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第三科 TEL:27287763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作業說明會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壹、前言(1) 為什麼市政府要用網路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1.配合馬前市長建構「網路新都-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之施政理念 2.提高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效率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壹、前言(2) 3.依據「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 (1)自89年11月1日起應以網路申報財產,95年1月1日起辦理網路申報,應於申報前申辦內政部自然人憑證。 (2)申報人對系統之安裝或操作使用,如有疑問時,本府政風處應予協助。 (3)受理申請查閱申報人資料之作業,由本府政風處統一辦理。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壹、前言(3) 4.實質審查率逐年增加,進一步達到全面審查的目標 年度 實質審查抽查比例(%) 92 20 93 21 94 22 95 23 96 25 97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壹、前言(4) 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自94年7月起增加自然人憑證併行使用驗證之功能,於95年停止使用臺灣網路公司發行之憑證 。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壹、前言(5) 臺北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94年第1次會議決議及本府93年11月5日府人資字第09322854300號函:「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 自94年起,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 ,均應完成申辦自然人憑證事宜,IC卡費用(新台幣275元)由機關支付 。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壹、前言(6)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31號修正公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全文20條;97年1月9日修正第4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第20條) 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C號函,定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貳、安裝相關軟體 請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軟體下載區下載 相關軟體(https://pds.tradevan.com.tw) 一、安裝【 PDS申報程式】 二、一併安裝SafeSign-1.0.8版 三、安裝讀卡機驅動程式(讀卡機附贈光碟)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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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安裝後仍無法使用之原因(1) 一、確認SafeSign是否安裝完成 二、出現「建立session失敗」、「類別未登錄」、「P11 module 」等訊息→ SafeSign未安裝完成 三、請確認讀卡機已插入主機且無接觸不良 四、請勿更新IE至7.0版本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參、安裝後仍無法使用之原因(2) 五、如出現憑證錯誤無法使用等訊息,可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首頁 (http://moica.nat.gov.tw/html/index.htm) 點選【憑證作業】→【線上更改憑證公佈】,輸入密碼,再按【取得資料】,檢視憑證內資料,亦可測試讀卡機是否安裝完成。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參、安裝後仍無法使用之原因(3) 六、換台電腦試試,可能電腦有安全性方面問題。 七、若電腦讀的到憑證資料,卻無法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申報,或仍無法解決問題,請電洽受理申報機構或政風處承辦人。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參、安裝後仍無法使用之原因(4)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之PIN碼預設為出 生年月日, 例如:60年1月1日。 (二)若密碼輸入錯誤累計次數達3次即鎖碼, 此時請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點選【憑證作業】後,再點選【鎖卡解卡說明】,進行線上解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 一、為使申報人注意相關事項,業請政風室以書面方式通知申報人,採一式兩份,請申報人簽名交由政風室收執,另一份由申報人收執,並領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注意事項(範例對照表)1份。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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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2) 二、注意申報期限 (二)代理及兼任申報→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後,再給予3個月時間申報 (一)到職申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 (二)代理及兼任申報→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後,再給予3個月時間申報 (三)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日起2個月內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3) 二、注意申報期限 (五)新法申報→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並免除當年定期申報 (六)強制信託→就(到)職起3個月內 (七)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之公職時,應辦理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第3條第2項)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4) 二、注意申報期限 (八)請避免於申報期限最後1日進行申報 (九)逾期申報罰鍰額度基準 1.逾期一週內補報者:六萬元 2.逾期一週,在二週內補報者:七至八萬元 3.逾期二週,在三週內補報者:九至十萬元 …以此類推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5) 二、注意申報期限 (十)其他注意事項 1.若於今年新法施行後12月31日前退休者→卸離職 申報及定期申報可擇一辦理 2.未滿3個月申報期間即喪失身分者→如已辦理財產 申報,可免辦理卸離職申報;如尚未申報財產, 只需辦卸離職申報即可 3.若於今年6月30日(含)前到職者,必須分別辦理 就到職申報及新法申報;若於今年7月1日(含) 後就到職者,則僅須於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 理新法申報即可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6)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填寫說明 三、填表說明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注意事項(範例對照表)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注意事項(範例對照表)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公告欄 3.PDS申報網站點選/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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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7) (二)申報範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 上之下列財產: 1.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2.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 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3.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 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8) (三)申報完成,請列印1份上傳後資料自行留存 (四)申報完成上傳後,可自行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申報資料查詢」,輸入姓名、身分證字號、申報年度,即可查看是否上傳成功。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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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9) (五)申報人上傳後欲更改資料者,即重新資料輸入上傳即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政風人員專區」/「申報者資料查詢」中會出現第二筆上傳資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0) 四、按鈕說明 (一)新增:新增一筆資料,使用者必須於上方資料輸入區填入所有必要欄位,再按此按鈕;成功後,資料進入下半部表格,訊息區顯示“新增成功”訊息;若失敗,訊息區顯示失敗原因。不論成功或失敗,原始資料會留於資料輸入區,供再次利用。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1) (二)修改:使用者需點選下半部資料顯示區表格內欲修改資料,上半部資料輸入區各欄位會出現點選資料,使用者於修改欄位修改後,再按此按鈕,成功後,資料進入下半部資料顯示區表格,訊息區顯示“新增成功”訊息;若失敗,訊息區顯示失敗原因。不論成功或失敗,原始資料會留於資料輸入區,供再次利用。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2) (三)刪除:使用者需點選下半部資料顯示區表格內欲刪除資料,上半部輸入欄位會出現點選資料,再按此按鈕進行刪除,成功後,所選資料被刪除,輸入欄位清為空白。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3) 五、新法修正規定 #「故意隱匿」→詐術或不正方法 (一)強化申報資料之查核( 第11條) 1.查核內容:有無申報不實、財產異常增減、是否依規定辦理財產信託 2.查核範圍:個案及一定比例 (二)增加「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之行政罰 規定 ( 第12條第1項) #「故意隱匿」→詐術或不正方法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肆、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4) #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 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增列財產來源不明之行政罰規定 ( 第12條第2項) #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未為說明、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實 (四)處罰確定者 ,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 事由( 第12條第6項) #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 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1) 基本資料欄 一、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二、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機關地址、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如有超過兩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電子郵件欄位可自由填寫。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2) 基本資料欄(續) 三、應填寫聯絡電話(辦公室、住宅、手機),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用。 四、已婚或有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者,應填寫配偶及子女之基本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之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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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3) 土地 一、填載前請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稅局調取本 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 (或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邊土地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情事,最好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亦得上網調取之)。 二、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4) 土地(續) 三、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等)、面積大小或價值多寡,均須申報。 四、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例如繼承取得),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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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5) 建物 一、登載建物前,亦請先調取公職人員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並比對手邊建物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事實,亦請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二、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停車位,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在內。 三、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地欄。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6) 建物(續) 四、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填載建號;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 五、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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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7) 汽車 一、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以上)。 二、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三、汽車所有人之認定,主要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故如係他人借用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買車仍要申報。 四、汽車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以市價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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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8) 現金 一、現金包含新台幣及外幣現金、旅行支票。 二、申報標準:新台幣及外幣現金、旅行支票總額合計達新台幣(下同)100萬者,均應逐筆申報,非指單筆達100萬才需申報。 ※ 珠寶、骨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之申報標準係每件達20萬元者即須申報,請勿與現金合計100萬元即須申報之標準相混淆。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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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9) 存款 一、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 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不論新台幣或外幣存款均屬之。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存款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時,即應由公職人員逐筆申報。 三、外幣(匯)存款須折合為新台幣時,以申報日收盤匯率計算。 四、公職人員應逐筆查詢(如刷簿、瀏覽定存單、詢問金融機構人員)每筆存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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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10) 有價證券 一、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及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筆申報。 三、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利登載;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融機構或發行公司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11) 有價證券(續) 四、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下市(櫃)股票。 五、申報基準: (一)股票:票面價額。 (二)債券:票面價額。 (三)基金: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 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四)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 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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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12) 其他財產 一、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二、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三、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市價,無市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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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13) 債權、債務、事業投資 一、債務雖屬消極財產,亦應申報。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別」債權、債務或事業投資金額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筆申報。 三、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債權或債務餘額申報之。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14) 債權、債務、事業投資(續) 四、應特別注意有無在開設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貸借款項,如有,應詢明「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至事業投資部分,則請先索取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以初步確認事業投資公司,再向事業投資公司詢問「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五、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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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15) 備註 一、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均為須申報財產人員時,應分別申報之(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 二、公職人員因擔任不同職務而均須申報財產,然受理申報機關(構)不同時,應分向各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施行細則第10條1項)。 三、公職人員僅擔任一種職務,而該當本法第2條第1項數款申報身分時,如涉應由監察院受理時,應向監察院申報(請參照法務部法84政字第010785號函)。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16) 備註(續) 四、倘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實際使用狀況。 五、公職人員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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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報人填表說明 (17) 上傳 一、選擇申報類別(今年辦理新法申報者,無需再辦理定期申報)。 二、填寫申報日(指查詢財產之基準日,並非上傳或交件日)。 ※ 再次提醒:申報完成上傳後,請務必列印1份「上傳後」資料自行留存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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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報人常見錯誤類型 (1) 一、誤以為申報日即上傳(交件)日。 二、認為財產價值甚低或不動產持分、面積甚小等原因而未申報。 三、因夫妻感情不睦或其他原因無法得知其財產狀況。 四、僅申報財產概數。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陸、申報人常見錯誤類型 (2) 五、同意他人以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登記不動產、存款、投資或買賣股票等。 六、將數筆不動產面積及持分合併申報。 七、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 八、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陸、申報人常見錯誤類型 (3) 九、存單遺失(忘)致漏報。 十、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 十一、以電腦操作不當為理由。 十二、部分申報人誤認為金額未到達申 報標準而未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陸、申報人常見錯誤類型(4) 十三、雖為家族財產,若掛於自己名下,仍須申報,可於備註欄註明。 十四、誤填汽缸容量 十五、漏報久未使用帳戶 十六、貸款以總額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柒、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1) 法定財產申報義務人( 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2款) 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原規定為10職等以上) 機關副首長、簡任10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10職等以上之主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柒、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2) 法定財產申報義務人(續)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政風主管人員 司法警察、會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公產管理、公路監理、環保稽查等主管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柒、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3) 法定財產申報義務人之認定 幕僚長:涉及實質認定,且需具核准等決策權之人員 簡任(相當)10職等以上之主管: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細則第4條第3項)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公營事業係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所列事業機構,且有預算權、人事決定權者。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柒、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4) 法定財產申報義務人之認定(續)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政府有出資(曾捐助)、主管機關有核派出任「私法人」的決定權 司法警察:指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所定石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及其他依法視同(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人員 會計人員: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內部審核業務之人員(未包括預算籌編之歲計等事宜之主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柒、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5) 法定財產申報義務人之認定(續) 建築管理人員: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工商登記: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等業務之人員 都市計畫人員: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柒、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6) 法定財產申報義務人之認定(續) 公產管理人員: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人員 公路監理人員: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等業務人之員 環保稽查人員: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柒、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7) 法定財產申報義務人之認定(續) 地政人員: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 稅務人員:稅捐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業務之人員 採購人員: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 主管人員: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以上參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草案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柒、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8) 核定申報義務人( 第2條第1項第13款) 代理申報義務人( 第2條第2項) 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人員 代理滿3個月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柒、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9) 指定申報義務人( 第2條第4項) 兼任申報義務人(細則第9條第2項) 有證據顯示生活與消費顯示超過其薪資收入者 兼任滿3個月者,應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捌、被裁罰後的錯誤想法 (1) A校長很生氣表示當初到職後,都沒人通知他需申報財產,怎麼能因此受裁罰呢? →受理申報單位之通知義務,僅屬服務性質,並非法定必要作為條件,不得作為免罰之依據。 B法官抱怨繳交申報表後,未何受理申報單位不替其注意有無申報錯誤,害其受罰? →受理申報單位僅作形式上審查,法律上未有義務替財產申報人提供實質上之注意義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捌、被裁罰後的錯誤想法 (2) C主任被裁罰後向受理申報單位嗆聲,既然都可以查到漏報之財產,為何受理申報單位不直接查,還要勞動申報人申報? →地政、監理、稅捐機關跟並未開放受理審查單位事前查明各位申報人財產之權限,不得誤以為政風人員可事先查明各項資料。 受理審查單位審查申報表後,請D組長為說明義務, D組長誤以為說明後應該沒事? →裁罰權時效行政罰法係5年,別誤以為過了1、2年便將查詢文件丟棄。最好應自行留存每年申報資料,避免掛一漏萬。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捌、被裁罰後的錯誤想法 (3) E院長按照以前年度申報都沒事,今年卻發生被裁罰之問題? F科長大罵受理審查單位,不去裁罰其他大官財產明顯漏報,而其奉公守法,僅漏報一筆土地,卻遭裁罰有無政治迫害? →基本上裁罰認定之有無,均由法務部作統一裁決,若確實申報不符法定規定,均將被裁罰,未因人而異。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報 告 完 畢 敬請指教,謝謝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