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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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第二节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第三节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一节 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风险 保障范围 损失 费用

(一)风险 1、结构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2、基本概念—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一般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并不局限于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陆上的意外事故。)

2、基本概念—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偷窃、短量、雨淋、玷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渗漏、短量、钩损、锈损等。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如:战争、罢工等

(二)损失(Average) 1、结构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2、基本概念 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未达到上述情况之一者,都属于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实际全损 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②保险标的物丧失。 ③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推定全损 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①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的价值。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价值。 ③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具备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 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④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效果的。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致损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是被保险货物,即保险标的物;而共同海损的损失,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案例 一艘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前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火被扑灭后船上造成以下损失:①烧毁全部服装;②烧毁部分木材; ③灭火时部分木材被浇坏;④为了灭火船甲板切开损失一部分修理费;⑤一部分纸张被水浸毁。 问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案例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案例评述 ②、④、⑤属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①、③属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三)费用 施救费用 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抢救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救助费用

(三)费用 卸货、运送 为确定损失性质等 特别费用 额外费用

第二节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海运险结构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基本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一、保险险别 定义: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 《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C.I.C. )

(一)基本险 1、平安险(F.P.A.) 1、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全损; 2、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责任范围: 1、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全损; 2、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转船一件或数件落海; 5、G.A.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 6、施救费用和特别费用等。 总之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2、水渍险(W.P.A.)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包括平安险的一切范围; 包括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

图示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水渍险

3、一切险(All Risks) 包括所有由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

图示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切险

(二)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主险之外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包括: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由一般外来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热受潮险 9、钩损险 10、锈损险 11、包装破裂险

2、特殊附加险 由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战争险 罢工险 黄曲霉素险 交货不到险 拒收险等

注意 这些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而不能单独投保。

二、除外责任 保险人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仓至仓条款”(W/W)发货人仓库—卸货人仓库 卸下后未入库60天 60天内转运,转运时结束 目的地前仓库分配、分派,分派仓库 注意:CIF和FOB条件下的保险问题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港至港 到目的港不卸货,15天 中途转船,到中转港15天内有效;15天后失效,装上续运轮船自动恢复。

四、海运货物专门保险条款与险别 适用于海运冷藏货物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适用于海运散装桐油的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据PICC 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规定: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

1.冷藏险 除了负责水渍险承保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

2.冷藏一切险 除了负责冷藏险承保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造成腐败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不符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腐败和损失。

4.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 按“仓至仓”条款。另外: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存入冷库,则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将延续10天;如货物卸离海轮不存入冷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据PICC 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规定: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是保险公司承保不论任何原因所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短少、渗漏、玷污或变质的损失。

4.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 按“仓至仓”条款。另外: 如果被货物运到目的港后不及时卸载,则自海轮抵达目的港时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即终止。

例:请根据下列商品的性质投保不同的险别 商品名称 易遭遇的风险与损失 应投保的险别 大米、小麦、饲料、大豆 散落、短量、受潮、受热   瓷器、瓷砖、玻璃器皿等 易破碎 计算机、冰箱、照相机 碰碎、被窃、短量 服装、毛巾、纺织品等 短量、雨淋、偷窃、玷污、钩损 桶装柴油、汽油、石油 易渗漏 羊毛、羽毛、动物皮革等 易玷污、受潮、受热、偷窃 冻肉、冻鱼、冻虾等 易化冻变质

思考题 4) 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交货不到险。 错 2) 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错 3) 水渍险、碰损破碎险。 4) 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错

四、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险别-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1、陆运险 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大致范围相当于海运险中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 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人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相当于海运险中的一切险。

四、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险别-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3、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损失。 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的“仓至仓”条款大致相同。 上述基本险中也可投保附加险 。与海运附加险大致相同。 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具有基本险的性质,责任范围除包括陆运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而导致货物变质的损失。

陆运货物保险 险 别 责任范围 责任起讫地点 责任起讫时间 陆运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仓至仓 或目的地车站60天 陆运一切险 陆运冷藏险 险 别 责任范围 责任起讫地点 责任起讫时间 陆运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仓至仓 或目的地车站60天 陆运一切险 陆运冷藏险 陆运险加冷藏机器受损货物解冻 装入运输工具—目的地仓库 或未入库,在车站10天 陆运战争险 附加险 装上—卸离火车 最多在目的地48小时

四、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险别-航空运输险 1、航空运输险 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损、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括为此采取的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 2 、航空一切险 责任范围:除航空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四、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险别-航空运输险 3、航空运输战争险 属于附加险,包括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原子武器或热核武器造成 的损失除外。 起讫责任类似于海运战争险。

四、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险别-邮政包裹险 1、邮包险 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邮运途中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包括有关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 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在内)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四、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险别-邮政包裹险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或邮包一经递交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邮包战争险 它是一种附加险。类似于航空战争险。

五、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六种险: 协会货物条款(A)/I.C.C.(A) 协会货物条款(B)/I.C.C.(B) 协会货物条款(C)/I.C.C.(C) 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恶意损害险。

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I.C.C.(A) C.I.C.一切险 I.C.C.(B) C.I.C.水渍险 I.C.C.(C) C.I.C.平安险

第三节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三节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写明按哪个保险条款负责。 2、举例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F.P.A. and War risks and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

二、保险单据 保险单(Policy) 保险凭证(Certificate)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三、基本做法 (一)确定保险金额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申请投保 2、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3、取得保险单据 4、保险单的转让 (三)保险索赔 通知保险公司和商检机构、查验保险标的、取得检验报告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备妥索赔单证

1、申请投保 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装运工具后,填写投保单,送交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 又称投保金额,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补偿或支付约定给予的金额及计收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

3、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上的起运日期(CIF)或承运人接受货物并监管的日期(CIP),因此,办理投保的手续的日期也不得晚于货物的装运日期。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CIF、CIP出口的合同,由我方负责投保,应按L/C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装运工具后,填写投保单,送交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并取得保险单据。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FOB、CFR、FCA、CPT等出口的合同,由我方负责投保,大都采用预约保险的方法。事先与保险公司签定了各种运输方式的保险合同,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办理了保险手续。

四、涉及保险费的价格转换 CIF=CFR+I CFR价 CIF= 1-保险费率×(1+加成率)

计算 某合同规定出口商品数量1000套,每套CIF香港80美元,由卖方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按发票金额加10%,查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为800美元,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5%,问我方可净收入外汇多少美元?

计算 我出口CIF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出口发票金额为15000美元,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多少?

计算 运某地货一批共200箱,每箱US$200.00 CFRXXX港。现客户要求改报CIF XXX 港价,加一成投保海运一切险,保费费率为0.5% 。 试求(1)该批货物的保险费? (2)CIFXXX港价格(单价)

计算 出口100箱货物至科威特,每箱US$80.00美元CIFC3%科威特。客户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该货物每箱尺码为42×28×25厘米,总毛重为20,000千克。海运运费按W/M(11级)。查出口地至科威特11级货基本运费为70美元,港口附加费为20%。查原报价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并附加钩损险,其费率分别为0.8%和0.4%,按CIF价加一成投保。 试求FOBC5%上海价是多少?

索赔单证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运输合同(海运提单、陆运、空运单、邮包收据、联运单据等) 发票 装箱单、重量单 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凭证和文件 检验报告 海事报告摘录 货损、货差证明 索赔清单

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补充   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补充 2.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补偿原则 补充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 补充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案例 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案例评述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本章总结 重点与难点 承保的风险范围、损失的种类(单独海损、共同海损)、费用的种类;CIC三种基本险、及附加险;保险费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