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財產管理暨核銷作業研習 預算編制及經費核銷 報告人:劉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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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財產管理暨核銷作業研習 預算編制及經費核銷 報告人:劉昇怡

採購、財產管理暨核銷作業研習 壹、編製預算 貳、核銷作業及法規 參、經費核銷自審事項

以上報表列印並核章後送會計室彙整 http://163.32.86.9/shute/script1/ 4月:會計室編製預算報表及期中決算 壹、編製預算 一、預算編製時程 3月:各處室、各科提出預算 1.經費需求計畫表、電腦耗材明細表 -請於會計室網站自行下載 2.線上登錄經費預計表 以上報表列印並核章後送會計室彙整 http://163.32.86.9/shute/script1/ 4月:會計室編製預算報表及期中決算 5月初:董事會議

8-9月初:開學後第1個星期內各處室、各科提出預算增修申請表 9月:會計室編製決算報表及修訂預算報表 10月:董事會議 提報教育局核備 壹、編製預算 一、 預算編製時程 8月:會計室依據實際招生人數調整預算 8-9月初:開學後第1個星期內各處室、各科提出預算增修申請表 9月:會計室編製決算報表及修訂預算報表 10月:董事會議 提報教育局核備 執行預算中可提出經費流用申請表

二、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資本門及非消耗品請逐項編列,包括品名、規格、單價、數量,請填列完整,已核定之97預算請補齊明細。 資本門:單價10,000以上及耐用年限2年以上。 非消耗品:單價2,000以上及耐用年限2年以上。 舉例說明 資產、非消耗品由總務處統一登錄、貼標籤、盤點、且必須辦理移轉、報廢程序。

二、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經常門可將相關項目合併編列,在規格中區分經費明細。 若需編列工程,無法確定單價者可請求總務處協助;專業設備可自行詢價,但必須交由總務處採購。 拜託大家如期完成!

三、預算系統操作說明 登錄日校校務系統 校產系統 處室預算表維護 經費需求計畫表 新學年請購單維護(可查詢預算項目明細) 預算表執行進度查詢 校產系統 處室預算表維護 經費需求計畫表 新學年請購單維護(可查詢預算項目明細) 預算表執行進度查詢 預算執行報表列印

貳、核銷作業及法規 核銷的種類 核銷作業相關法令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本校核銷作業注意事項

核銷的種類 依經費性質不同可分為三種方式 教育部(局)補助款-直接補助學校經費:各項資本門補助款、輪調班、實技班、市民學苑、綜合高中、高中職優質化補助款。 委辦活動-受委託辦理競賽活動、博覽會、頒獎典禮、各項會議、研討會等。 依政府採購法簽約之標案-應先向人事室確認原住民、身心障礙雇用人數比列、由總務處陪同訂約並留存合約、會計室協助依合約辦理核銷。

核銷作業相關法令 政府採購法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參考網址:教育部法規 http://www.edu.tw/ 教育局會計室法規 http://wwwedu.kh.edu.tw/members/grp07/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領據、無法取得單據報銷憑單)。 收據應記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受領年月日,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本校統編「76002507」、幼稚園『19883609』) 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證明。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誤餐費每餐每人八○元,請檢附開會通知單、名單。 支付出席費請檢附開會簽到單。(支出原則詳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應依預算項目核實支用,原始憑證黏貼彙訂,並編製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於活動結束後儘速送局結報(限私立學校及其他團體;公立學校原始憑證部分請自行留存備查)。 各學校、團體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憑證盡量貼於黏貼憑證首頁,以利蓋章審核。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印製資料請附樣張。 廣告費核銷請附樣張。 保險費應註明保險內容並附保單。

人事費:除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補助。 內部場地使用費。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第四條第三項-申請補助案件,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人事費:除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補助。 內部場地使用費。 行政管理費: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應屬機關學校團體固定支出,不予補助。 以上規定適用教育部補助款,另有核定項目或合約者從其規定。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第六條第一項-經費支用應按編列基準表規定列支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第六條第一項-經費支用應按編列基準表規定列支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一、人事費 二、業務費 三、雜支 四、行政管理費

二、業務費 工作費、工讀費 出席費 印刷費 稿費 資料蒐集費 講座鐘點費 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 裁判費 主持費、引言費 膳宿費 保險費 場地使用費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出席費 稿費 講座鐘點費 裁判費 主持費、引言費 諮詢費、輔導費、指導費 訪視費 評鑑費

出席費 (一)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者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二)本機關(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三)各機關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出席費 (四)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六)已支領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七)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

稿費:譯稿、整冊書籍濃縮、撰稿、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設計完稿費、校對費、審查費 (一)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或資料之稿費屬之。 (二)文件或資料經核定交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 ,因屬其職責範圍,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 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三)各機關為定期發行刊物,邀請專人撰述譯或編審文稿 或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支給稿費。惟刊登稿件內容 係屬摘錄該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法規、書籍、公文 等資料者,仍不得支給稿費

稿費、審查費標準 項目 教育部標準 市府標準 中文撰稿費(每千字) 580-870元 500元 中文編稿費(每千字) 260-350元 150元 按字計酬審查費(每千字) 170元 100元 按件計酬審查費(每件) 690元 400元

講座鐘點(演講)費 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係屬短期研習、特定主題之研習講座鐘點費,不適用長期、有系統教學之授課鐘點費。

講座鐘點(演講)費支給標準 區分 支給上限 本校 外聘 2400 - 1600 1200 800-1200 授課時數 內聘 國外 2400 - 國內-專家學者 1600 國內-有隸屬關係 1200 國內-無專業執照、非教授 800-1200 授課時數 內聘 主辦或承辦機構人員 800 按授課鐘點支給 講座助理 協助教學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1/2支給

講座鐘點(演講)費注意事項 一、附表支給單位:新台幣元/節 二、授課時間每節50分鐘,連續上課二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交通費,但已使用公務車輛接送者不再支給。

裁判費 定義: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屬之。 每場次上限400元,每人每日之標準參考基準表。 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主持費、引言費 諮詢費、輔導費、指導費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費、引言費屬之。 每人次上限1000元。

訪視費:每人次1000-2500元。 評鑑費:每人次2000-4000元。

工作費、工讀費 補助計畫之擬訂與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團體之職責範圍,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其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每人每日760元或每小時95元

加班費 上班時間不得報支加班費 每天以四小時為限,每月不得逾20小時 每小時單價之計算 (本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240小時 單價尾數請捨去,以免進位造成溢領 核銷實應檢附請示單、印領清冊、簽到退表

印刷費 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件印刷,應以 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版 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 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資料蒐集費 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或資料檢索等屬之。 每補助案件上限三萬元。 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12.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 定義:凡執行計畫所需因公出差旅運費屬之。 一、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二、短程車資編列上限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雜費額度,為膳雜費之1/2,上限250元。 三、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

差旅費 應於15日內提出申請,不限金額需先經會計室審核,七月份之出差請於月底前送達會計室,年度結帳後無法核銷。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搭乘計程車不得報支,但本校在外縣市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酌情支給,以不跨縣市為原則。 政府補助或委辦之經費於核銷時請分開列報。 駕駛自用車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差旅費 出差地距離機關60公里以上,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膳雜、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 乘坐國內航線飛機或高鐵應以票根為原始憑證。 乘坐國際航線飛機應以機票票根及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講習(不支雜費) 申請期限及審核程序與出差費同。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僅支交通費 未提供住宿膳食者,可依標準支給住宿、交通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適用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

13.膳宿費 定義: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所需之膳宿費屬之。 一、辦理半日者:膳費上限120元 二、辦理1日(含)以上者: (一)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250元或275元;每日住宿費上限為1,400元或1,600元 (二)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機關學校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500元;每日住宿費上限為1,400元 膳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不得額外編列茶水飲料等費用

13.膳宿費 研習膳宿費教育局經費規定餐費80元, 茶水費20元,不得支出飲料、水果。 誤餐費之便當費應列為雜支,上限80元, 不可支茶水費。

14.保險費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 每人保額應參照行政院規定「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15.場地使用費 定義: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租借場地使用費屬之。 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 本項經費應視會議舉辦場所核實列支。

16.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定義:專任行政助理之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屬之。 以每月薪資6%為編列上限。 高中職以下之委辦補助經費較少核定本項。

三、雜支 定義: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屬之。 屬補助計畫者,按業務費之5%以內編列。 屬委辦計畫者,按人事費及業務費合計數之5%以內編列。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 重複編列。

雜支之計算 Y=補助總額,X=雜支 ∵ 雜支 ≦ 業務費之5% ∴ X ≦ (Y-X)5% X ≦ (5/105)Y Ex:補助總額100萬,雜支可編列金額為何?

雜支之計算 Ex:補助總額100萬,雜支可編列金額為何? X ≦ (5/105)*1000000 X ≦ 47,619.04761 ∴雜支可編列上限為47,619元

四、行政管理費 定義:凡機關、學校、法人因辦理委託計畫所支付具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補助案件不補助本項經費。 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依本部83年12月8日台83會066545號函,行政管理費以領據結報。 計畫期程不滿6個月者,得按業務費及雜支合計數之8%以內編列,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計畫期程達6(含)個月以上者,得按業務費及雜支合計數之10%以內編列,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 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1、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 同意者外,不得流入。(不能增加) 2、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不能減少)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第六條第二項-經費之流用 1、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 同意者外,不得流入。(不能增加) 2、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不能減少) 3、經常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 流用至資本門。

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補助及審查原則 (二)經費支用原則 1.經常門 (1)業務費之補助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學生獎(助)學金、教師獎勵金、技能競賽指導費、軟體設計(開發、維護)費、軟體授權費、資料蒐集費、印刷費、保險費(公務人員除外)、維護及耗材費、實習材料費、差旅費及新台幣10,000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

(二)經費支用原則 (2)實習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每學期每生新台幣200元計。 (3)入學獎學金每生每學期最多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4) 學生獎助金及教師獎勵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台幣5,000元為限,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十。

(5)大專校院教師至高職授課,課程內容如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支給,原則上由高職支付;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規範。 (6)學校因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7)旅運費支用基準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費支用原則-注意事項 (1)本項經費不予補助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 (2)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及教師獎勵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二)經費支用原則-注意事項 (4)本項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本項經費得支用於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業務所需,如機具、器材、設備之維護及各項紙張材料耗損等之。 (6)本項經費不得變相辦理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二)經費支用原則-注意事項 (7)本項經費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校外場地租借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等。 (8)若為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者,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9)本項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年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補助及審查原則 六、經費請領及核銷 (一)獲選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部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核撥事宜。 (二)本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資本門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12月15日、下學期應於當年7月31日前辦理核銷;經常門經費上學期得延至翌年2月15日、下學期應於當年7月31日前辦理核銷。

本校核銷作業注意事項 教育部(局)補助款-資本門採購請務必洽總務處辦理。 委辦活動、依政府採購法簽約之標案 請將經費預算表及公文(或合約)送會計室一份。 在校外辦理活動或獎金、演講費可預先借支活動經費。 校外活動住宿、場地費盡量由出納以匯款付款。 教育局撥款後方付款給廠商,請事先向廠商說明。

本校核銷作業注意事項 簽約之標案請注意履約期限暨核銷規定,悉依合約辦理。 預算項目之勻支按規定自行控管。 無法核銷項目洽會計室由學校已支出項目中核報。 請於核銷(驗收)截止日一星期前執行完畢,彙整資料送會計室辦理核銷作業。

參、經費核銷自審事項 請參考 樹德家商經費核銷自審事項

Q&A 嚴 海 主任 李一菁  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