合同规定相符
保险条款 使用CIF、CIP术语信用证的保险条款原则上也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 (1)投保的险别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信用证规定的保险金额也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3)按UCP500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的,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提交保险单和/或保险凭证。在此情况下,既可提交保险单,也可提交保险凭证,如只要求保险单,则不能以保险凭证代替 。
运输地点条款 信用证中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信用证中的目的地常会多处出现,须仔细审核是否有差异
货物的描述 信用证中关于货物的描述,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等,均须与买卖合同规定相符,如有细微讹误,可不予修改,在制单时于照录信用证规定的同时把正确的用括号加在后面。同时,还要注意规格、数量搭配是否有矛盾,引述的买卖合同是否正确,如发现存在矛盾或讹误,应予改证。
单据条款 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是否合理,是否能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出具,是否有相互矛盾之处。 单据种类和份数与填制方法等,均须作全面审核。有些条款,在合同中未作规定而在信用证中却有要求,例如,要求提供装运通知的电报或电传副本、船样的邮寄收据,要求刷制指定的运输标志和/或其他标志等,也都应逐一认真地对待。如能照办的,均须照办。
银行费用 在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是指议付费、通知费、修改费、邮费等。目前,在出口业务中我方收到的国外来证大都规定“开证行以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受益人负担”(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此种条款是不合理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都被出口人接受
特殊条款 因特殊条款可能涉及的问题很多,不同的信用证,其内容也各不相同,而且往往不属于买卖合同规定之内的额外要求,稍有不慎,容易酿成失误,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必要时还应与有关部门联系研究以后方能决定是否可以接受。
3、改证 ⑴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消。 ⑵自发出修改之日起,开证行即受到该修改内容的约束,而且已经修改的内容不得撤消
3、改证 ⑶受益人在没有以书面(明确表示接受修改)或以行动表示接受修改内容以前(例如向银行提交不符合修改内容的单据,就意味着受益人不接受修改内容,按修改前的L/C交单,仍然符合单证一致的原则),不受信用证修改内容的约束 ⑷对同一修改的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可以部分接受而拒绝另一部分。 ⑸ 注意事项: 对多处不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的修改要一次提出 在未接到银行的正式修改通知并确认无误前,不要盲目发货
(三)安排装运 装运的环节: 1.托运 2.报关 3.投保 4.装运
1. 托运 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 订舱工作的基本程序: 出口企业填妥海运出口托运单(B/N),后交货代公司,委托其办理订舱出运业务。货代公司接受订舱代理后,持托运单向承运人办理货物订舱手续。 承运人接受订舱委托后,按托运单的内容,安排船只和舱位,签发场站收据副本,即装货单(S/O)。
相关名词 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又称关单或下货纸,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船上负责人(船长或大副)和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签发的一种通知其接受装货的指示文件 场站收据(Dock Receipt, D/R)是指承运人委托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在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场站收据的作用类似于传统运输(散货运输)中的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M/R),托运人可凭D/R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正本提单 集装箱装卸作业区(Container Terminal)是指办理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装卸、存储、保管、交接的场所,包括码头和车站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和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CY)。
S/O的作用 1.通知托运人货物已经配妥某航次某船,、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 2.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必备单据,海关查验货证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 3.作为告知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
2、报关 海关清关(customs clearance)或称通关,指出口货物装运前,出口人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通常需经五个环节: 出口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清关放行。
3.投保 CIF出口合同时,在配舱就绪、确定船名、航次和装运日期后,出口企业应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对外运输险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foreign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列明投保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和标志、船名、航次、预计起航日期、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签发保险单。
4.装运 承运船舶抵港前,出口企业或其货运代理应根据港区所作的进栈计划,将经出口清关并由海关加上封志(seal)的集装箱存放于港区指定堆场。 港区外轮理货员凭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进行理货配载 船舶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后,办理装船。 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在场站收据(正本)上签署。表明货物已收妥。 出口企业或货运代理可凭此单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
(四)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即按照L/C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向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和结汇手续。
1.对出口单据的要求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2.常用的出口单据 ⑴汇票 ⑵发票 ⑶运输单据 ⑷保险单 ⑸产地证明书 ⑹装箱单和重量单 ⑺检验证书
⑴汇票 注意: 付款人:L/C方式下,开证行或指定的银行。 托收方式下,国外进口人。 受款人: L/C方式下,议付行。托收方式下,为托收行。 开票依据/出票条款: 出票人:L/C的受益人
⑵发票 商业发票、领事发票、 海关发票、厂商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的清单; 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 进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
UCP500的规定: 除非L/C另有规定,必须由受益人出具;必须作成开证申请人抬头;无须签署;对货物描述必须与L/C规定相符;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规定的一种固定格式的发票,要求外国出口人填写。 主要作用: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编制统计资料。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有些国家规定,凡输往该国的货物,国外出口人必须向该国海关提供经出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 作用与海关发票相似。
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出口货物的制造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价格的、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 作用: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
⑶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 B/L、不可转让海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多式联运单据。
UCP600的规定: 托运人:L/C的受益人 收货人: 被通知人:开证申请人 提单份数: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 运费: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 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
⑷保险单 投保险别、金额、货币与L/C的规定相符。 保单签发日期:除非保单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日期的保单。
⑸产地证明书 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纺织品产地证
⑹装箱单和重量单 补充商业发票的内容 便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海关检查核核对货物和进口商提货点数。
⑺检验证书 我国一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3.交单结汇 L/C结汇的做法主要有: 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定期结汇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开立L/C 租船订舱 接运货物 办理运输保险 审单付款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报验与检验 提取与拨交货物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开立L/C 租船订舱 接运货物 办理运输保险 审单付款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报验与检验 提取与拨交货物 进口索赔
操作: 请根据下列信用证条款缮制一汇票 WE HEREBY ESTABLISHED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IN YOUR FAVOUR AVAILABLE BY YOUR DRAFT(S) 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N ON US,BEARING THE CLAUSE “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SINGAPORE CREDIT NO.YL2105 DATED 20TH OCTOBER, 2002” INVOICE NO.HL-016 INVOICE VALUE:USD9,800.00 NEGOTIATING BANK: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BENEFICIARY:SHANGHAI XINDA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
操作: Drawn und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L/C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o._____________ Exchange for ______________Shanghai, China. Date___________ At__________ sight of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he sum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