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苏承馥
目录 1、概述 2、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规范 3、专项技术服务 4、常见违法执业行为
1、概述
概述 医疗机构执业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11部) 行政法规(31部) 地方性法规(3部) 部门规章(138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医药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 医疗机构执业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11部) 行政法规(31部) 地方性法规(3部) 部门规章(138部) 行业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指南、标准
2、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规范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规范 医师 护士 药剂人员 医技人员 取得相应资格并经注册方可执业 取得相应资格,目前无须注册,可执业。 执业医师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 医师执业证书 外国医师执业注册 港澳医师执业注册 台湾医师执业注册 护士 护士执业证书 药剂人员 取得相应资格,目前无须注册,可执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医技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医师注册范围:检验医师 临床技师职称包括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国外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取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注册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时效: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2、香港、澳门和台湾医师 在内地或大陆行医规定:医师 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证书 有效期不超过3年,香港、澳门取得合法资质的(医护药化验放射及辅助技术等) 卫技人员在内地不超过3年。
医师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临床类别 18 临床、 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 口腔 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 临床类别 18 中医类别 7 口腔类别 2 公共卫生类别 2 医师执业以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注册范围为执业依据。
医师执业范围特殊说明 口腔专业 医学影像科 常见专业与执业范围对应 妇科内镜诊疗医师 →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医发〔2001〕169号 ) 卫医发[2005]24号 口腔类别:口腔专业、口腔麻醉专业、口腔病理专业、口腔影像专业 医学影像科 B超:从事B超诊断工作医师的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诊疗专业” 卫生部关于心内科医师从事超声心动图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常见专业与执业范围对应 妇科内镜诊疗医师 →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 变性手术手术者 →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 腹膜透析室(中心)医生 →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中医内科专业 麻醉→临床类别外科专业 注意: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能从事放射、麻醉、B超、心电图、检验工作 B超执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心内科执业医师,可以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炒作,并出具诊断报告: 一、在设有超声心动图检查室的心内科中执业; 二、注册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并从事心血管疾病诊疗工作。 此复。
医师/助理医师违法执业处罚 未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非医师行医 除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外均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医师行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未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3、台湾医师:《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外国医师及港澳台医师违法执业的行政处罚 1、外国医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港澳医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医师法第三十九: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台湾医师:《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护士违法执业处罚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 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药剂人员违法执业处罚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技人员违法执业处罚 使用未取得医技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专项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专项执业服务 。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许可证件有效期:三年 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许可:
计划生育服务技术 。 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 有效期:3年 2.人员许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1.机构许可:
4、医疗机构常见违法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常见违法行为 超范围行医 任用非卫 无证行医 擅自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 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 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 未登记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开展该项目检测 超范围治疗肝炎 超范围行医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 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外科执业医师出具B超诊断报告 聘用未注册外国医师 任用非卫
无证行医的行政处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范围行医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任用非卫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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