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法改革宣導說明會 18%改革措施及85制修正草案簡介 退休法改革宣導說明會 18%改革措施及85制修正草案簡介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人事室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18%改革修正草案大綱 壹、背景說明 貳、現行改革措施及其執行情形 參、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 肆、修正方案之基本原則 伍、修正方案之內容 伍、修正方案之內容 陸、採行修正方案之理由 柒、配套措施 捌、對外界疑慮之澄清 玖、結語
壹、背景說明 一、自95年2月16日對於現階段部分退休人 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偏高者,研議調降其公 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 一、自95年2月16日對於現階段部分退休人 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偏高者,研議調降其公 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 二、考試院爰於97年9月4日第11屆第1次 會 議作成決議 。 三、98年3月26日召開3次全院審查會,就 其公平性、合理性、社會觀感及影響層面 等整體考量與討論 。 四、98年4月2日考試院第11屆第29次會 議 審議通過。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年終慰問金1/12(分子) 貳、現行改革措施及其執行情形 計算公式為: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年終慰問金1/12(分子) -------------------------------------------------------------------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分母) 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 簡任第12職等以上:以75%(年資25年)至80%(年資30年)為 上限,年資每增加1年,增加0.5%。 其餘人員:以85%(年資25年)至95%(年資30年)為上限,年 資每增加1年,增加1%。
參、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 一、以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 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 二、下列3類人員將不會受到影響: 1.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 2.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以前 退休之人員) 3.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以後 新進之人員)
肆、修正方案之基本原則 1.簡單易懂。 2.公平合理。 3.縮小影響面。 4.鼓勵久任。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伍、修正方案之內容 核算公式 改革案的 上限 退休所得 77%(年資25年)~97%(年資35年) 年資每增加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2% (未滿半年,增加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X2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依上開公式計算。
陸、採行修正方案之理由 一、公平性考量 二、鼓勵久任,以配合社會人口結構之轉變 三、符合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原則 四、限縮改革措施影響層面,兼顧退休人員生活 五、形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柒、配套措施 一、修正方案將俟優惠存款措施法制化,與整體 退休制度改革同步實施 二、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修正方案 三、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之銜接 (一)修正方案應於完成修法程序後,再予實施 (二)已退休人員未來應一體適用修正方案
捌、對外界疑慮之澄清 一、修正方案未必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二、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與世界各國 相較,並無偏高情形 三、新進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最高僅為本 (年功)俸2倍之70%
玖、結語 一、84年7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年資,早已 政策決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二、退休所得偏高,是極少數人之特殊情形, 且為制度轉變所造成。 三、公務人員是國家社會安定與進步的中堅 成員,凡事必須能體察社會發展脈動與 趨勢,積極參與,俾期社會更加祥和, 國家更具競爭力。
85制修正草案大綱 壹、緣起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參、現階段亟待解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肆、退休法改革方案主要內容 伍、改革方案配套措施 伍、改革方案配套措施 陸、結語
壹、緣起 一、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之問題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二)目前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有偏高情形 (三)自願退休公務人員可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偏低 二、因應目前問題之處理情形 (一) 規劃自50歲一次調高為55歲;其後再以每3年 延後1歲之方式,延後至60歲 (二)基金撥繳責任與給付權利趨於對等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一、我國人口老化情形日益顯著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一、我國人口老化情形日益顯著
我國國民平均壽命演變概況圖
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 (含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 (含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三、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國別 性 別 平均壽命 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 退休金領取年限 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 美國 男 74 55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 12至19年 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 女 80 18至25年 英國 75 60歲 15年 男性65歲女性60歲 2020年將延為65歲 20年 德國 63歲 12年 ※ 81 18年 日本 78 一次退職金 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 85 韓國 72 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 中華民國 73.2 50歲(任職25年) ;60歲(任職15年) 13.2至23.2年 79.1 19.1至29.1年
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 80年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 63.58歲 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 63歲平均餘命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11年 98年 55.47歲 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6歲平均餘命24.07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6.62年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 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30.88年 公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30.88年
三、自願退休人數比例逐年增加
綜上,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趨勢日益顯著,但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領取月退休金年 齡與世界各國相較顯屬偏低,使月退休金領取年限 逐漸增加,均顯示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之起 支年齡規定,值得檢討。
參、現階段亟待解決之 問題與因應方案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因應方案一:分3年調整基金提撥率 參、現階段亟待解決之 問題與因應方案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因應方案一:分3年調整基金提撥率 至12%(93年9.8%,94年10.8%, 95年12%) 因應方案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草案,將法定 費率上限調整至18%。
二、退休所得有偏高現象 因應方案:(1)刪除55歲加發退休金規定 (2)未滿1年畸零年資按月計給退金。 以增進現行給付規定之合理性。 三、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問 題此即為本次修正草案之重點。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問題如 未能及早因應,將衍生以下問題: 一、人力提早流失,形成公務人力資源浪費。 二、壯年而仍堪任職人員提早開始長期支領月退休金, 與退休制度照顧老年生活本意相違背。 三、愈早退休者,按較低提撥率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 領取長期之月退休金,其退休金成本轉嫁由較晚 退休人員負擔,形成代際責任不公平移轉。
綜上,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偏低,已成為現階段亟待儘速解決之問題, 否則不但容易衍生其他損及退休制度合理性 之問題,造成外界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合理 性之質疑,亦將使退休法草案其他改革方案 之成效受到影響。
肆、退休法改革主要內容
一、五大設計原則: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 支年齡訂為55歲。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 支年齡訂為55歲。 (二)加入「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 (三)方案實施前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 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採漸進延後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過渡期間「指標數」)。 (四)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以及「公保養 老給付」均不受影響。 (五)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 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二、方案內容 (一)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
過渡期間指標數計算公式 公式 ※(75-A-B) +1=X A: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 B: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 X:代表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個人實際年齡+X-1=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歲) ※個人實際年資+X-1=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資 (不得小於25年) ※年資及年齡有未滿1年之畸零數均不納入計算 案例1 A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年齡48歲: 75-20-48+1=8; 【X=8:A君於方案實施後第8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48+8-1=55;A君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0+8-1=27;A君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任職年資27年。
案例2 B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9年,年齡48歲: 方案實施時B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9+48=77) 因年齡未滿50歲,應至年滿50歲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3 C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3年,年齡53歲: 方案實施時C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3+53=76) 但因年資未滿25年,應至年資滿25年時,始得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4 D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15年,年齡39歲: 75-15-39+1=22(>10) D君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 1.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 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 「減額20%」之月退休金。 2.任職滿30年(54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 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4歲時起支領 「減額4%」之月退休金。 3.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1年)再辦理退休並領取 「全額」月退休金。
伍、改革方案配套措施
配套措施 一 「彈性退休」條件僅限於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辦理退休人員適用: 一、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 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任本職務最高 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等3款「彈 性退休」條件。 二、配合上項精簡政策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 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 俸給總額「慰助金」。
配套措施 二 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一、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 35年者,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之給與, 准予分別提高至60個基數或75%。 二、規定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均應以「月」 為標準計給退休金。
配套措施三 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條件者,訂定落日條款 一、本方案實施前,任職已達25年以上且年滿55 歲者,於年滿55歲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享有 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二、「55加發」僅是對單一年齡自願退休人員給 與鼓勵,對於其他年齡自願退休人員反而造 成不公平,且近年來已經逐漸形成年滿55歲 人員因享有優惠之退休金而大量退休,造成 人力斷層及制度失衡,爰將該規定刪除。
配套措施四 增訂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齡55歲」、 「退休生效時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在婚者」: 一、為解決部分退休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及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年限合計長達四、五十年之問題。 二、由於月撫慰金係自月退休金衍生而來,其支領條件不宜較月退休金條件更為寬鬆。 三、參考其他國家規定增列婚姻關係存續條款。 四、「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月撫慰金」給與終身。
配套措施五 增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機會,減少公務人員中途離職造成年資損失的情形 : 一、為增加退離彈性,繳費滿5年以上且非因案免 職或撤職而中途離職人員,得於5年時效內申 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二、為增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並減少轉換職場 所造成之年資損失,本方案配合增加年資保 留機制,放寬上述申請退費規定,亦即是類 人員轉任私部門並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或私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者,不受5年申請 時效限制,得視個人需要隨時申請退費,但 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配套措施六 對於擔任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增列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保障條款 : 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者, 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的一次退休金。
配套措施七 明定撫慰金請領遺族範圍納入規範: 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於是明定配偶應 領撫慰金額度為二分之一,但為尊重退休人員意 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 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
陸、結語 一、退休條件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分離規定。 二、本方案,除為因應人口老化趨勢,更兼顧現職人員權益之保障並考慮過渡期間衝擊減至最低,採行溫和漸進之措施。 三、本方案修正草案,業經考試院98.4.3審議通過,規劃自99年開始實施。
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 --以97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並以 舊制年資17年、新制年資13年計算。 退休等級 現行 修正 增減情形 非主管 主管 五功十 10,713 7,037 2,433 -8,280 -4,604 七功六 10,946 5,894 2,636 -8,310 -3,258 九功七 13,951 5,405 2,985 -10,966 -2,420 十一功五 11,394 3,218 -8,176 十二功四 8,535 3,247 -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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