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賴 俊 男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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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賴 俊 男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公教人員85月退新制及18%優存新方案說明 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賴 俊 男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公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措施 一、修法原則 二、修法重點 (包括延後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增加三款彈性退休條件、調整退休金給付方式、刪除55專案、調高提撥率上限、改變撫慰金領取條件及方式、擴大退休再任停發退休金範圍、資遣、借調教師年資) 參、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18%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肆、公教人員撫卹法制改革措施 伍、結語

壹、前言

一、我國公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第二層) ①舊制退休金(月退休金)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一次退1年2個本俸)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一次退1年2個本俸) ②新制退休金1年本俸4%(一次退3個本俸) (第二層) 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第一層)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規劃實施年金) 任職 84.7.1&85.2.1 分別實施新制 退休

自願退休: (1)年資25年-年滿50歲或無工作能力,可領月退休金 (2)年資5年,年滿60歲-年資15年,可領月退休金 命令退休:年資5年,身心障礙達公保半殘以上,不堪勝任職務。-年資15年,可領月退休金 屆齡退休:年資5年,年滿65歲(兩階段退休)。 -年資15年,可領月退休金 哪些年資可以算為退休年資

三、目前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三、目前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基金99年第4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4%) 一、不攤提過去負債 正常成本費率為12.43%、13﹪(25.91%、27.06﹪) 二、攤提過去負債 正常成本費率約21.21%、23.74﹪(36.89%、38.66﹪) 基金89年第1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 公教正常成本費率約15.5% 新制施行費率為8%,91年始調為8.8%,其後再逐年調為9.8%、10.8%,再調至法定上限12%。

(二)我國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國別 性別 平均壽命 公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 退休金 領取年限 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 美國 男 75 55歲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 13年至20年 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 女 81 19年至26年 英國 76 60歲 16年 男性65歲女性60歲 2020年將延為65歲 21年 德國 63歲 12年 ※ 82 19年 日本 79 一次退職金 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 86 韓國 74 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 14年 中華民國 75.4 50歲(任職25年) ;60歲(任職15年) 15年至25年 81.7 21年至31年

(三)我國公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 80年 公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 63.58歲 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年 96年 55.47歲 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6歲平均餘命24.07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6.62年 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 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30.88年 公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30.88年

(五)部分退休公教人員每月所領的退休所 得,超過了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在職 的薪資所得。 (四)退休公教人員已領有退休金,再到公 部門任職支薪,形成領雙薪,因而被 社會質疑,甚至被稱為肥貓。 (五)部分退休公教人員每月所領的退休所 得,超過了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在職 的薪資所得。

四、改革的策略 針對現行退休法制所現問題,進行整體性的改造,修正: 公務人員退休法(納入資遣要件及優存規定,已完成三讀) 配套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刪除任用法第29條資遣條件)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立法院尚未審議)

貳、公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措施

一、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法原則 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世界發展趨勢 公教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 退休給付合理化 退休金準備責任的適度調整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一)自願退休公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二、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一)自願退休公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政策目標 因應人口老化趨勢,促進貢獻與所得平衡 健全退休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緩和退休成本之累積,避免轉嫁成為後代沈重負擔 促成其他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成效

設計原則 現行成就退休條件及支領一次退休金規定,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參閱附表) 。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分離任職25年退休條件及領取月退休金條件 僅對「以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 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 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教育部規劃教育人員退離及資遣方案架構圖

教育人員在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過渡期間符合法定指標數者不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屆齡退休 任職滿5年以上且 年滿65歲 ※立即領取退休金 ※立即領取退休金如係因公所致者,維持現行加發退休金規定: 一次退休金未滿5年以5年計,月退休金未滿20 年以20年計 ◎自願退休 ◎中途離職 資遣 任職5年以上未符退休條件而申請離職者 ※如係繳費滿5年以上非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轉任私部門,並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辦法辦理退休者,得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年滿66歲前)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學人員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二)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彈性退休 配合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准其自願退休: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 3.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 除任職滿20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得擇(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任職滿15年以上者得領取月退休金 ※自願退休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任職滿25年以上,未滿30年者:須年滿60歲者。 (二)任職滿30年以上者,需年滿55歲。 ※展期年金: 退休時未達以上支領全額月退休金規定年齡者,至屆滿規定年齡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撫慰金 未及領受退休金人員亡故後,按其核定退休年資及 亡故時待遇標準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 ※減額年金: 退休時年滿50歲以上,但未達以上支領全額月退休金規定年齡者,亦得選擇領取減額月退休金: (一)每提前一年按其實際任職年資計算月退休金後再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 (二)選擇減額領取月退休金者,終身按照減額比例發給。 方案實施時尚未符合 「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 按「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個人合於採計退休年資(至少25年)+個人年齡(至少50歲) = 個人指標數,大於或等於當年度法定指標數時,即可立即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法定指標數自方案實施第一年為75,逐年增加一單位,至第10年增加為84。為止。 教育人員在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過渡期間符合法定指標數者不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方案實施時已在職人員 ※任職滿5年且年滿60歲者(包含因所任職務有體能上限制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降齡至最低55歲者) ※任職滿25年 命令退休 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 立即領取一次資遣給與 任職5年以上因身 體殘廢或心神喪失 不能勝任職務者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 教育人員個人指標數未能於第1年至第10年間符合法定指標數者,自第11年起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全額月退休金起支條件以及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方案實施時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保障仍得適用原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支領月退休金

※依服務25年退休時立即領取月退休金改變 過程 ※依服務25年退休時立即領取月退休金改變 過程 退休時 立即領 月退 1.15年(25年)退休時年滿60歲 2.30年退休時年滿55歲 (公務人員 100年1月後, 教育人員 100年2月後) 展期或減額基準年齡 100年1月至109年12月(公務人員) 100年2月至110年1月(教育人員) 個人指標數≧法定指標數 25年退休時年滿50歲

方案內容 方案實施後之新進人員部分 規範事項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以上。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規範事項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任職滿25年以上(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

現職人員部分 規範事項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適用期間(公務人員自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改革方案,教育人員預計100年2月1日實施,起始日順延1個月) 法定 個人 指標 指標數 數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5 (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6 (25+51)或(26+5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7 (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8 (25+53)或(26+52)或(27+51)或(28+50)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79 79(25+54)或(26+53)或(27+52)或(28+51)或(29+50)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0 (25+55)或(26+54)或(27+53)或(28+52)或(29+51)或(30+51)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1 (25+56)或(26+55)或(27+54)或(28+53)或(29+52)或(30+51) (31+50)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2 (25+57)或(26+56)或(27+55)或(28+54)或(29+53)或(30+52) (31+51)或(32+50)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3 (25+58)或(26+57)或(27+56)或(28+55)或(29+54)或(30+53) (31+52)或(32+51)或(33+50)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84 (25+59)或(26+58)或(27+57)或(28+56)或(29+55)或(30+54) (31+53)或(32+52)或(33+51)或(34+50) 110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起支年齡規定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過渡期間指標數計算公式 公式 ※(75-A-B) +1=X A: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 B: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 X:代表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個人實際年齡+X-1=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 歲) ※個人實際年資+X-1=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資(不得小於25年) ※年資及年齡有未滿1年之畸零數均不納入計算 案例1 A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年齡48歲: 75-20-48+1=8; 【X=8:A君於方案實施後第8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48+8-1=55;A君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0+8-1=27;A君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任職年資27年。

案例2 B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9年,年齡48歲: 方案實施時B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9+48=77) 但因年齡未滿50歲,應至年滿50歲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3 C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3年,年齡53歲: 方案實施時C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3+53=76) 但因年資未滿25年,應至年資滿25年時,始得辦理退 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D君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 1.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 案例4 D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15年,年齡39歲: 75-15-39+1=22(>10) D君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 1.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 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減額 25%之月退休金。 2.任職滿30年(54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 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4歲時起支領減額4% 之月退休金。 3.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1年)再辦理退休並領取 全額月退休金。 ※為何僅有10年過渡?因為相同年資及等級人員退 休金不同

對於擔任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年齡辦理自願退休人員,於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增列「年滿55歲以上」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 配套措施 對於擔任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年齡辦理自願退休人員,於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增列「年滿55歲以上」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 一、依現行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 歲」得自願退休,且年資達15年以上者得支領月退 休金:如係擔任危勞職務者,60歲之年齡得酌予降 低(最低為50歲)。 二、本次改革方案對於上述條件並未變更,然而為避 免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50 歲即可領取月退休金,與一般公務人員權益差距過 大,爰擬自本方案實施第6年以後(配合一般人員 延後年齡之過渡期間),增列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 員如擬支領月退休金者,除「任職滿15年」之外, 尚須「年滿55歲」,否則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擇 領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

※危險及勞力職務法定指標數表 適用期間 法定指標數 民國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65 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66 民國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67 民國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68 民國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69

(二)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彈性退休條件 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機關改制、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等辦理退休人員。增列: 任職滿20年以上(退休時年滿55歲可領月退) 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僅一次退)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僅一次退)

(三)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月退休金部分,3個 月過渡,即100年4月1日實施) (三)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月退休金部分,3個 月過渡,即100年4月1日實施) 新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 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 1年計給2% (2個本俸) ,不滿半年者,給1%。 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 按月數比例,前35年每 月給本俸300分之1,之 後每月給本俸600分之1 。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舊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 ,併入新制標準計算退 休給與。∵舊制畸零年 資,月退休金不核發 給與。 改按舊制標準,依月數比例 計算,未滿15年部分,每 月按本俸240分之1;滿15 年以後,按本俸1200之1計 算。

(三)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一次退休金部分) 一次退休金計算標準(3個月過渡,即100年4月1日實施) 新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 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 1年計給1.5個基數(2個 本俸),不滿半年者, 給1個基數。 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 按月數比例,每月給與 8分之1個基數(前35年 ,相當本俸4分之1,之 後6分之1)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不滿1年舊制畸零年資,按月數比例計 算: 1.全部舊制年資不滿1年,每月給12分 之1(本俸+930)。 2. .其餘舊制年資之畸零年資,每月給 6分之1 (本俸+930) 。 舊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 ,併入新制標準計算退 休給與。

(四)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但有過渡措施 公務人員:100年12月31日前滿55歲,仍可適用。 教育人員:修正條文施行前(100年1月31日)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五)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 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其超過35年,並增核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即第36年起,每1年年資,一次退休金給1個基數,月退給1%。

(六)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 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雖已於95年1月起調整至現行法定費率上限之12%,但仍與正常成本費率存有差距 。 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爰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5﹪(教育人員草案仍先訂為18%)。

(七)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配偶、子女(1)、父母(2)、兄弟姊妹(3)及祖父母(4)等家庭成員。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子女或父母得擇領月撫慰金: 增列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退休人員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 (2)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條件;也可以等到55歲再領月撫慰金。 未成年子女給至20歲止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子女及父母給終身。 在台無遺族人員,機關得先領一半一次撫慰金辦理喪葬。

(八)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 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因配偶與退休人員互負撫養義務,爰參考民法繼承規定,規範配偶得就其選擇之撫慰金種類,領取2分之1

(九) 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及18%之條件 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政府原始或累積捐助(贈)經費上開法人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或轉投資事業累積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擔任上開法人之政府代表或事業之公股代表。 擔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上開法人或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職務、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 3個月過渡期間:已經再任人員依原規定無須停發或新規定須停發者,自100年4月1日,仍再任始依新規定停發。 年滿65歲,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不得再任前開職務,但可擔任政務人員、民代或民選首長;但已擔任者,可任至任期屆滿或離職為止。 擇(兼)領月退人員,擔任前開機構董事長或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至滿70歲,應即更換。但有主管院有特殊考量核准者,不再此限。 私立學校教職員不在停發範圍。

(十)其他停發月退休金、18%及撫慰金規定 死亡 褫奪公權期間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外籍教師僅得領取一次退休金

(十一)更改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 刪除現行年滿35歲或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改為繳費5年以上離職,其撥繳公自提基金本息年資處理方式如下: 可選擇離職日起5年申請退還公自提基金費用本息。 再任軍公教(公校)人員年資併計。 轉任民營事業或私立學校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領回公自提基金費用本息。 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發還公、自提之退撫基金本息。

(十二)其他修正重點 退休金、撫慰金及資遣給與請求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其請求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停止受理退休情形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涉嫌內亂或外患尚未判刑確定、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緩刑尚未期滿等情形;上開情形逾65歲者,應於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辦理,但受有撤職或免職、褫奪公權、犯內亂罪外患罪判刑確定者,仍不得退休。 工友退職年資不再受限。 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升至本法規定。 98年11月18日起老師曾借調財團法人、私校、公民營機構年資得併計退休(新制年資須補繳),逾65歲無須歸建即得退休。

參、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一、現行改革的模型 (月退休金) + (公保養老給付優存月息) + (12分之1的年終慰問金) / (本俸或年功俸) + (技術或專業加給) + (主管職務加給) + (12分之1的年終工作獎金)

年資25年退休後領取月退休金(含現行退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18%)計算其相當在職之薪資所得替代率一覽表 A B C D E F=C-D G=C-E H=F/A I=G/B 退休等級 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每月退休給與(月退休給與+18%優存利息)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非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第三職等年功八 415俸點 43,920 - 43,506 3213 40293 91.74% 第四職等年功八 445俸點 46,075 46,602 4420 42182 91.55% 第五職等年功十 520俸點 51,740 55,370 54,354 7303 3832 47051 49400 90.94% 89.22% 第六職等年功六 535俸點 54,540 58,630 55,906 5312 1401 50594 54505 92.77% 92.96% 第七職等年功六 590俸點 58,985 63,975 61,594 7136 2364 54458 59230 92.33% 92.58% 第八職等年功六 630俸點 64,480 71,020 65,730 6453 199 59277 65531 91.93% 92.27% 第九職等年功七 710俸點 70,675 79,115 73,994 9308 1237 64686 72757 91.53% 91.96% 第十職等年功五 780俸點 79,270 90,670 81,234 8155 73079 81234 92.19% 89.59% 第十一職等年功五 790俸點 82,525 99,185 82,266 6449 75817 82266 91.87% 82.94% 第十二職等年功四 800俸點 87,100 112,800 83,298 3693 79605 83298 91.39% 第十三職等年功三 800俸點 88,210 116,720 2547 80751 91.54% 第十四職等 800俸點 126,120

年資30年退休後領取月退休金(含現行退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18%)計算其相當在職之薪資所得替代率一覽表 A B C D E F=C-D G=C-E H=F/A I=G/B 退休等級 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每月退休給與(月退休給與+18%優存利息)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非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第三職等年功八 415俸點 43,920 - 47,631 4967 42663 97.14% 第四職等年功八 445俸點 46,075 51,026 6363 44664 96.94% 第五職等年功十 520俸點 51,740 55,370 59,529 9711 6036 49818 53494 96.29% 96.61% 第六職等年功六 535俸點 54,540 58,630 61,232 7662 3520 53570 57711 98.22% 98.43% 第七職等年功六 590俸點 58,985 63,975 67,471 9809 4757 57662 62714 97.76% 98.03% 第八職等年功六 630俸點 64,480 71,020 72,008 9244 2622 62764 69386 97.34% 97.70% 第九職等年功七 710俸點 70,675 79,115 81,072 12581 4035 68491 77037 96.91% 97.37% 第十職等年功五 780俸點 79,270 90,670 89,013 11636 93 77378 88920 97.61% 98.07% 第十一職等年功五 790俸點 82,525 99,185 90,145 9869 80277 90145 97.28% 90.89% 第十二職等年功四 800俸點 87,100 112,800 91,277 6990 84287 91277 96.77% 第十三職等年功三 88,210 116,720 5776 85501 96.93% 第十四職等 126,120

年資35年退休後領取月退休金(含現行退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18%)計算其相當在職之薪資所得替代率一覽表 A B C D E F=C-D G=C-E H=F/A I=G/B 退休等級 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每月退休給與(月退休給與+18%優存利息)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非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第三職等年功八 415俸點 43,920 - 49,360 4327 45034 102.54% 第四職等年功八 445俸點 46,075 52,882 5737 47145 102.32% 第五職等年功十 520俸點 51,740 55,370 61,700 9114 11595 52586 50105 101.64% 90.49% 第六職等年功六 535俸點 54,540 58,630 63,465 6919 2548 56546 60918 103.68% 103.90% 第七職等年功六 590俸點 58,985 63,975 69,935 9070 3737 60865 66198 103.19% 103.48% 第八職等年功六 630俸點 64,480 71,020 74,640 8389 1400 66251 73240 102.75% 103.13% 第九職等年功七 710俸點 70,675 79,115 84,040 11744 2724 72296 81316 102.29% 102.78% 第十職等年功五 780俸點 79,270 90,670 92,276 10600 81676 92276 103.04% 101.77% 第十一職等年功五790俸點 82,525 99,185 93,450 8713 84736 93450 102.68% 94.22% 第十二職等年功四 800俸點 87,100 112,800 94,624 5654 88970 94624 102.15% 第十三職等年功三 800俸點 88,210 116,720 4372 90251 102.31% 第十四職等 126,120

※合理化方案不合理 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優惠存款法制化之要求,並檢討改善95年2月16日實施之現行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缺失,爰於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並訂定改革措施之修正方案。 現行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主要缺失: 扣減對象集中於基層人員,高階主管人員扣減甚少。 年資愈長扣愈多。

二、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 本次修正方案延續95年推動之改革,仍以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為適用對象,並以法律明定(包括替代率及計算基準)。因此,下列3類人員將不會受到影響: 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 新制以前退休之人員。 新制以後新進之人員。

新舊制月退休金+18%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存利息=2個本俸x替代率 服務年資 2個本俸方案 替代率(A) 75% (77%) 換算成1個本俸 替代率 25 0.75 (0.77) 1.5 (1.54) 26 0.77 (0.79) 1.54 (1.58) 27 0.79 (0.81) 1.58 (1.62) 28 0.81 (0.83) 1.62 (1.66) 29 0.83 (0.85) 1.66 (1.70) 30 0.85 (0.87) 1.70 (1.74) 31 0.87 (0.89) 1.74 (1.78) 32 0.89 (0.91) 1.78 (1.82) 33 0.91 (0.93) 1.82 (1.86) 34 0.93 (0.95) 1.86 (1.90) 35 0.95 (0.97) 1.90 (1.94)

75%改革方案影響程度(800俸點、770元)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77%改革方案影響程度(800俸點、770元) 以770元(800俸點)扣減金額額為例

以舊制年資20年、770元(800俸點)薪級為例說明 本俸 服務年資 改革前月支數額(A) 改革所扣數額(B) 75%(77%) 51480 25 80,209 2989 (930) 77220 (79,279) 26 82,268 79279 (81,338) 27 84,328 81339 (83,398) 28 86,387 83398 (85,457) 29 88,446 85457 (87,516) 30 90,505 87516 (89,575) 31 92,564 89575 (91,634) 32 94,624 91635 (93,694) 33 96,683 93694 (95,753) 34 98,742 95753 (97,812) 35 100,801 97812 (99,871)

擇領一次補償金人員扣減比率及金額 75%(77%) 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 (A) 養老給付核給月數(B) 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C) 優存金額替代率(D) 擇領月補償金人員扣減優存比率及金額 75%(77%) 擇領一次補償金人員扣減比率及金額 75%(77%) 1 4 6% 2 7 10.5% 3 10 15% 13 19.5% 5 16 24% 6 18 27% 20 30% 8 22 33% 930-2%本俸 (0) 9 24 36% 1%本俸+930 (0) 26 39% 4%本俸+930 (930) 930–1%本俸 (0) 11 12 27 40.5% 5.5%本俸+930 (1.5%本俸+930) 1.5%本俸+930 (0) 14 28 42% 7%本俸+930 (3%本俸+930) 一、月數替代率及扣減比率參考表

13 16 29 43.5% 8.5%本俸+930 (4.5%本俸+930) 6.5%本俸+930 (2.5%本俸+930) 14 18 45% 10%本俸+930 (6%本俸+930) 9%本俸+930 (5%本俸+930) 15 20 31 46.5% 11.5%本俸+930 (7.5%本俸+930) 23 32 48% 17 26 33 49.5% (4.5%本俸+930) 34 51% 7%本俸+930 (3%本俸+930) 19 35 52.5% 5.5%本俸+930 (1.5%本俸+930) 36 54% 4%本俸+930 (930) 21 1%本俸+930 22 930-2%本俸 (0) 24 25

備註: D欄所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替代率,係以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占1個本(年功)俸比率,如以2個本俸為基礎,其比率則再減半。 公教人員具有15年以下舊制年資退休擇領月退休金,得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7項、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擇領月補償金或一次補償金,爰分別依其擇領補償金種類推算其扣減優存金額,E欄為選擇月補償金,F欄為一次補償金。而E欄及F欄中之本俸指退休等(薪)級,另所指應扣減優惠存款比率及金額,係指公教人員退休法令核給月退休金及按C欄核給優惠存款金額合計數,減去2個本俸乘上核定退休年資數(整數)替代率(如25年為75%,以後每增1年增加2%),所得金額為正數即為應扣減優惠存款金額,如為負數即優惠存款不受影響,仍按C欄核給優惠存款金額辦理。 核定退休年資如有畸零數,6個月以上畸零年資,按1年標準計給退休金,即按1年標準增加替代率2%,未達6個月畸零年資,增加1%月退休金,其替代率增加1%。另對於核定退休年資存有畸零年資者,其扣減比率及金額,按其畸零數依下列方式辦理: 未達6個月之畸零年資,即以其核定整數退休年資計算,如25年5個月,即按25年標準計算。 6個月以上畸零年資,即以核定整數退休年資加1後之年資辦理,如25年7個月,即按26年標準扣減。 E欄中之舊制年資數為8年及22年,930元減去2%本俸,所得如為正數,即為應扣減優惠存款金額,如為負數,則不受影響,按原優存金額辦理。

三、修正方案之基本原則 簡單易懂-計算公式簡單,易於了解。 公平合理-退休所得愈高,扣減愈多。 縮小影響面-限縮改革措施的影響人數。 鼓勵久任-解決年資愈長扣愈多之不合理情形。

四、修正方案之配套措施 修正方案與現行改革措施之銜接方式─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有利者:立即改適用修正方案。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不利者: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後,一體適用修正方案。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如有增加,應於修正方案實施前,至臺銀辦理回存手續;逾期回存者,僅得自回存之日起計息。 何時退休較有利?

肆、公教人員撫卹法制改革措施(一) 加強照顧年資短淺亡故公務人員遺族,對於任職未滿十年之公務人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增加其撫卹金給與之規定 1.整年年資仍1年給1.5個 基數,不滿1年畸零年 資,按月數比例核給, 每個月給8分之1個基數 2.未滿10年,每差1個月, 增給12分之1個基數。 1年給1.5個基數 ,畸零年資不滿 6個月給1個基 數,6個月以上 以1年計。

肆、公教人員撫卹法制改革措施(二) 將一次撫卹金給與之採計上限,由25個基數增加至30個基數。 1.未滿15年者,1年給1.5個基數, 不滿1年畸零年資,按月數比例 發給,每月給予8分之1個基數 2.年資15年以上,除給予5個基數 年撫卹金,另給15個基數一次 撫卹金,以後每增1年給0.5個 基數,不滿1年畸零年資 ,按 月數比例發給每月給予8分之1 個基數,最高30個基數 1.未滿15年者,1年給1.5 個基數,不滿6個月, 給1個基數,6個月以上 以1年計。 2.年資15年以上,除給予 5個基數年撫卹金,另給 15個基數一次撫卹金, 以後每增1年給0.5個基數 ,最高25個基數

肆、公教人員撫卹法制改革措施(三) 改領一次撫卹金之任職年資,由20年下修為15年。使合於兼領一次及年撫卹金者均得依意願選擇改領一次撫卹金。 修正領卹遺族範圍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並保障配偶最少領取撫卹金之二分之一 由未再婚配偶領受2分之1;其餘 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1.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姊妹。 1.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 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2.祖父母、孫子女。 3.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 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4.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 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因公撫卹原因由四種細分為六種。因公加發一次撫卹金由二及細分為四級,年撫卹金由二及分為三級。(未滿15年以15年論,冒險犯難年資逾15年,以35年計給。) 加發一次撫卹金% 年撫卹金年限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50% 20年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 以致死亡(個人交通違規) 25% 15年 公差遇險或罹病致死亡(個 人交通違規) 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 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15% 12年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 死亡 10% 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 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個 10%,但因防災25% 12年防災15年 加發一次撫卹金比例 年撫卹金年限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50% 20年 執行職務發生 危險以致死亡 25% 15年 公差遇險或罹 病以致死亡 辦公場所發生 意外以致死亡

肆、 結 語 維護共有老本 落實退撫本旨 敬 請 指 教 肆、 結 語 維護共有老本 落實退撫本旨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