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4 年 度 會計業務暨系統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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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4 年 度 會計業務暨系統研習

大 綱 壹、前言 貳、收款及收據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肆、專案型經費 伍、經費核銷流程的探討 陸、政策宣導

前言 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 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 帳。(依會計法第58條)

貳、收款及收據 收款— ◎出納人員對臨櫃收入款項,須當面清點檢查,核對繳庫陳 核單金額無誤後填具收款書依規定送存國庫或金融機構, 並即時通知會(主)計室列帳。(雲科大總務處出納作業規 範第3條) ◎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 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五日。(依出 納管理手冊第29條、雲科大總務處出納作業規範第5條)

貳、收款及收據 領取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項是否匯入本校,以避免年底將屆或是計 畫即將結束時,而仍未收到該筆款項而影 收據掣開後,請業務單位密切追蹤該筆款 項是否匯入本校,以避免年底將屆或是計 畫即將結束時,而仍未收到該筆款項而影 響會計核銷作業或是避免收據遺失之情形 發生。

貳、收款及收據 作廢— 遺失— 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 二年,屆滿二年後,陳經上級機關同意得予銷毀。(依出 未使用或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紀錄 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 二年,屆滿二年後,陳經上級機關同意得予銷毀。(依出 納管理手冊第40條、雲科大總務處出納作業規範第7條) 遺失— 收據若不慎遺失,請以專簽方式敘明遺失原因及遺失收 據號碼,奉核後將簽呈正本送至出納組保存,以利備查。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基本理念 法律責任 通案性原則 注意事項

基本理念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 ◎公務人員需依法行政,公款亦應依法辦理 ◎勿化整為零 —不得規避採購程序 ◎誠實報支,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對真實 性負責

法律責任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之支出憑證,其支付事實之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215及216條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通案性原則 財產:係指單價10,000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 在2年以上之設備及典藏圖書。 物品:係指單價在10,000元以下之消耗或非消耗用 品(財物分類以保管組判定為準)。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非網路請購系統產生之表單(如共同供應契約請購單)送出簽核前請先上網登錄,並註明簽証編號。 ◎請購單上品名、規格、單價及用途應請詳述。 ◎預借經費須檢附奉准簽呈影本及相關文件。 (含預計支用項目明細)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請購金額在 10,000元以上,應於請購程序 核准後再行採購。 ◎各類公文案件應簽註日期,憑證黏貼後送核 時,請註記辦理日期,各會核單位亦請簽註 會辦日期,以明責任。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注意事項 採購物品 國內出差旅費 國外出差旅費

◎買受人應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賣方是使用收銀機發票時應輸入本 校統一編號 「06195262」。 ◎如果賣方是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行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買受人應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賣方是使用收銀機發票時應輸入本 校統一編號 「06195262」。 ◎如果賣方是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行 號(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公 示資料查詢),應取具統一發票, 不得以收據核銷。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點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1.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2.採購名稱及數量。(註明廠牌或規格) 3.單價及總價。 4.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5.買受機關名稱。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 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 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 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11月7日資國字 第1020005323號函,以紙本電子發票(感應 紙)報支經費時,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 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主計處81台處忠第5186號 為落實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各級政府機 關、學校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對於金額達二 ◎主計處81台處忠第5186號 為落實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各級政府機 關、學校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對於金額達二 千元以上者,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 通費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允應儘量 取具統一發票報銷。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各項經費請購案件,經會章核准後,若有變 動,仍擬請依規定程序辦理,請勿逕以剪貼 方式便宜行事。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各機關支付款項應 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依會計法第51條: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 ◎原始憑證:為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根據的憑據。 ◎原始憑證可分為 外來憑證 內部憑證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收據─營利事業單位 2.買受人之抬頭。 3.開立收據之日期。 4.摘要(品名)。 1.「收據」名稱。 2.買受人之抬頭。 3.開立收據之日期。 4.摘要(品名)。 5.數量、單價、總價(金額)。 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7.店章(如為免開統一發票之商店,需為免開統一發票章)。 8.負責人簽章(店章內未載明者)。 9.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 10.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收據─個人及非營利團體 1.「收據」名稱。 2.買受人之抬頭及支付機關名稱。 3.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 4.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 5.實收金額。 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7.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 8.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 9.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 10.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 11.個人領據之銀錢收據需加貼已銷章之千分之四印花稅,及依「各類 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內部憑證要件 ◎各類具領清冊-領據 1.受領人姓名、服務單位、職稱 2.受領事由 3.計算式 4.所得總額 5.身分證字號 6.戶籍地址 7.應扣繳所得稅額(請加會出納組) 8.實付金額 9.領款人簽章 10.領款日期

採購物品—錯誤態樣(1) 收據或統一發票漏(未)註明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 ,或金額大寫登載錯誤等。 收銀機式等發票未加註貨品名稱;或已於發票上加註中文 說明,經手人却未簽章。 收據或統一發票金額有誤或修改處漏未核章。 為避免重複申報,應以發票「收執聯」進行經費核銷,誤 以扣抵聯或影本辦理。 黏存單或請購單,「經辦人(申購人)」、「驗收或證明 人」、「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批示」漏未核 章;承辦人與驗收人同一人。

採購物品—錯誤態樣(4) 國內零星支出,例如:文具耗材之購置,以個人信用卡支付公款,未特別標明用信用卡支付之理由,經單位主管核准。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想一下 公務經費如何報支?何者當領?何者不當領?均有明確的規定,公務員於報領時應依規定領取,切不可心存僥倖,認為浮報或詐領金額不多,否則身陷囹圄,後悔莫及。 養成守法的習慣 深入瞭解法令及相關規定 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內出差旅費 於103年7月7日,院授主預字第1030101699號函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內出差旅費 ◎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之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 決定 ◎出差應詳填事由、地點,不可僅填洽公、開會、蒐 集資料等 ◎出差事畢15日內辦理報支,連同有關收據請一併報 請機關審核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 ◎旅費應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 ◎出差應事前簽奉核准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內出差旅費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內出差旅費 交通費-1 ◎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 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 支。 ◎搭乘飛機、高鐵及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 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 證存根。 ◎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報支計程車費用。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內出差旅費 交通費-2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交通費得按同 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 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 費用及對第三者之賠償。

住宿費 ◎出差地點在新竹(含)以北或高 雄(含)以南,且有在出差地區 住宿事實者,依各該職務等級規 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 宿費。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內出差旅費 住宿費 ◎出差地點在新竹(含)以北或高 雄(含)以南,且有在出差地區 住宿事實者,依各該職務等級規 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 宿費。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內出差旅費 雜費 ◎以公差登記者,其雜費為每日400元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於101年6月22日,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國外差旅費應檢附單據檢核表國外差旅費檢核表,公告於主計室網頁/法令規章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定義: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國外各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 下列任務之一 1.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 邀請出國訪問。 2.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3.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4.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5.其他公務。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 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 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歸責於出差人 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與原 申請書不同,應辦理變更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 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以出國前1日臺 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為依據報支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

交通費-1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費用 ◎報支時應檢附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轉付收據或 ◎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 費用 ◎報支時應檢附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轉付收據或 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證明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 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交通費-2 參、經費動支與 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其餘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 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交通費-3 ◎因公派員出國、返國或在國外出差,在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 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未搭乘本國籍航空,請檢附「因公出國 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生活費-1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出差人員之生活費分為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 ◎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 、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生活費-2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之數額 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70%為住宿費,20% 為膳食費,10%為零用費 ◎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 限額內報支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生活費-3 ◎未列載生活費標準之城市,依「該國其他 地區」標準報支。

辦公費-1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 ,禮品交際費及雜費。 ◎手續費—含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 及機場服務費等(須檢附原始單據 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辦公費-2 ◎保險費: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4點規定:「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訂之。」該要點有關保險項目及保額部分,行政院已於87年3月23日以台87人政給字第001923號函規定,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 國外出差旅費 辦公費-3 ◎行政費─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 報名、註冊、郵電、翻譯及運費 等。 ◎出國前應先簽准 ◎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差旅費之錯誤態樣 差旅費報銷漏附請假核准單據,請領國外出差旅費之期間與差假不一致。 出差旅費報告表漏未登填日期、出差地點等,或具領人未簽章。 交通費未依規定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而先繞至第三地。 搭台北捷運未註明起迄站名或車資錯誤。 報支計程車資未註明搭乘人員、未敍明緊急公務之理由及起迄地點。 出國案件未及結匯,非按出國前一日台銀「賣出即期匯率」換算,或誤以每日匯率核算報核。

想一下 差旅費在公務上為同仁自行報支,有些項目因實務運作,故無須檢附單據核銷,往往易成同仁疏忽的項目。對於相關差旅費的請領,必須確實有出差事實,否則即成為詐領公款,金額雖然普遍不大,但刑責頗重,同仁必須謹慎!

專案型經費 科技部計畫經費 建教合作計畫經費 推廣教育計畫經費 計畫管理費暨節餘款經費 補助計畫案經費 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典範科技大學經費

科技部計畫經費1/12 ◎科技部於104年5月29 日科部計字第 1040036642A 號函修正「科技部補助經 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自即 日生效。

科技部計畫經費2/12 每年度接受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總數達一百件以上之執行機構,科技部每年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未達一百件者,二至五年內至少查核一次。實地查核之抽查比例,以補助經費百分之六為下限。 執行機構如有涉浮報、虛報情形,經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五點規定,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認定證據確切時,除按情節輕重做成處分外,並提高次年度之抽查比例,以補助經費百分之七為下限。 涉浮報、虛報之執行機構,次年度未再發生前項情形者,次次年度之抽查比例恢復以補助經費百分之六為下限。

科技部計畫經費3/12 ◎科技部於104年8月20 日科部產字第 1040062161 號函修正「科技部補助產 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自104年 9月1日生效。

科技部計畫經費4/12 配合款得編列研究主持費用: 1.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總主持人及共同主持 人之研究主持費得依計畫規模編列,惟應用型計 畫之共同主持人每月不逾一萬元。 2.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先導型及開發型計畫得依 計畫規模編列,應用型計畫每月不逾一萬元。但 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

科技部計畫經費5/12 配合104年8月1日修正生效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一併修正研究人力費相關文字。

科技部計畫經費6/12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訂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於103年11月25日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本校並於104年3月15日公告實施。

科技部計畫經費7/12 本校訂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的依據,係 1.科學技術基本法 2.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該作業要點內容請上本校網站首頁→行政單位→總務處→事務組→科研採購專區

科技部計畫經費8/12 經費浮報虛報之處置,明定追回管理費額度為浮報總額之一定倍數(1至3倍)及增列「書面告誡」處分。 計畫執行率未及八成,於經費結報時須請計畫主持人於收支報告表內說明原因。

科技部計畫經費9/12 業務費—研究人力費 ◎主持人因離職、轉任非科技部補助機構或退休 等因素,致無法繼續執行計畫時,不可再報支 主持人費。 ◎專任助理、兼任助理、臨時工報支薪資—請檢 附出勤紀錄表(兼任助理系統上填寫出勤紀錄 表,免付紙本)。 ◎研究主持費之機關負擔二代健保費於該計劃管 理費報支,餘助理及臨時工之機關負擔相關 費用由該計畫業務費一併報支。

科技部計畫經費10/12 業務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非計畫相關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 ◎跨經費用途項目需依行政程序辦理經費流用 ◎原計畫申請書未編列之項目,請依校內行政程序 辦理申請變更(係指增列研究設備費項目,其經費 額度在五萬元以下者) ◎意外險保險費,補助投保金額以四百萬元為限

科技部計畫經費11/12 研究設備費— ◎經費因研究需辦理經費流用,其流入、流出數 額分別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者,由 計畫主持人循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流用;若超過 者,需至科技部網站辦理變更申請,並經科技 部核准。 ◎設備費購置請於計畫執行屆滿2個月前完成

科技部計畫經費12/12 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非計畫執行期限內及計畫無關之開支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 設備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 用餐時間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 各種私人用款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 維護

建教合作計畫經費1/2 人事費— 完成申僱手續 ◎核銷時,專案助理及臨時人員請檢附差勤表 並經計畫主持人核章 ◎專案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人員請於到職前 完成申僱手續 ◎核銷時,專案助理及臨時人員請檢附差勤表 並經計畫主持人核章 ◎若原聘僱薪資有變動請辦理變更。

建教合作計畫經費2/2 業務費—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金額超過10萬元, 性質相近案件應併案辦理公告招標。

推廣教育計畫經費1/2 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含ATM及郵政劃撥)請依規定期 限內繳庫。 人事費— 聘用臨時人員應填報申請書,請於到職前完 成申僱手續,核銷時應檢附差勤表。

推廣教育計畫經費2/2 計畫結案— 有關推廣教育計畫經費執行期限應於開班期 間結束後三個月內或另訂期限內完成結報。

經費動支— 計畫管理費暨節餘款經費1/1 ◎需依「各單位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管理費及 節餘款支用要點」辦理,並應加會主管單 位─研究發展處。 ◎舉辦學術講座、學術研討會、推廣教育、 文化交流活動、全國性與國際性會議及其 他與文教相關事項,其動支需專案簽陳校 長核准。

補助計畫案經費1/2 經費動支— ◎依補助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申請。 ◎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 ◎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惟經常門經教育部同 意後,可流用至資本門。 ◎本校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 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等相關人事費 用,惟若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 每小時800元支領鐘點費。

補助計畫案經費2/2 經費動支— ◎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 具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核 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支領標準1000元至 2000元,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及應邀機關指派出 席代表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計畫結餘款納入校務基金,但未執行項目之經 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教育部。 ◎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水電費、電話 費及設備維護費等

教學卓越計畫經費1/2 經費動支— ◎教學卓越計畫經教育部核定之經常門、資本門經 費,除配合款外,不得再調整流用。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子計畫間之經費或各子 計畫內支用項目之經費,得在經費額度不變原則 下,由學校依實際情形調整流用,流用比率為流 入數不得超過原預算數20%,流出數不得超過原 預算數30% ◎本計畫僅補助發明展的國外差旅費,額度為經常 門的3%。 ◎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

教學卓越計畫經費2/2 經費動支— ◎本校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 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等相關人事費用,惟若實際擔 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每小時800元支領鐘點費 ◎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政策 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報銷時應檢附會 議簽到紀錄,支領標準1000元至2000元,一般經常性業 務會議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典範科技大學經費 經費動支— ◎典範科技大學經教育部核定之經常門、資本門經 費,除配合款外,不得再調整流用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子計畫間之經費或各子 計畫內支用項目之經費,得在經費額度不變原則 下,由學校依實際情形調整流用,流用比率為流 入數不得超過原預算數20%,流出數不得超過原 預算數30% ◎涉及年度計劃工程項目預算規模變更,請依計畫 預算規模變更方式,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 部同意後辦理

經費核銷流程的探討 請購單或是黏貼憑證報銷單送出去了 為何總是被退件?

經費核銷流程的探討

經費核銷流程的探討 會辦單位及流程主要有那些問題呢? ◎有關勞健保者,請先會人事室。 ◎有動支圖儀設備及計畫管理費暨結餘 款者,請先會研發處。 ◎請購項目是屬設備或是物品者,請先 會保管組。

陸、政策宣導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621號令增訂公布預算法第62-1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陸、政策宣導 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第4項略以:「各機關含附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財團法人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彙整送立法院。」請各單位於每月將政策宣導調查表及樣張送至本室以利彙整報部。

陸、政策宣導

陸、政策宣導

陸、政策宣導 前述得免予適用情形可能有以下方面: (一)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基 本民生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宣導方面。 (二)其他法律明確規定之宣導方面。 (三)各類競賽、頒獎活動之媒體轉播事宜方面 (四)無宣導文字之事項方面。

陸、政策宣導 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本執行原則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如須免予適用本法規定,應敘明宣導之內容、方式及免予適用本法規定之原因,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法規依據 會計法 預算法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政府採購法 出納管理手冊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總務處出納作業規範

法規依據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教育部及所屬辦理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支出憑證應行注意事項」(主計室首頁/法令規章)

法規依據 計畫管理費及結餘款仍屬公款,其支用仍應依本校訂定之管理費暨結餘款支用原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教育部補助經費及接受委辦計畫,有關經費核撥及結報均須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申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其各項經費補助項目及支用原則須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有關教學卓越計畫,其各項經費支用原則須依「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使用原則」、「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感謝大家參加與聆聽 祝福大家平安喜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