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102年推廣「校園災害管理工作手冊」與「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改版暨各項通報網站系統」研習
新竹市102年推廣「校園災害管理工作手冊」與「校園安全暨災 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改版暨各項通報網站系統」研習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 通報作業要點修正 2
大 綱 壹、緣起 貳、修訂概況 參、修訂重點 肆、通報規定 伍、未來工作 3
壹、緣起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降低校園危安因子,營造安全校園,健全學子身心、提升國家競爭力,自91年4月成立校安中心,建立24小時值勤制度,制定通報要點,律定專責通報處理單位,鏈結災防機制與救難機構間之橫向聯結,及各級學校與本部間之縱向聯結,以完善損害管制及救援狀況掌握。
壹、緣起 為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9項法規的通報義務納入本要點規定。 因應本部將教育人員違反法定通報義務或教育法令責任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據以修正通報要點,以符合法規一致性。
貳、修訂概況 全案經4次召集內政部相關單位、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學者專家、學校代表、本部相關單位等共同研商,於102年1月24日部長核定,配合「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校安通報系統改版,並俟校安通報系統完成後再令發本要點。
參、修訂重點 項目 現行要點 修訂要點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14、27條。 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家庭暴力防治法 教育基本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傳染病防治法 災害防救法 通報類別 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其他事件計8大類128項 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其他事件計8大類148項。(含後續增列狂犬病通報項目計2項)
參、修訂重點 項目 現行要點 修訂要點 屬性區分 及 通報時限 甲級(2小時) 乙級(24小時) 丙級(72小時) 緊急事件(2小時) 法定通報事件 甲級事件(24小時) 乙級事件(24小時) 丙級事件(72小時) 一般事事(7日) 書面告知單 無 學校應將各類校安事件處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告知單轉知所屬教職員工生周知。
肆、現行通報規定 級別 選定要領 通報時限 甲級 校屬人員死亡(之虞) 財損100萬以上 3人以上集體、 重大媒體關注 2小時 乙級 校屬人員重傷 財損10萬以上100萬以下 24小時 丙級 校屬人員輕傷 財損10萬以下 72小時
肆、通報規定 區分 選定要領 通報時限 緊 急 事 件 1、死亡或死亡之虞;三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侵害。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3、逾越學校處理能力。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2小時 法定通報事件 甲級 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 24小時 乙級 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屬甲級之其他確定事件。 丙級 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其他疑似事件。 72小時 一般校安事件 非屬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之應報主管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7日
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告知單(參考格式) 學校人員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學校及幼兒(稚)園受理(權責)單位或逕行於法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各級學校及幼兒(稚)園受理(權責)單位獲知後,應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成法定通報與校安通報網通報。 前項書面告知參考格式如附件。
伍、未來工作 系統廠商依契約辦理8場次種子師資教育訓練,培訓對象為國教署校安中心、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大專校院資源中心及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預計10月25日前培訓) 預劃102年11、12月整合校安相關研習,補助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大專校院資源中心辦理教育訓練,由種子師資擔任授課及各級學校系統操作問題聯繫窗口。 校安通報系統改版作業,預於103年1月20日正式上線,現行通報系統僅提供查閱、統計功能。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通報注意事項 學生 何謂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簡稱屬性平法事件)? 當事人一方為學生,他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學生 教師 職員 工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通報注意事項 2.是否僅限同校? 否,不限同一校。 3. 教職身份是否僅限一般教師? 否,以下人員亦屬教師身分: (1)校外實習具有指導身分者 (2)社團指導教師 (3)學校體育教練 (4)教官、護理教師或其他有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通報注意事項 4.職員或是工友是否僅限學校編制人員? 否,係包含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不一定為約聘人員)。 例如: (1)委外校車司機 (2)委外警衛人員 (3)營養午餐人員…等 5.休學之學生不為學生? 否,具有學籍者即有學生身分。
易有疑義之處: 1.通報時即做事實之認定? 否,通報係就「疑似之事件」。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均規定學校人員應於知悉疑似之24小時內完成通報) 2.家庭內發生之案件,除親友關係外,併請釐清疑似涉案人員是否亦具有教職員工生之身分。 3.校安通報表事件原因及經過內,不需載入當事人之姓名,請以代號為之,亦不需載入個人資訊。(例如:地址、手機號碼等) 4.事件當事人一方為幼兒園幼童,係為「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案件。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