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報告人:工程會 劉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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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報告人:工程會 劉彩霞

大 綱 工程會網站介紹 招標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 招標階段常見問題及策略 大 綱 工程會網站介紹 招標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 招標階段常見問題及策略 本條明定採購之名稱及內涵,乃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及其他國家用法,不一定以金錢交付為限,具對價關係者亦屬之

招標文件意涵 何謂招標文件? 指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之內容(GPL29-3)  指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之內容(GPL29-3) 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例如: 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草案、採購規範、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 一般而言,招標文件會隨採購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招標機關應視案件性質備妥所需之相關文件。 (29)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投標須知範本-----內容 採購案件金額 招標方式 投、開標相關規定 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 押標金及保證金規定 決標事項 履約事項

投標須知範本-----採購標的屬性 工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 勞務:指專業、技術、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等 兼有2種以上性質,按其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7) 蔬菜、水果、魚貝介類?冷凍食品? 「地面上下」,包括水中所進行之工程。 「各種物品」,不包括具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之生鮮農漁產品。 勞務範圍包括各機關委任律師提供服務、廣告服務之選擇、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均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至於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非支出行為,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投標須知範本-----採購金額 採購金額:認定招標門檻(細6) 預算金額: 預計金額:預估決標金額 (細26) 底價 決標金額 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廠商之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公告預算金額? 預計金額:預估決標金額 (細26) 底價 決標金額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等標期、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訂定、廠商救濟權益、效益分析等 採購規模 性質 巨額 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 金額 小額 工程 2億 5000萬 萬 10萬 財物 1億 勞務 2000萬 1000萬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等標期、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訂定、廠商救濟權益、效益分析等

投標須知本範本-----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 (2-1)為特定個案辦理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3)限制性招標 (4)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招標方式(公告金額以上) 公開招標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 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招標文件載明: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 依履約地點認定 無法承包之情形(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 第22條第1項第1-4、6-9、13、16款 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公告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後由全部投標廠商比價或議價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2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如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優先決標與優先減價之差異? 是否須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能開標? 投標廠商僅1家屬原住民廠商廠商?

案例 某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辦理85萬元之建築物耐震評估技術服務勞務採購 差異為何?(廠商家數、等標期、刊登採購公報、評選委員會之組成等)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單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決標 差異為何?(廠商家數、等標期、刊登採購公報、評選委員會之組成等)

國內標或國際標 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我國標案 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是否得參與投標 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我國標案 不允許:尚屬適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3、4-2,5) 允許: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須知範本-----投、開標相關規定1 開標時間地點:不公開者免填 有權參加開標之人數: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一、 (27)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___年___ 月___日__午___時___分。 二、        (28)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29)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一、                   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

投標須知範本-----投、開標相關規定2 共同投標(家數)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公告日101.04.04,至截止投標日101.04.24 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 開標前文件補正:是否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GPL 33-3) 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____日止 投標文件份數:1式 ______份

分段開標 分段開標之順序(細44-2 ) 價格 資格 規格 價格 資格+規格 資格 規格+價格

分段開標 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投標須知範本-----投、開標相關規定3 等標期: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公 開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之「下載專區」) 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等標期: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公 開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之「下載專區」)

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基本資格: 一般採購案 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 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36 , 37) 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於招標文件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

廠商基本資格 與招標標的有關 與履約能力有關 廠商設立、登記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證明

廠商特定資格 特定資格 相當經驗或實績 相當人力、財力、設備等 單次:預算金額或數量2/5 累計:預算金額或數量 相當人力、財力、設備等 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注意事項-1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09700060670號函)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31 31

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注意事項-2 重大異常關聯: (09100516820號令)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1.投標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32 32

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注意事項-3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48-1-2或50-1-7處理:(09500256920號令)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空白、無關文件或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33 33

案例 案例:○○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3億元之500公尺隧道工程採購,規定廠商之特定資格條件: 1、於截止投標日前 內,曾完成單次契約不低於 公尺或累計不低於 公尺之隧道工程相關驗收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須為新台幣 千萬元以上。 34 34

技術規範-1 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不得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者,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技術規範-2 招標文件如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技術規範-3 案例:某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教學儀器,規格定為;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長52X19X30cm。 案例:「OO雨衣」採購-「反光條採用進口PVC反光材質(不指定廠牌)需檢附進口證明」。 案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BOILER KING KGC 85-500國王熱水爐」,並應提出國外原廠總代理商證明。

投標須知範本-----押標金及保證金1 金額押標金/履約(保固)(預付款)保證金 一定金額:_________;標價/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09600114640號函) 。

投標須知範本-----押標金及保證金2 減收情形與減收金額  押標金 /履約(保固)保證金減收金額   押標金 /履約(保固)保證金減收金額 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之情形者,應就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效期 押標金有效期/履約(保固) (預付款)保證金有效 繳納期限  押標金/履約(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 繳納處所或金融帳號 現金 39 39

投標須知範本-----押標金及保證金3 優良廠商: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 全球化廠商: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30%為限,不併入前開減收額度計算。 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方為優良/全球化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 減收保證金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投標須知範本-----押標金及保證金4 特定情形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廠商得自由選擇繳納方式(30) 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P/B? 廠商得自由選擇繳納方式(30) 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押標金及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情形(32) 招標文件中規定發還&不予發還之情形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而無法履約者? 押標金如有不發還情形時,應全部不予發還(含溢繳之部分)?

投標須知範本-----押標金及保證金5 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情形(32)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附記:主管機關已有認定之情形如下,如有其他認定情形,請查察主管機關網站: 廠商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89000318、09200438750、09600087510、9600293210、09800513840 、10000460700號函 ) 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09400076560號函 ) 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政府採購,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10100102920號函) 42 42

投標須知範本-----押標金及保證金6 案例:公司票或個人票可否作為押標金或保證金? 案例: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其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權人會同辦理? 案例: ○○部○○局委託外商○○公司於澎湖舉辦「台灣風帆之王帆船賽」,預先支付37萬6千美元後,廠商突然以二岸情勢緊張為由,將比賽延期,最後避不見面。後查本案既未收P/B亦未收預付款還款付證金 。

投標須知範本-----底價訂定 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投標須知範本-----決標事項 決標原則: 最低標/ 最有利標/最高標 是否為複數決標 決標方式 總價決標 分項決標(分組)(依數量) 決標原則: 最低標/ 最有利標/最高標 是否為複數決標 決標方式 總價決標 分項決標(分組)(依數量) 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投標須知範本-----複數決標 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投標須知範本-----履約事項 主要部分: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 /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其他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新台幣/外幣(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維護修理: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由機關自行負責

投標文件之送達 投標文件須於 年 月 日 時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收件地點或網站。 投標文件須於 年 月 日 時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收件地點或網站。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者應於以下何者中訂明?招標 及招標 。

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情形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派遣人力採購 依行政院99年院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派遣勞工之薪資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 。 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 得標廠商所屬員工於機關處所辦理系統開發測試之履約事項,屬勞動派遣採購?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1 1.擅改法律文字:更改或增列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01條、第103條之文字 2. 漏記法規規定:漏記採購法第63條第2項、第70條第1項、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等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規定 (1).B/B不予退還: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101)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得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9( (63-2)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70-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細38)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51 51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2 3.違反法規規定: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4.曲解法規規定: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程序 5.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52 52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3  6.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56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由代理人出席會議。 7.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或雖將價格納入,但卻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礎,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分之合理性。 第四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七、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 八、其他必要事項。 53 53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4 8.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 9.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54 54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5 10.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11. 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12.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55 55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6 13.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14.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15.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56 56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錯誤-7 16.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17. 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致錯漏頻生。 18.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57 57

招標文件不當限制-1 1.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2.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3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4.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5.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6.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58 58 58 58

招標文件不當限制-2 某縣府為增裕縣庫收入,擬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承攬契約印花稅票應於貴縣繳納,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令? 投標廠商未攜帶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視為放棄減價權利 ? 招標文件得明定廠商於「投標前三年承辦各機關之工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不得參與投標 ? 59 59

招標文件不當限制-3 廠商出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開標20分鐘以後不得進場? 如招標文件未訂明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得為美元,因美元為國際流通貨幣,廠商仍得以美元報價? 招標文件明定提供環保標章產品之廠商,始可投標?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仍得優先採購環保產品? 60 60

招標階段常見問題及策略

未因「案」制宜,選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招標階段 1 問題 未因「案」制宜,選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採購法所定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及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機關人員未考慮採購規模、採購效率、個案特殊情形等,一律採公開招標。 對於標案特性是否符合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要件沒有把握,怕受到監審、檢調的質疑,不敢採用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 機關內部意見分歧而採保守作法。 原因分析 62

機關辦理採購符合採購法20條情形之一者, 得採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2條情形 之ㄧ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策略 說明 政府採購法就可採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情形已有明確規範;本會並已訂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供機關檢視個案是否符合採限制性招標條件。 例如採購案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且符合其施行細則第22條、第23條之1規定者,即可依該款採限制性招標,避免多次流廢標。 機關辦理經常性採購,可採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說明 63

案例一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2年度出版品印製作業 標的分類:勞務 公告日期:101/11/29 標的分類:勞務 公告日期:101/11/29 預算金額:250 萬元 名單之有效期間:102/1/1-102/12/31 招標/決標方式: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最低標 本案招標機關於101年11月即預估其102年度屬經常發生之印刷出版品採購案,彙整採購需求,以公告方式預先設定廠商應符合之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將通過審查者列入合格名單。後續於名單有效期間內,當個別印刷出版品採購需求發生時,即邀請名單內之廠商投標。 本案納入合格名單廠商計26家,至102年9月底止已進行後續邀標8次,決標8次,總計1,138,642元。 說明 本案機關基於採購案之特性、採購效率之考量及專業判斷,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除避免一再就同類型採購案辦理招標、決標,減省機關重複性之人力作業外(提升採購效率),可增加採購效益(例如促進價格競爭),且可避免規避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之疑慮。 解析 64

未訂定必要之資格條件、未適當採行異質最低標 招標階段 2 採最低標卻未善用可維護品質之機制,例如 未訂定必要之資格條件、未適當採行異質最低標 問題 機關人員對相關法令不熟悉。 機關人員對標的特性不瞭解。 未針對機關之需求訂定招標條件。 未針對個案特性訂定契約條文。 原因分析 65

低價搶標,犧牲品質,並可增加對勞工之保障 策略一 最低標決標之招標文件,可擇特定項目預先 訂明固定金額或費率,避免廠商於這些項目 低價搶標,犧牲品質,並可增加對勞工之保障 行政院102年8月30日修正之「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已有相關機制:「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並於招標文件明定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僅就管理費用報價,如機關認為投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 此機制可擴大運用於其他採最低標決標之案件,特別是與勞工有關之清潔、保全、總機、櫃台服務人員,使得標廠商提供服務之人員受到契約固定薪資等之保障,不至於僅是基本工資。 說明 66

案例二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103年度非涉及公權力行使勞動派遣案 標的分類:勞務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標的分類:勞務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預算金額:6,505,221元(固定費用6,075,449元+非固定費用429,772元) 底價金額:6,476,000元(固定費用6,075,449元+底價400,551元) 決標金額:6,422,061元(固定費用6,075,449元+廠商報價346,612元) 本案招標文件中所列派遣勞工之薪資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報價,該標價無標價偏低情形。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 說明 機關依行政院102年8月30日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將涉及勞工權益之項目載明為固定費用,不列入廠商報價範圍,可保障勞工權益。未涉及勞工權益之管理費用,開放廠商報價,但亦不容許此部分低價搶標。 解析 67

策略二 最低標決標之招標文件,依採購特性及 實際需要,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以選出具有足夠能力之廠商 說明 機關如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第36條第2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13條規定,妥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廠商參與投標。 至於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採購,為強化對投標廠商能力之鑑別度,可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上開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訂定資格條件,例如依其第1款要求廠商應附具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說明 68

案例三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 程計畫先期工程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預算/底價/決標金額:192,451,269元/144,330,000元/141,000,000元 1.本案為跑道、滑行道版塊翻修工程,100年9月6日決標,得標廠商於100年10月24日擅自將施工人員及機具撤離工地,並於同年月24日發函通知機關稱:「因資金周轉問題,已無能力繼續妥善履約施工」,即音訊全無,未再進場施作。機關於100年11月3日起終止契約。 2.得標廠商近5年承攬8件公共工程,多屬港灣、河堤或清淤等工程,無道路及機場跑道施工之經驗。 說明 本案雖未達巨額(2億元)之條件,但如符合「特殊」之條件,例如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仍可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即使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採購,仍可於招標文件訂定與投標廠商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例如廠商應附具「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等)。 解析 69

最低標決標之招標文件,可加入評分機制,就 廠商之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況等予以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 剔除不及格之廠商,從源頭管制不良廠商 策略三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已明訂此機制:「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機關基於技術、品質、進度、廠商經驗、節省公帑之考量,爲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者,可採異質最低標決標。 說明 70

案例四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七星園區污水處理廠一期二階工程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異質最低標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異質最低標 預算/底價/決標金額:569,248,526元/557,800,000元/551,666,000元 1.本案機關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2.本案計有5家廠商投標,於召開審查委員會後,2家廠商總平均分數未達及格分數(80分) ,機關就審查委員會議總平均分數在合格分數80分以上之3家廠商開啟價格封,決標予最低標價廠商。 說明 機關於招標文件將廠商之施工技術、品質、安衛、工程管理之執行能力,及其履約能力納入評分項目,由評分機制汰除部分條件未臻理想之廠商,兼具最有利標選取條件已臻機關需求之適當廠商,以及最低標節省公帑之雙重優點。 解析 71

招標階段 問題 可採統包方式辦理,卻未考慮採行 原因分析 機關不具辦理經驗。 認為設計與施工分開招標亦可達到採購目的。 3 問題 可採統包方式辦理,卻未考慮採行 機關不具辦理經驗。 認為設計與施工分開招標亦可達到採購目的。 對於統包之經驗不足,害怕專業不足無法掌控。 過去的法令曾對統包訂有較嚴謹規定,包括不宜採統包之情形,並要求加強稽核、查核統包案,致機關人員心態保守。 原因分析 72

策略一 推動時程較趕之工程,可採統包及 最有利標方式招標,以利縮短作業期程 說明 採購法第24條明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將設計及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不必先辦設計標後,再依設計結果辦施工標,以縮短作業期程,提早開工。 以統包方式招標,可搭配最有利標決標,招標文件載明統包工作之範圍及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等事項,由廠商提出設計、圖說、技術、工法、材料、時程等內容,擇優決標。 統包最有利標方式,可避免單獨辦理設計標時可能發生設計綁標或設計錯誤之情形,並可減少不同廠商間工作介面分工摩擦爭議。 說明 73

案例五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機電系統 統包工程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預算/底價/決標金額:26,211,874,442元/25,900,000,000元/25,490,000,000元 1.代表廠商將契約所定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施作,涉及採購法所定違法轉包行為,機關通知統包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廠商如違法轉包,依採購法第66條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說明 招標機關雖以統包方式辦理本案,惟卻以最低標方式決標,無法確保由最佳廠商(含分包商)履約。若改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則可選擇最佳廠商團隊決標,並於評選時就不得轉包項目審視其履約能力。 解析 74

可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機關辦理規劃、研擬 招標文件及審查,避免機關人力及能力不足, 策略二 可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機關辦理規劃、研擬 招標文件及審查,避免機關人力及能力不足, 衍生時程延宕、審查不周等缺失 工程會訂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2點:「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前,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其不足以勝任者,應及早委託專案管理,避免衍生時程延宕、審查不周、廠商減省工料、設計不當、施工品質不佳等缺失。 」 可藉由專案管理廠商之協助,解決機關之人力與專業能力不足之問題,降低機關人員工作負擔。 說明 1020410工程會推動仲裁工作

案例六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展示教育暨園區景觀新建工程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預算/底價/決標金額:623,110,000元/600,000,000元/615,000,000元 1.本案主辦機關非屬工程專業機關,僅有設計監造廠商,無專案管理廠商協助。 2.本案招標時因消防法規檢討、原物料上漲致工程經費超出原訂預算而延誤;另歷經3次流廢標後始檢討流廢標原因,以減項發包策略,重新製作預算書圖後招標。 3.施工期間作業延誤:(1)設計單位未即時完成變更設計,致基礎地梁及預鑄版等主要徑無法施作。(2)得標廠商施工人員配置不當、施工技術無法掌控,監造單位未即時要求廠商提出改善策略。(3)本案於98年3月16日終止契約。 說明 主辦機關非屬工程專業機關,如有專案管理廠商協助處理設計不當、採購策略、進度管理等問題,可加強工程案之設計審查及管理工作,解決機關專業能力不足之問題。 解析 76

招標階段 問題 誤以為一年一標才符合政府採購法 原因分析 機關誤以為一年一標才符合政府採購法。 4 問題 誤以為一年一標才符合政府採購法 機關誤以為一年一標才符合政府採購法。 機關誤認履約期限需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害怕次年度無法爭取到預算。 原因分析 採購法並無規定必須一年一標,反而在第22條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與原訂約廠商採限制性招標續約,不必另外招標。只要招標機關認為計畫案有持續辦理之需要,即可照此規定預先保留續約之機制,不必一年一標。 二、各機關如認為計畫案需跨年長期辦理,亦可一次招標訂定一年以上之長期契約,不必一年一標。雖然未來年度之預算尚未核定,仍可預先載明第二年以後之工作事項,並保留視未來年度預算核定情形調整之權利。 77

策略 長遠規劃採購需求,招標時預先載明 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 說明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機關如未長遠規劃採購需求,未來有同樣需求而再次公告招標,結果得標者可能為另一廠牌之廠商。機關如不樂見此一情形,希望洽原得標廠牌增購數量,可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預先載明保留於何期間內向得標廠商增購後續擴充之金額或數量,如此即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 機關如有必要向原供應廠商採購後續維修零組件或維修服務時,易因缺乏替代來源而遭廠商抬高價格,如能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投標廠商於後續維修零配件與維修服務之報價及長期調整價格之計算方式,列入契約供機關於必要時選擇執行,對機關較有保障。 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98年7月30日公告招標辦理「建立新建餘屋資訊推估暨查核機制」委託資訊服務案,第一年預算300萬元,得標廠商若履約良好,得經雙方同意取得99年議價權(預算300萬元),但99年預算未通過或刪減,則視實況不予續約或減作。 78

案例七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101學年度學校午餐委外辦理 標的分類:財物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有利標 標的分類:財物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有利標 預算/底價/決標金額:18,200,000元/無底價/18,200,000元 1.本案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條件,降低次年營養午餐可能因契約期滿中斷服務之風險。 2.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依101學年度契約價金續約1年。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 說明 本案為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機關考量次年仍有同樣需求,為避免次年營養午餐未即時完成採購,致影響學生權益,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得標廠商若經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時,機關有權決定是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減少再次公開招標次數,節省採購人力與時間,亦降低營養午餐發生空窗期之風險。 解析 79

招標階段 問題 未整合數機關或部門需求一起採購 原因分析 機關本位主義,或僅著眼於解決自身採購需求。 上級機關未整合所屬機關之年度需求。 5 80

上級機關得統籌所轄機關之需求,由其或指定一機關 辦理採購;各機關亦得主動整合鄰近機關,或具有 共同供應契約,以節省機關人力,提升採購效率 相同需求之機關,輪流辦理集中採購或辦理 共同供應契約,以節省機關人力,提升採購效率 策略 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第1項)。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第2項)。」第93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因涉及2以上機關之共同需求,上級機關可就業務情形,由其或指定所轄機關,負責協調、整合及辦理招標作業等事宜,亦可針對不同採購標的項目,分別指定由不同單位負責推動。 各機關亦得主動整合有相同需求之機關,辦理集中採購。例如得整合學校之教科書、課桌椅、教具等採購案,由一代表機關(學校)出面辦理招標、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廠商交貨後分送各需求機關(學校)使用。 說明 81

案例八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100年度「臺北市政府個人電腦、伺服器及周邊設備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 標的分類:財物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預算/底價/決標金額:19,185,896元/17,966,890元/12,044,880元 1.招標機關於100年辦理個人電腦、伺服器及周邊設備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係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因決標家數為1家,非複數決標,對廠商而言,較有競爭機制。在各項單價上,確實較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優惠,約為該契約決標價格之68%~50%。 2.本採購案之需求數量較為明確,在履約及售後服務方面,契約約定保固期3年以上。機關需求量大時,廠商必須要有折扣之優惠,且應到需求(適用)機關現場服務裝設完成。 說明 解析 有共通需求之機關可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並依其實際需求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達較佳競標結果,並免支付臺灣銀行之作業服務費。以本案為例,其他縣市政府可比照辦理。 82

招標階段 問題 宜採複數決標卻未採行 原因分析 機關不具辦理經驗,害怕出錯。 認為非複數決標亦可達到採購目的,未考量複數決標之優點。 6 83

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增進採購效率 策略 機關得視個案實際情形採用複數決標,保留 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增進採購效率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 機關可以就同一採購案,依品項或數量,決標給不同的廠商。例如採購標的需求數量甚大,可採用複數決標,分散履約風險。 機關將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複數決標常用於採購品項眾多(如醫療用品)、或數量龐大宜與多家廠商訂約(如委託便利超商或金融機構收款)、或分散貨源(如台電購煤)。 說明 84

案例九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98年度臺北市專用垃圾袋1批 標的分類:財物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標的分類:財物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預算/底價/決標金額:110,842,400元/86,680,988元/81,841,630元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專用垃圾袋,採購6種項目之塑膠袋(5公升、14公升、25公升、33公升、76公升、120公升),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採複數決標方式,計有10家廠商投標,決標予7家廠商。 說明 因本案採購之專用垃圾袋數量龐大,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複數決標方式,將不同大小尺寸之垃圾袋分項決標予不同廠商,以分散履約風險,穩定供貨。 解析 85

招標階段 問題 未善用開口契約增進採購效率 原因分析 機關對開口契約認知不足。 機關不具辦理經驗,害怕出錯。 7 問題 未善用開口契約增進採購效率 原因分析 機關對開口契約認知不足。 機關不具辦理經驗,害怕出錯。 機關缺乏憂患意識,習慣等問題發生才倉促採購。 86

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 開口契約,減輕機關人力負荷,增加採購效率 策略 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 開口契約,減輕機關人力負荷,增加採購效率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19條明定: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開口契約之可行作法為:機關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之上限,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依各次需要情形交由訂約廠商施作,以免零星重複招標訂約,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效率。經統計102年各機關與工程有關之開口契約已逾500件。 工程會已分別訂定「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供各機關參採。 說明 87

案例十 說明 解析 標案名稱:102年度信義段台16線8k~41k預約經常性災害搶修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標的分類:工程 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預算/底價/決標金額:9,497,940元/8,466,701元/7,520,000 元 為於災害發生時立即投入搶修工作,公路總局預先於101年12月6日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於災害發生時可立即通知廠商,依約定之工作項目、內容、價格及時程,於最短時間內動員並完成相關搶修作業。 說明 機關於年初即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倘該開口契約履約範圍內道路及環境於颱風季節發生災害,機關可即時通知廠商動員進行搶修工作,無需俟辦理搶修工程招標作業後才能進行搶修,解決緊急工程之需。 解析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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