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 司法政策与实务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胡力明 律师
一、民商事案件、司法政策与经济形势的关系——以浙江省为视角 1、浙江的商事案件已居全国第一,超过广东省 2、许多民商事案件成为先例(金华第一例小额货款公司司法解散案、杭州第一例小额货款公司破产案) 3、淘宝司法拍卖、担保物权的行使付之实施、破产重整、电子商务网上法庭 4、民间借贷审判指导文件、实现担保物权操作指导文件、破产案件简易审文件 5、许多审判指导文件精神上升为最高院的审判指导精神甚至于司法解释
二、及时了解和有效利用民商事审判信息和指导精神 1、及时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意见,对比变化。以民间借货司法解释为例: ⑴对涉集资类犯罪的民间借贷和担保并不一概认定无效。 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⑵对借款债务承担主体有突破,突破合同相对性,企业与负责人双向承担。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注意收集省、市二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文件(如会议纪要、问题解答) 以咨询中涉及原来司法实践中对超过4倍利率标准的利息收取的变化为例。 3、多关注公报案例、省市二级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还有人民法院报和人民司法上公布的指导案例,并加以归类整理。 以公报案例对“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审判原则为例。 案情为:第三人在欠款上写:“债务人未按期清偿,该损失由本人承担”。
三、要留意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限制 1、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履行地管辖规定引发的欠款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2、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执行程序中法人财产的先保全先得。
四、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一些经验 1、充分了解事实是作出判断的前提。 以经常碰到的咨询企业借款担保是否有效,如何处理为例。 2、对实务中碰到的疑难问题的判断要掌握处理该问题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前世今生和将来,切忌有一说一。 以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为例。
五、一些疑难问题 1、村镇自住房屋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雇员受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建造村镇自住房屋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格但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不存在选任过失。 -------江久军诉邹忠明、陈华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 2、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受害人没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3、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后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主债务人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时,是否必须先执行质押的应收账款 5、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可否延长 【裁判要旨】:担保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这是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的根本区别。因此,担保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均不存在顺延问题。 6、担保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典型的就是共同保证人,只要向其中一人催讨即可。但该条未解决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债务人之间诉讼时效中断有无涉他性。
7、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使减资减的是分期缴纳部分未到期的部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不足:对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明确规定,但对减资后,股东应对减资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8、法院对董事会决议的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资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9、有限责任公司经清算注销的,股东对未清偿债务的责任承担?
10、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同一债务”不包括租金、水电费等持续发生的定期金债务,但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如果租赁合同仍然在履行,承租人支付后续租金或继续使用租赁都可以认为是对租金债务的认可,可以作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依据,即可以将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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