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大面授課程 租 稅 法 規 第 十九 講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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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大面授課程 租 稅 法 規 第 十九 講 次 主講人:張倍榮

第七章就源扣繳及暫繳 現時徵繳制之意義、扣繳之目的、應辦扣繳之所得、免辦扣繳之原則、扣繳之時間 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扣繳率高低之決定原則、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適用 非固定薪資之扣繳、薪資所得兔扣繳規定、營利所得之扣繳、利息所得之扣繳、租質所得之扣繳 權利金所得之扣繳、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所得之扣繳

現時徵繳制之意義-1 就源扣繳與暫繳為現時徵繳制之兩大支柱,在理論上就源扣繳係以綜合所得稅為對象,暫繳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對象。所得大部分已被扣繳者,原則上即不再辦理暫繳,故兩者原則上是併行而非兼用。但稅法為配合實際需要亦有規定二者兼用者。 所謂就源扣繳乃於所得發生時,責成所得之給付人於所得發生之處所,將納稅義務人應納之所得稅預先扣下,於一定之時間內向國庫繳交。

現時徵繳制之意義-2 暫繳則係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進行一半時,按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並以其一半稅額繳納予國庫。年度結束後再核計其真正應納稅額,以暫繳之稅款抵充後,多退少補。 就源扣繳及暫繳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言,僅為暫時性之納稅,因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於年度終了後仍須辦理所得稅之結算申報。

扣繳之目的-1 (1)使國庫及時取得收入,便於國庫資金調度:因為在自動申報制之稅目下,國庫必待自動申報時始有收入,且數量甚大,在未屆申報時,則庫收短絀。扣繳制度之實施則可使國庫在各稅申報期前即能及時獲得收入而補其缺陷。 (2)充分掌握稅源及課稅資料:稅款一旦被扣繳,課稅資料即已建立,是防止逃漏最有效之方法。

扣繳之目的-2 (3)減輕一次納稅之壓力:以所得稅言,若無扣繳之實施,次年結算申報之納稅額必大,繳稅壓力大,抗拒心理亦強,不利於所得稅制之推行。 (4)減輕稅務行政負擔。因為扣繳係由扣繳義務人為之,已代行部分徵稅工作,賦稅行政負荷可以減輕。此在部分國家實施年終調整制,扣繳辦法而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免辦結算申報者,其減輕稅務行政負擔之功能則更為顯著。

扣繳之目的-3 (5)扣繳有調節通貨之效:扣繳乃稅款之提前繳納,故有緊縮通貨之作用,此種作用並可透過扣繳之調整而加以運用。在需緊縮通貨時,扣繳率可予提高,使納稅義務人可支用所得暫時減少,反之,則降低扣繳率使之增加。

應辦扣繳之所得-1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2)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個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 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棒、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應辦扣繳之所得-2 (3)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及承包營建工程等事業,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經財政部核定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l0%或15%為所得額者;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4)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免辦扣繳之原則-1 何種所得免辦扣繳,就有關法令規定,歸納成下列原則: (1)免稅所得:所得依法既可免稅,自無扣繳必要,否則徒增退稅工作負擔,並增加所得者之資金利息負擔。因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免稅之投資收益及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等均可免辦扣繳。此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所得,符合規定可以免稅者,亦可免扣繳。

免辦扣繳之原則-2 (2)營業收入:一項給付為對方之營業收入可免扣繳,例如向營利事業進貨進料或購買物品所給付之價款係為對方之銷貨收入,其發生頻繁,且其是否有利潤尚不得而知,如予扣繳,交易雙方及徵納雙方皆有不便,故免扣繳。此外如支付與金融事業之利息是為金融業之營業收入,基於同一理由應免扣繳。

免辦扣繳之原則-3 (3)成本計算不易者:部分所得計算涉及成本之考量,其成本究應如何認定,非給付者所能負責者,而此類所得之計算,成本又占極重之分量,不能予以忽視而逕按給付額扣繳,因此乃規定免予扣繳。財產交易所得即為其例,對非居住者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之財產交易所得,仍分別訂有35%及25%之扣繳率,其目的並非指給付者可按該率扣繳,而係指所得者即出售財產者,可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其售價及成本,並按該扣繳率計稅。

免辦扣繳之原則-4 (4)無適當如繳義務人者:個人非扣繳義務人,因個人對扣繳規定未必充分瞭解,即使瞭解,扣繳後扣繳稅款之交繳,扣繳憑單之報核填發均有困難,如其侵占稅款查稽亦較困難,故其非適當之扣繳義務人。因此營利事業或機關 團體給付之租金、利息、工資等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但其為個人給付者,則免辦扣繳。惟所得者仍應依法申報納稅,免辦扣繳並不代表可以免予課稅,是否免稅仍應依稅法規定辦理。

免辦扣繳之原則-5 (5)金額較小之所得:為減少扣繳工作負擔,對金額較小之所得原則上可免扣繳,例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同時並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除分離課稅之所得及股利、盈餘外,其每次應扣繳稅額不 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均係基於此一理由所為之免扣繳規定。

扣繳之時間 應辦扣繳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該項所得時辦理扣繳。所謂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所謂實際給付指將所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物直接交付予所得者或其指定之人,為一般通用之給付方式;所謂轉帳給付指將該項所得已轉入所得者之名下而言,例如銀行將存款人未領利息轉入存款人之存款戶內,即為轉帳給付;所謂匯撥給付,指將所得以匯兌或郵政劃撥等方式交付予所得者而言。

扣繳義務人-1 所謂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法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如下: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負責人。

扣繳義務人-2 (2)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金、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扣繳義務人-3 (3)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及承包營建工程等事業,依規定按扣繳方式完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之國際運輸及承包營建工程等事業。 (4)國外影片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4 上述扣繳義務人中,稱機關團體,包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在內;稱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團體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稱事業負責人不論為獨資、合夥或公 司組織,均係指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時所載之負責人。

非固定薪資之扣繳-1 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如係合併固定性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其非合併一次給付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不包括按月給付之薪資在內)另行扣取6%。薪資受領人之兼職薪資所得一律按給付額扣取6%。所稱「兼職薪資」係指薪資受領人在本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薪資而言;至兼任本機構內之其他職務取得之薪資, 應合併計算扣繳稅款。

非固定薪資之扣繳-2 公營事業發給政府機關或團體現職人員依職務關係兼任董監事之車馬費或其他給與,不論該項車馬費是否由服務機關或團體轉發,均應由各該事業於給付時,一律按給付額扣取6%。至前項車馬費如係由各該兼任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團體取得,則免扣繳所得稅。

薪資所得免扣繳規定 (1)依法免稅之薪資所得,例如現役軍人、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初中小學教 職員之薪資;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之所得等,均免扣繳。 (2)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額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末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并得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營利所得之扣繳 (1)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居住者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時,免辦扣繳。 (2)分配股利或盈餘給非居住者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或分配額扣繳20%所得稅款。非居住者,其非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扣繳30%。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按給 付額扣取25%。

利息所得之扣繳-1 (1)對居住者支付利息,按給付額扣繳10%,對非居住者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支付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 (2)給付金融業、銀行業、保險信託業之利息,為其營業收入,免予扣繳利息所得稅。 (3)無記名股票或公司債,持有人領取股息或債息時,應一律提示身分證,憑以記載住址及統一編號等歸戶資料,並依率扣繳稅款。

利息所得之扣繳-2 (4)短期票券之利息,應按給付額扣取20%,於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5)金融機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納稅義務人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 給付時登記,累積不超過新臺幣27萬元部分免予扣繳。 (6)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租賃所得之扣繳 (1)對居住者支付現金,按給付額扣繳l0%,對非居住者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支付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2)農地、房地產業已登記經營租貨業務之營利事業,專為出租目的興建之樓戶,其租金收入免辦扣繳。

權利金所得之扣繳 (1)對居住者支付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15%,對非居住者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給付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權利金收入得免予扣繳。 (2)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合訂技術合作契約,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及營業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時應以該外國事業實際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 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習 題 1.漏稅罰鍰不得減除,其原因何在?是否合理?(156頁) 2.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範圍及認定標準如何?(77頁) 習 題 1.漏稅罰鍰不得減除,其原因何在?是否合理?(156頁) 2.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範圍及認定標準如何?(77頁) 3.何謂視同贈與?何種行為視同贈與?(258頁) ※同學寫好後,請傳送至:br.chang@msa.hinet.net或在12月份大面授時送交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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