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改造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8 年 6 月
報 告 大 綱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 參、組織改造相關法案 肆、現行基準法規範下的組織型態與架構 伍、組織改造法案修法重點 陸、組織改造推動時程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 一、組改歷程簡述 民國 36 年 4 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並正式施行,設有 15 部 3 會(共 18 個機關)。 民國 36 年 4 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並正式施行,設有 15 部 3 會(共 18 個機關)。 民國 38 年 3 月,大幅精簡組織,行政院所屬機關縮減為 8 部 2 會 1 處。 至民國 76 年時,因部會不斷增設,共有 27 個機關,行政院開始規劃行政革新及組織調整。 民國77年10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首度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下設 12 部 7 會 2 總署 1 總處 1 行 1 院(共 24 個機關)。 民國 91 年 4 月,行政院組織法第二次函送立法院,設 15 部 6 會 2 總署(共 23 個機關)。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 民國 93 年 6 月,立法院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明定以設 13 部 4 委員會 5 獨立機關為限,另三級機關署、局總數以 50 個為限。 民國 93 年 9 月,配合基準法之規定,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次函送立法院,設 13 部 4 會 5 獨立機關(共 22 個機關)。 民國 94 年 3 月,因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次函送立法院,設 13 部 4 會 5 獨立機關(共 22 個機關)。 民國 97 年 2 月,因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次函送立法院,設 14 部 7 會 5 獨立機關(共 26 個機關)。 民國 97 年 5 月新政府成立,本院成立組織改造推動小組,重新檢討舊有法案,展開部會協商及專家學者諮詢,並於 98 年 4 月 9 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新版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 二、現階段組織運作的問題 部會數量太多,超出合理管理幅度,增加橫向協調 成本。 編制員額不斷膨脹,人事經費負擔沈重。 部、會、署、局等名稱眾多,定位混淆。 組織運作方式欠缺彈性,難以因應環境快速變遷。 偏重管制思維,未能積極輔導產業發展。 組織法修正完成前,單位調整無法順利進行。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 三、總統政見及 98 年元旦文告 馬總統在競選期間,曾主張成立文化觀光、農業、 海洋、性別平等、社會福利,及環境資源等專責組 織。 馬總統在 98 年元旦文告中宣示:「政府改造的目 的,是要打造一個『精簡、彈性、效能的政府』, 以大幅提升國家的競爭力。這個政治工程已經醞釀 了二十年之久,卻始終因為局部阻力而無法落實。 今年我們要下定決心,排除各種困難,推動行政院 組織法的修正工作,合理調整部會數量與功能職掌, 以回應社會各界的殷切期盼。」
兩岸情 勢發展 全球競爭 力挑戰 行政組織 僵化效能 均待改善 四、環境趨勢分析 民國100年-啟動行政院部會新架構 創新知識 文化軟實力 仍待提升 兩岸情 勢發展 生活品質 與環境永續 持續改善 全球競爭 力挑戰 行政組織 僵化效能 均待改善 老年化少子化 國內邁向 高齡社會 全球化 人力資源 產業結構 待調整 經濟發展 促進就業 人才培育 節能減碳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 願 景 目 標 提升國家競爭力 打造精簡、彈性、效能的行政組織 強化政府功能,釐清機關職掌 願 景 打造精簡、彈性、效能的行政組織 目 標 強化政府功能,釐清機關職掌 縮減部會數量,控管公務人力 健全決策機制,減少行政成本 改變組織文化,提升為民服務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 一、提升國家競爭力(以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為例) 12 11 17 18 13 23 22 25 16 21 27 項 目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總排名 12 11 17 18 13 23 一、經濟表現 (Economic Performance) 22 25 16 21 27 二、政府效率 (Government Efficiency) 20 三、商業效率 (Business Efficiency) 6 10 四、基礎建設 (Infrastructure)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 二、打造一個精簡、彈性、有效能的政府 精簡 彈性 效能 將現有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部會 檢討政府職能,合理配置公務人力並有效抑制員額膨脹 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澈底檢討未以法規設立機關問題 彈性 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度 運用多元組織型態,重新建構公私部門間之關係,發揮便民效果 推動行政法人制度,讓公部門在人事及經費運用上更有彈性 效能 增強院本部及各部會綜合規劃能力 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問題 引進企業管理精神,使公部門展現「民眾第一」的服務特質
參、組織改造相關法案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研考會) 規範中央各級機關之總數及單位建置原則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人事局) 訂定中央政府公務人員總數及各類人員數量上限 三、行政院組織法(研考會) 明定行政院部會名稱與院內重要職務及職能 四、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研考會) 完善組織改造的組織及作用法規、預決算處理、財產移轉及 員工權益保障等配套措施 五、行政法人法(人事局) 賦予執行特定公共任務行政組織新態樣,鬆綁人事及會計制 度以提升專業效能
肆、現行基準法架構下的組織型態與架構 行政院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 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 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 使公權力之組織。(第3條) 行政院設部、委員會、獨立 機關、署局、分署分局 (第29條、第31條至第33條) 附屬機關 附屬機構 獨立機關 行政法人 為處理技術性或 專門性業務之需 要,劃出部分權 限及職掌,另成 立隸屬之專責機 關。 (第3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 規規定之權限、 職掌範圍內,得 設實(試)驗、 檢驗、研究、文 教、醫療、矯正 、收容、 訓練等 附屬機構。(第 16條) 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職權,自主運 作,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不受其 他機關指揮監督 之合議制機關。 (第3條) 為執行特定公共 事務,於國家及 地方自治團體以 外,所設具公法 性質之法人。 (第37條)
伍、組織改造法案修法重點(視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8.4.30) 1. 增列外交機關為本法有特別規定而從其規定之適用對象,並增訂機關不必逐級設立,惟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之規定。 2. 明確定義「機構」,並增列社會福利機構類型。 3. 增加一級機關副幕僚長人數為1人至3人,並明定至少1人應列常任職務。 4. 增訂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應明定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並賦予行政院院長指定成員為首長及副首長之任命。 5. 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後,修正四級機關內部單位組設。 6. 鬆綁中央三級機關以下機關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並刪除行政院所屬部會、獨立機關、三級機關建置規模標準及其內部單位數之總數上限。 7. 明定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設立臨時性、過渡性機關之核定程序。
伍、組織改造法案修法重點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98.6.11) 1. 所稱員額含括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定有職稱、官職等之文職人員;駐衛警察、工友及約聘僱人員;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等五類人員。 2. 明定中央機關員額總數、各類員額最高限。 3. 司法院以外之中央各一級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員額總數,由行政院徵詢一級機關後,在各類員額最高限內定之。至各二級機關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由該管一級機關進行分配;三級以下機關員額數,則由該管二級機關報請一級機關分配。
伍、組織改造法案修法重點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98.4.13) 1.明定行政院下設部及委員會。 (1)增強「傳統八部」核心職能 (2)因應新興業務需求,新增五部: 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 (3)強化「九會」政策協調統合能力。 2.行政院因應性質特殊業務,設附屬機關(構):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及國立故宮博物院。 3.增列行政院得設獨立機關之規定。 4.提升「行政院院本部」政策規劃能量,檢討其組織設計: (1)政務委員由現制5人至7人修正為7人至9人。 (2)副秘書長由現制1人修正為3人,其中1人或2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 明定行政院置發言人。 5.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例如:性別平等處、消費者保護處。 6.授權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部會架構與業務調整規劃 現行 37 個部會 未來 29 個部會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2. 外交部 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5.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3. 國防部 1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6. 法務部 7. 經濟部 4. 財政部 14.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27.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8. 交通及建設部 5. 教育部 1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8.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 衛生福利部 10. 文化部 6. 法務部 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9. 國立故宮博物院 11. 勞動部 12. 農業部 7. 經濟部 1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30. 中央銀行 13. 環境資源部 14. 僑務委員會 8. 交通部 18.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3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9. 蒙藏委員會 19. 行政院衛生署 32. 行政院新聞局 16. 國家科學委員會 17.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 僑務委員會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8. 大陸委員會 19. 原住民族委員會 21. 行政院主計處 3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 客家委員會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35. 中央選舉委員會 22. 海洋委員會 23. 中央銀行 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4. 行政院主計總處 2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6. 國立故宮博物院 27. 中央選舉委員會 28. 公平交易委員會 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新部會架構 13部 9會 其他機關 內政部 行政院主計總處 外交部 國防部 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央銀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總處 外交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國防部 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央銀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立故宮博物院 教育部 大陸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務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經濟部 客家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交通及建設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 海洋委員會 文化部 勞動部 農業部 環境資源部 ◎計13部、9會、 2總處、 1行、 1附屬機構、 3獨立機關,共29個組織
伍、組織改造法案修法重點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98.4.27) 法規整備(院法規會) 預決算處理(主計處) 員工權益保障 (人事局、 銓敘部) 財產接管(財政部) (含辦公廳舍調整) 組織調整(研考會)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推 動 小 規範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98.4.27) 檔案移轉(研考會) 資訊調整(研考會) 規範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
適用 準用 員工權益保障配套措施—適(準)用對象 依法任用與派用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含技工、駕駛) 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 準用 原行政院海巡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機關人員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及公營事業員工 )
員工權益保障配套措施 彈性退休 7個月俸給總額 各機關(構)精簡 人員優惠退離 辦法草案 最高加發 慰助金 任職滿20年 任職滿10年且50歲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 最高加發 7個月俸給總額 慰助金 各機關(構)精簡 人員優惠退離 辦法草案 聘僱人員保險年資 損失補償 損失之已投保年資,準用公 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規定之 給付基準發給補償金
伍、組織改造法案修法重點 行政法人法草案(98.5.11) 1.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行政法人就其執行之公共任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行政法人原則上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任務特性,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另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其董(理)事及監事之資格等事項,應於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明定。 3. 行政法人置首長者,應為專任。 4. 明定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及應辦理行政法人績效評鑑。 5. 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與計畫、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並明定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與期限。
伍、組織改造法案修法重點 行政法人法草案(98.5.11) 6.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7. 行政法人之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及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等規定。 8. 行政法人公有財產、自有財產之定義及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規定。 9. 行政法人之舉債限制、辦理採購相關規定,以及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及其他資訊應予主動公開之規定。 10. 對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陸、組織改造推動時程 組織改造預定推動時程 98.4-98.12 推動行政院組織法等組改法案立法及修法作業,賦予行政院組織調整之法源依據 99.5-99.12 進行組織及作用法規、預決算、辦公廳舍、員工權益、轉換訓練、檔案資訊作業調整等準備 99.6-99.12 擬提早優退之公務人員辦理申請作業 100.1-100.12 依行政院組織法立法院審議結果,啟動行政院新部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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