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菸場所的限制 問題與思考 各位小朋友,你知道禁菸的場所有哪些嗎? 想想看, 你所知道禁菸場所的限制有哪些? 主講老師:董信忠
菸害防制法 86.09.19菸害防制法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總統華總義字第八六○○○六五三九○號令公布 alen2089:86.03.19菸害防制法公佈, 86.09.19菸害防制法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總統華總義字第八六○○○六五三九○號令公布 菸害防制法共分:七章, 30條;另有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三章 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菸害防制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菸品:指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捲菸、雪茄、 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菸草製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包裝菸品之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菸害防制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有關機關之職掌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有關機關辦理之。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 辦理菸害防制有關業務。
菸害防制法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五條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 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五條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 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第六條 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菸品, 不得輸入、製造或販賣。 第七條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 標示健康警語。前項健康警語及其標示方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 菸品容器上。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 量;其最高含量及其檢測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 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 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二、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三、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菸附送 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不在此限。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菸害防制法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七、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八、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菸害防制法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者以雜誌促銷菸品或為菸品 廣告,以每年刊登不超過一百二十則為限,且不得 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 菸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以其公司名義贊助 或舉辦各項活動,但不得在活動場所為菸品之品嚐、 銷售或進行促銷活動。 第十條 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展示菸品、招貼海報或 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菸品者, 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
菸害防制法 alen2089:未滿十八歲者吸菸,除需接受戒菸教育外,若於禁菸場所吸菸,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第三章 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一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應 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第十二條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 未滿十八歲者。 alen2089: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三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alen2089:未張貼禁菸標誌之禁菸場所,該場所之負責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三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 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 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菸害防制法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四條 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四條 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 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菸害防制法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 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 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第十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三條第二項及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場所之禁菸及吸菸區(室) 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alen2089:可自行先勸導或請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勸阻後,不聽熄菸,就通知衛生所或衛生局前來處理。衛生單位人員勸阻,仍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十七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十七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 提供戒菸諮詢服務。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提供 諮詢服務機構,應訂定獎勵辦法。 第十九條 在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 表演中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菸害防制法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 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 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依第 七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製造、輸 入或販賣者限期收回改正;逾期不遵行者 ,停止其製造或輸入六個月至一年;違規 之菸品並沒入銷燬之。
菸害防制法 第六章 罰則 一~ 四款、 五~八款、第九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 第六章 罰則 一~ 四款、 五~八款、第九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 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廣告業 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接受戒菸 教育。前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十五條勸阻而 拒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 之區隔、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 按日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 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 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 由主管機關處分後,送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執行。
菸害防制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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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摘要 壹、菸害防治法正式實施日期: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貳、重要條文: 一、未滿十八歲者吸菸,須接受戒菸教育。 二、於禁菸場所吸菸,經勸阻拒不合作者,處一千至三千元。 三、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處菸品販賣者三千至一萬五千元。 四、禁菸場所未標示、區隔,處場所負責人一萬至三萬元。 五、以自動販賣機等無法辨識購菸者年齡方式販菸, 處菸品販賣者一至三萬元。 六、菸盒未依規定標示警語、尼古丁、焦油含量, 處菸品販賣者十至三十萬元。 七、除雜誌每年一百二十則之菸品廣告外,其他於銷售菸品場所外 之菸品廣告及促銷菸品行為,菸品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處十 萬至三十萬,廣告業者、傳播媒體處五至十五萬元。
菸害防制法摘要 參、菸害防制法檢舉要項: 一、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檢舉要項:時間、地點及照片,吸菸者姓名、電話、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學校。 二、於禁菸場所吸菸,經勸阻拒不合作者。 檢舉要項:時間、地點及照片,吸菸者姓名。 三、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禁菸場所未標示、區隔。 檢舉要項:檢舉者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統一號碼、 場所名稱地址。
菸害防制法摘要 參、菸害防制法檢舉要項: 五、以自動販賣機等無法辨識購菸者年齡方式販菸。 檢舉要項:地點及照片。 六、菸盒未依規定標示警語、尼古丁、焦油含量。 檢舉要項:照片或實品。 七、除雜誌每年一百二十則之菸品廣告外,其他於銷售菸品場所外 之菸品廣告及促銷菸品行為。 檢舉要項:地點及照片或報章雜誌實物或電視節目之錄影帶。
菸害防制法摘要 (一)「菸害防制法」─您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 1.為保障非吸菸者拒吸二手菸之權利,本法 對於密閉空調且進出人口眾多的場所,規定全面禁菸; 對於較大區域之公共場所則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 2.與大家生活密切之各種密閉式 大眾運輸工具(如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車廂、車站)及 金融機構(如郵局、電信局、銀行、證券交易所)均全面禁菸。 3.至於其他飲食購物環境(如: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大型餐廳) ,除了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菸害防制法摘要 (一)「菸害防制法」─您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 4.這些場所,以往透過政府及民間的力量推行各種禁菸活動, 雖略具成效,但在法未通過前,對於在禁菸場所吸菸而拒不 合作者,並無罰則而莫可奈何,如今法已通過,民眾若發現 上述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人人均得以勸阻,若勸阻無效, 可向各地衛生局提出檢舉,對吸菸者依法可處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之罰鍰。 5.為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品誘惑成為新吸菸人口,本法除規定未滿 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員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6.在菸品供應方面,規定不得以自動販賣機等無法辨識購菸者年齡 之方式販菸,及菸品販賣業者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其 目的就是要避免青少年易於得到菸品。
菸害防制法摘要 (一)「菸害防制法」─您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 7.菸品廣告方面,僅可出現於雜誌廣告,其所刊登之雜誌亦不得以 未滿十八歲青少年為主要讀者及職業運動表演中出現吸菸鏡頭, 亦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以避免媒體對青少年之影響。 8.青少年生活場所方面,如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也列為 全面禁菸的場所。 9.其相關處罰規定如下: 未滿十八歲而吸菸者,需接受戒菸教育; 刊登違規之菸品廣告、傳播媒體業者亦需接受處罰; 菸品販售業者供應菸品予青少年則處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