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中風 居家護理 護理長 林淑琴
定 義 居家照護是在案家提供個案/照顧者促進、維持、重健健康或增進最大獨立性,同時能減輕失能或疾病傷害(Haupt,1998;Munson,1999) 居家護理透過專業性及非專業性的長期服務,對失能、慢性病或末期病患在家提供醫療、護理、社會服務或日常生活協助,使病人病情穩定返家繼續療養。
台 灣 史 1971年-彰化基督教醫院成立「社區健康部」,展 1987年-以社區為基礎的獨立模式,委託台北市護 開以醫院為基礎之居家照護工作 1987年-以社區為基礎的獨立模式,委託台北市護 理師護士公會執行。同年衛生署委託陽明醫院 開辦以醫院為基礎之居家護理業務,並協助居 家護理基礎訓練 1989年-居家護理納入公保給付實驗計劃 1991年-「護理人員法」公佈施行,護理人員可 設立護理機構,授與護理人員開業權, 有執業能力。
台 灣 史(續) 1993年-「中華民國長期照護協會」成立,並協助 1984年-第一家獨立型居家護理機構(北-大台北、中-重光) 居家護理師訓練。同年趙可式博士帶領發展 居家安寧療護。 1984年-第一家獨立型居家護理機構(北-大台北、中-重光) 1995年-「全民健保法」施行,將居家護理納入 給付範圍明確規定收案條件。 1997年-安寧居家療護及居家呼吸器病患納入健保 給付。
種 類 居家護理 安寧居家護理 呼吸器居家護理 精神科居家護理
型 態 醫院附設 獨立經營 衛生所 護理之家附設
服務對象 出院仍需繼續照顧的病患 家庭中長期患病的病患 老年人家庭中重病的病患
收案條件 個案只能維持有限自我照顧能力,50%以上清醒時間是限於床椅上,以柯氏(Karnofsky)量表3級以上、巴氏量表60分以下。 明確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須要如鼻胃管、氣切管、尿管等。 病情穩定能在家中或核准設立之護理機構進行醫療措施者。
服務項目 特殊照護項目 一般照護項目 更換導尿管護理 更換鼻胃管護理 更換氣切管護理 三、四期壓瘡傷口護理 膀胱灌洗 各項造口之護理 大量點滴 一般照護項目 注射(皮下、肌肉、靜脈) 抽血檢驗及代採檢體送檢 大小量灌腸 膀胱訓練 一般傷口護理 抽痰、姿位引流、蒸氣吸入 復健運動指導 一般身體評估 病患護理指導
訪次次數 依健保局規定,醫師每二個月居家訪視一次。 居家護理師訪視以每月二次為上限(新案第一次訪視不再此限),超過二次以上訪視之訪視,申請費用實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說明超次原因。
收費原則 一、健保部分負擔 二、交通費 符合健保給付之個案依規定負擔--10% (領有重大傷病卡、福保、榮民(眷)者免部分負擔)。 不符合健保收案條件者全額自費 二、交通費 健保局不給付。 由病患自行負擔。(依計程車跳表收取來回車資,如有低收入證明者或福保者收取單趟車資)。
本院居家護理 成立於1994年12月 執業業務 一般居家護理-大慶 呼吸器居家-大慶 安寧居家-中興 精神科居家-太源
居家護理-專業團隊 居家護理師 個案 社工師 營養師 醫師 復健師 呼吸治療師 居家照顧 服務員
本院居家特色 專職居家護理到府服務 工作時間W1~W5(8:00-12:00 13:00~17:00)、 W6(8:00-12:00) 醫師與居家護理師到府服務評估、收案並協同擬定計劃,整合相關醫療服務 病患緊急CALL居家護理師→ 居家護理師聯絡急診→安排患者再住院 全方位的關懷服務,協助照顧者喘息服務、居家服務員的安排
外出訪視--備齊完整用物
教導照護技巧-協助正確擺位
教導正確照護技巧-協助下床活動,至戶外散步
醫師到府協助個案身體評估
持續性照護與關懷 居家照護技巧 訓練活動
持續性照護與關懷 支持照顧者聯誼會
相關部門協助照護工作 提升品質 復健師至病患家中,協助教導家屬復健技巧
相關部門協助照護工作 提升品質 營養師至病患家中,營養評估,教導家屬營養飲食調配。
全人 全家 全程 的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