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法令說明 勞動部 勞動保險司 中華民國 105年 1
內容大綱 壹、前言 貳、普通事故保險承保規定 參、普通事故保險給付規定 肆、近期行政解釋 一、簡介 二、人口結構改變 三、老年經濟保障模式 四、勞工保險的意義 貳、普通事故保險承保規定 一、加保對象 二、投保單位之責任及義務 三、保險效力 四、投保薪資之申報 參、普通事故保險給付規定 一、請求權時效 二、生育給付 三、傷病給付 四、失能給付 五、老年給付 六、死亡給付 肆、近期行政解釋 2
Part 1 壹、前言 3
一、簡介 政府於民國39年即開辦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分為: 一、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 老年及死亡給付。 一、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 老年及死亡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及 死亡給付。 4
二、人口結構改變 平均壽命延長 全球化 老年退休危機 人口老化加速 少子化現象 5
三、老年經濟保障模式 修正 1994年 6 2005年
四、勞工保險的意義 強制保險 在職保險 綜合保險 危險分擔 納費互助 勞工保險條例§1: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 全。 ●立法目的: 勞工保險條例§1: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 全。 ●特性: 強制保險 在職保險 納費互助 危險分擔 綜合保險 7 7
Part 2 貳、勞工保險承保規定 8
一、加保對象 強制 對象 自願 對象 15歲~65歲之下列勞工: 1.受僱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 2.不得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及學校。 3.受僱從事漁業生產者。 4.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訓機構接受訓練者。 5.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會員或漁會 甲類會員。 強制 對象 (§6) 1.受僱於§6各業以外之員工。 2.受僱4人以下之公司、行號。 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4.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僱船員。 5.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 6.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7.年逾65歲繼續工作。 8.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自願 對象 (§8、9) 9
施行細則§21規定,§9之被保險人如願繼續加 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一、加保對象(續1) 參加本保險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施行細則§21規定,§9之被保險人如願繼續加 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 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10
一、加保對象(續2) ⊙外籍勞工加保規定 依§6辦理加保之外國籍員工,應依就業服務 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 作,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外籍家庭幫傭與監護工,得以雇主為投保單 位參加勞保。 11
部分工時勞工加保規定 勞工於試用期間加保規定 一、加保對象(續3) 1.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者,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 應依§6由雇主辦理加保。 2.受僱於僱用員工4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者,得自願 加保,惟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員工申報加保者, 其僱用之部分工時人員,亦應辦理加保。 勞工於試用期間加保規定 勞保條例並無試用期間免加保之規定,勞工仍應 於到職之當日申報加保。 12
一、加保對象(續4) 被裁減資遣續保: 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 續參加勞保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 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9之1) 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不 得調整投保薪資。(細則§28) 13
二、投保單位之責任及義務 保費負擔: 14
二、投保單位之責任及義務(續1) 依規定辦理加、退保業務(§11)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不得退保。(細則§22Ⅱ) 15
二、投保單位之責任及義務(續2)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加保之罰則:(§72) 掛名加保:(§24)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者,自僱用之日起,至加保之日止應負 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 未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多)報之 金額,處4倍罰鍰。 勞工如因此受有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掛名加保:(§24) 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加保,領取保險給付者, 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加保之資格。 16
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19) 三、保險效力 17 1、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2、到職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 3、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 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例如適逢颱風過境)。 17
四、投保薪資之申報 1.月投保薪資申報:(§14) 2.新進員工投保薪資之申報: (細則§27Ⅱ) 3.投保薪資之調整: 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 險人申報之薪資。 2.新進員工投保薪資之申報: (細則§27Ⅱ)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 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 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3.投保薪資之調整: 投保薪資分級表自105.5.1起調整上限為45,800元。 18
Part 3 貳、勞工保險給付規定 19
一、請求權時效 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30) 98.1.1起,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請求 權規定之限制。(§30) 失能給付請求權之開始:(細則§69)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師視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 治療療程及障害狀況經診斷永久失能之日為得請領之 日。 20
二、生育給付 ⊙請領要件:(§31)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給付標準:(§32)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60日。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參加保險 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 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20) ※103.5.30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 付仍按30日發給。 21
三、傷病給付 ⊙請領要件:(§33) 1.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 2.住院診療。 3.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4.自住院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疾病)補助費 ⊙給付標準:(§35) 1.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6個月為限。 2.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22
四、失能給付 請領要件:(§53) 給付方式與標準: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遭遇普通傷害(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 給付方式與標準: 1.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平均月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 。 3.最低保障 4,000元,另最多加發50%眷屬補助。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1.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程度者。 2.按失能給付標準表一次發給失能補助費,最高 為1200日,最低為30日。 23
配偶 子女 四、失能給付(續1) 眷屬補助之條件:(§54之2) 1.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或扶養下列子女者。 3.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第一等級者。 子女 1.未滿20歲者。 2.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第一等級者。 24 24
五、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 一次金 給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滿60歲,年資滿15年。 2.二式擇優-A:3,000+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B: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3.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4.有展延及減額年金設計。 5.可併計國保年資,成就老年年金給付條件。 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 一次金 給付 1.年滿60歲,年資未滿15年。 2.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給付標準: 1.年資每滿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 2.超過15年部分,每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3.60歲以後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98.1.1前有保險年資,且符合§58Ⅱ各款規定。 2.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職之當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5
五、老年給付(續1) 展延及減給年金:(§58之2) 1.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 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 20%。 2.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 年請領,每提前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 減給4﹪,最多減給20%。 26 26
老年年金及老年一次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 制: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 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58Ⅴ) 五、老年給付(續2) 老年年金及老年一次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 制: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 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58Ⅴ) 27 ※請領年齡因不同年齡層增長變化,不同年次的法定請領年齡亦不同(如上圖)
六、死亡給付 家屬喪葬津貼:(§62)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1.父母或配偶:3個月。 2.子女年滿12歲:2.5個月。 3.子女未滿12歲:1.5個月。 28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六、死亡給付(續1) 喪葬津貼 被保 險人 本人 死亡 一次發給5個月; 不符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或無遺屬者,一次發給10個月。 喪葬津貼 被保 險人 本人 死亡 (98.1.1前有年資者) 加保期間死亡(全額年金) 遺屬津貼 10~30個月 有符合 規定之 遺屬 領取失能/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半數年金) 或 遺屬年金 年資滿15年,並符合一次 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 領取前死亡(半數年金) 29
六、死亡給付(續2) ⊙遺屬年金 (§63之2) 全額年金:在加保期間死亡。 半數年金: (1)在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1)按平均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發給 (2)同一順序遺屬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半數年金: (1)在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2)按原領年金金額 × 50%發給 (3)年資滿15年,已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 取老年給付前死亡:按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50%發給 ※依上述方式計算之金額,如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30
六、死亡給付(續3) 遺屬年金、遺屬津貼請領順序: (§65)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1
六、死亡給付(續4)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54之2、§63) 配偶 1.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者或扶養下列子女者。 3.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1.未滿20歲者。 2.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者。 子女、 孫子女 32
六、死亡給付(續5)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承上頁) 父母、 祖父母 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 第一級者。 兄弟 姊妹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3
六、死亡給付(續6) 遺屬年金停發規定(§63之4) 配偶 1.再婚。 2.未滿55歲,且子女不符合前述子女請領條件。 3.不符合前述配偶請領條件。 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前述請領條件。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失蹤。 34
Part 4 肆、近期行政解釋及法規 35
有關僱用4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應如何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函示分析一、承保 有關僱用4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應如何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解釋內容: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略以,僱用員工5人 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全體員工 辦理參加勞保;又第8條雖屬自願加保規定,惟法律明定 準用本條例有關加保之規定,爰僱用4人以下事業單位之 雇主如依該條規定成立投保單位時,自應比照為所屬全 體員工辦理加保,不得選擇性辦理。 36 104.07.08勞動保2字第104014339號函
有關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嗣於98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得否一次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 函示分析二: 失能給付 有關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嗣於98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得否一次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 解釋內容: 勞保被保險人前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一次請領失能給 付並逕予退保,嗣後恢復工作能力,於98.1.1以後再參加 勞保,係新的保險關係,年資亦重新起算,如於保險有效 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應適用勞保年金給付制度。 37 104.07.02勞動保2字第1040140352號函
法規分析三、老年給付申請日(一) 被保險人離職當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等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或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投保單位如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給付時,有關老年給付申請日之認定疑義? 解釋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或於所屬投保單位所 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離職,其投保單位至 遲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 檢附被保險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件者,被保險人老年年 金給付申請之當月,以其離職之翌日為準。 104.05.22勞動保2字第1040140262號令 38
法規分析三、老年給付申請日(一) 得追溯至離職之翌日發給 4.28(五) 4.29(六) 4.30(日) 5.1(一) 5.2(二) 自申請之當月起發給 離職退保之日 得請領老年年金之日 補休 實際申請之日 適逢週休假期及勞動節 39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