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內部控制措施宣導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結報講習會 會計室部分主講:陳蕾玉 黃清泓 時間:5月2日 (三) 上午09:30-11:30 時間:5月2日 (三) 上午09:30-11:30 :5月3日 (四) 下午14:00-16:00 地點:行政大樓5007室
邁頂計畫經費結報研習大綱 一、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 二、經費動支、核銷注意事項 三、邁頂計畫經費規定 四、業務相關法規及Q&A
一、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1/4) 1、經費報支原則:真實憑證 邇來發生某國立大學教授涉嫌利用學生、研究助理等人頭,詐領研究計畫經費,遭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之情事。特再次重申,請各教學、行政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應確實遵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條:「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之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以免觸法及影響校譽。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2/4) 2、案例摘要 ○○大學某教授涉嫌利用妹妹、先生及女兒名義擔任計畫研究助理,每月領取報酬,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之親屬迴避原則,台北市調查處查辦中。 --99.4.6自由時報 ○○大學某教授涉嫌要求研究助理蒐集親友帳戶,虛報工讀生或臨時工,於其研究計畫經費內詐領工資;並以靈活運用經費為由,要求助理領出薪資交還給她。若助理中途離職,仍繼續申報薪資,中飽私囊。另請學生當保母及家教,再以研究助理薪資支付私人之保母及家教費用,地檢署將其依詐欺、偽造文書罪起訴。 --99.3.25聯合報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3/4) ○○大學某教授涉嫌於學校舉辦研討會,會後發現尚有結餘經費,教唆楊姓研究生另找三名同學當人頭,向學校請領工讀費用6萬4600元匯至3名人頭學生的帳戶,這3名學生再交給某教授。事發後雖然繳回工讀費用,地檢署仍依詐欺罪將5人提起公訴,被某教授充當人頭的研究生除全以緩起訴處分外,其中楊姓學生需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繳兩萬元,三名人頭學生則需接受地檢署觀護人室辦理的教育課程。 --99.5.25中國時報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4/4) ○○大學某教授執行研究計畫申報國內差旅費,其中有7次實際上未到出差地點出差,卻請不知情研究生填寫到出差地點蒐集研究相關資料及訪談等內容,向學校請領出差旅費,地檢署依詐欺罪提起公訴。 --98.9.2聯合報 ○○大學某教授承接計畫時,未徵求研究生的同意,以專案研究助理名義,偽造私章,支領每個月新台幣2萬7000多元研究費用,前後達27萬元。桃園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99.2.23中央社
二、經費動支、核銷注意事項 1 ﹑採購相關規定 2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請參閱業務講習→研習資料 a、 學校部門預算及教育部計畫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講習會投影片 b、 國立中山大學經費動支及核銷注意事項 3 ﹑國內旅費 4 ﹑國外旅費
1、採購相關規定-總務處採購規定 2、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之採購案授權由各單位自行 辦理採購、驗收、結報事宜。 1、採購金額達1萬元以上(含1萬元)之案件,填寫『動 支經費申請單』,並檢附估價單。(估價單應請廠商填 寫本校全銜、估價日期及詳細規格),經核准後方得辦 理採購。 2、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之採購案授權由各單位自行 辦理採購、驗收、結報事宜。 3、超過10萬元之採購案,由事務組辦理採購。 4、動支程序: 10萬元以下:各單位→總務處→會計室→一級單位主管 (處、室、院) 超過10萬元:各單位→總務處→會計室→校長 5、採購相關規定有疑義,請洽詢總務處事務組。
2、經費結報注意事項(1/7) ※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買受人(國立中山大學;76211194)、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加蓋商號之發票章(或收據章) 。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具原立據人(即廠商)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由承辦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加註「無重複列報情事」,並由經手人簽章。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章。(購置文具用品一批、電腦周邊設備一批,務必請詳細註明清單明細)。若未鍵入學校統編,請廠商蓋統一發票章。 三聯式發票應一併檢附收執聯及扣抵聯。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2/7) 普通收據所加蓋之店章應記明受領人名稱、地 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從缺者,應請廠商於收據上 貼足印花(收據金額之千分之四)。 發票及收據黏貼方向請參考範例。 零用金部分,每張黏存單只限黏貼10張內單據。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發票範例 若沒有中文品名應加註明細,並由經手人簽章 學校統編 76211194 NOTE 請務必以收執聯結報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收據範例 請務必加蓋廠商免用發票專用章 買受人應為國立中山大學 NOTE 請務必加蓋廠商免用發票專用章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3/7) 未達一萬元之核銷案,請以零用金方式結報。 除以零用金方式結報外,則每張支出憑證粘存單僅能黏貼同一家廠商。集中採購項目若非為同一廠商,請分別動支與結報。 超過一萬元以上之核銷案,依規定應由學校逕付廠商,若確有必要先行墊付者,應簽奉核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 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化整為零分批辦理。 發票、收據之品名欄若以原文書寫者,請擇要譯註中文,另有關單據有外文部分亦請擇要譯註中文。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4/7) 辦理經費結報之承辦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結報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於粘存單之金額欄註明「實付金額…元」並由經辦人簽章。 不能取得單據之購買案,得填寫「支出證明單」,並註明無法取得單據的原因。 申購「設備費」之動支經費申請單,應事先加會保管組作財產分類,結報時請附財產增加單。 購買「冷氣機」應另先加會營繕組。 圖書屬財產,請填寫財產增加單送請圖書館登錄財產。 一筆貨款或旅費擬由數個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經費者,應填「支出分攤表」據以結報,並應全案一併送核。
購置設備結報時請附「財產增加單」 請先加會 保管組 1.欲使用其他單位經費 2.購置圖書先加會圖書館財產登錄 1.十萬元以下於完成動支程序後,業務單位逕行結報 2.超過十萬元者,於動支完成後由事務組依照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採購 購置設備結報時請附「財產增加單」 請先加會 保管組 一、10萬元以下由 一級單位主管核准 二、超過10萬元由校長核准 1.欲使用其他單位經費 2.購置圖書先加會圖書館財產登錄 3.購置冷氣機先加會營繕組 1.一萬元以上應先動支 2.檢附估價單正本
逾期需依共同供應契約計算違約罰款 主驗人務必登入且不得與支出粘存單上經辦人同一人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5/7)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6/7) 應列入個人課稅所得者,應以印領清冊結報,並依規定代扣稅額。 聘僱人員薪津,應檢附聘僱表。 臨時工資請註明工作內容、日期、起訖時間及工作日誌。 演講費請註明講題及演講之時間、地點。 鐘點費請註明課程、時數及標準。 稿費、審查費(按字計酬)請註明稿件名稱、字數及標準。(請依照各機關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93.9.30修正 辦理)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7/7) 執行開會超過用餐時間,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報支餐費、便當,需附用餐人員名單及人數,並請務必於用途欄註明用餐事由。另參加對象為本機關人員每餐費用以100元為原則。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3、國內出差旅費(1/2) 出差旅費報告表應先送請人事室銷差,再送會計室核銷。 住宿費報支情形: 出差六十公里以上,得檢據核實在標準內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出差地點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1.事前經機關核准,2.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國內出差旅費(2/2) 駕駛自用車者,交通費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停車等費用。 出差如有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參加講習、訓練者,訓練機構以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費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如未能提供必要之膳宿者,得衡酌實際狀況,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不得報支雜費)。
4、國外出差旅費(1/3) 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結報時,請檢附出國申請表及國外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之報支並檢附: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登機證存根 3.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4.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國外出差旅費(2/3)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40%報支。 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 出國手續費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核實報支。(包括護照費、簽證費等)。 保額400萬元內之保險費、註冊費收據請附正本 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如非搭乘本國班機,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國外出差旅費(3/3)-1 因應「歐盟簽證規則」所規定之醫療保險新制規定: 1.在國人赴歐盟未獲免簽證待遇前,有關因公赴歐盟申根地區 出差人員於「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契 約屆滿(100年2月28日)前之投保事宜,同意自99年10月1日起 ,由各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小額採購方式,委託承辦機 票旅行社代購新制保險,逕向獲歐洲經貿辦事處審核通過之 保險公司,選擇購買符合新制「醫療保險」規格之保險,惟其項目及保額參酌上開綜合保險內容,至少需包括「意外死亡及殘障」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140萬元及「海外突發疾病」140萬元等,事畢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4點規定,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國外出差旅費(3/3)-2 2.至獲免簽證待遇後,為充分保障渠等出差人員權益,在契約屆滿前,同意仍依上開做法繼續辦理。
出國前一日賣出即期滙率
三、邁頂計畫經費規定(1/3) 300萬以上作業用儀器及電腦軟、硬體十萬元以上 先經校內相關審查會通過後,方可購置。 一般事務機具設備 須與計畫有直接相關才可支用,另必須補強說明不以學校經常性經費支應之理由。 ※請至邁向頂尖大學網頁下載「國立中山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及控管要點」 及「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99.2.11修正)
邁頂計畫經費規定(2/3) 校內各單位所採購之碳粉、墨水匣,不論金額 多寡皆需申請動支(需經本計畫各執行小組初 步審查後,統一送本計畫辦公室再次審核,最 後經決行主管核可,方得購買),應以使用完 畢隨即購入或更換為原則,至多保留一至二個 庫存備用,並由各單位確實填列「消耗用品統 計列表」,以達有效之內控管理。 演講費 結報時請檢附奉准之演講費申請表。 兼任助理、校外臨時工(不含校內學生工讀) 結報時請檢附奉准之聘僱申請表影本。
邁頂計畫經費規定(3/3) 卓越教學經費 出國旅費 結報時請先加會教發中心。 填寫「出國旅費申請表」應分別加會下列業務 主管: 卓越教學小組經費請加會教務處 卓越研究小組經費請加會研發處 人才培育小組經費請加會國際事務處
邁頂計畫不能報支項目 機關學校內部人員不得支領項目: 出席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 引言人費、諮詢費、稿費、加班費 不予補助經費項目: 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設備維護 學校內部場地費 不得支用: 體育設施及餐廳 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相關費用 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
摘錄教育部查核本校95年至99年度邁頂計畫執行情形建議改進事項 一、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1條第11款規定略以,有關各種支付款項,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嗣後國內出差旅費直接匯入各該出差人之金融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無法直接匯入者,須事先依校內程序簽准後,才可將款項改付墊款人。 二、財物採購金額達一萬元者,不分國內、外採購案件,均需依校內行政程序簽准後,才可將款項改付墊款人。
教育部聲復審計部95、96、97年審核通知事項(1/2) 聘請國外人士來台工作,支付費用核有重複情形:依本計畫經費使用原則補充說明六、邀請國外人士支給標準:(二)如依照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核支,其報酬已含酬金及生活費(如住宿費等),故不得另外重複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生活費等費用…。 宿舍維護費屬學校管理費支應項目,該類經費列支,未符合收入支出配合原則及本計畫經費支出原則。
教育部聲復審計部95、96、97年審核通知事項(2/2) 辦理開幕、座談會等各類會議,列支開幕盆景、致贈禮品或宣導品等經費,核與規定不符: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十一及七略以:接受本部各單位委辦或補助之機關、學校及民間機構等,於本部各單位所撥給相關費用之編列與執行,應比照本方案規定審核及辦理;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相關課程與活動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 未依經費支出性質適當歸類,誤歸為經常門之資本支出應予轉正。
摘錄教育部查核本校99年度截至8月底止預算執行情形建議改進事項 經費結報之收據、發票、其他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載明數量、單價及總價。 報支工讀費應檢附工讀記錄表,列明工讀起迄時間及時數,並由工讀學生簽名。 結報出差旅費請依國內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應於出差事畢15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辦理核銷。
摘錄審計部查核各機關學校缺失案例 1/3 部分廠商開立收據與經辦人填寫憑證說明用途欄之筆跡相似。 以原始憑證影本核銷。 發票、收據之購買日期、買受人及品名欄均空白未記載。 某大學副教授兼任主任職務,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謊報出差費,被檢方以緩起訴處分。 非急要公務報支計程車費。 支領國內出差膳雜費又申領住宿電話費及上網費用,與「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不符。
摘錄審計部查核各機關學校缺失案例 2/3 工讀生工作天數與支給工讀金不符。 邀請外國專家學者來台報支每日生活費超出標準。 機關現有禮堂可容納會議參加人數,未利用內部場地而前往外地風景區辦理,增加交通、食宿、場地租金等費用。 開會時間占會議全部行程比重甚低。 辦理研討會之工作人員比例過高。 檢附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未加註說明並簽名。
摘錄審計部查核各機關學校缺失案例 3/3 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查該會議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卻仍支付出席委員出席費,核與規定不符。 列支評鑑委員出席費,當日上、下午各支付出 席費1次,核與「不應基於支給考量,而將一 天分成數次會議」之規定不符。 出席會議同時支領出席費與審查費。
四、業務相關法規及Q&A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網頁:會計室 →法令規章 →監辦、審查→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Q&A網頁:會計室 →業務Q&A 教育部為協助大學校院及教師落實各類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規定,參酌現行相關規定實務常見問題,製作「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及「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範例」,提供校內各單位及教師參考使用。相關資料電子檔得逕至教育部高教司網頁「資料下載選項」(http://www.edu.tw/high/download_list.aspx?site_content_sn=1236)
頂尖大學--卓越研究 、人才培育經費審核。 頂尖大學--產學合作、卓越教學經費審核。 THANKS FOR LISTENING Q&A 承辦人 工作項目 主任傅素瑛 (2070) 綜理室務 組長 黃瓊玲 (2073) 綜理組務 組員 陳蕾玉 (2079) 頂尖大學--卓越研究 、人才培育經費審核。 組員 黃清泓 (2084) 頂尖大學--產學合作、卓越教學經費審核。 助理梁蕙蓉 (2085) 頂尖C帳建檔、分配控管、帳簿列印、憑證歸類裝訂成冊保管、相關報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